多年来,招商引资成了各地方政府的头等大事,无论是经济落后地区还是相对富裕地区,在这方面的竞争从来没有停止过。为了能把资质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吸引到本地区,各地区私底下展开了激烈的明争暗斗,甚至还会为个别特殊企业专门出台特殊政策,以显示本地政府对优秀企业的青睐
另外,对于许多盈利能力强的企业而言,与其固守在一个地区老老实实纳税,还不如分散风险,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在正常纳税的同时还能享受到地方财政补助的好处,何乐而不为?
异地优惠政策是否合规
对于各地变相的税收返还,国家其实是心知肚明的。为了刹住这股不正当风气,国务院在2014年12月专门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进行清理。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但是,要清理,阻力何其大也!
文件发布不到半年,2015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从上述文件发布的先后顺序及措辞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是各地已经制定的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原来承诺的,继续有效;
二是在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各地不得再出台新的优惠政策。
所以,具体去哪里,优惠政策还能用多久,企业一定要先识别清楚,三思而后行。
异地设立的公司经营是否合规
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优惠地设立公司,基本都是“开票公司”,实质上根本没有人在当地运营,也没有人或很少人在当地公司领取工资,所有的业务都是总部“远程遥控”。此类公司常见的税务风险有以下几点:
(一)收支不匹配
由于异地公司有财政返还,所以公司的大量成本费用都在原公司列支,而异地公司只有少量成本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原公司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异地公司承担的费用,一旦被税务稽查,原公司多承担的成本费用将很可能被要求纳税调整,补缴税款。
(二)关联交易
原公司承接业务后,为了能充分享受异地优惠,原公司会和异地公司按原价签订转包合同,这就意味着原公司针对该类合同根本就是无利可图!如果不是关联交易,企业在和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包业务,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不可能原价转包。所以一旦被稽查,此类关联交易也很容易被要求纳税调整。
(三)不合理支出
由于异地公司基本处于“无人”状态,没有人在公司领取工资,但许多公司为了在账面显示公司处于“正常经营”,偏偏喜欢做一些“掩耳盗铃”的账务处理,让一些本在原公司领取工资的员工发生的费用在昇地公司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该类费用无法证明与异地公司收入的相关性,一旦被稽查,也可能面临被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异地设立公司,固然能满足企业“省税”的美好愿望,但在实际操作时,如果没有充分合理考虑公司的架构和业务模式,那么后续的经营仍然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甚至可能是鸡飞蛋打两头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