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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忆一下城镇企业用工制度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史。
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所谓的“大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职工都是固定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都是由企业发放的,职工在企业单位工作期间,是不缴纳费用的。
改革开放以后,1991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文件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开始,部分城市开始试点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与之配套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就应运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间,全国推广企业用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地的进展不完全同步,不过东北三省的开展稍滞后一些(因许多老国有企业困难较重)。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该文件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就确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的账户分配、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即累计缴费满15年、等等)。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务院的该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异)。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该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统一(包括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参保等等内容)。这个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制度衔接的问题,即所谓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说法(后述)。
1999年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级市)的各自地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改为省一级的统筹——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要保证“基金调剂能力”,即保证各省内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文件(特别说明:一开始时,东北三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不顺利,国家在黑、吉、辽三省试点,东北三省试行了,诸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前补后延、不同的退休年龄按不同的除数计算退休金数额等等办法,相当一部分方案为国务院所采纳),主要解决的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等制度问题。
至此,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算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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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规定了制度的前后衔接问题,其中,第五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称之为“新人”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所谓的“新人新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称之为“老人”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以后才能退休的,称之为“中人”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即所谓的”中人过渡办法。
可以看出,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即过去的固定工),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计算工龄的,如果这些职工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仍需要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才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暂不讨论特殊情况的),都已经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这样,之前的不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视作为”缴费年限,而之后的工作年限——即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年限,就称之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职工退休时核算职工的退休金数额时,就要把他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起来计算,也就是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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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辽宁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过并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楼主是1995年退休的,应当是没有赶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假如是先行试点的地方或者单位,参保也不会很长时间的),应属于“老人”、按照“老办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确切地讲,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龄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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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考虑“视同缴费年限”,或许是为了“现在养老金上涨了”,或许是要依据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对自己的退休金数额吗?
2010年,国家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调”(已经连续三年调整了),平均调整比例为10%,这与每一个退休人员的退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任何关系。前已述及。“视同缴费年限”只在职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数额时有用,对于“老人”来说,就是按照工龄核算退休金。以后再增长退休金数额,就是按照国发 [2005] 3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国普调”。
查看了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也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也不涉及到楼主的退休金数额增长的问题。从辽宁省的这一文件来看,是为贯彻国务院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做实个人账户(企业单位的缴费全部纳入统筹账户,不再向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划转),二是退休金的计算采用新办法(例如,60岁退休,计算退休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以139个月为除数的,而以前规定则统统为120个月为除数),并且,规定了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也与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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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演变及完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了解这一段历史、演变过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内容,难以说清楚(经常看到有很多人试图计算一下“缴费十五年以后能拿多少退休金”这类问题,这怎么可能算得出来呢?15年以后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现在谁又能说得出来呢!)
在此,为楼主解释的多了一些(有点繁琐,但是确实想尽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解释,有机会告知楼主及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其他网友。不要误解误读,也提醒不要以讹传讹。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