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不是法律主体,不会判刑,但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大熊猫伤人国家会赔偿,圈养大熊猫伤人动物园承担民事责任,但也要划分责任。
动物杀人、树压死人、雷劈死人在法律上都是一个概念,因为它们都不是人,它们不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只有人或人组成的团体违反法律才会受到法律审判和制裁。但是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除外。
所以连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杀人都不判刑,动物杀人还会判刑吗?
动物们都是“法外狂徒”,游离于法律之外。它们没有智慧,没有思考能力,更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它们依靠本能生存,法律对它们没有任何威慑力和约束力。
回到问题上来,大熊猫咬死100人是不可能的,大熊猫有很多袭人记录,但没有致死的,大熊猫没有主动攻击性。野生大熊猫明确的伤人事件有两起,一起在都江堰,另一起在甘肃,2014年甘肃李子坝村出现一只野生大熊猫,保护站组织200多人围捕大熊猫,想给它做体检,结果大熊猫受惊逃窜,偶遇无辜的村民关某,大熊猫将其咬成重伤,后甘肃白水江保护区管理局赔偿关某40万元。
圈养大熊猫伤人记录数不胜数,多是游客违规翻越围栏进入大熊猫生活区,遭到大熊猫攻击,一般都是被抱腿按住咬伤。还有就是饲养员违规操作被咬伤的,最严重的是重伤。
袭人最多的大熊猫是“北动保安队长”古古,它在2006-2012年接连4次咬伤翻越围栏的游客,但依旧活得好好的,在2017年还接待了美第一夫人。
所以大熊猫咬死100人根本不可能,我们大胆假设一下可能的条件:一个丧心病狂的科学狂人,从野外捕获一只大熊猫,将其改造成生化怪兽,到处袭人,导致100人死亡,最终这个科学狂人将被判处死刑(如果有精神病就免于刑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而大熊猫作为作案工具将被没收并销毁。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动物不会被判刑,那么有些袭人的猛兽为什么要击毙?这是因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老虎正在咬人,被击毙是合理合法的,哪怕它是华南虎,也一样会被击毙。
但是大熊猫正在袭人却没有被击毙的情况,而是用食物或其他东西将其引开,因为大熊猫不是掠食动物,没有袭人致死的动机,不符合这个“不得已”的要件。而老虎、狮子、熊等食肉猛兽就不一样了,它们可是会杀人吃人的,所以老虎袭人通常会被击毙,5月份两起野熊袭击事件肇事熊也被击毙。还有一些疯牛跑到大街上被击毙的,虽然牛不是食肉动物,但杀伤力很强,也会被击毙。
野生保护动物造成损失的,由政府赔偿。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目前法律比较健全,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但由于公众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所以社会舆论很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