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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南方部分省份出现强降雨,很多地方都发生洪水,甚至洪水超过了警戒线,在洪水冲击之下,有不少地方的房子都被冲毁。



那假如办理按揭贷款的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到底要不要还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来了解一下房子跟房贷的关系,很多人都把房子跟房贷混为一谈,这是不正确的,实际上房子跟房贷并不是一体,房子只不过是房贷的一种抵押担保而已。

房子是大家跟开发商之间的一种关系,而办理房贷是大家跟银行之间的一种关系,大家去银行办理房贷,相当于向银行借了一笔钱,然后再用这笔钱去购买开发商的房产。

因此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会签订两个合同,一个是房产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房产抵押合同,其中房产买卖合同是跟开发商签订的,而房产抵押合同是跟银行签订的。



由此可见,银行的房贷跟房子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意味着不管房产发生什么样的情况都不会影响银行房贷的存在。

即便大家的房子因为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地震洪涝灾害等发生坍塌了,也不会影响银行房贷的存在,即便房子消失了,银行的房贷仍然要继续还。

毕竟房产是属于大家自己的,并不是属于银行,债权才是属于银行的。只不过在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房子坍塌之后,银行一般都会给一个过渡期,比如半年或者一年允许大家延期还款,在延期还款之内不罚息也不计入征信记录。

但在银行延期到期之后,大家仍然没有正常还款,就会影响自己的征信报告,而且还会产生罚息。

只不过如果大家在买房的时候已经购买了房贷险,就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剩余的额度才由个人自己偿还。

当然如果房子坍塌因为较大的自然灾害引起的,那就另当别论。

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或者其他较大的自然灾害,导致很多房子坍塌,那当地政府会出来统一对银行房贷进行处理,并采取特殊的处理措施。

比如当年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

根据意见的要求,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延期还款期到来之前,银行不能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到了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借款人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偿还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进行核销,这将意味着银行要独自承担地震造成的债务损失。

由此可见,因为自然灾害倒塌的房子具体房贷会怎么处理,要看这个事情影响的范围,如果影响比较大,那有可能就是统一核销,如果影响比较小,那最多是政府给一定的补贴,然后债务人继续偿还银行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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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走了,房贷需要还吗?这个当然需要还,还可能要求你提前支付完后面没有支付款项,为什么?

一、房贷合同也属于担保合同,你是拿房子去担保取得贷款支付给卖房人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的,而不是银行卖房子给你,还贷款给你。当担保物损失或者价值不足偿还到期债务时候,银行是可以要求借贷人支付完剩余款项或者要求新的担保物担保。

二、洪水、地震这种天灾,不可预计的,一般没有保险公司会承保。所以房子被震垮了或者洪水冲走,淹没垮了,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了。这个在哪个国家都一样,所以在日本经历几次地震个海啸后,他们都是低层多了,因为低层修复和重建成本低,并且快。

三、银行钱也来源于向央行借,向同行拆借和吸收公众存款。他们不可能因为你损失不向你收钱,因为那样他们无法偿还储户和其他到期债务,他们要破产了。金融市场就是这么残酷,看看p2p、看看原油宝、看看某些债券、基金,导致很多人血本无亏甚至破产、倾家荡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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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由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被损毁,并不能免除贷款人的还款责任,相反可能还会加重贷款人的负担。

以按揭方式购房,买受人、开发商、银行之间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这一合同关系,以房屋交付和房款结清作为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志。而买受人与银行签订的按揭贷款合同属于借贷合同关系,开发商只是作为初期有限担保方共同签署。

房屋一经交付,其损毁与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房屋一经交付,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这里所说的交付包括实际交付以及视同交付。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开发商依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实际移交给买受人,办理入伙手续之日即为交付之日。

二是,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则视同房屋交付,书面通知上的截止收房日期视为交付日期。

三是,买受人实际占有房屋的,实际占有之日视为交付之日。

由此可知,房屋一旦交付,房屋的损毁与灭失就与开发商没有关系了。

房屋的损毁与灭失不会导致借贷关系的终止

买受人与贷款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银行根据合同替买受人向开发商垫付全部购房尾款,即已经履行完其合同义务。

开发商作为贷款合同的初期担保方,承担的是在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之前的担保买受人按时还款的责任。一旦完成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担保形式即由开发商的保证责任变更为房屋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至此,开发商在贷款合同中的合同义务即履行完毕。剩下的,就是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单纯的借贷关系,贷款人应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直至全部还清。

还款责任不会因抵押物的损毁或者灭失而消除,相反,银行可能还会要求贷款人补充相应等值的其它抵押物品,以维持原来的风险水平。如果买受人不能及时补充等值的抵押物,或者不按时还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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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说房子被震垮了,就算你的房子被外星人劫走了,房贷也还是要还的。

房贷,单看这个名词,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这个贷款是跟房子相生相伴的。其实,房贷全称叫作房屋抵押贷款。房子是作为贷款抵押物,相当于对你贷款的担保,其实质依然是一份借款合同。而房贷的利率之所以比一般信用贷款更低,也是因为有了这个房子作为担保。当你无法按约定偿还贷款的时候,银行可以执行房屋拍卖,收回贷款,从而降低了银行的风险。

但是,房子也仅仅就是一个抵押物而已,有没有这个抵押物,你跟银行间的借贷关系都是存在的。甚至当你的房子被震垮,或者被洪水冲毁后,因为抵押物没有了,原本可以降低银行风险的担保品没有了,银行如果知道了这个情况,为了降低风险,还有可能让你提供其它的担保品,甚至要求你提前结清贷款。

所以,可别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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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南方部分省份出现了强降雨,很多城市都发生了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的洪水规模超过1998年。而在洪水的冲击之下,有不少城市的房子被冲毁了。于是,就有当地网友询问,假如我办理的按揭贷款的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到底要不要还呢?


对此,我们认为,不要把房子跟房贷混在一起,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会签两个合同,一个是房产买卖合同,这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另一个是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就是拿房产作为抵押,与银行签订的房贷合同。由此可见,银行的房贷与房子没有什么关联,这意味着不管房产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影响到购房者偿还银行房贷。如果真的发生不可抗力的天灾,银行会给购房者一个过渡期,允许延期还款,在延期还款之内不罚息也不计入征信记录。但延期日过后,如果仍然没有正常还款,就影响自己征信报告,而且还会产生罚息。


实际上,购房者拿着房产向银行作抵押贷款,即使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贷还是要由购房者偿还,因为买给你房子的是开发商,贷款给你的是银行,银行是因为有了房产作为抵押,才肯贷款给你。所以,当担保物损失或者价值不足偿还到期债务的时候,银行不仅不可能免掉购房者的房贷,银行还可以要求借贷人支付完剩余款项或者要求新的担保物作担保。

此外,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已经购买过房贷险,那么保险公司则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完之后,剩余的额度才由个人自己偿还。不过,购房人一般不会购买房贷险,且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承保这类险种,所以房子被震垮或被洪水冲,那只有房主自己承担所有损失了。这种情况在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差不多,日本曾经历过几次地震和海啸,他们只能选择低层简易的房子,因为低层房子修复起来快,重建成本低。


更值得一提的是,银行借给购房者的房贷也是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同业间拆借而来,是融资就是要有成本的,他们不可能因为你房子受损了不向你收取房贷,因为那样他们将无法偿还储户和其他到期的债务,最终选择破产。金融市场就是这么残酷,金融机构只会把利益留给自己,而把风险留给因灾害导致房产受损的购房者。

当然,如果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比如大地震或者其他较大的自然灾害,导致很多房子受损毁,当地民众集体无力还贷,那当地政府会出现统一对银行的房贷进行处理,采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方式。比如当年在汶川地震发生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就联合下发了《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要求,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期还款期到来之前,银行不能催收不罚息,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其实,因为自然灾害而受损的房子,购房者的房贷还是要如期归还的,银行不可能承担房贷的损失。如果遇到特别重大的灾难,房子遭遇坍塌,贷款者无力还贷,银行最多也只是允许延期归还房贷。除非政府部门宣布统一核销,但这种可能性比较小。银行不可能免除购房者房贷的原因是,银行的钱也是向存款人和同业拆借过来的,如果给购房者免除房贷债务,那银行就会破产,所以房子遇难灾害受损的风险只能是购房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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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或者地震,房产灭失了,房贷还要不要继续还?答案是必须继续还。房产因为各种天灾的不可抗力而灭失,本身并非是银行的“过失”责任,属于贷款人自身的“风险”与银行无关,因此,贷款人需要继续偿还贷款余额直到贷款合同履行完毕。

作为一个“合同”而言,本身,是一个契约关系,即双方合作承担“合同责任”并因为承担“合同责任”而获得“合同目标利益”——即贷款人总有房产作为抵押获得银行的贷款款项。除非《贷款合同》中载明了“因为房产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灭失后,贷款人终止还款义务”的特别条款,否则,偿还责任不会终止——而事实上,没有一个银行会接受这种添加的特殊条款。

比如,汶川地震,因为贷款人房产完全毁坏甚至贷款人死亡,但是,作为“合同”的法律关系不会改变,即只要贷款人有遗产继承人——不论是否有可继承的资产,其遗产继承人都要继续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

当然,很多天灾的客观事实是,贷款人的抵押物房产灭失,甚至贷款人全家亡故,导致银行事实上没有可以继续执行贷款合同的条件——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没有法定继承人可以追溯。这就导致了银行出现集体“挂账”和定期向银监会申请“核销不良资产和坏账”。也就是说,银行在没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甚至没有可追溯的遗产继承人,最终也只能“核销”因为房产因天灾灭失导致的贷款成为呆坏账,最终“核销”。

作为合同关系,不会因为天灾等不可抗力而改变其法律效力。但是,从汶川地震的结果来看,是国家要求保险进行理赔和垫付相关损失,并且国家给予“核销”相关贷款损失。

和正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不同,正常的商业合同,一般都会由甲方,制定“不可抗力条款”(乙方一般较为被动或者不熟悉掌握合同法),比如,日本企业因为地震导致厂房坍塌,而无法继续履行商业销售合同中的供货责任,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款”则日本企业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开始生效”,终止或者局部终止供货责任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没有特别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日本也有因为全部产能损失,无法继续或者中短期无法继续履行供货责任宣布“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终止。而作为销售合同的购买方,一般也接受“不可抗力”的因素不再追溯对方的违约责任——既是人道主义也是正常商业准则使然:比如地震,或者国际新冠疫情,就会出现很多企业宣布“不可抗力条款”触发或者生效——经过协商,终止合同履约或者在具备履约条件时继续履约。

而从购房者角度来看,你一旦完成“房屋产权购买”并且因此订立贷款合同之后,房屋产权就由开发商转为购房者持有,而作为财产的持有方,本身就要承担持有财产可能出现的一切风险——包括房产灭失或者损毁——除非是你和开发商在房屋损毁的修理或者售后条款有明确约定诸如开发商的具体维修重建等条款约定。

总结起来,洪灾或者地震,导致的房产损毁或者灭失,属于购房者自身的风险,不属于银行的“合同过失责任”,因此,银行贷款合同不会因为“洪灾地震”因为房产损毁或者灭失而终止贷款合同关系——除非国家整体补助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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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需要还。举个简单的例子,你用信用卡买了一部iphone 11,刚用了一个月被偷了,但是你可以跟银行说,因为手机丢了所以剩下的借款不用还了吗?显然是不行的,房贷也一样,借银行的钱买了房子,房子因为自然灾害损毁了,房贷还得接着还。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损毁,会得到补偿吗?下文具体说一说。




    1、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房贷还用还吗?

    《合同法》规定:贷款人与银行之间是债务关系,不因为抵押物(房屋)的灭失而消失。也就是说,因为地震、洪水等原因导致房屋没了,只是抵押物损毁,但是债务人与银行之间的债券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借款人有义务按月还清剩下未还的贷款。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况,房屋因自然灾害损毁,如果借贷人不幸丧生,则需要由其继承人偿还,如果没有继承人,则不需要还。



    2、房屋损毁,会得到补偿吗?

    通常情况下,房屋损毁,在没有购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自行承担房屋损毁的损失。但是从政府救助的角度来说,政府通常会给予受灾群众一定的补偿,特别是类似汶川地震等这样比较大的自然灾害,使得受灾群众得以妥善安置,重建家园。


    在2008年的汶川地震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要求借款人不得收取或拖欠利息或做坏账记录,并将借款人视为坏账,及时偿还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而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债务,或以保险赔偿或担保抵减灾后无法偿还的债务。




    总之,人在房子没了,房贷还是要继续还;人没了房子还在,房子就变成了遗产,由继承人接着还;人和房子都没了,也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就不用还了。


如果觉得对你有帮助,可以多多点赞哦,也可以随手点个关注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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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毁了,很不幸,作为贷款人,你的房贷还是要还的。你和开发商签的是购房合同,你和银行签的是贷款合同。如果开发商还没有交房就发生意外,风险责任全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已经交房,风险责任就由购房者承担。

同时,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关系是贷款抵押关系,购房者用房产做抵押,银行以此发放贷款给购房者。约束购房者和银行之间借贷抵押关系的是合同法。

首先,开发商未交房前发生洪水或地震,开发商应承担所有责任,偿还银行贷款并退还购房者所支付的所有购房款。

开发商在没有正式交房给购房者之前,所有出现房屋毁坏、灭失的风险都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还没有交房,就出现了洪水或者地震意外,造成房子坍塌或者损毁。

购房者可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开发商退还之前所付的所有购房款。

其次,开发商已经交付房子给购房者,后期房子出现的意外风险就由购房者承担。

购房者和银行之间是抵押贷款关系,房子作为抵押物即便损毁,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仍然存在,仍然需要支付房贷给银行。

在出现地震、洪水等重大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时,具体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 抵押物房产损毁,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作为坏账损失,核销处理。房产在大水或地震中损毁,作为贷款人的购房者,在地震或洪水中失踪了,找不到了。这个时候银行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作为坏账,终止购房人的购房合同,核销贷款。
  2. 抵押物房产没有损毁,但是购房者失踪了且没有继承人,银行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回收抵押物房产。发生了地震或洪水,房子没有损坏,但是作为贷款人的购房者失踪了,同时他也没有继承人,这个时候银行可以把房产回收,成为银行的资产。
  3. 抵押物房产没有损毁,购房者失踪,但是有继承人,继承人继承房产,同时继承贷款债务,接替购房者偿还银行房贷。购房者在地震或洪水中失踪,但是,家里有继承人可以继承房产,继承房产之后,还是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只要能继续保持偿还房贷,银行无权要求收回房产。
  4. 抵押物房产没有损毁,购房者也没有失踪。虽然购房者在地震或洪水中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但是,抵押物房产没有损毁,购房人也没有失踪,就需要继续偿还债务。如果确有困难的购房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延后还款,获得缓解资金压力的时间。

最后,出现地震、洪水等重大意外事件,确实会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打击和财产损失。但是根据合同法,购房者仍然需要偿还银行的购房贷款。

当然法律之外也有人情。如果银行主动核销购房者的贷款合同,购房者就可以不用偿还贷款。在汶川大地震中也确实出现过这样的例子,银行主动核销了受灾购房者的贷款合同。

洪水无情,人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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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毁了,房贷还要还吗?今年这段时间又出现大暴雨洪涝灾害,多地已经出现滑坡冲毁房屋的状况。四川、重庆、湖南等地,甚至出现连续的暴雨袭击造成住地被洪水冲毁,连人也不得不转移,那这种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被冲毁,是否房贷就可以不用还了呢?



房屋虽然是被自然灾害所损毁,但并不影响房贷事项。房贷是因为你把自己购买的房子抵押给银行,而银行已经把钱交给你手里或者代你交给了房地产商,再由你按照约定年数分期每月换一部分钱给银行。这属于借贷关系,是已经既成事实,也已经由按揭抵押等合同固定了的。



有些人可能认为在合同中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后果的约定,但洪水把房屋冲毁这种不可抗力因素并非是借贷关系中的不可抗力因素。而只是洪水冲毁房屋,并非冲毁借贷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借贷人因为某些原因不存于世,而且没有后继人,那没有办法这种特殊情况银行想找人还钱也找不到了,这才可能不用还贷。


所以即使房屋被洪水等自然灾害冲毁,但房贷还得继续还,只不过受苦的确实是受害人了。而银行本身也是商业性质,其资金也是从别的地方借过来的,比如从企业和个人的存款,国家借款资金等等,除非不可抗力因素它也得是要还别人钱的。所以如果因为受自然灾害无法还款时,要么自己再借钱还款,要么自己主动找到银行协商是否可以延期还款。



但洪水无情人有情,地方政府会基于这种自然灾害给予受害群众以支持,解决基本的住宿问题,但一般不解决借贷问题。比如洪水到来时有国家相应机构抢险救灾,有的房屋被摧毁以后,如果没有住宿地可以由政府安排住地或者给予住宿补贴,有的会把被损坏的房屋推到重建,或者给予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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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房子被洪水冲毁了,房子被火烧没了,房贷还要还吗,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不管是因为那些原因,导致广大居民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出现倒塌或毁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广大居民依然是需要偿还的,因为我们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就是购房者自身,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只是拿自身所购买的房产,到银行办理了长期的按揭抵押贷款,所以所即便是抵押物没有了或破损了,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也是需要偿还。

在回答该问题前为了对广大民众的负责,今天也是把自家个人住房贷款合同,拿出来又详细的看了一遍,在合同当中虽说没有明确的标注与说明,在出现极端的自然灾害下导致,未结清按揭贷款的个人住房出现坍塌,房贷是否还需要按月偿还。

不过在合同当中对于房屋拆迁,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说明,对于未结清抵押的房产发生拆迁,征收等类似情形,拆迁如果采取的是产权调换方式,未结清原房产按揭贷款的居民,需要配合银行进行房产的转换;如果是货币补偿形式,居民可以选择提前结清未结清的按揭贷款,如果不想提前结清可以将所获得的补偿款开立保证金账户或存单形式,未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其实在抵押的房屋拆迁条例当中,就已经明确的告诉了我们不管抵押的房屋是否健在,未结清银行的欠款依然是需要按时按点的正常还款,如不按时偿还是会产生违约金。


其实广大居民通过我们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分期按揭贷款产品,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按揭车,手机分期,电动车分期等等,在未结清银行欠款的时候,不管是丢了还是自燃或者自然灾害,导致这些产品没有了未结清银行的欠款,也是需要一分不少的偿还给银行,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自然也是。

综上:房子被地震震垮了或者被洪水冲毁了,未结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房贷,按照原有的合同依然是需要正常的偿还银行欠款;不过在出现了大面积严重的自然灾害,其他国家不知道会如何做,但是我国为了老百姓正常生活,从重大灾难中走出,是会给予受难民众政策上很大的扶持和补助,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在汶川发生大地震的时候,国家就推出了相应的政策,对于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 在没有保险补偿或者在保险补偿,依然不能偿还清的债务,各银行业与金融机构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也就是说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时候,居民无力偿还各类欠款的情况下,不仅仅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不用偿还,其他各类欠款也是不需要在继续偿还。

以上就是关于我的全部分享与观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哪方面有遗漏留言评论交流。「点赞关注」本文章本人原创,谢绝抄袭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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