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要研究问题本身。杀人一定要偿命的另一面就是杀人可以不偿命,如果杀人可以不偿命,那谁都可以就可以无视生命,谁都可以不尊重生命,那是对生命的践踏,也是对人权的否定。
有人说偿命本身不是一种杀人行为吗?不就是多杀一个人的事情吗?
法律就是就是要建立一种保护机制,用惩罚建立一种社会秩序,实现大众权利的实现机制,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的,支持少数人权利,就是破坏大多数人的权利。
其次,杀过人的人,第二次杀人可能性很高,就像出轨的人一样,只要出过一次轨的人,很容易出第二次轨,杀过一次人的人,只要活着,就会对周围的人形成威胁。
这不符合公正法律的精神。
所以,偿命惩罚必须存在!
杀人偿命不能简单的理解为报仇雪恨,或者理解报复。如果这样理解,社会秩序始终都是混乱的,不利于社会发展,那就成了恶性循环了,故,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亲!还能有更好的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