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地方不先把安置房盖好再拆迁房子?:您好,爱土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果拆迁方把安置房建好了再拆迁,对于咱们拆迁户,可以说是好处多多。一是可以避
您好,爱土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果拆迁方把安置房建好了再拆迁,对于咱们拆迁户,可以说是好处多多。
拆迁后七八年见不着安置房,是常有的事 。现实当中,很多拆迁户在拆迁后,等了三四年甚至七八年都没见着安置房的影子。说好的安置,最后变成了一种奢望。
四川某地农村就有这样的案例。年初有当事人向爱土拆迁律师团反映,他们几个村因为项目开发,进行拆迁。但是拆迁后都10多年了,一直没给安置,安置房连个影子都没见到。村民至今租房居住。
这不就是吃了安置房没有提前建好的亏吗?
这是另外一种情况。拆迁一两年后,安置房是建好了,但是拆迁户验房才发现安置房存在墙体裂缝等质量问题,不敢入住。
虽然反映后,开发商进行了修补,但总归住着不舒坦,新房变旧房,还需要担心以后有没有质量问题。
如果这个安置房早点建好,要拆迁前,拆迁户先来验房看房,再决定要不要签协议。这时,在这种压力下,安置房的质量也就不敢这么马虎了。
这也是现实问题。往往拆迁后,安置房按正常建设进度,也需要个一两年,甚至三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不提供周转用房,拆迁户只能外面租房住了。
搬过家的都知道,床、沙发、电视、桌椅板凳、锅碗瓢盆,各种衣物和用品,搬来搬去,是多么麻烦。
而且租房住,房东说赶人就赶人,非常不方便。
如果拆迁时有建好的安置房,那么租房的时间可能就不是两三年、七八年,而是只需要四、五个月最多半年,(装修两个月,敞放两三个月)就可以入住了。省时省力,也省钱。
法律和征收流程还没达到如此成熟的阶段。
首先,政府并没有如此多的库存现房供应拆迁户选取。况且在土地财政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给钱比给房划算,征收方也清楚这笔账该怎么算。
其次,开发商也不会大量建设廉价的安置房,这不符合商人逐利的根本商业规律。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利润空间完全是两码事。
再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现房。从法律上没有依据。
最后,从征收流程来看,时间也赶不上。拆迁的时间往往不会太长。从立项到征收是很快的。而且没拿到征地批文之前,谁也无法保证项目一定能获得审批。这种情况下,谁敢盲目建安置房?
一旦拿到征地批文,征收流程所需时间往往是很短的。而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后征收方才开始组织拆迁户签订协议。前后时间这么紧张,不可能突然建起来安置房。
除非,地方政府又去库存的需要。根据拆迁面积,给拆迁户发房票,来换取安置房。但这种情况其实不多。
说了这么多,相信大家明白了吧?拆迁前建好安置房,只是一厢情愿的梦想。从法律层面和征收层面是不现实的。
针对拆迁方的安置房迟迟不能建好或不予兑现的问题,建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起诉维权。
同时希望大家在签订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协议的各种陷阱。尤其是空白协议签不得,后期很难维权!
另外,要注意协议一定要有征收方的盖章签字自己必须留底。
希望我们的解答和分析,对您有所帮助。
爱土拆迁律师团专业办理全国征地拆迁案件,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的疑问,欢迎关注我们的头条号 爱土拆迁律师团,私信咨询。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个人感觉这个问题应该算是问题质量比较高的了。看过下面的回答,仅仅是分析了安置房先建立好的好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讲述为什么不先建设安置房?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2017年热播的一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其中有一段情节,大风车拆迁事件就从侧面反映了拆迁安置的难度和涉及部门的多。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理解:
第一、拆迁本身就是个费时、费力、费钱的过程。一般来说拆迁安置首先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后才可实行。获得批准后,直接责任单位就有市级政府、区级政府、拆迁单位、被拆迁对象等几个主体。一件事情牵扯的人员越多,那么处理起来就更复杂。电视剧中涉及的拆迁对象仅仅只有几百个员工,但是实际城中村拆迁安置动辄都是牵扯上万户的家庭,难度只有更大,没有最大。拆迁尚且如此,安置就更难说了。
第二、拆迁安置的资金来源我们要清楚。对于大多数地方政府来说,拆迁安置的资金来源都是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两种形式。其操作流程一般是这样的,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形式对土地进行征收,然后以高拍高卖的形式卖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负责具体的土地开发和具体安置(一般安置区域,开发商都会选择安置房和商品房都进行建设,通过商品房销售获得利润)。政府通过这种形式不仅仅可以解决拆迁安置问题,还可以借此获得部分财政收入。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找不到合适的开发商或者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那么安置和补偿就很难兑现了(问题的集中点还是在开发商身上)。
第三、我国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的流程相信大家都明白的。简单来说,开发商通过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获得初期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通过边销售边回款的形式获得利润。这就是为什么预售制销售在我国实行的原因,其根本就是为了解决开发商短期的资金问题,不妨碍城市和项目建设。
第一、安置房建在哪里?异地安置无非会增加拆迁难度。目前来说大多数城中村的安置都是就近安置,就像上面讲的一样拆迁安置区域内,开发商会选择一部分区域进行安置房建设,另一部分区域进行商品房建设,毕竟开发商也要赚钱。如果是异地安置的话,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增加拆迁安置的难度。比如:本身城中村在三环内成熟区域,非得把你给安置到四环甚至五环,你会同意?企业异地安置容易,但是居民异地安置很难。
第二、安置房和商品房建设的钱从哪里来?上面已经讲了其实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建设最主要的投资方是开发商,政府只是通过财政和银行贷款解决了前期的安置费和拆迁费等问题,如果政府再把安置房建好,资金肯定是不够的(仅仅银行贷款利息这项就足以拖垮政府财政)。记得看过一个电视剧,讲深圳当初开发的例子。当时深圳市长要求国家给批复5000万启动资金,理由是这样的:5000万资金用于土地征收按照每平米500平米的价格进行征收,然后转手以每平米5000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这样政府就很容易净赚几个亿,开发商也赚的盆满钵满。
第三、房子建设需要周期,时间就是金钱,高负债率是房企的特点。为什么我国有预售制度,其根本就是在于帮助开发商解决短时间的资金压力问题。可以说如今以恒大、万科、碧桂园等全国性房企为例,让其取消预售制度,改为现房销售,我相信99%的房地产企业要破产。要知道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负债率都在70%以上,如果资金周转稍微慢点仅仅银行贷款利息这项就足以使其陷入困境。万达为什么要急于转型,其中高负债背后的代价就是高利息,这点道理大家要明白。
综上,先建好安置房再进行拆迁在城市实现是很难的,但是在农村地区还是有可能的。因为毕竟资金压力不是那么大,但是也不适合大规模的普及,至少说现在是这样。起码等等真正取消预售制度后,或许先安置在拆迁才有可能。各位觉得呢?欢迎关心房产的朋友积极留言、点赞、关注、转评哦。
如果能够把安置房建设好,再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拆迁,应当说,好处肯定多于先拆迁再安置。不仅拆迁户能够及时搬入新房,避免在外面东找房,西凑合,还能节约一大笔安置补偿费。尤其可以避免安置不及时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还是比较少的。一方面,缺乏规划性,没有完整和全局性的规划,工作目标不明确,烂泥萝卜摖一段吃一段,从而无法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好安置房;另一方面,对所规划的地块,没有明确的功能定位,拆迁时也是把握不好未来的建设,投资主体与拆迁主体难以形成有效统一,资金调度能力不行。
所以,更多情况下,也就把拆迁与安置分裂开来,使很多被拆迁户长期拿不到房,引发许多矛盾。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逐步调整与完善拆迁安置办法,实行有序安置。
哪有钱先盖好房?开发商基本都是空手套白狼,你以为他先垫资。
现在的拆迁为什么不能先盖后拆,而是先拆后盖呢?
我们需要了解拆迁(房屋征收)的目的是什么?
“师出有名”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粮草先行”
征收决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被征收人较多的,应当由政府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并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协同作战”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办,街道,社区,稳评,丈量,评估,动迁各方进场推进工作。
现在的拆迁工作以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为准。目的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上述情况的了解,我们就应该清楚的知道,拆迁越来越规范。
对于题主所述,如果先建后拆,带来的问题更多,影响更大,也不科学!
需要多少房子?不知道,盖就是了!
需要什么户型?不知道,盖就是了!
需要多少用地?不知道,多批点就是了!
……你说行吗?!
肯定不行的,先拆后盖的优势在于:
1、先拆迁可以确定多少房屋面积的安置,需要多少什么样的户型,需要多少土地面积等等。
2、先拆迁可以确定补偿方式的选择。
3、先拆迁可以稳定风险,以免“先斩后奏”带来的风险。
4、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才能作出决定,不可能“事出无因”,想建就建,想拆就拆!
5、对资金有很好的预算和管理,避免增加额外成本和支出。
关注我!我是身处拆迁一线的工作人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现在的情况是,同意拆迁的安置房遥遥无期。不同意的那就是钉子户。向左向右都不对!!
很简单:为了开发商的利益
我们这边有先盖好然后再拆迁的例子,不过是拆农村,不是城中村。
城中村一般都是土地紧张的地方,而且城中村一般位置不差,都会要求原址回迁的,不拆了没有地方建新的。
拆农村就不一样,土地多有空间去建新的,另一个就是拆迁预算小,拆农村补偿低啊,同样拆1000户,拆城中村的预算只够应付拆迁的,回迁的要等卖了地才有资金动工。拆农村1000户,和城中村一样的预算的话完全可以先盖好再去拆。
您好,感谢邀请,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房屋征收拆迁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于当今高房价的大环境下解决被征收人住房问题亦是最佳的选择。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也赋予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但是在实践中安置房不能预期交付频频发生,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就以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大家做一个解答。
首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该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四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该法可知,对于拆迁方延迟交付安置房或者未履行与补偿协议有关事项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要求拆迁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
此外,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依据该条规定,对于拆迁方延迟交付安置房等未履行与补偿协议有关的事项的,被拆迁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由该条规定可知对于拆迁方延迟交付安置房或者未履行与补偿协议有关事项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以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拆迁方延迟交付安置房或者未履行其他与补偿协议有关事项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安置房。
总之,在征收拆迁中遇到拆迁方延迟交付安置房或者其他未履行与补偿协议有关事项的,切忌选择一味的等待,而应当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合法的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损失。
因为被拆迁户是弱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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