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名下有2家公司,相互之间无息借款5000万元,请问是否有税务风险?为什么?: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
虽然两家企业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在老板看来资金拆解是左手到右手,无息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在会计和税务上并不是这样的——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会计主体和纳税人。
判断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贷资金是否有风险,应该同时考虑增值税规定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政策源自于财税[2019]20号第三条。乍一看,似乎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这个政策是有严格的适用情形的,并非所有无偿资金借贷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首先,必须是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无偿借贷。可以说企业集团内各单位肯定是关联企业,但是关联企业之间不一定就是企业集团。关于企业集团规定可以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自从2018年9月1日以后,企业集团就取消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改为由集团母公司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集团母公司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所以,题主所说的两家企业同一个老板,要判断是否集团公司,只有集团公司才可以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其次,如果未能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的,那么应该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可以看出来,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资金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并且不是以公益为目的,肯定要按照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而以免费提供资金借贷的行为会造成资金借出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主要遵循的是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应该遵循的原则。
总而言之,在增值税方面尚有筹划空间,只要符合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相关条件要求,即可免征增值税;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无偿借贷资金虽然无需视同销售,但是需要做特别纳税调整,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虽然两家公司都在同一个老板的名下,看起来就是左口袋到右口袋的事情,但是,两家企业实际上都是独立的法人,相互之间出现了资金的拆借,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相关的涉税事项和税收风险。
企业之间的无偿借款,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是要视同销售的。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除外:
(1)属于统借统还的
不管是企业集团统一借款分拨给下属单位,还是企业集团经过财务公司分拨给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都属于统借统还的范畴。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都是免征增值税的。
(2)企业集团内单位
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同一个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需要注意判断其是否满足企业集团的条件,从而享受增值税的免征,还要注意相关的期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是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的。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6号公告,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我们要考虑两家企业的实际税负是否相同,要看看两家企业适用的税率、减免税条件,盈利还是亏损等情况。如果存在税负情况不同,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减少的情况,是要做纳税调整的。
所以,总的来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要看企业是否符合企业集团的免税条件。对于所得税,要看是否存在两家企业税负不同等情况,而引起纳税调整。
老板名下的两家公司,在税务上会被认定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进行无息借款所影响的税收主要是三个: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对于借出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有在开发的项目,利息又需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据实扣除的话,他对外借出资金,这笔钱应当从贷款总额中减除。
对借入资金的一方来说,如果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进行清算,这笔关联方的借款,不管有没有利息,其利息都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无息并非无税!免费未必是好事!
1、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相关的资金利息,补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参考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提供借款,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贷款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参考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风险不大。补全借款协议,银行流水清晰。项目挂往来。按协议执行收付款,银行账记清楚。
要做好了就没风险。直接的说:要有借款合同,借款利率为零0.没有收入,就没所得,就没所得税。如果没有合同和利率明示,税务可以按普通借款利率定你的所得,后果其它自己想哦
借出钱的企业需要按有利息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借钱的单位没事,不超过同期银行利率就行
可以选择以银行为中介委托贷款,公司没有贷款资质,在法律上存在利益输送和挪用公款。
有税务风险。税务处理要求企业之间无偿使用自有资金须遵守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否则,将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2020年12月31日前,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可免征),税务机关还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1、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相关的资金利息,补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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