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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一些村组和个人的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将来征收怎么办?

2020-11-12 06:02阅读(60)

在农村一些村组和个人的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将来征收怎么办?:大家好!我是廖二哥,关于农村自留地征收问题,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现在国家慢慢重视农村土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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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廖二哥,关于农村自留地征收问题,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现在国家慢慢重视农村土地规范管理具体什么宏观政策,百年大计。我一个普通农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自留地征收,我家自留地上个月就被征收一块了。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家那块自留地的确没有经营权证,是以前分田分地生产队分给我家种菜的,我们叫菜园。

这块菜园这么多年一直种菜,没有种果树什么的,去年我妈病了,就荒了一年,今年上个月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到我们村普查土地时,就找到我了解这块菜园的历史。

经过一番的盘问,政府人员突然问我,愿意征收吗?我当时就懵了,心想:一块山旮旯的菜园征收来干嘛用是不是开发了。

经过政府人员一番讲解,原来不是开发,是国家现在对农村土地没有经营权的,多余的空地,闲置的自留地统一编入档案管理。

征收条件是给农户40元一平方算,征收后只允许种当年的农作物,不许种树或建房。国家还未启用你被征收的土地,土地管理权一直还是你的。

你们那里是这样的吗?欢迎留言评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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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提到的这个问题,像我们这里过去集体化时确实存在自留地、自留山。但是农村改革开放实行责任制,土地到户自留地、自留山全部收规集体,和其它土地一起承包到户。所以说现在我们这里根本没有自留地、自留山一说了。但是我也想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与看法。

我们这里虽然没有自留地和自留山,但是许多农民确开有荒地,荒地同样是个人耕种经营,没有颁发使用证和确权证。那么这些荒地一旦被征用,大家关心的补偿问题应该归谁?荒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都是无权无证。对这些问题我们这里出现过,已经有了处理方法。

前几年县城垃圾填埋场,要占用本村的土地包括个人开的荒地,不管什么土地都有补偿。补偿的对象归谁上边不管,只要村里提供打款对象就行。于是对没有权证的荒地补偿归属问题发生了争执,村干部要归集体,村民要求归开荒者。因为村民开荒者比较多,那怎么办?只好在镇政府的主持下召开村民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結果开荒者人多,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补偿款补给了开荒者。这事也就这么解决了。

从以上真实事例可以看出,没有权证的自留地、自留山一旦被征用补偿归谁,决定权在村干部或村民手里。看那方的势力强大,最终归属倒向那方。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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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没有证,权属问题受关注。现在随着农村土地确权落定,有的地方将自留地并归到了承包地,有的地方仍然保留原来的自留地、自留山等。作为自留地来说,其实就是一个历史产物,这是在大集体早期,国家政策规定分配给农民长期可以自由使用的小块土地。对于一些仍然保留的并且没有经营权证的自留地,将来征收怎么办?下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

小块自留地

自留地会不会被征收呢?

我们知道,每家农户分到的自留地,这就是一项家庭副业,农民可以在集体生产劳动之外,种植一些农副产品,作为集体分配之后家庭的一个补贴之用。但是,在土地确权之后,只有承包的土地有证,而自留地没有证,不少农民对自留地的权属比较模糊,对于会不会被征收的问题也十分关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既然归集体所有,当然就有被征收的权力了。

自留地的所有权虽然属于集体的财产,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但是,自留地的经营权仍然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自留地征收会不会得拿到补偿款呢?

目前,土地征用补偿款主要为三项:一是安置补助费;二是青苗补助费;三是土地补偿费。就是这个第三项,各地对于自留地征用补偿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费中,安置费和青苗费都是直接给原户主所得,只有土地补偿费要经过集体进行分配。

土地补偿费能拿多少呢?自留地征收时,原户主除了可以拿到安置和青苗补助外,第三项的土地补偿费,按规定被征地的农户可得到的比例不低于80%。这个还得要结合自留地上的附属物情况,如果说投入越多,补偿比例就越多。因此,征用自留地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多在集体分配了。

总之,在农村一些村组和个人的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将来征收怎么办?自留地是大集体时代遗留的一个产物,随着土地确权的落定,不少地区的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地,属于无证状态。如果将来收回时,还是可以拿到土地补偿的绝大部分,比如: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另外还可以拿到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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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留地是建国后不久因形势而出现的产物。解放后进行的全国农村土地改革,简称土改,农村农民只习惯性的叫“土改”。这次土改的中心内容是没收之前地主富农的土地分配给之前无地的农民。土改后,农村又经历了互助组,合作社,最后又过度到人民公社三级农村体制。在实行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考虑到农村农民家庭的实际生活及一些困难和不便,政策上给农户家庭划拔了少量自留地,主要保障农村农民的生活问题,自留地的划拔自第一九六二年开始,为期六十年。

在大集体时代,自留地的意义比较大也比较明确。改革开放包产到户的执行中,有些地方是把原属集体所有的所有土地全部分配给各户,有些地方因实有农村集体内的各家庭人口的变化与土地占有间有矛盾,实行的是按各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化定期再分配的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包产到户是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全方位分配,自留地因为面积很小,加上在各家庭保留不好操做,逐渐被人遗忘忽略。很多地方在包产到户以后,就不再有自留地和承包地的区分。如果有仍保留自留地的地方,自留地从一九六二年开始,到现在已接近六十年,按当时政策规定,六十年期满,要么自留地归还集体,要么重新再划自留地。这个自留地本身就未发过经营权证,也没有固定不变的位置,在农村土地的征收中,也没有专门征收自留地的说法。

现在有些人所说的自留地,可能也不是过去国家政策上所说的自留地。因为各地的情况不同,可能是把一些其它形式分配到各农户的土地说成是自留地。这种意义上的自留地,有些也可能有经营权之类的规定,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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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过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在工作中也处理过同类问题,特将处理的情况梳理如下:

  1. 村组里没有划分到农户的机动地(集体的自留地),在土地征收时相关补偿主要作为集体收益,其因征收而按规定计算出的征地安置指标也由集体形成的分配方案处理(以平均分配给集体组织成员的情况为多)。但若该土地已指定给他人种庄稼或流转给他人,青苗补偿费应以面积补偿给他人,其他征地补偿都应归集体组织。

  2. 个人无经营权证的自留地,因在集体分地时往往是每户都按当时的方案划分的自留地,在土地征收时也以补偿到各户为主。就穿了就是当地划分自留地有划分方案,当时的每家每户都按方案划分了相应面积的自留地(当时人多的面积就多),对每户都相对公平,所以征地补偿往往会以直接补偿到户为主。

但在农村的实际中,也可能存在部分后来入户的没有这一部分自留地的情况,以及一部分农户人口减少严重的情况,于是也有根据《村民自治法》的相关规定,有讨论形成集体收回再分配征地补偿的,也有原有户与集体按一定比例分配征地收益的(集体的收益部分又对成员进行再分配)。

当然,对于无经营证的自留地在征地时的补偿问题,最终须以集体组织成员按《村民自治法》形成的决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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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随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原则上是补偿给村集体,但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后也可以支付给农户,安置补助昆山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直接补偿给土地补征收的农户。

如果被征收的土地没有经营权证,说明土地还没有发包,既然土地没有被发包,农户就承包不到,所以不能拿出经营权证。

没有发包的土地,在遇土地征收时,所有的补偿费用应该全部补偿给集体,不能补偿给农户。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由于不是特别适合耕种,所以一般不会发包给农户承包,一直处于荒芜状态,不过有些勤快的村民会开荒耕种。

没有发包,由农户开荒耕种的土地在征收时,所有的补偿费用同样是补偿给集体,然后由集体和耕种的村民协商,给耕种的村民补偿一部分青苗的补偿费,这是通常的做法。

还有就是自留地。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村民种植蔬菜和其它园艺作物的需要,由集体依法分配给村民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

自留地的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村民,一般也不会被确权,所以村民没有经营权证,在征收时得将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随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补偿给农户,至于土地补偿费补偿给集体还是农户,得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没有发包的土地在征收时,全部的补偿费用得补偿给集体,如果没有发包的土地被村民耕种,村民只能得青苗的补偿费;自留地被征收,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全部的补偿费可以补偿给农户,也可以补偿给农户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随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集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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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多虑了。农民的自留山自留地都是经过确权发证的,当然也不排除极少数地方的疏漏,或者是个人漏报,导致自留山自留地未确权发证,但只要四至清晰,界线清楚,无纠纷矛盾,将来征收也是不会存在问题的。


关于自留山自留地的确权发证问题

自留山自留地是八十年代初期包产到户时的产物,当时为了解决农村农民朋友生产生活需要,解决农村农民的薪材、蔬菜以及补贴生活所需,划定一定面积的山场耕地给农户耕种,约定经营期限为长期,种植收获的农产品归农户所有,多余的可以进入市场流通,而且不征收税赋,这类山场或耕地称之“自留山”、“自留地”,并核发有当地县级政府的印鉴,属于农民长期拥有的合法生产资料。

随着首轮承包到期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初始登记的自留山自留地均予以认可,确权核发了新的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经营年限均填写为长期,这是最正常的山场耕地登记管理办法,相信绝大多数地方也是这样执行的。


关于未确权登记的自留山自留地问题

当然,在新一轮经营承包登记换证时,也不排除个别地方因自留山自留地过于分散,面积较小,不够重视,疏于登记,以及农户漏报,还包括首轮登记时就疏于登记发证的情况。对于这些类型未及时确权登记的自留山自留地,农户可以凭初始登记的凭证,包括自留山自留地证以及到户大表,要求补充登记。当地政府受理后予以核实,可以补发相关权属证明。


事实拥有、界线清楚的自留山自留地即使漏登,也不会影响征收

对于长期耕作,四至清楚,无权属矛盾纠纷的山场或耕地,我们一般认可其事实拥有,即使没有相关权属证明也不会影响其权属问题。这其中主要就包括一些村组集体分配给农户耕种,但因种种原因疏于登记的自留山自留地,这些类型的自留山自留地是不会影响土地征用时的补偿的。

其实,即使农户手中没有权属证明,但在国土和林业部门的档案中还是可以查出该块土地性质的,虽然档案材料不能详细确权至哪一个农户,当土地性质基本可以确认,因为国土部门的一张图和林业部门的森林资源清查图是根据土地现状无缝区划的,不存在某处空白。


综上所述,在农村一些村组或农户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的问题可能存在,农户可以搜集相关权属证明要求补充登记。即使首轮未登记的,也可以根据分户大表要求补充登记,一般是不会影响该片土地征用时的补偿问题。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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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兴回答你这一问题:农村一些村组和个人的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将来征收怎么办?

这个问题不复杂,在农村许多村民的自留山和自留地的确没有确权证的很多,但是最根本一条,村民所自营的自留地和自留山是由村集体在上世纪80年代统一发包出去的。

发包时多数地方是以本村人口来分摊自留山或自留地的,至于国家征收是县级同乡、镇、村(集体)直接挂勾的,经营权证主要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来邠发,村民不有经营权证并不代表村民所耕种的自留地是非法的,经营权证是死的,人是活的,国家征收时既使有经营权证也须得从先丈量土地。

所以村民的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在国家征收时是以村集体为单位征收的,只要村民是本集体成员,都可获得征收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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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是补给个人还是村里?在实际操作中,有如下处理方法:

一、自留地的权属性质和特点

自留地是“分户种田”后,村里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经济作物,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是农户承包耕地后格外获得的村内存量土地,一般是菜园、旱地等零散土地。自留地所有权归村小组,使用权归耕种农户。自留地不同于一般粮田,村内粮田一般三五年会根据村民人口增减变动情况作出调整,重新分配,自留地不会调整,长期固定归某户耕作。

二、自留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按照自留地地类不同,给予不同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补偿按照实际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你完全不用担心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自留地所有权在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要求分配自留地征收补偿款,作为村集体收入,留着村集体用于公益事业。村集体具体分配比例是多少,各地不同,实践操作中一般不高于补偿款的20%。

结语:虽然大部分地方土地征收补偿款100%给了农户,并不代表村小组没有分配权利。如果村小组集体召开过群众大会,形成了提取村集体公益资金的决议,一般应遵照执行,这也是村民自治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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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没有经营权证,将来肯定会被村集体收回呀。

解决的方法:主要还是村干部的事。和村集体的领导干部沟通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