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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有明文规定吗?

2020-11-10 14:01阅读(67)

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有明文规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土葬,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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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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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殡葬的改革,农村实行火化增加了农民丧事的本钱,火化费用一具尸体4000/5000元左右,回家还要装在棺材里下地土葬。再者火化也污染环境,环保这块咋办如何治理,还是回到土葬深葬,既环保又节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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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有明文规定,不仅有民政部(代表国家)的,还有属地的。不火葬的,死者遗属不得领取丧葬费,丧失领取抚恤费和应按规定公务员可领取40个月工资的权利,事业,企业也如此(事业,企业可领取的工资数都有相应的多少个月的规定)。土葬还将面临被铲除坟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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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标题里的”火花“二字是否写错了?

死者尸体火化或土葬,现在有政策明文规定。可断绝那些”老虎,苍蝇“的滋生,大益于人民。

怕就怕怎样执行,靠谁去执行。新政策出笼初时很有效,日子久了,你有政策,我有对策,一张鲜红的告示,太阳一晒,颜色就变了。

请恕我杞人忧天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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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非火葬区的公民在火葬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户籍部门应当依据死亡通知书和火化证办理户口注销其实为了破除中国的铺张浪费的葬礼以及大兴土木地修建墓地、占用耕地等习俗。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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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殡葬火化还是土葬,国家有明文规定,一般都是火化,禁止土葬。

记得很多年以前就提倡火化,那时村子里有一个老年人去世,他的子女趁着夜晚偷偷的埋到自己承包的地里,后来村里发现了,很多人扒开坟,看到尸体已经腐烂,最后浇上汽油烧的,从那以后再也没有偷埋的了。

火化是个好事,能节约很多土地,对环境也不会造成污染,是一个利国利民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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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家政策是推行火葬而不是强制火葬。有些政策落实到下面就变了。

前几年曾看过一期焦点访淡,亲人过世土葬被人举报,底层干部安排人创坟拖去火化,后告至法庭,判决死者家属胜诉。

死者遗体也应属其亲属具处理权,在做通思想工作的前提下火葬而不应是强制性。

这个判决可能是个例,一般群众不知政策本意,在政策没向群众道清说明(可能某些干部理解也不透彻)的情况下,对这件事产生了怨言。

我们这有个怪现象,一般老了人(死亡)都在夜间偷偷埋,只要不大张旗鼓闹出动静,一般沒人管。

诸如国家干部,党员是要求火化的,这点大家理解,毕竟受过国家教育,政策容易做通,得到他们的理解,思想也进步。

普通百姓只要思想做通了,政策实行也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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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除回族死者土葬外,一律火化。可是在农村还存在死人和活人争地土葬,即使火化也有将骨灰盒入棺埋葬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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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葬环保又省钱,火化费钱费人还污染环境,难道说几千年的古人都做错了吗?还是现在有些人变聪明了!我只能这样告诉大家,有人喜欢火化的可以去火化,有人喜欢土葬的可以土葬,这就是中国文明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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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实行的是火葬,必须的,前几年有人偷着埋,领导部门知道后从坟中把出来还得火化,并且还要处罚,后来大家虽都不敢偷埋了。但是在黑龙江省就有个别村屯不火化土葬了领导也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