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买卖增值税票违法?买来的进项票和销项票,不也一直缴税吗?:我国对于税款最严厉管控的就是增值税和出口退税。这两项需开直接列入刑责 。增值税是国家税收
我国对于税款最严厉管控的就是增值税和出口退税。这两项需开直接列入刑责 。增值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占国家税收的比重非常高。相当于国家的钱袋子。增值税是价外税,每一个商品正常都含增值税,价税分开一般是看发票就应该能看出来税额是多大。每一个人消费商品其实都缴了增值税,只不过不是你直接交,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在出售商品时代消费者向国家缴税。
既然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那么这里就一定有利可图,没有利益的事是不会有人冒着违法的风险去干,那么区开增值税发票怎么赚钱呢?从表面来看,只要你开发票,就要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款,你看再多的进项,进来一个经营企业或生产企业已经交税,对于国家来说,并没有减少税收,这只是表面现象,实际上既然有人虚开,那么就一定会有办法获利。就本人所了解的虚开获利的方法,简单的说一下。
第一种,我们国家有免税政策,像农副产品生产者,也就是农民或者是渔民或者是牧民直接出售自家生产的产品,小玉米,大豆,牛羊羊毛等等国家有免税政策,收购者到国税局领取抵税票据就可以直接免税。简单的例子,比如说一个农副产品加工厂,从一个牧民手中收购了100万元的羊毛。然后加工成羊毛衫,卖了110万。在收购羊毛的时候,因为是农副产品,是免税的,不用交税,他从税务局领取免税票据,直接开具100万,进项额,销售额是110万,也就是110万,减1000000=100000,他只要上十万元的销售额的增值税就可以了。一些不法商人,就利用国家的这种免税政策,虚开进项没有实际收购额,然后,然后再开肖像给下游生产者收取税点,比如一般行业的增值税率为13,他就可以以低于13%的税率收取税点,下游企业,以低税率购进进项按正常税率抵扣,逃脱税款。
第二种,是有一些各经营企业和生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有些客户不要发票,这些企业就隐瞒,销售流向。将这些不要发票的销售额,有需要发票的企业收取增值税税点,而对于有需求的企业来说,也是以低税点购进税票正常税前抵扣减少增值税,缴纳。
第三,我国根据具体情况,对有一些地区或有一些城市进行增值税占减免,比如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增值税是减半的,这是为了照顾老少边穷地区,但是他们开出来的销项税是正常税率,一般是先缴后返,有一些人,利用国家这一政策到减免税地区注册公司向正常税率的地区需改增值税发票,赚取国家退税 。
第四种营改增以后,有一些个服务行业虚拟商品行业等一些非实质性商品交易的行业,也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行业,有些地区对一些企业做了最低缴纳税额的限制,而且他的服务对象又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也就隐瞒销售流向,将限额内的税票以虚假流向卖给有进项税需求的企业,购买企业也是以低税的买进正常推理偷逃税款。
本人不是专业税务人员,知道的不是很全面,在平时的经营中,能够接触到的基本就这四种情况。现在国家对税务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增值税和出口退税是税务体制的两条高压线,绝对不能触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都是列入,刑事处罚的。
我来说说这个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所以说呢,买发票就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是一种很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严重到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
我国的刑法中有专门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义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是很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请各位老板、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千万不要“买票”,有“富余票”也别想着卖掉“变现”。税务部门自从2015年升级到金三系统之后,技术手段已经大幅度提高。可以很快发现虚开发票团伙和虚开线索。请大家不要往坑里跳,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肯定是违法的(据题目提到“进项票和销项票”判断题目说的是专票)。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买卖专票的「行为」违法。
●买卖的专票「抵税」违法。
接下来我就来介绍一下这两个原因。
1、买卖专票的「行为」违法。
为什么我要强调“行为”二字呢?因为,这里所说的违法和你有没有欠税款或者缴清税款没有关系,只要你有买卖专票的这个行为,那就说明你涉及虚开专票了(因为正常业务活动发票何须买卖?),说到底还是由于虚开专票违法了。
因为买卖和虚开往往同生共死,所以,这里主要先聊一下虚开专票这件事。所谓虚开专票,其实就是四个字:票实不符。具体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1)、没有任何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而开专票的。
比如,甲乙两个公司,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只是伪造了合同,空转了流水,然后乙就向甲开具了专票。
2)、有货物销售或者服务提供,但开具专票的金额和所交易货物或或者服务的实际金额不符。
比如,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100万的货物,但给甲公司开具了200万的专票。
3)、有真实的经济活动,但是专票是从别处配的。
比如,乙公司销售给甲公司100万的货物,乙无法开具发票,于是介绍了可以开具专票的丙公司给甲开具了专票。
以上就是三种常见的虚开专票的行为。税法规定,即使虚开专票所涉及的税款交清,虚开专票的行为也是违法的,也应受到处罚。
并且纳税人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为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买卖专票「抵税」违法。
就像题目中所说:“买来的进项票和销项票不也一直交税吗?”。买来的虚开专票肯定没有交清税款,否则的话,企业就不会铤而走险了。
原因如下:
首先,虚开专票的一方,因为虚开的专票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凭证,所以,要对其「虚开金额」补交增值税。
其次,接收虚开专票的一方,因为取得的专票也非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所以,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无论善意接收还是非善意接收。如果已抵扣了的话,需要补缴此部分税额。
最后,在上述情况下,买卖虚开专票的双方有可能缴清全部应交的税款吗?绝对不可能。否则,何必呢?铤而走险就为做赔本买卖?不会吧。
所以,有未交清的税,而且是由虚开专票和用虚开专票地税造成的,那就涉及到了利用虚开的专票偷税、骗税,已经就构成了犯罪,税务机关不光可以追缴欠税,还可以送交法办。
总结一下,票实不符的专票,从头到尾都是非法无效的凭证。首先,买卖虚开专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其次,你以为你一直交税了,但只要涉及虚开的专票,你就不可能缴清所涉及税款,当然一样是违法。
最后说一句:远离虚开专票,防止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