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提出辞职并交了辞职书,公司没有按员工离职日期办理手续,而是提前一个月就办理了,能申诉赔偿吗?:这种事情挺有趣的,这个公司也很有趣,因为像员工离职这
这种事情挺有趣的,这个公司也很有趣,因为像员工离职这样的事,我们通常遇到的都是员工提出离职,公司都不让走,甚至很多员工几次三番的辞职都不被公司“批准”,很少遇到有员工说自己提出辞职,公司提前就把这个事给办了。所以,我首先感觉很诧异。
诧异之余,言归正传,你因为公司没有按员工离职日期办理离职手续,而是提前一个月给你办理了离职,你想因为此事投诉公司获取赔偿,说实话不大可能的,维权基本没有胜算。我这么说原因有二,如下。
其一,作为员工,你只要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只要辞职报告一经发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你必须离开公司,至于什么时候离开公司,归根到底还是由公司说了算,只要不超出《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自己规定的离职日期就可以。现在的情况是,你提出辞职后,公司就是立马给你办理了辞职手续,所以在你看来就是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等你提辞职满一个月再给你办辞职,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过快,你觉得有违劳动法律规定,想申诉赔偿,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必须等员工提辞职满一个月才能给员工办理手续的,所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其二,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办理辞职手续需要你员工本人办理并且签字的,不管是不是提前办理,只要员工本人走了这个过程并且签字了,就表示员工是认可公司的这种做法的,也就表示员工就办理辞职手续事宜与公司达成了合意。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前一个月办理了手续,不管员工本人知不知道这么办是否合理,也不管员工本人是否心甘情愿的这么办,都已成既定事实,离职手续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此等情况下,员工又因为公司提前一个月办理了辞职手续而去投诉公司,于法不合,必然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申诉会被驳回,赔偿也就谈不上了。
作为前员工,既然你已经办理完毕的辞职手续,公司并没有拖欠你什么的,且公司手中的证据比你多,这种情况下,员工仅仅因为公司给提前办理了辞职手续而投诉公司,对员工来说没有意义也没有什么好结果,何必呢?!建议还是赶紧找新工作更靠谱。
员工懂得维权本身是件好事,但也要分情况。况且维权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获得赔偿,更为重要的是获得公平对待。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关系,劳动者对于一个月的工资,也是有期待的。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工作交接等需要,可以安排劳动者提前离开企业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劳动者提前离开企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辞退劳动者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有朋友说,只要劳动者发出辞职在30日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离开。因为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本人以为这是片面的认识。如果劳动者在辞职信中写明“本人最后工作日为三十日满的日期”,表明劳动者对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的预期,用人单位不宜提前要求劳动者离职。实践中,由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对用人单位不利的案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辞职预告期,很明显提前30天对用人单位有利,法律规定30天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去寻找替代者,是企业的权利。表面看起来,公司可以放弃这个权利,要求员工立即离职。但是,劳动法规侧重照顾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应该把选择离职时间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提出离职30天之内,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解除劳动关系,有违立法精神,本质上是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须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发出的是辞职通知,表明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满30日当天终止劳动关系。
这么高效率的公司,你想告它什么呢?告它效率太高,本来你不想那么快走的,被它这么一逼,铁定要走了,或者告它提前一个月想辞掉你,蓄谋已久,要赔你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法规定,正式员工要辞职要提前30天,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了,目的是为了给公司一定的时间招聘新人,跟你交接工作,并不是一定要30天后才能办理完离职手续,这是你的第一个误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你先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就是说你是主动并且愿意离职的,那公司觉得你可以不用交接工作了,直接走吧,表明公司同意你的申请了,这就说明你们双方是协商一致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你的第二个误区,你提出辞职申请,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公司手上,公司觉得你的工作不需要用一个月来交接,三四天就可以搞定了,不想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三四天就行了,那公司就尽快给你办理离职手续,甚至你当天申请离职,当天让你走都行。
那有人会说:“主动权在公司手上,岂不是拖两三个月都不给办,走不了了?”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法律肯定是兼容双方权益的,不会偏袒一方。如果你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最好是发邮件,拍个照留作证据,公司拖了一个月还不给你办理,你拿出邮件证据,先警告下人事部,若是今天不办理完手续,明天就提出仲裁,要公司赔偿你的损失,有理有据,仲裁肯定是你赢的,同时公司知道你懂法,不敢再留你,尽快给你办理。
我一直提倡是在职的时候投简历,请假去面试,拿到offer再辞职。主要的原因就是上面说的,主动权在公司手上,不想留你一个月,就可以尽快让你离职,那你就陷入待业的状态,不利于找更好的工作,因为你会焦虑,想尽快入职新工作,一焦虑,只要有offer,你就立马入职了,可能错失了更好的工作机会。
我的个人建议是你不要申诉前公司了,拿不到多少赔偿的,即便真的赢了,可能就赔一个月的工资,但是你花费了很多时间,用你申诉的时间来找工作,可能早就找到了,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如果觉得有所帮助,希望能关注下我,支持下职场领域的原创回答,谢谢。
最好不要申诉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式员工辞职要提前30天,试用期只需要提前3天就行了,但并不是一定要30天后才能办完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无理由提出离职后,只要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回应,第31天,职工可以无条件离开,这是给职工离职的一个权力。如果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回应,也同意你的申请,开始给你办理手续,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一致,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时间等待问题。
3. 什么时候可以赔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管怎么样,是职工提出离职在先,且没有法定单位赔偿理由,单位没有补偿义务。
1.耗费时间、精力、情感与金钱
作为员工,在离职这件事情上最好不要跟用人单位闹僵。然而,到了离职这一步,不少人的思维误区是,我要利益最大化,要给我满意的赔偿。
就如题主这样,当你有这个想法时,就会找单位要一个说法,要申诉赔偿,要利益最大化等等,假设在这期间,你真的赢了,但是用人单位最多赔一个月的工资,而你却在离职公司这耗费了时间、精力、情感、金钱,这对你个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说不定你用申诉的时间来找新工作,可能早就找到了。
2. 行业内口碑变差
同行业内的圈子其实是很小的,假如你以后还想在这个行业圈内混,还是不要申诉为好。一旦你申诉,无论结果如何,只要前单位领导在他的“朋友圈”一散播,你的前途就没了,极大地影响你的职业发展。
因为谁敢要一个离职就申诉赔偿的员工呢?万一来我们公司没多久故意想占便宜,碰瓷离职,也申诉赔偿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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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什么人啊,既然辞职了,还不愿意走,什么心态?
刚开始看到这个问题,觉得很奇葩。自己要走,同意了,按照相关的,制度和法律,办就是了。后来仔细琢磨,发现了一个问题,可能是现在有些人的一种心态,但凡是能够获得一些利益,无理可以搅三分,弄好了,获得了额外的利益,没有获得,没有损失,给别人带来的麻烦那是别人的事,和自己又没有关系。无论自己去闹还是不闹,都不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这可能是现今社会中,很多现象的一个缩影吧。
老板,我申请辞职。
要不,你再考虑考虑?
我已经想清楚了,觉得还是到外面去多闯闯。
那好吧,那你这两天办理一下交接手续,结工资吧!
啊,,,不是说提前30天,30天以后再走吗?我要求赔偿!
对不起,这样的赔偿,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别想太多了。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是这么规定的:试用期提前三天,正式员工提前30天,对此之外,并没有特别的条款。
劳动法依法保障劳动者有工作的权力、获取报酬的权力、选择的权力,等等,从立法角度而言,虽然是保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会相对的偏向于弱者,但是,不等同于就是无原则的偏向。
对于健康的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同等重要,不能为了满足一方的权益而损害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拉偏架的行为,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从法理角度看,劳动法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方面,只要是依法解除,并没有规定惩罚或者赔偿的条款,反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大部分是需要付出一定的赔偿的,单单从这一条来看,有时候甚至用人单位还显得有点弱势。
话又说回来,劳动者在主动提出辞职请求的时候,事实上已经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权“移交”给用人单位,从法规看,劳动法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30天之后才能安排职工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权力依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劳动者提交书面申请的30天内办理离职手续,并且不需要因此给予赔偿。
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是非正常辞职,是因为用人单位有违规的事项逼着劳动者不得已辞职,比如说拖欠工资、没有购买相关保险等,此类辞职,不管用人单位何时办理离职,劳动者均可以依法申请赔偿。
有一些地方,相关部门为了某些特殊原因,在劳动者提出申诉之后,会适当的偏向劳动者,但这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妥协。
就比如上面说到的这个案例,劳动者在提出请求赔偿的时候,相关部门为了息事宁人,会要求用人单位作出一些让步,但是不太可能是经济赔偿,最多是让企业纠正不良行为,让员工工作到一个月之后离职。
可是,员工因此再继续回到企业上班,又有什么好处呢?双方的矛盾不太可能缓和,企业就算做了让步,相关人员心里也一定不爽,难保不会搞个什么乌龙,给你小鞋穿,何苦?
所以,对于劳动者而言,既然已经有了离职的打算,就不要太过计较离职时间的问题,换位思考,自己已经有离开的心,恐怕最后一个月的工作也不太可能那么尽心,早走早好,何必搞得大家不欢而散?要继续工作的,抓紧时间去找新工作,暂时不想工作的,刚好可以给自己放一个长假,多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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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也是对于《劳动合同法》的曲解导致的,现在很多情况下主动辞职是可以有相关赔偿的,但并不是每一个辞职的理由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主要还是根据辞职缘由来界定,如果是因为单位方的过错导致的主动辞职可以申请到赔偿,如果是个人主观原因导致的主动辞职当然没有赔偿。
接着我们再回到题主的问题上,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并交了辞职书,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流程是这样的:根据问题显示,题主已经是一名正式员工了,如果主动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即可离职。
上述这个30天并不是一板一眼卡死的,只是用来作为离职期间单位与职工工作或其他事宜交接缓冲日期的最长期限。通俗的可以理解为员工告知单位,我要离职,我最多给你30天的期限,配合你把所有的工作交接完成,如果30天内不能完成这些交接,那我可以按照书面通知的日期走人。如果在30天内,单位能更快的完成这些工作的交接和其他手续的办理,也是合情合理并合法的,所以单位是可以提前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只要单位觉得已经没有其他问题可以再继续交接。
并且但凡是这种主动提出辞职的,只要是单位不存在不合法的行为,一律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因此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如果题主想申诉赔偿当然也是可以的,只是会申诉无果,因为单位本来就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所以申诉就等于没事儿找事儿,即便是申诉了也不会有人受理,也不可能取得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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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提出辞职,还想多待一个月?
这个问题真有意思!正常情况下,如果自己今天下午提出离职了,是希望明天早上就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总之,越早离开公司越好!你倒好!自己提出离职了,还想待上一个月,而得知当场就走人之后,还想申请赔偿!我说,你是不是想多了!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这种情况也申请赔偿的话,会不会成功呢?笔者认为:绝对不可能!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 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为什么这么规定呢?这是法律制订部门为用人单位着想的。因为担心劳动者当场拍屁股走人了,就给企业带来种种不便,比如,还来不及找到合适的替代员工呢,交接工作还没完成呢,等等。于是就这么规定了正式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员工离职需要提前三天。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为什么还规定了这么一条呢?这是劳动法制订部门为双方考虑的。比如,这种工作的可替代性很强,任何人都可以胜任,公司不必延长一个月再让员工走人。而员工呢,也已经在网上找好了工作,可以随时上班。于是,员工当即申请辞职,公司也同意其明天离开公司,这么做,双方都开心。
理由可能是,公司也准备炒掉员工了,而员工竟然还主动提出辞职,那不是求之不得吗?于是,马上签批,员工明天就不用上班了。
另外,公司的HR部门也很清楚:如果员工提出离职了,员工的心根本不在公司了,“身在曹营心在汉”啊!留他下来,工作效率不高,还影响大家的工作气氛。何必呢!干脆让他走人!
不能!理由非常简单!是你提出来辞职啊!主动权已经在公司了。公司可以提前一个月放你走,也可以让你当场滚蛋!
当然,员工如果这样申请:下个月才离开公司,那就当回事!
题外话:既然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了,为什么还纠结这一个月呢?估计是员工还没找好下一家企业,想用一个月的时间找到新工作,并且顺便领到一个月的工资。
很明确的告诉你,申诉赔偿基本上不能成功!要走赶紧走,赖着干嘛!
你都要离职了非要拖那一个月干嘛?想走让你走早点,你还反过来碰瓷,有意思吗?申诉赔偿,你也好意思!既然不想干了,何必浪费彼此时间,多混一个月工资又能怎么样。
一般来讲,赔偿的条款都来自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律条款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因工负伤(工伤赔付)、公司违法补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在这些以外,其他行为很难获得赔付,你既然想获得赔偿,就应该思考公司那条违规了,找到证据才有机会举证赢得赔偿。
千万别误会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这件事是保护劳动者的,这是用来维护公司利益的,换句话说,为了给公司招人的机会,法律允许公司强留劳动者30天。你提出离职,他跟你商量的日期只要小于30天,你自己也提出离职,那就成了,你尽快走对公司损失最小。万一你借机搞个事情,公司亏大了!所以,这件事抉择权在公司不在你。
话不好听,爱听不听。自己提出离职别人没留你让你觉得吃亏了?哪来这么多毛病,好像自己到哪里都占着理能捞一笔。实际上呢?败了人品,钱没捞到,没有任何意义。何不思考一下,别人为什么连留你都懒得留,一定程度上,事多是一种病!如果还要在一个圈子混,顾忌点脸面和名声,说不定你下一家公司的人事就跟你这家公司的熟,一个背景调查,你也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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