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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高院再审,为什么要把申请材料(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交到中院再转交高院?

2020-11-08 20:31阅读(74)

申请高院再审,为什么要把申请材料(当事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交到中院再转交高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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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是法律关于再审管辖的规定,但如何申请这个还是要看地方高院的规定。以福建省为例,以前是可以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但现在双方是自然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也是需要向中院申请,再由中院转交至高院。

若从规定来看,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可以向高院,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那这样就有可能出现两边受理审查的情况,统一法院受理申请,就能避免这个问题。另外,申请再审涉及一个调卷的问题。因为高院是没有任何案件材料,在审查是否再审时必然需要调取全部案件材料。而中院二审终结之后是会将一审的案件退还给一审法院。所以高院单单调卷这个环节就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若由中院受理并统一移送案件,这样事情也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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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和下级的关系,是系统内的一家人的关系!这关系难免存在人情关系互相关照的问题?这难以公正和正义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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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是干什么的?疑难杂“症\"才交高院。这往往刑事案件较多。而普通的民事案件,你说该判还1万元,他说只需5千。这种申诉能打扰高院吗?所以,二审法院也设有申诉庭,简单的申诉案件就在二审法院申诉庭办理了。复杂的大的才送高院。将申诉状交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有权决定该申诉状是上交还是留下。(相信与高院之间也有协商)。再则,你自己拿申诉状去到高院,能否让你进去都在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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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问题。一般情况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上诉的,二审也就是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对二审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当事人如果还是不服,就要提起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按该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书送到了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也要交回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再作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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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声明原被告均为自然人,说明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再审立案没那么艰难,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相当难的,相信大家都明白。

按规定,上诉案或申诉案都应当将诉讼请求交原审人民法院,由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一级人民法院,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祑序,诉讼请求人应该尊守。

当然,申诉人也可以通过渠道直接将申诉材料递交给高法或高检,前提是你对中院失去了信任,有理由相信你的申诉材料不能正常到达高院,否则大可不必。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就不那么容易了,不是你递一次申诉材料就有结果的,有些案件申诉人终其余生都没换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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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高院再审,一般意味着原审判决已生效(包括中院判决生效的案件或高院判决生效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可以直接带着再审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去高院立案,高院审查后一般会先立申字号,再经审查后,如果认为申诉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可裁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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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通过中级法院转材料是对的。因为,省高级法院再审审查,要先看中级法院的原审法官是否接待当事人的申诉,是否对当事人有过接访。另外,再审审查需要阅读卷宗,中级法院接收再审申请后,会把原审卷宗一并送到省高级法院审查案件的法官处,省高级法院才可以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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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重复立案,重复审查,甚至出现两个不同的裁判文书。

因为双方为自然人,既可以向中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高院申请。

假设一方当事人向中院申请,另一方或自己又向高院申请,符合条件就会同时受理,不符合诉讼程序规定。

一个案件只能在一个法院,只能有一个程序,这叫程序的唯一性。

因此,这种情况通过中院一个门进,就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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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话,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高级法院为了减少工作量。

申请再审曾经经历过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直接向高院申请再审,由高院立案庭人员接待办理;

二,由高院派人下到中院集中受理再审材料然后带回高院;

三,干脆全部由中院接受材料并调齐案卷后移送高院审查。这样审查前的工作就不用高院做了,从而节省了高院的许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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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若有多、二人的情形可向原审法院申请。你说的情况在二审上诉中碰到过,但是再审中应该是各地要求不同。窃以为,再审的申请如果审查通过,上级法院确认再审,会对原审法院的工作有所影响,如果先交原审法院,法院自己可以先审查,发现确有错误可自己启动再审,在本层面解决问题。初学者请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