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之间不能握手?有什么禁忌?:你好!这个问题是哪里来的?律师之间为啥不能握手?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规定律师之间不能握手。律师都是同
你好!
这个问题是哪里来的?
律师之间为啥不能握手?
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规定律师之间不能握手。
律师都是同行,两人见面握手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了。
你说的难道是法庭上为原告和为被告代理的两方律师不能握手?
那也没有不能握手的。
法庭上双方律师会有激烈的争辩,那是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会不惜争得面红耳赤。
但是,这是职责所在,对事不对人,休庭时,上前握握手,那是礼节,并不代表双方的妥协。作为律师,也不会因为在法庭上握了一下手,就放弃自己的观点、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一个当事人看到律师在法庭上互相握手,就对律师产生怀疑,那就大错特错了。其实,当事人也根本不会因为握手就怀疑自己的律师的,因为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当事人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上。他们有判断是非的能力的。
当事人对律师怎样,不是看握手这个表面现象,而是看他是否为案件竭尽全力和他的专业能力。
律师之间握手是大忌,很多新人不知道,因此无形中犯了错而不自知。
为什么律师之间不能握手原因有三:
一、竞争太激烈
朋友们都知道,律师执业自负盈亏,每一个同行都是潜在的竞争对手,暗地里较劲是不可避免的了,为了避免现实中杠上,握手这种事则是能免则免,否则双方少不了在手劲上较量一番,这样一来,若是受伤,故意伤害罪是够不上了,不过要是受伤的一方心中不忿起诉追偿,还得三天两头往法院跑自己的案子,律师费是省下了,但时间却是追不回来的。
更何况,这样一来律师都跑去给自己办案子了,法院忙来忙去今天给张三问李四要钱,明天给赵五问张三要钱,后天又给李四问刘六要钱……这不乱套了吗。
所以,本是同根生,握手何太急?
二、惺惺相惜
与上面的情况截然相反的是,惺惺相惜。
你想想,在庭上,两个素未谋面的律师,你来我往,唇枪舌剑,刀光剑影,慷慨激昂……两人越聊越投机,知道为啥被告席和原告席隔那么远吗?就怕二人越说越投机,越说越互相欣赏,越说越惺惺相惜,这要一握手,互诉衷肠,从诗词歌赋聊到人生理想……当啷一声!法官法槌一敲,“扰乱法庭秩序”,好嘛,那可是自己辛辛苦苦,起早贪黑接来的案子……所以说,拒绝握手,天下太平。
三、当事人会吃醋
律师可是当事人的知心大姐,知心大哥,当事人有苦水都到给律师了,一听律师解释自己的案情就两眼放光,虽然听不懂但还是一直点头,妥妥的迷弟迷妹,更何况律师又那么贴心,手把手的教案子到底有啥问题,该准备什么材料,为当事人跑前跑后,当事人更是“芳心暗许”。
却不料,又有一个律师出现了,还是“敌方律师”,两人一握手,当事人一看,不好,他们这是“惺惺相惜”啊,曾经的画面如电影般在脑海回放,想起那一幕幕,心中不是滋味……因此,没有握手,就没有感情危机。
好了。编到这里应该差不多了。准备洗洗睡了。
真是瞎扯:头一次听说这种奇怪的话题,我和同行在日常生活中握手,在法院各业务庭见面先握手,庭审前与对方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握手,庭审活动中各为当事人,辩论,争论:休庭和庭审活动结束,分手时还要握手。
没听过这个说法,但是想想我做律师这么长时间以来,好像真没有和律师握过手,倒是见到委托人在法庭上因为和对方达成和解,而让他们握手的。律师之间本就是同行,都是为了维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但是律师之间握手,好像怪怪的,即便律师在庭上打得再激烈,都是为当事人的利益,本身又不是律师的利益,即便达成了和解,律师之间握手算啥?算律师和解了吗,因为这次纠纷处理完,这次对庭的两位律师下一次可能在别的案子上又对上了,如果又和解了,再握手吗?不知道其他律师是否经常开完庭和对方律师握手,反正我没有握过。
一般在商业往来中,见面或者离开双方握手表示一下,是一种礼节。开庭时双方律师一见面上前握手离开时握手虽然也算是礼节,但是总觉得怪怪的,握手不代表什么,当然不握手也不代表啥。
没有法律规定。但如果是对立双方的律师还是避免握手吧,因为还得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对不对?
律师之间不是不能握手,而是律师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适合握手这种礼节的场景确实不多。1.好朋友之间相聚,通常都不会行握手礼那么律师朋友之间也然。2.律师如果分别作为原被告的代理人相遇时,热情的上去握手显然不合适,如果上去礼仪性的握手,不但让人感别扭,还似乎带有一种挑战的意味,显然也不合适。3.委托人还另外请了一位律师,如果我第一次与他碰面,我通常会和他握手。
我分析,律师间不能握手,可能是行业的规矩。
在农村骡马牛集市上,经常会看到神秘的情景。当有人看好的牲畜,不是张口问价,而是把手缩进袖子里,卖主也同样把手缩进去。于是,俩人神神叨叨、鬼鬼祟祟在里面鼓捣。后来知道,他俩是在用手语讨价还价,可能怕泄密吧?
而律师给人打官司,也带有保密性质。比如,证据、证人、案情细节等。当事人聘请了他,他就要为当事人负责,还法律以公道,还当事人以清白。当双方律师见面握手,容易让人怀疑像卖牲口的卖主和买主之间,通过“袖里乾坤”搞小动作,从而破坏道上的规矩。
还有,我们看谍战片里,地下党和人接头,表面看起来是握手寒暄。其实,他们是在敌人眼皮底下传递情报。
所谓的“禁忌”是不存在的,也会有人会觉得在开庭的时候,双方的律师之间如果互相握手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不安全感,有可能会怀疑律师之间可能会串通来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其实是不存在的,握手只是一个基本的礼仪,是否握手与是否会坚持委托人利益至上的原则没有任何关系。
当然,有少数的律师为了表现出与委托人“同仇敌忾”的立场,所以采取“敌视”对方律师的态度,甚至有可能向对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这类律师的做法其实是少数派,我本人并不赞成。法官之所以欢迎律师参与到审判过程,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律师相对当事人更为理性与克制,律师能占在一个相对客观的角度去陈述案情,而很多当事人太过于主观,本身又可能带入情绪,所以陈述的案情与事实的偏离度较大,需要法官花费更多的精力去还原事实。假如律师也采取一种很情绪化的方式,甚至激动到敌视对方律师,法官就要衡量律师对案情的表述是否能做到相对客观了。所以法官对这种情绪化很严重的律师说出的话是要打一个折扣的。
另外,律师是一个工作,只是因为要维护的客户利益的立场不同在庭审中会有对立,并不意味着在庭审后依然要保持对立的情绪,我在很多案件中确实在辩论阶段会和对方律师出现针尖对麦芒式的交锋,虽然不会进行人身攻击,但是攻击对方对事实的陈述不客观,或者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不正确都是非常正常的。有的时候庭审过程确实会出现弩拔剑张,针锋相对的情况,但是在开完庭后,大部分情况下我们还是能很平和交流的,临别的时候握个手也是基本礼仪。
我在执业过程中,主动握手的例外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对方律师态度恶劣,故意歪曲事实不讲理,甚至采取人身攻击的方式。这样的律师在我眼里是不职业的,而且由于其所表现出来的态度是不尊重人的,不礼貌的,所以我也没必要对这样的人讲礼仪。
二是对方律师是女性的情况下,我不会主动握手,而一般采取微笑抬手打招呼的方式,这个是通行的男性对待女性的礼仪,主要还是考虑到对女性的尊重,女性有权利选择是否与对方握手,要照顾对方的感受。有些男的看到漂亮的女性会主动握手,还握着不放,这其实是一种很失礼的行为。
就如同在八角笼中,双方运动员在比赛前碰触拳击套相互问候一样属于礼节性的礼貌。并没有律师在开庭之前相互握手的禁忌。
但同时要注意,因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那么律师之间在握手和寒暄上应该体谅当事人的心情,因为律师代表了一方当人的利益。虽然握手不是一种禁忌,但应当注意场合。
这个“为什么”是谁提出来的?没听说过律师之间不能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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