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房产共有,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可以卖房吗?:您好!不可以直接买卖。一定要注意: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会“自然”的全部归属另一方!因此
您好!
不可以直接买卖。一定要注意:夫妻双方共有房产,一方去世之后,房子不会“自然”的全部归属另一方!
因此,在世一方无法直接买卖,必须要经历继承、过户手续之后再行处置。
以下从两个方面做一个解答:
房产处置,必须要由产权人来进行,道理很简答: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给别人。
当任何一个人去世之后,TA的个人合法财产将变成遗产。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合法有效遗嘱,按照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
结合题主的问题,“翻译”一下就是:
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中,一方去世,一半儿是作为去世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部分财产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继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一方一人。
因此,夫妻双方中一方去世之后,在未办理继承之前,房子不会完全属于在世一方。
而未来要进行房产处置,就必须要尽快确定产权人。确定产权人之前,要先确定继承人。
小结一下就是:
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办理过户。这三步是未来能够处置房产的前提。
1.确定继承人。
在假设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题主的情况中,不会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
有继承权的人包括:配偶(在世一方)、子女、去世人的父母。
以上三类人,按照“平均”原则,享有整个房产的1/2的继承权。所以,法定继承情况下,往往会产生一个结果——本来是夫妻俩努力来的房子,一旦有人去世,房子的份额就可能分给很多人!
从处理办法上,给出两条建议:
建议(一):由在世配偶全部继承。原因是:房屋产权依然“攥在”一个人手里,对在世配偶的保障性会更强。并且未来这套房子如何处置,完全一个人说了算,会少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建议(二):由夫妻的子女继承。原因是:子女本身就是合法继承人,只要子女对父母孝敬,也是迟早要给的事儿。
2.办理继承手续。
上述给出的继承人建议,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种结果是全部继承人都同意。不管是平均分还是集中到一人名下,例如,子女们都乐意先将房子全部继承到父亲或者母亲名下。这种结果,是指的“无争议”。
一种结果是继承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例如,有些人就要多分,其他人不同意,争执不下。这种结果,指的是“有争议”。
简单说一下常规的办理方式:
无争议情况下,现行常规方式是去公证处办理一个《继承权公证书》。所有继承人到场、放弃继承到人可以委托,准备好去世人(包括去世人本人、以及继承人中去世的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
有争议情况下,就只能去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院出具《法院判决书》。
3.办理过户。
拿着上面提到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把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变更。
房产证变更完成之后,房屋的产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例如出售。
但是这里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果涉及到多位产权人,那么在房产证变更的时候,要注意“共有情况”,这个对后期出售有比较大的影响:
如果是“按份共有”,未来出售的时候,只需要有占据2/3以上产权份额的人同意,即可出售。
如果是“共同共有”,未来出售的时候,就需要所有产权人同意,方可出售。
严格上讲,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一方死亡,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则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另一配偶并非完全的权利人,不享有全权处分房产的权利。所以配偶一方出卖房产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但是,这个毕竟属于法律规定。不动产采用物权登记原则,所以虽然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经常仅仅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
但是若登记在过世配偶一方,这个时候另一方则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处分中,都无法单独完成房产过户。
但是,若房产仅登记在当下配偶一方,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其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但是客观上仍然具有单方处分房产的可能性。该房产仅登记一方名下,不管是作为不动产登记中心,还是买受人,都可以信赖该房产属于其个人所有。不过,至于买受人能否取得房产,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认定。若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则其他权利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
可以卖房,但是需要做继承公证。
说白话了,所有说的书面话,都难懂。
一方去世,另一方面,不能继承房屋的全部产权,要看去世一方有没有其他的直系亲属。
举例子说明吧。
比如夫妻双方,前提是原配夫妻,如果不是原配夫妻的话,更加麻烦。
先看看有哪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有夫妻双方的父母,和夫妻双方的孩子,法律上允许的领养孩子也算。
第一步,去公证处,领取两份直系亲属员工名单的表格,去户籍所在的街道确认和盖章,就是说确定到底有哪些直系亲属。
第二步,约上所有的直系亲属,带着身份证就行了,一起去公证处签字,签字承诺放弃部分房屋的继承权,。成年子女的配偶不用去,没有继承权,本人去就行了;未成年子女带上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之类的,证明在世一方是监护人就行了;双方父母,健在的也要去,不健在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或者因为去世时间太久,无法提供死亡证明的,可拍摄墓碑或者居委会提供说明。
第三步,缴费,一般继承公证都是房产价值一半的一点二个点,就是大概房产价值的零点六个点。也不少钱的,比如两百万的房子,继承公证费大概一万二千块。
最后,拿到公证书就可以自己一个人去卖房子过户了。
谢谢邀请。
类似问题以前我就回答过,现在再给楼主分析分析。
1、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其个人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父母、配偶、子女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侄子侄女等继承。理论上同一顺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但是没有经济收入的老年人和未成年子女应该多分。
2、配偶只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的一员,并没有独占丈夫遗产的权利。即使楼主所说的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也只能先刨除楼主自己所占一半,剩下一半由丈夫的父母、楼主和子女来共同继承。
3、实践操作中,楼主不经过全体第一顺位继承人同意并签署书面继承协议,不可以出售该房屋,也办理不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召集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开会,商议遗产继承方案,达成协议后由全体继承人签字按印确认。楼主持遗产继承协议书、户口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房屋产权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等该房屋产权变更到楼主个人名下,才可以正常出售。如果同一顺位继承人无法达成继承协议怎么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等法律裁判文书生效以后,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我是杨恒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你
夫妻一方去世可以办理房产过户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无抵押查封
二、进行办理继承,继承不是得到产权而是得到一份继承公证书,对于继承的一些要求进行明确,以及产权进行分配
三、办理继承换证、持相关继承公证书,到产权处进行继承换证,就是将他生钱的名字换掉,取得一本新的房产证或者不动产证(现在基本都是不动产证)
四、换证出来以后就可以过户了 但有一点需要明白如果继承过来的房子满五年(原房产证日期也可以在这5年)或者满五年不是家庭唯一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不计入这个范畴,只针对继承人或者继承人的未成年子女。
五、过户完成以后就进行缴税
注:市场上会有些无良中介说可以给你免除20%个人所得税,记住只要你的原房产证满5年或者现在房产证满五年是家庭唯一这个税都免 别被骗了
这件事涉及到好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一一来解释一下:
1、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房产共有,只要是婚后买的房,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一人一半。
2、继承:
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就涉及到继承问题:
(1)、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立有遗嘱,把自己的那一半房产全部给另一半,那么,另一方全部继承,房产完全属另一方所有,可自由处分,包括把房子卖掉。
(2)、如果去世一方没有立遗嘱,那么就要按法定继承分配。
分配原则是:配偶、父母、子女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本案分配是:先除去还在世一方的50%的房产额,剩下去世方的50%,由去世方的配偶、父母、子女,有几个算几个,平均分割。
假如,房产价值100万,先减去50万,生下50万所有继承人均分。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话,则不参与分割。
(3)、单独卖房产生的法律后果
所以,另一方是无权单独卖房的。
但是,实际生活中,因房产证上登记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买受人认为其房是其个人所有,也会存在卖房成功的可能。
这种情况,其他继承人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1)、如果买受人明知实际情况,还买,主观上是恶意,那么这种情况,其他继承人可以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2)如果买受人确实不知道实情,主观上是善意的,那么,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其他继承人只能向擅自卖房一方主张卖房款。
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卖房得看继承的问题。
依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若是按照遗嘱继承,即一方逝世时立有遗嘱,同时对于这部分遗产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则应当按遗嘱来执行,按照遗嘱的要求产权共有人一起出售即可,然后按照产权比例分割房款,或者遗嘱继承人及所有具备继承资格的人员全部放弃继承,办理公证后换证出售。
遗嘱中指明的他所占有的房产份额归另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就取得的全部的房产所有权,就可以凭借遗嘱公证后直接继承后出售。
若是按照法定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房产按照以上顺序继承。若同一顺位存在多个继承人,那么同一顺位的几个继承人之间按照份额平均分配或者达成的份额的协议。此时,配偶未取得全部份额,若是要进行出售,则为无权处分。
若是同一顺位仅仅有配偶一位继承人,那么配偶将取得全部房产分割,即可以有权处分。
对于这个问题,严格来说,如果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一方去世之后,另一方是不能擅自来处置房产的,因为该房产里面包含了去世一方的遗产,对于这部分遗产,应当先由继承人继承,或者是几个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够进行处分。
所以这就要看去世一方在世时,是否订立有遗嘱,对于这部分遗产是否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如果做出了特殊的约定,应当按遗嘱来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被确认无效之后,才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
另一方配偶虽然是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但是也要看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的存在。如果还有其他继承人,必须几个人继承任之间达成协议之后才能够进行处分,否则,如果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提出异议,是有权要求擅自处分乙方返还遗产,或者做其他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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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房产证上写了几个人的名字,如果仅仅是实际共有,但房产证只有未逝世人的名字,那么他实际上可以自由买卖,就算有遗产继承人去追诉,理论上第三者合理交易后也受到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如果有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就涉及到继承的问题了,当然只有一个人名字也涉及到继承问题,但只有一个名字在实际操作行为中不妨碍交易。有两个名字就需要去相关公证机构做出相关证明文件后,(这里面还涉及到所有继承人的问题,没有留遗嘱的话就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顺序,有遗嘱的话遵照遗嘱执行)。处理完了遗产继承问题后才可以去交易。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夫妻房产共有,一方逝世后,另一方可以卖房吗?另一方是否可以卖房,需要视情况而定。
1、夫妻其中一方死亡,且有遗嘱,将自己对房屋所有的份额的继承人全部确定为另一方的情形
如果是这种情形的话,由于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已经立下了遗嘱,并且将自己房屋所有的份额交给另一方继承。另一方就取得了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可以对外出卖的。
2、夫妻其中一方死亡,且有遗嘱,将自己对房屋所有的份额的继承人确定为他人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由于夫妻其中死亡的一方,将自己对房屋所有的份额交给了其他人继承。此时,夫妻另一方并没有取得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因此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也就是没有权利对外出卖房屋。
夫妻其中一方死亡的,在没有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
1、夫妻其中一方死亡,其唯一的继承人为夫妻另一方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由于夫妻其中死亡的一方,唯一的继承人是另一方,另一方在继承开始后,依法取得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对房屋有处分的权利,也就是可以卖房屋。
2、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有多个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由于多个法定继承人对夫妻其中死亡一方的房屋所有权份额,均有继承的权利。因此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归一人所有。而是多个人共有的情形。在共有的情形下,如果想出卖房屋,必须要经过共有人的共同同意,或者大部分共有人的同意。另一方是无权单独决定出卖房屋的。
夫妻房产,其中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是否可以出卖房屋,主要以房屋经过继承以后是否共有为条件。如果经过继承以后,房屋为共有(按份供应),那么另一方是没有权利卖的。如果经过继承以后房屋为单独所有,那么另一方是有权利卖的。
以上内容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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