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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90

2020-10-28 17:01阅读(61)

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楼主您好,事业单位90年到93年计划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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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您好,事业单位90年到93年计划内的临时工有合同,但是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该怎么办?单位这个社保实际上是从2014年才开始缴纳的,所以说1990年到1993年肯定是没有交社保,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便是你有这种临时工的合同,但是他没有给你交社保也是很正常,因为本身事业单位它就是补缴社保的。

那么如果说有相关的文件可以补交,你通过原工作单位看看怎么样来进行补交,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工作单位如果明确拒绝补交的话,那么你要询问清楚是什么原因拒绝补交,所以说依法享受这个社保待遇,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享受,毕竟作为临时工他没有合同约束的话,实际上维权起来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它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而且1990年到1993年不,但是事业单位没有社保正常交费的情形,就连企业单位很多地区,它也是在1994年甚至是1996年以后才建立养老保险的正常交费,所以说这段时间之内只能够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不能够补缴社保待遇,所以说只要能够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计算退休金的过程中一定可以计算你退休金的待遇,所以这一点是可以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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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90至93年内招有合同,但没有给缴纳社保以后单位不承认,合同工与招工是有很大区别的,内招只限于本单位局部招工是不受社会所所保障的,合同工和合同制又有区别,合同制是由合同工转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转正,合同工虽然也受劳动法保护但企业单位効益不好,可随时裁员或到期辞退。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初期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是,一九八六年十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即然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90至93年单位沒给交纳养老保险,这肯定不属于合同制工人一栏,即使国家有政策到退休时能补缴养老保险,这也是一大问题,正常办理退休是有档案的,合同工不具有立档资格,只有转工或正式工才有档案可查,档案的建立本人出生年月何时参加工作,劳动部准许招工表格一式四份,入档,企业,本人和存根,退休时核准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款准与退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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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必纠结于临时工,只要是全日制用工,就是劳动关系,就应该交社保,不光是文件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

2.拖欠社保,只能投诉要求追缴,补缴。

3.确实无法补办社保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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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90年--93年的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对于90年到93年的临时工,不管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由于当时很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还没有正式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你那时作为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没有要求单位必须要缴纳社会保险。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33号文件,是从1991年6月3日发布的,该决定第一次明确了企业职工必须要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缴费的范畴。根据这个决定精神,全国很多地方是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9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这个通知下发以后,从1996年开始,全国基本上全部纳入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997年国务院发出了(1997)2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从缴费比例、统筹层次,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等进行了规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你从1990年到1993年期间,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由于当时临时工和现在一样,都涉及到财政的预算和开支问题,所以都需要报经当时的人社部门备案,这就是你所说的计划内。当时的编办已经成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虽然没有现在管理这么严格,但也是有编制的,临时工由于没有纳入编制范围,所以临时工的工龄按照当时或是现在的政策,都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因此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你在93年左右在该事业单位转为正式的工作的人员,那么你在该单位90年到93年从事临时工的工龄才能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也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无法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是否能够补缴呢?由于当时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按照现在的政策标准去衡量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现在的政策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用人的过错导致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是可以补缴的。但1990年到1993年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为单位的临时工或是合同工缴纳社保,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单位是无法给你出具任何文件的。你所说的有文件可以补缴,关键是当时没有文件也是不会认可的。是否能够补缴,关键还是要看当地社保部门的理解,我认为至少可以从1992年开始补缴,毕竟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单位也从1992年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所以从1992年开始补缴,这是有文件依据的,也就是国发(1991)33号文件。

综上所述,你1990年至1993年在事业单位从事临时工,由于1990年到1993年之间,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改革的初期阶段,不属于强制性缴纳的范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国发(1991)33号文件开始执行的,所以你的养老保险费用,如果从1992年开始补缴应该属于合法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