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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怎么样会构成拒执罪?

2020-10-28 15:33阅读(72)

老赖怎么样会构成拒执罪?:谢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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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有着相应的规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是司法解释列举的八种情节严重情形。所以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可以直接对照法条适用即可。若被执行人具有上述情形,那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不过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还是比较少见,更多的被执行人基本是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置之不理。从司法实践来看,想要认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个难度还是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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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就是游走在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的边缘的人,他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义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变着法躲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成为名符其实的老赖。要想把老赖列为拒执罪的嫌疑人,就要了解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的特点是有转移.隐藏财务的行为,那么。申请执行人就要下点功夫,平时多注意老赖的财务行踪,如果发现老赖有转移.隐藏财务的行为,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查出老赖转移.隐藏财务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老赖的拒执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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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来是执行法官,现在出来做专业的执行律师,办理过一批拒执罪案件,下面跟大家用人话来解释下拒执罪如何构成:

1、案子是判决的案件(当然调解的案子虽然也可能构成,前提是有执行裁定,而且鉴于某安机关的态度,很难推进)。

2、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3、从法律角度来说,被执行人收到了所有的法律文书,不可以说自己不知道这一回事。

4、被执行人确实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消费、转移、出售了自己的财产。

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以调取记录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的交易记录、银行的流水。

5、上述情况中,被执行人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为了履行其他的判决。


总而言之,就是要证明:发生过“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这样一件事。

这个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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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构成犯罪不是让的,而是看其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看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该罪的情况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得你手段,致使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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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怎样会构成拒执罪?

首先要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拒执罪的法律规定。至于什么是拒执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凡是符合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会构成拒执罪,应当定罪量刑。

其中,第五条“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以下八种行为属于上述第五条的范围。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8款,均属于拒执罪应当立案追诉的范围。

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1、屈某一和周某一之子屈某二,酒后借用刘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屈某二当场死亡,后屈某一和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屈某一(系屈某二之父)、周某一(系屈某二之母)各项损失6.9万元。法院判决后,刘某没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刘某对法院执行局的传唤置之不理,并且通过转移财产、外出不回等方式,致使判决长期无法执行。2017年2月,刘某被布控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二人的谅解。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2016年6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周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支付周某欠款13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询,王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00多万元但王某仍拒绝履行。经司法拘留后,王某仍拒不履行。为此,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处理。拒执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告人履行完义务,并取得谅解经审理,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3、青岛即墨的九零后老赖武鑫,2016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级伤残。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玩失踪。进入执行程序后,武鑫居住地、联系电话经常变更以恶意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这个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受害者在各媒体发布悬赏通告,凡是提供此老赖准确行踪的奖励一万元,凡是提供此老赖财产线索的奖励一万元。今年十一月,法院也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此老赖行踪帮助法院拘留老赖的,悬赏金一万元。悬赏通告发布以后,关于这个老赖的行踪不断反馈上来。原来这个老赖一直躲在即墨,先是卖家具,后来卖衣服,每月有六七千元收入,有十多万存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乘坐民航到北京广州转悠。这些线索都是这个老赖拒执的铁证,等待这个老赖的必定是拒执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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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向法院提供财产清单。

不能合法说明财产去向。

转移财产。

暴力抗拒执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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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看到很多专业律师和法院工作的警官就这个问题都已经做了很清晰的回答,我这里就不再过多解答,我从社会这个角度,对老赖的社会问题,阐述下个人建议,现在社会对老赖的这个名词,已经到了混淆的地步了,认为老赖就是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的人士,说白了,就是欠钱不还,其实欠钱不还和欠钱给不了,意义是不一样的,下面我就将老赖构成拒执罪的情况阐述下。

首先是主观条件上,欠款人是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也许是某种原因,让欠款人故意逃避,认可冒风险,躲避和逃避法院警官,也不愿意偿还欠款,利用法律的间隙,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这种情况属于严重的拒执行为。

其次是客观条件,欠款人本来没有能力还钱,债权人还是坚持起诉,当判决书生效后,欠款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从法院角度来讲,欠款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但是真实情况是欠款人无法履行,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种情况,法院还是按照拒不执行,将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限三高,冻结账户,上失信人名单等等,导致欠款人本来没有能力偿还加上又赚不到钱,雪上加霜,因此不应该按照拒执罪来对待。

最后是法院因欠款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上失信人黑名单,限三高措施,但是有的欠款人还是依然高消费,依然有能力购置资产,或者用别人的名字购买和转移资产,这种情况发现,按照拒执罪来对待。

总结下,针对中国目前执行难的困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绝不能因为解决执行难,就对刑事手段扩大使用,解决执行难固然重要,司法公正更加不可动摇,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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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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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具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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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点,也是近期各级法院的工作焦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截止到目前已经过去了两年,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已经进入攻坚战阶段。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级法院纷纷重拳出击,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试图迅速解决执行难问题。

今年四月份以来,甘肃、厦门等地均出台相关规定,各部门联手,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连云港法院集中宣判1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现场近300人参加了旁听,另有超过11万人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观看了集中宣判直播。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老赖”的执行和惩戒力度空前加大,拒执罪这一刑事手段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拒执罪案件数量将急剧上升。

虽然老赖令人深恶痛绝,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要严格把握民事责任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绝不能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而滥用刑事手段。

哪些人群可能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大致有如下几种:(1)败诉的被告或原告;(2)败诉的第三人,例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人,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所列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所以,执行担保人负有连带执行的义务, 也是本罪的主体之一。

哪些情况可能构成拒执罪?

本罪为情节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如何认定“有执行能力”,争议较大,需要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就是指行为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执行的意图,客观上也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

其次,行为人要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处的行为,可以是“软拒绝”,典型的例如隐藏、转移、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削弱自己的履行能力;也可以是暴力行为抗拒执行,例如群殴、威胁、辱骂执法人员,打砸执法车辆、记录仪,撕毁封条、文书等。但上述行为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关于此标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共规定了下列十二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并且达到以上12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以拒执罪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第(5)条要求被执行人真实报告财产情况,有的法院会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一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财产调查表》,如若不填写提交,就可能陷入拒执罪刑事风险。郑重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若收到法院的《财产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并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如果没有财产,也要进行零财产申报。

针对中国目前执行难的困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绝不能因为解决执行难,就对刑事手段扩大使用。解决执行难固然重要,司法公正更加不可动摇,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