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怎么样会构成拒执罪?:谢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执
谢邀。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有着相应的规定。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这是司法解释列举的八种情节严重情形。所以是否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可以直接对照法条适用即可。若被执行人具有上述情形,那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不过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还是比较少见,更多的被执行人基本是对于法院的强制执行置之不理。从司法实践来看,想要认定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这个难度还是比较大。
老赖就是游走在拒不履行判决和裁定罪的边缘的人,他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置之不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所确定的义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变着法躲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成为名符其实的老赖。要想把老赖列为拒执罪的嫌疑人,就要了解什么是拒执罪,拒执罪的特点是有转移.隐藏财务的行为,那么。申请执行人就要下点功夫,平时多注意老赖的财务行踪,如果发现老赖有转移.隐藏财务的行为,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查出老赖转移.隐藏财务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老赖的拒执罪行。
本人原来是执行法官,现在出来做专业的执行律师,办理过一批拒执罪案件,下面跟大家用人话来解释下拒执罪如何构成:
1、案子是判决的案件(当然调解的案子虽然也可能构成,前提是有执行裁定,而且鉴于某安机关的态度,很难推进)。
2、案子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3、从法律角度来说,被执行人收到了所有的法律文书,不可以说自己不知道这一回事。
4、被执行人确实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消费、转移、出售了自己的财产。
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以调取记录的财产,比如房产车辆的交易记录、银行的流水。
5、上述情况中,被执行人的转移行为并不是为了履行其他的判决。
总而言之,就是要证明:发生过“被执行人有钱不还”这样一件事。
这个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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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构成犯罪不是让的,而是看其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要看事实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该罪的情况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通过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得你手段,致使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行的等等。
老赖怎样会构成拒执罪?
首先要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是拒执罪的法律规定。至于什么是拒执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是这样规定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凡是符合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就会构成拒执罪,应当定罪量刑。
其中,第五条“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以下八种行为属于上述第五条的范围。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此,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1-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1-8款,均属于拒执罪应当立案追诉的范围。
以下举例说明:
案例1、屈某一和周某一之子屈某二,酒后借用刘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屈某二当场死亡,后屈某一和周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屈某一(系屈某二之父)、周某一(系屈某二之母)各项损失6.9万元。法院判决后,刘某没有履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刘某对法院执行局的传唤置之不理,并且通过转移财产、外出不回等方式,致使判决长期无法执行。2017年2月,刘某被布控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二人的谅解。后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2016年6月,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对周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支付周某欠款13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询,王某银行账户有存款100多万元但王某仍拒绝履行。经司法拘留后,王某仍拒不履行。为此,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处理。拒执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告人履行完义务,并取得谅解经审理,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3、青岛即墨的九零后老赖武鑫,2016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级伤残。法院判决生效后一直玩失踪。进入执行程序后,武鑫居住地、联系电话经常变更以恶意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这个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受害者在各媒体发布悬赏通告,凡是提供此老赖准确行踪的奖励一万元,凡是提供此老赖财产线索的奖励一万元。今年十一月,法院也发布悬赏通告,对提供此老赖行踪帮助法院拘留老赖的,悬赏金一万元。悬赏通告发布以后,关于这个老赖的行踪不断反馈上来。原来这个老赖一直躲在即墨,先是卖家具,后来卖衣服,每月有六七千元收入,有十多万存款,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常乘坐民航到北京广州转悠。这些线索都是这个老赖拒执的铁证,等待这个老赖的必定是拒执罪的严惩。
拒绝向法院提供财产清单。
不能合法说明财产去向。
转移财产。
暴力抗拒执行。
等。
首先是主观条件上,欠款人是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的,也许是某种原因,让欠款人故意逃避,认可冒风险,躲避和逃避法院警官,也不愿意偿还欠款,利用法律的间隙,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这种情况属于严重的拒执行为。
其次是客观条件,欠款人本来没有能力还钱,债权人还是坚持起诉,当判决书生效后,欠款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从法院角度来讲,欠款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但是真实情况是欠款人无法履行,也没有能力偿还,这种情况,法院还是按照拒不执行,将欠款人进行强制执行,限三高,冻结账户,上失信人名单等等,导致欠款人本来没有能力偿还加上又赚不到钱,雪上加霜,因此不应该按照拒执罪来对待。
最后是法院因欠款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上失信人黑名单,限三高措施,但是有的欠款人还是依然高消费,依然有能力购置资产,或者用别人的名字购买和转移资产,这种情况发现,按照拒执罪来对待。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情节严重”规定不具体,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即明确了构成拒执罪的八种情形。具体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313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的一大难点,也是近期各级法院的工作焦点。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截止到目前已经过去了两年,各级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已经进入攻坚战阶段。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级法院纷纷重拳出击,甚至动用刑事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试图迅速解决执行难问题。
今年四月份以来,甘肃、厦门等地均出台相关规定,各部门联手,对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追究被执行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连云港法院集中宣判12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现场近300人参加了旁听,另有超过11万人通过庭审直播网在线观看了集中宣判直播。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老赖”的执行和惩戒力度空前加大,拒执罪这一刑事手段的使用将越来越频繁,拒执罪案件数量将急剧上升。
虽然老赖令人深恶痛绝,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要严格把握民事责任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绝不能为了解决燃眉之急而滥用刑事手段。
哪些人群可能构成拒执罪?
拒执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
“被执行人”是指,法院判决、裁定明确指定履行某种义务的人,大致有如下几种:(1)败诉的被告或原告;(2)败诉的第三人,例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协助执行义务人”是指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的人,例如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国家工作人员有《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所列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所以,执行担保人负有连带执行的义务, 也是本罪的主体之一。
哪些情况可能构成拒执罪?
本罪为情节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如何认定“有执行能力”,争议较大,需要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就是指行为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无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执行的意图,客观上也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以刑法苛责。
其次,行为人要有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此处的行为,可以是“软拒绝”,典型的例如隐藏、转移、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削弱自己的履行能力;也可以是暴力行为抗拒执行,例如群殴、威胁、辱骂执法人员,打砸执法车辆、记录仪,撕毁封条、文书等。但上述行为均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关于此标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一共规定了下列十二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或者拒绝执行的行为,并且达到以上12项情节严重的情形,才能以拒执罪进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第(5)条要求被执行人真实报告财产情况,有的法院会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一并发出《报告财产令》和《财产调查表》,如若不填写提交,就可能陷入拒执罪刑事风险。郑重提醒各位被执行人,若收到法院的《财产调查表》必须如实填写并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如果没有财产,也要进行零财产申报。
针对中国目前执行难的困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绝不能因为解决执行难,就对刑事手段扩大使用。解决执行难固然重要,司法公正更加不可动摇,必须坚持罪行法定、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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