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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时公司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这个问题怎么破?

2020-10-28 03:33阅读(60)

辞职时公司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这个问题怎么破?不签协议不给辞职不给开辞职证明,辞职的半年内需要提供个人交社保信息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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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上班,这种霸王条款可多了,我是做技术研发的,之前就曾被“强奸”过,当时公司让我们整个部门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的内容太霸道、太无耻了,不过,当时我气奋过后还是咬咬牙签了,谁让咱是弱势的打工仔呢?

这份协议中提到,员工无论基于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只要得不到公司的书面许可,3年内不得去同行公司做本领域工作,否则需要赔偿该员工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0倍违约金,好家伙,那得赔200多万,同时也提及到,公司考虑到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给受限制员工,公司已于每个月工资中包含了这部分补偿,所以无需额外支付补偿金,我的天,当时我差点一口老血吐到了地上,见过无耻的,但从未见过像这么无耻的,算是长见识了。我当时还想观察看看有没有同事提异议,谁知大家都不吭声,低头把协议签了,我当时心里想,你们TM都是猪脑袋啊,这种不平等条约也签,以后你们怎么死都不知道呢,不过当时我作为部门的头,见大家都不提意见,也只好作罢,也不能由我一个人拒签啊,最后我还是被公司人事部这帮无耻之徒“强奸”了,是至今为止签过最不公平的协议,后来,幸好没因这份协议而出事呢。

面对这样的情况,员工是非常被动的,即使知道这个协议对自己很不利,但又能怎样呢?如果大家都签了,你还能不签吗?那只会让公司认为你心虚,认为你想背叛公司,认为你不想在公司做下去了,但凡是一个不想马上离职的员工,在那种情况下,也只能硬着头皮把它给签了,这不是法律意识薄弱,而是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不得不低头罢了!就像当时的我那样。

其实,一旦签了竞业限制协议,那是非常被动的,就像被公司掐住了你的脖子,如果公司在你离职后又履行了给你支付补偿金的约定,那就别无他法,只能乖乖呆在家里拿补偿金,又或者找一份跟本技术领域不相关的工作,那才是最安全的。

但题主的情况是,在离职时公司要求你补签这份协议,这种情况你完全可以拒签啊,反正都要离开了,还有什么好怕的呢?况且,拒签后也不会妨碍你离职的,因为只要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累计达到一个月时间,公司是无权不让你离开的,这是劳动法的规定,你不需要担心这一点。

另外,这份协议虽说有法律效力,看似掐住了员工脖子,可事实上是很难监督和取证的,所以,即便签了这个协议,只要员工去新公司不做得太过份,那前公司一般是不追究的,毕竟,员工都没有损害前公司的利益,公司何必干这种损人又不利己的事情呢?并且,公司如果没有支付补偿金,这份协议就等于是废纸一张,所以,只要你离开后不做出损害前公司的事情,那你该跳槽还是可以跳槽,别担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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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很明显是公司HR部门不专业,干的也不地道。

从法律角度来讲,如果是离职时临时拿出来的竞业协议,劳动者是有权利选择不签的。

而对于不签协议就不给办离职和不开离职证明,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公司更多是拿来吓唬劳动者的。

当然,因为这点事情和公司撕破了脸,硬扛着干也不太合适,所以就过往实践经历,子佳给你3个操作建议供参考。

01 先搞清楚竞业协议是什么,明白作为劳动者权利与义务,才能做到心中不慌。

作为劳动者一般想着都是认真工作,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散,会把与人的相处心得,应用在与企业的劳资关系处理上。

但是实际实践中,劳资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看感情、凭感觉、靠情义来处理的,法律自有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

在法律上,竞业禁止协议是法律赋予企业,用于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一项权利。企业有权依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员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之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单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工作,其中既包括去相关企业工作,也包括自己创业。

在竞业禁止这一块,一般分为2种不同类型的员工:

1、 法律明确规定的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企业觉得应该履行竞业协议的其他员工,主要指一般性员工

高管这一层级就不说了,毕竟够这个资格的人也不多。

在竞业禁止协议这一块,一般劳动者主要是有几点需要知道的:

  • 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方和员工约定,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者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个义务;

  • 竞业禁止协议因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能会降低劳动收入,所以需要有相应的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是双方约定的,如果无约定的,按照每月30%的月平均工资(前十二个月)支付;不支付违约金超过3个月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终止竞业义务;

  • 即使签订竞业协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2年;

02 现实中遇到这种事,如何解决问题呢?有3个不同的操作方向

方向一:“简单直接”式:

其实题主遇到的这种事,还是比较好解决的,因为相当于没有事先约定,临时约定是有权利拒绝不签的。

在实际的实践操作中,HR都是在员工在职时签订相应的竞业协议:

  • 一方面,员工“不太好意思”拒绝,除非表明是不想干了,或者做好了未来就是要去竞品;

  • 另一方面,提前签约,才不至于过于被动,以免出现员工离职时临时不愿意签字。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提前签署了竞业协议,在员工离职时,公司有权利单方面决定是履行还是不履行竞业协议。

很多时候,很多员工虽然签署了竞业协议,但是离职时企业可能会选择不履行竞业协议,也就是单方面决定取消竞业约定。

方向二:“先礼后兵”式

如果提前签了竞业协议,那么在离职找下家时,建议就不要再找竞品企业了,以防万一。

如果像题主一样没有签竞业协议,不妨先把竞业协议拿过来仔细看一下,竞业协议禁止的企业是不是自己想去的企业,或者是已经拿到offer的企业。

  • 如果对自己妨碍不大,不妨签约下来,毕竟额外多了一笔收入,又不是特别影响换一份工作,相当于额外多了30%的月收入,何乐而不为?

  • 如果觉得妨碍太大,那就大大方方地向企业表达自己不愿意签约即可。

确定了就是不签约,关于企业方的“幼稚”威胁,摆出法律条文,默默不说话就够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否则,应按该法第89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在拒绝措辞上要委婉,要打消企业方的顾虑,比如下面一段话术供参考:

领导,我不签这个竞业协议,也不代表着我就没有职业底线,不保守公司秘密。
第一,我这个人的人品,相处这么久,您可以信任。
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我要是不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因此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也可以随时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我的责任。

方向三:重新谈判,争取更多筹码

如果,作为劳动者心理实在过意不去,也拉不下脸面和公司对抗到底,还要可以重新商谈,毕竟竞业协议是双方约定,且有也得允许劳动者讨价还价,比如:

  • 要求提高补偿金的额度,否则生活成本太高,压力太大,不太能接受。(毕竟30%只是法律的指导线而已)

  • 要求给自己2-3个月的有薪事假(直白点说就是2-3个月的工资和社保),让自己重新找工作;

03 结语

作为企业方,如果真的是维护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商业秘密,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的义务,本来无可厚非。

但是这种离职时才临时提出来的义务要求,要不就是企业方HR太不专业,要不就是该岗位没有那么重要,必须得签署竞业协议。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大可不必过于紧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判断,从3个操作方向中选择最合适的一种解决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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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有关离职的竞业禁止协议怎么处理的问题。我不知道你现在签没签,但我看了你的描述,我认为这个竞业禁止协议对你是不利的,或者说你是比较吃亏的。如果你没有签,至少可以跟公司就协议的关键内容再做谈判和沟通,比如竞业期限、范围、地点以及竞业补偿款,不合适就坚决不签,你照样可以离职的。如果你已经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那么没办法,你只能遵守执行了,亏了也无法再争取改变

你的公司在你辞职的时候要求签订一份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竞业禁止协议,可见你应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离职的时候签订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协议也是很正常的。可这种协议是需要双方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才可以的,但你们公司却对于员工不签协议就不给辞职更不给开离职证明,这明显是在要挟员工嘛,这种做法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要知道,即便你不签这个协议,你一样可以辞职的,你也可以拿到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的,关键就是辞职和离职证明的事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你只要按规定走流程,公司即便难为你,你只要去劳动部门投诉这个事,很容易就可以解决的。现在公司拿辞职和离职证明来要挟你们离职员工,显然对公司有利。但更对公司有利的就是支付给你的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的补偿费太少了,才给你工资的30%,这个普遍来说是最低的了。一般而言,这种竞业禁止补偿费都是给到工资的1/2到2/3不等。即便按50%算,你的竞业禁止补偿费每个月就少拿20%。所以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比较亏的。

如果你还没有签这个协议,你可以在补偿费上面跟公司多谈几次,争取更多一些的补偿,毕竟你不做专业工作的话,你找其他的工作肯定无法拿到太高的工资,所以就要在签协议之前尽量争取,其他条件约定到没有太多可以讲的,主要就是补偿钱的问题。如果你已经跟公司签了这个协议,那么没有办法了,只能按照协议规定的执行,半年后协议终止的时候,你就可以自由的找专业领域的工作了。

既然你现在都签竞业禁止协议,那说不定你以后找工作还会遇到签这个协议的事,我建议你好好的关注和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规知识,对你以后绝对有好处。了解的途径就是你在哪个地方工作,你就看哪个地方劳动部门颁布的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你就知道以后怎么签这个协议了。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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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签过类似的协议,但与题主情况不同。

我当时入职华为,被要求签一份“竞业协议”。协议上明确规定:如果离职,3个月还是半年内不得入职中兴公司。

但因为人家算是有言在先,且我本来也从未想过要去中兴,也就签了。

题主的情况,是在辞职前才被临时告知,这样就会比较被动。但别着急,咱们先来看看,这个协议本身,到底合不合理。

协议的合理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跟劳动者签署竞业协议,并给予相应赔偿。但请注意: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且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非所有岗位的劳动者。

基于此,你公司在辞职时才要求你签署竞业协议,不合法。而你的岗位,是否是掌握了公司核心机密的重要岗位,这也是考量是否合理合法的关键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公司承诺按月赔付30%工资,这一点倒是合规的。

协议有问题,应该怎么办?

实在话,尽管这协议明显是有问题的,但我不建议你硬碰硬。原因很简单,公司拖得起,你拖不起。所以,鱼死网破这种事,只能作为最后一步考量。


咱们从根上看这个问题:公司之所以要求签署这样一份协议,无疑是担心自己的商业机密、核心技术被你带去竞争对手公司,给他们带来麻烦。但从他们至少愿意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赔钱看,只要让公司感受到足够的诚意,应该还是有道理可讲。

我的建议是:

1.主动表忠心:协商以一份保证书代替这份协议,保证书的大致内容是:你本人承诺,离开公司后,绝不会将公司的任何资料、机密泄露给任何其他机构;

2.动之以情,适度示弱:公司除了老板,其他人也总是会走的,谁也不会非跟你过不去,私下找你直接上级多诉诉苦,比如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都指着你一个人养活,或多或少能有点用吧。

实在都不行,如果经济还可支撑,那就给自己放个假、充充电,半年时间,其实也很快的。

确实忍不了,就找劳动局吧。

无论哪一种,都愿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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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讲两个发生在我身边的真实故事。

故事1:我一个大学同学,毕业后,在一家涂料外资公司做工程师,工作2年后,我同学准备辞职,而公司要求他签一份协议书,并且要求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另外,作为补偿,每个月会支付其工资的40%,最后,我同学本身有转行的意思,现在在一家旅游公司当管理。

故事2:我表妹,在一家化妆品公司做配方工程师,工作3年后,由于工资偏低,准备跳槽到其他公司,但在离职时,公司要求表妹签一份协议书,并且要求一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相关行业,但没有任何补偿,当然,我表妹最后还是去了另外一家化妆品公司,继续做配方工程师。

从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到,由于他们都是公司的技术骨干人员,离职对公司来说,是一种很大的损失,要求签协议,也是对公司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但是作为补偿,必须支付离职者相关的补偿金。

一、哪些员工需要签协议?

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他们或者掌握着企业的核心技术,或者担任企业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着企业的重要经营信息,他们是签订保密协议的主要对象。

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他们虽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员,但是也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也有必要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他们是经营决策的实施者,了解企业的营销计划、客户名单,因此企业也会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

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他们都有可能由于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不与他们签订保密协议,他们很可能有意或无意的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协议可以拒签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我国的法律的规定,保密协议是可拒签的,只要离职后的行为不造成公司的损失即可。

遵守协议的前提下,现单位应当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现单位不予支付的,当事人可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注意,并不是现单位不予支付补偿金,协议就自动解除了。

所以,当事人必须做的是:书面要求现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快递,注意留存底单。现单位如果同意支付,那没办法,拿钱走人;如果现单位明确答复不予支付,要求其出具一个书面答复,能出最好,不能出也就算了,然后安心去新单位上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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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不能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竞业限制协议。

签了竞业限制协议,就有义务履行协议内容,如果违反协议,公司可以起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协议是有偿协议

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没有约定,应该补偿30%在岗工资,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如果企业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催告要求支付。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

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生效条件是

  • 符合解除条件
  • 通知到达生效

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条件,在员工书面催告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的合理通知期限届满仍未支付,即达成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条件。合理期限没有具体要求,合理即可。如可以在书面通知中指定:如“十天”、“五个工作日”等。

符合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条件后,员工可以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方式可以任选,但是一定要达到“通知到达”的效果。

实践中我一般指导委托人以多种方式并行:

  • 发送快递,送达公司。要使用EMS,在签字处写明“xxx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函”。该邮件一经签收,即发生送达效力。但是,用人单位常用“签收人不知情、签收人未经授权”等主张未实际送达。
  • 电子邮件,发送给老板/HR/直接上级,设置要求已读回执。只要其中一个人发送已读回执,即视为送达。民事法律新证据规则生效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大大提高。
  • 直接送达。直接到用人单位送达纸质签名通知,随附人员录音录像。先张贴于门口拍照录像,再依次送达相关人员。如关系重大,可以考虑申请公证送达。
  • 电话、短信、微信、钉钉……都可以送达并保留证据。要注意的是,微信记录要保留原始载体,截图的证据力是很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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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司就是生气你辞职,想让你活得不痛快而已,俗话说,可能就是故意整你。

第一,竞业协议,是在你入职时就要签署的,你辞职之后再让你签,程序不合法。责权利,根本不对等啊。

第二,你是不是适合竞业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这个待遇的,一般限制企业高管、技术人才、掌握商业秘密的人。你如果不是,这就是霸王条款啊。

第三,要求你半年不能同行业就业,才给30%工资?能不能养活自己?这个比例太低了,你完全可以要求更高比例。公司想恶心你,你也可以恶心公司,少于70%不行。

第四,不给开离职证明,这个好说,任何公司都要给员工开离职证明,你去劳动部门申诉就可以了。

当然了,你要好好看看你当初入职时有没有这样的条款,也许你当年没有注意呢。你要知道,有些公司要多坏就有多坏,比如,让你签竞业协议,但离职后补偿已包含在现有工资里,就是你辞职之后,也不让你去同行业就业,还不给补偿,因为补偿就在你的已发工资里,要不要脸有多不要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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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的说:这属于企业“在理不在法、合理不合法”的做法。但面对此问题,老鬼一般不建议顶牛、认死理、鱼死网破的方式来应对。

一、合理不合法

1、先得清楚:法律没这个规定,这并不合法

劳动者在进入公司时,可以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这很正常。而且劳动合同中,针对某些企业、某些劳动岗位,确实有某个时间周期的保密协议、竞争行业限制条款。这也是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做出的合同内容。这是符合劳动法的!

而且,还有一个重点:按照法律,这种协议中有保密条款、竞争行业限制条款(有些企业是单独的一份合同),在员工辞职后约定的时间内,企业是要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的!总不能让辞职的员工在半年一年时间内饿着吧!——这是法律给与劳动者的保障。

但是——都要辞职了才拿出某个条款来约束辞职者,并以此要挟辞职者,否则不给开辞职证明,这个是法律中没有的!可以将其视为霸王条款。

2、企业这种做法,顶多可以归类到合理的范畴

某些员工在企业中,可能出现过岗位的调整或者工作内容的调整。很可能自己的工作与刚刚入职时差异很大。开始阶段并没有签订什么保密协议、竞业条款。于是乎,企业在员工都要离职了,才想起这档子事儿来,要求签订这个玩意儿。

拿到“台面儿”上来说,这也算是“合理”的一种做法,但它并不合法!

3、我们也要清楚,即使打官司、仲裁,你也是合法的(不用谈“占理”这种虚词儿),企业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心安是第一位要做到的!

我们搞清楚了这些基本情况,才能心里有数。


二、面对此情况,老鬼建议辞职之人应该坚持的一些基本的思想

1、别因为自己知道企业不合法就直接选择较劲!不值得!

2、法律是维护我们利益的底线而已,别动不动就非要搬出法律,这并不利于很多问题的解决。法律只是最后一步哦!

3、太喜欢较劲的话,往往会浪费掉我们大量的时间、精力,企业根本不在乎,我们往往拖不起的。这是实情。

4、能够圆融的解决问题,就不要硬扛!有无数种方法让自己尽量圆满解决此事。

三、此阶段放下姿态与相关领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是第一选择

无论你辞职时是有人故意卡你,还是真的企业担心某些机密的泄露、你到竞争对手那里。——不要去区分!你都要首先做到拿“理解公司的这个决定”作为场面话,来与相关领导做沟通、多走动。

我就是个普通的小员工而已,我得挣钱养家、吃饭、还贷款........让领导明白你的难处。

另外要学会做承诺、拍胸脯。这种承诺、拍胸脯,不见得是领导完全相信,而是让领导看到你的态度,让领导想放你一马的时候,有理由、有借口。你自己如果不说出口,领导那里也不好交代,没法儿帮你说话。

都要辞职了才拿出来的约束条款,九成的几率是临时起意而已,不太可能是企业的标准离职人员工作流程。因为这本来就不合法!

既然不是标准的流程,那就有改变的可能性!我们都要辞职走人了,放下点儿面子就好。

毕竟可能涉及到了临走之前的一些工资、奖金等等还攥在人家手里呢!

说的直白一点:一个“磨”字,在很多时候都是很好用滴!很多人就是因为好面子,让自己最终目标达成的效率很低。

三、递出辞职信后的一个月,是可以自动离职的!这是合法的!因此,不用揪心!

法律是允许递出辞职信后的一个月离职的。当然,按照加入公司时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某些离职后事项,还是要遵守的。

而这家公司是让你离职时再签这个玩意儿,别拿他当回事儿!

哦,对了!离职证明的事儿,你也别纠结,真没必要!

即使你跳槽到了新企业,还担心交不出一份上个单位的离职证明?

退一万步来讲!——你直接告诉新企业,你为什么没有离职证明,没什么问题!老老实实的说出那家企业的霸王条款,新企业是可以接受的!没那么死!或者说不会因为那一份开不出来的离职证明而不用你。因为你的工作经历是实实在在的。

又或者说,你在原来的单位不可能连一个好友都没有,找个证明人这不太简单了嘛!


四、实在不行,才走仲裁与法律途径

第二点是上策,第三点是中策,这一步是最后的屏障了,最好不要使用这种途径。我们真的耽误不起的!

当然,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如果这家企业手里攥着你的应得利益太大!那您自己决定就好了。

能用第二种方式解决的,就不要置气。

这个社会、职场,单单靠“讲理”,往往是行不通的。因为,人不是计算机,不是简单的程序对错的比较。情理结合,往往效果会最好。

其实很多人是明白这个道理的,但就是气不过,最终往往让自己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都蒙受损失。何必呢!

当然了,如果你就是想着争那一口气,就得如何如何,老鬼不拦着!

以上供参考吧,希望能让一些朋友多些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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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多分享,越多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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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夏分析师”为您解读:在职场人士入职时,如果是存在技术壁垒、商业机密的岗位,企业极有可能就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与题中的竞业限制协议。离职了还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时间签订则其实完全就是变相的“霸王条款”了,本来你完全也拥有拒签的权利。然而你选择签订了协议,那便已经无从反悔了,自然是要去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不过我们具体获得多少补偿,其实还是存在商讨的余地.

辞职时公司要求签了一份协议,半年内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

其实文中的这个协议也就是“竞业限制协议”,防止你离职后带走他们的高精技术或者商业秘密。那么这个问题怎么破呢?

一.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制定并完善了关于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题中具体指限制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也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在职场人士入职时,如果是存在技术壁垒、商业机密的岗位,企业极有可能就会要求签署保密协议与题中的竞业限制协议。

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从事某些工作企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实合理合法,但文中你都要离职了还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一时间签订则其实完全就是变相的“霸王条款”了,本来你完全也拥有拒签的权利。

二.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正如上文所述,竞业限制协议的存在本是正确的,但在你离职前要求你签,其实就有无耻强签之嫌了。然而,既然题中提到你已经选择签订了协议,那便已经无从反悔了,自然是要去执行竞业限制协议。

协议在内容、期限、范围、地域等方面仍有限制,我们也不是无限期被“沉默”。

根据协议的内容,在离职后的半年时间内便不能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否则违约的话自然要承担相应的处罚。

企业在对你实施竞业禁止后,企业应向作为受制人员的你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通常不得低于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按月支付。

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后协议执行最长不超过两年。因此,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你依旧能享有不小数目的额外收益,在这段时间内你大可以选择体验生活,以更好的状态重返职场;你也可以选择学习充电,帮助自己不断增强学识与技能;你还可以选择兴趣培养,找到自己除去主职外的新出路。

三. 坐地起价协商条款

既然协议已经签订,那么必将执行,但是我们具体获得多少补偿,其实还是存在商讨的余地。

在文中的这种情况下,个人认为我们仍能选择坐地起价,进而协商具体的条款。

通常职场人士离开企业,企业也会选择好聚好散,也会在协议上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让步。

再加上企业是你离职前通知签订协议,归根结底就是他们有错在先,所以他们会容许你为你的赔偿增加一些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尽管你们已经签订了协议,但你仍可以选择与企业方进行商谈,为自己谋求更多的收益,以弥补一段时间内无法从事相关领域工作。

相信身为协议中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经过半年的修整提升,你依旧能找到理想的下家。

四.万不得已法律介入

如果以上这些最终都无法化解你们之间的矛盾,那么万不得已之下我们也可以选择法律介入。

对于企业如果以扣押工资的方式,强制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如果企业以工资作为要挟,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合同协议本来就是属于平等的双方协商的产物,签订时要具体看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的价值大小来确定,因此双方既已确定,那么便难以更改。

至于协议之外存在违法监控你究竟是否有在限制行业里就业等行为,那倒可以取下下策去诉诸法律。

以上是老夏对于问题的理解,根据题中存在的可能出发进行分析,给出个人观点,希望能够为你提供参考,岁月静好,愿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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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方面我比较有经验,这种协议我之前有签过。叫“竞业协议”。但是我可以负责人的告诉你,这个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在协议期内公司要付你竞业费用,用来赔偿你的损失。赔偿金额大概是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左右。一旦公司不给你赔钱,这个协议就没有法律效应,当然你也没有义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