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 >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

2020-10-27 16:31阅读(63)

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把人发配到千里之外?:古代与现代不同,古代没有现代那么繁盛发达的物质,粮食仍然是占据着整个国家最重要位置的,很多皇帝在

1

古代与现代不同,古代没有现代那么繁盛发达的物质,粮食仍然是占据着整个国家最重要位置的,很多皇帝在筹备行军作战的粮食时都会时常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根本不可能会有太多的闲钱以及闲粮养活监狱里面的犯人的。

所以在古代我们就很少能看得到什么无期徒刑以及数年、十几年的监禁的,古代一般无法原谅的重刑都会被直接施予砍头、腰斩等死刑,至于其他的小罪则有各种各样的处罚,犯人只要承受一定的肉刑就可以被释放出来了。

流放充军对于古人的恐怖程度以及古人的乡土情结

除了以上这两种惩罚,还有另一种惩罚,就是我们所说的流放发配,这种刑罚要远高于肉刑,而仅仅只次于死刑,犯人流放在很多时候可以说得上是废物利用,是古代皇帝非常高明的一个决断,是重新让犯人继续发挥余热,造福国家的一个举动。

在古代的边疆都是人们避之不及的恐怖禁地,古人有着非常严重的乡土情结,除了为官和经商之外,少有人会离开自己的家乡,在古代,如果被流放的话,那即便是死,也很难回得到家乡的。

古人不仅活着的时候不想离开家乡,他们即便死了,也不想葬身在异土,古人的这种入土为安的情结是我们现代人很难想象得到的,所以一般人想到死后不能葬身在家乡,对很多人来说都是绝对无法接受的大事。

所以古代的南北边疆就很少有人愿意前往,再加上一路上路途遥远,古代又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的交通系统,所以这个路途也会难倒很多人,有不少人是在前往边疆的路程中生病死亡的,所以在现代被视作荣耀的驻守边疆,在古代是一件令人生不如死的事情。

所以在古代充军边疆就变成了一种惩罚人的手段,古代充军在清朝之前一般会发配到与北方游牧民族接壤的边界,在清朝的时候因为不用担心游牧民族的原因,所以充军的地方一般会选择在新疆伊犁以及清朝统治者的老家东北宁古塔。

当然除了充军之外,古代流放犯人也有着其他的途径,那就是我们真正意义上的流放,犯人们在很多时候是被流放到南方开垦新世界的,在古代南方以及西南一带对中原王朝来说是真的非常蛮荒。

被流放开垦土地的犯人以及古人物尽其用的智慧

因为没有现代发达的工业,再加上南方的各种热带森林非常的茂密,一路上蛇虫猛兽、瘴气横生,对很多没有生活在这些地方过的人来说简直仿佛绝境一般让人绝望。

他们被流放到这些地方之后,所做的事情就是将附近的森林变为农田,为整个王朝开垦新的土地,增加可耕种粮食的土地,将不适合中原汉人生存的土地硬生生变成了可养活不少人的农田,这就是古代王朝将犯人流放的目的。

收押监狱肯定是不可能的,非常浪费粮食,这个时候流放就是一件变废为宝的事情,既让犯人受到了惩罚,又能给整个国家带来好处,何乐而不为?

南方比较著名的流放地是现在的广西以及海南一带,而清朝非常著名的流放地就是我们所说的宁古塔了,宁古塔位于清王朝的最北方,是清朝最大的流放地,位于现在的黑龙江与俄罗斯的边境线以及延伸到西伯利亚的边缘。

被发配到宁古塔的披甲人就相当于现代的农垦兵团,在去打仗的同时又做着开垦耕地的工作,除了披甲人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犯人,同样也做着开垦最北境耕地的工作,可谓是有效的利用了犯罪人员,从某些程度上杜绝了犯罪的发生。

所以说我觉得流放犯人是古人智慧的一种体现,古人发挥了物尽其用的特点,充分利用到了每一份的人力物力,将合适的人安排到了合适的地方,又能减少关押犯人所造成的食物浪费,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古代是比现在要做的好的,如果也将现代犯罪的人放到最危险的地方工作,诸如矿洞这种地方,而不是在监狱里面安稳的度过天年,那我觉得就会减少不少的犯罪率。

2

在许多古代剧里,经常会出现罪臣及其家眷被流放的桥段。有人会质疑道:既然罪大恶极为何不秋后问斩,还要派衙役押送到千里之外的地方?难不成完成这段艰难的旅程,就可以洗清罪过,回到家乡安然度日了吗?

其实,流放这项刑罚残酷程度仅次于死刑,但比死刑有更深远的意义

古代中国是繁荣的农业文明国家,大多人被束缚在土地上,安土重迁,人们强调家族主义,向往子孙满堂、四世同堂的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遭受流放者背井离乡、难享人伦之乐,实为人生之不幸。

中国国土广阔,而历代君王对流放之地的选择也是煞费苦心,西北绝域、西南烟瘴、东北苦寒以及一些荒芜的海岛都前后成为过流放地。流放者跋涉千里,走到荒无人烟之地,永世不得离开,简直生不如死。

被流放的一路,是由官兵押送,长路漫漫的苦差事,官兵心里也不痛快,对犯人必然是连打带骂。要想少受点罪,就得贿赂官兵,可是一般被流放的犯人都被抄家了,哪还有钱打点啊,所以皮肉之苦是免不了的。

就算活着到了流放地,也要给戍边的战士为奴为婢,每天干着苦力,吃糠咽菜,还少不了棍棒伺候。若是女眷被流放,势必沦为押送官兵和戍边战士的泄欲工具,生下孩子一样为奴为婢,所以许多犯人在流放之前索性自杀了。

古代朝廷大费周章将犯人押解到荒芜之地不仅是为了惩罚,还有补充兵源、建设边疆的用意。

古代士兵都不愿意去边远地区戍边,那么将犯人发配到此,命其世世代代守候在这里,成为一方戍边之兵,解决朝廷后顾之忧岂不是妙哉!

更妙的是,流放之地选在一些荒无人烟的地方,一代又一代的犯人流放至此,建屋修路、开垦荒田、繁衍生息,那这不毛之地就变成了良田千亩。利用犯人做拓荒者,所得的收益远远超过了流放的成本。

此外,将重罪之人免于一死,发配边疆,可以彰显君主的仁德。

3

流放是将罪犯放逐到边远地区进行惩罚的一种刑罚。它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将已定刑的人押解到荒僻或远离乡土的地方,以对案犯进行惩治,并以此维护社会和统治秩序。作为一种刑罚,流放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流放刑罚在我国起源很早,并且沿用历史悠久,从远古流放之刑出现,到清末被废除,历经了几千年。被统治者自诩为一种仁慈的刑罚。



1、边疆地区,人烟稀少,很难抵御外敌来犯

  在古代偏远的边疆地区,由于人烟稀少,单单是依靠驻扎军队来抵御外敌,是很难抵御外敌入侵的。另外,朝廷将大量的军事物资运送到这里,需要花费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但是如果将那些犯人流放的这些地方,平时既能开展农业生产,战时又能帮助军队保家卫国。

2、惩罚犯人

  因为边疆偏远地区的人烟罕至,瘴气非常重,一般人到了这里,基本上是很难活下来的,所以平常的百姓都愿意到这些地方去。因此,朝廷将这些犯人流放到地广人稀的边疆地区去,让他们在那里自生自灭。如果活下来,还能帮助开发边疆地区。在清朝的时候,朝廷为了惩治罪犯,一般会将他们流放到宁古塔,让他们给披甲人为奴。

4、开发边疆地区

因为国家层面的需要,朝廷需要迁移大量人口到边疆地区,进行生产发展,但是由于迁移平常百姓的成本太高了,需要给予很高的奖励才会有人愿意去、,但是犯人则不同了。这些流放犯只需要将他们送去那里,并且给予一点资助,他们就会对朝廷感恩戴德了。比如:在秦汉时期,在现在的广东、广西、海南等岭南地区,就是朝廷只要流放犯人的地方,因为那时这些地方人烟稀少,但是今天的广东已经成为了全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

4

很简单,因为古代根本没有“坐牢”的概念。

古代刑罚体系是在不断变化的,历朝历代都会有自己不同的刑罚,但是从商代的墨(刺配)、劓(割鼻子)、刖(断足)、宫(男去势、女幽闭)、大辟(死刑),到隋唐时的笞(打竹条)、杖(打大板)、徒(服苦役)、流(发配)、死(死刑),所有的刑罚里面都没有“关监狱”这一选择。

原因很简单,古代生产力低下,把犯人关进监狱养起来,从经济上来说是极其不划算的行为。况且古代根本没有人权的概念,一个人既然犯了罪,就是恶人,是要防范乃至打压的,怎么可能还好吃好喝供着你?因此,对于轻刑犯,一般是打一顿;罪行重一些的,就打发去周边服苦役(修水坝、筑城墙什么的);罪行再重的,正好打发去边关苦寒之地服苦役,既能起到惩罚行为,又省了钱(组织民众服劳役是需要很大成本的),还充实了边关的人手,一举三得;最后实在罪大恶极的才是杀头。

顺便说一句,你在影视剧里面看到的所有的“监狱”,上至刑部天牢,下至县衙牢房,其实关押的都是“未决犯”,一旦判决生效,犯人就不会再继续关着了。

同时,发配这一行为,在古代来说,也是非常重的刑罚了。古人重乡土,轻易不肯离乡远行。将犯人发配,千里迢迢,路阻且长,大多时候就是一去不复返了;加之书信难通乡音隔绝,可能一辈子都无法再跟亲人见面,对于许多人来说可是比死更可怕的。

5

“流放”一词,虽然不致死,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好像没那么严重。但是,其实在古代是一种仅次于死刑的刑罚。甚至,有人宁愿死也不愿意遭受流放之苦。下面,我们就来看一看流放是一种什么罪。

流放是死刑之外,体现统治者“仁政”的一种刑罚,我国三大流放地分别是西北边疆、岭南地区、东北宁古塔。一个比一个荒凉,且路途遥远。流放可不是旅行,流放者需要步行,被押送往目的地,其间需要忍受劳累和饥寒交迫,单是这段路程就十分痛苦。

雍正王朝中,雍正皇上生气时常说的一句话“发配宁古塔,与披甲人为奴”,意思就是不但要流放到寸草不生的宁古塔一带,还要给边关战士当奴隶。男的世代为奴,女的世代为娼。所以,一般人听到这句话后,宁可杀了妻女之后自杀,也不愿被流放。因为流放之后,生不如死,倒不如来个痛快的。

所以,流放是一种特别残忍的刑罚,不但要承受肉体上的折磨,还要接受精神上的折磨,更要承受相思之苦。真是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被流放的人,一般难以再回故土,与亲人团聚,有的会在流放地当奴隶,从事体力劳动,有的则会被充军,经常当炮灰。完全失去了活着的意义,从此便如行尸走肉一般,苟活人间。

6

从古至今历朝历代都不缺犯人,但对于处理犯人的方式却大有不同。譬如“流放发配”,今日再很难听到这种说法。但在古代这几乎是最受官吏青睐的惩罚,那么古代为何不将犯人关入监狱,而将他们发配到千里之外的蛮荒之地呢?

这些犯人虽然多是作奸犯科之辈,但是罪不至死。若是关在监狱中,不但要予以伙食,看守和场地也是问题。犯人之食待遇随便,可所需数量却多,小到县邑大到都城,犯人必定不在少数,就算每日供应一餐也是不小的支出。而在古代粮食产量极低,风调雨顺的年头百姓也不过能混个温饱,有时遇上天灾便极有可能颗粒无收。即使到了清朝有高产作物传入粮食增多,在清光绪元年(1875)干旱时仍然饿死一千多万人,易子而食的事时有发生。犯人身上罪孽重重,反而能不劳而获,这就让人难以理解了。长此以往,为了温饱犯罪量可能还会激增。

流放的最初目的是让犯人巩固边疆的军事实力,后来又演变为开发边远地区。很多边境地区人烟稀少经济落后,一般人都不会主动过去,这就形成了让犯人流放的蛮荒之地。这种方式也不止中国在用,英国就曾将大量犯人流放至澳大利亚充当免费劳动力,可以说时至今日,澳大利亚仍有不少人是当时犯人的后裔。在宋朝时海南岛以及沙门岛都是流放之地,清朝流放地多为宁古塔,此地虽在清朝的龙兴之地,但却十分苦寒,有很多人死在流放途中和流放地。

流放不仅能节省国库开支,还能为边远地区的建设提供劳动力。简直是一举两得,难怪朝廷热衷于流放犯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也必须要考虑,那就是减少对统治者的威胁,或是为统治者“掩人耳目”。

流放的除了普通犯人,还有两类人需要注意:一是皇亲国戚,二是朝廷重臣。有些朝廷重臣可能犯了事,但出于舆论和朝廷稳定考虑不能将他们问斩,只能流放他们。一旦被流放,这些官员经营许久的人脉关系等都化为乌有,他们也很有可能死在途中。即使他们活着,山高路远他们也难以回来,对皇权也就无法构成威胁。

至于皇亲国戚,他们身份本就特殊,有时他们犯事迫于舆论不得不进行惩罚,但又不能下狠手,只能流放。譬如载漪(光绪皇帝的堂兄,其子大阿哥溥儁险些取代光绪帝),八国联军与清朝议和时认为载漪是罪魁祸首之一,迫于洋人压力朝廷不得不惩戒他。清政府就想出流放一招,名为流放新疆,实则初携家属到西安,后又投靠了姻亲内蒙古阿拉善王。载漪的弟弟载澜也作为八国联军所要求惩办的祸首之一,“遣戍新疆”,在迪化(乌鲁木齐)的生活奢侈,经常骑着骏马,驰骋游乐,经费由迪化县供给。

今非昔比,古代的难题放在如今已经不再是问题,基本的温饱也已经不成问题,交通也更为便捷了,把犯人关在监狱里才更保险。就这样流放一事才就此消弭,其实直到清朝末年,流放还是很普遍的。

7

实际上,流放是非常重的刑罚。

第一,过去交通不发达,流放千里就基本过了两三个省,没有盘缠的罪犯,也没有官府出具的路引很难回乡。所以从管理成本来说,流放更能减少看管费用。就如重刑犯被关在沙漠里面一样,让你跑都不会跑。

第二,流放不是说驱逐到某个地方就任由罪犯随便做什么。除了判决里专门指定的军前效力之外,一般罪犯要接受管营官员的监督,完成规定劳役。这样的编管非常严厉,如北宋著名政治家石介,死后被大奸臣夏悚诬陷逃亡辽国借兵废帝。虽最终没有开棺验尸,但处分非常重。子侄仆人编管他州一年,因无人打理可怜的产业,石介妻眷子女几乎饿死。

第三,过去是农耕社会,也是宗族社会。脱离宗族力量关照的罪犯处境十分困苦。钱财物资非常少,尤其读书人无法做工务农,只能依靠朋友亲戚接济,熬日子等待大赦特赦。比如苏轼被贬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实质这不是贬官任职,而是流放黄州,需要被当地官员监视居住。苏轼夫人当时将钱财分为12份,每月取用一份。原本以为最多一年,结果最后是4年多时间。第二年就没钱了,王夫人甚至亲自赤足下地(鞋也要钱啊)挖野菜,苏轼父子两人则是开荒种地(黄州太守批給的废弃军营及50亩坡地,苏东坡之名由此而来),可惜两人农耕水平不足,温饱都很难。这还是黄州太守没有給苏轼长子苏迈安排劳役的结果。

8

说起古代的刑罚,人们马上便能想起“五刑”:笞、杖、徒、流、死。这是所谓“封建五刑”,初立于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的《开皇律》。此“五刑”以劳役刑为中心,区别于之前以肉刑为中心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刺字)、剕(砍脚)、劓(割鼻子)、宫(割鸡鸡)、大辟(杀头)”。从隋唐开始,直至清末,五刑都是“笞杖徒流死”。

这一变化,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转变,最主要的,便是损伤、割裂人身体的肉刑大大减少。“奴隶制五刑”太过残酷(秦汉时更是经常“夷灭人三族”),早在秦汉时代,便有了“流宥五刑”——“宥”者,宽宥之意,就是将本该遭受惨酷肉刑乃至死刑的犯人流放到边鄙之地,“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宽宥的对象,包括老耄或年幼、情节轻微(情轻可恕)、当事人“弗识”(蠢愚),以及过失等等。对这些人,“则全其肢体,不加刀锯,但流以宥之,屏之远方,不与同齿”(朱熹语)。

封建五刑不是完全废除肉刑,如笞、杖二刑,这两样,简单说就是“打屁股(大腿)”。现代法制思想是不允许有任何施之于犯人身体的刑罚的——什么上夹棍、关笼子、吊起来打,都不行(似乎新加坡的鞭刑是个例外),对古代需要打一顿(笞杖)的违法行为,今天主要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要在于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令其身体遭受折磨。

再重一些的罪,笞杖不够了,便用“徒”,相当于今天的有期徒刑,在一定时期内(一到三年)进行强制性的劳役。

比“徒”更重,那便是“流”了。隋朝的流刑分为三等,最远流三千里。相对于北朝,隋朝的流刑惩罚力度大大减轻,“配役”(即强制劳动)时间缩短了(北朝一般为六年),且只对距离较近者(近流)施以杖刑。到了唐代,将隋代三等流刑的距离各加一千里,乃为两千里、两千五百里和三千里(是为三等流),并正式确定“加役流者,流三千里,役三年”。这是仁政覃恩的体现,因为“加役流者”,即流放加服劳役的犯人,过去可是要判死刑的!

流刑之制从此成为定制,只是后来各代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有所调整,如宋朝流刑就增为四等,并配役、刺字、施脊杖,流刑比隋唐就更严酷了,真真是“饶了死罪,活罪不饶”!元、明两代,流刑更多的与从军联系起来,流放的地区往往为瘴疠及极边之地。

自隋唐确立新五刑之后,“笞杖徒”变化较小,唯有降死刑一等的流刑变化颇多,此处不必细说。总的来说,“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花大工夫将他们流放到远方”,一方面体现了古代的仁政思想,该死的许他不死,但仅仅关起来(即有期徒刑)又不足以惩罚其罪,便用流刑来配他;另一方面,流刑因应的是极大的重罪,流刑下死刑一等,所以在立法上,历代根据社会状况不断有所调适及严密的制度性规定,“大工夫”是必须要花的。

最后再提一句,清末刑制改革后,彻底废除肉刑,形成了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和从刑组成的新的刑罚体系,主刑仍为五刑: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请注意,即便到新疆坐牢,仍只是有期徒刑,可不是流刑哦!

9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其实就是一句话,古代不养闲人。

古代和今天不同。

今天的监狱也是要干活的,减刑什么都必须根据干活的成绩来算。

不过,今天监狱从事农业生产的很少,主要是做一些加工活或者手工活。


为啥?

监狱不养闲人,你要自己赚钱解决监狱的基本开销问题。

国家会给一些拨款,缺口必须监狱自己解决。

今天的监狱,一般是接加工活然后作为考核指标,让犯人们完成。

但是,今天工业、加工业发达,有无数这类的活计。

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哪里有什么加工活可以做。

所以,古代的犯人的工作只有两种:

第一,种地。

除了发配边疆的犯人,可能会有大片荒地可以耕种。

如果是内地的犯人,根本就找不到什么土地耕种,因为耕地都被瓜分干净了,农民自己都没土地可以种。

于是,犯人种地在很多地方,也就是不靠谱了。

第二,做军队的杂务。

古代技术条件落后,军队后勤压力中。

一个士兵在前面打仗,后面要有好几个民夫为他提供后勤。

即便是现代我军的淮海大战,也是如此。

据统计,华东军区共动员了543万民工,支援60万解放军。到了战役第三阶段,支前民工与参战兵力的比例达到了9:1,远远超过了战役初期预计的3:1。

看看!

自然,古代打仗可以强行征集民夫,但时间长了也要给钱给物,不然老百姓肯定造反。

即便如此,征召民夫也是很困难的。因为农民缺乏壮劳动力,需要家里男人去种地,这才是最重要的。

况且,很多边疆地区又荒凉又危险,搞不好就病死或者被杀死,给几百两西银子也没民夫愿意去。

所以,即便政府愿意给钱给物,也难以征召到大量的军队民夫。

那么,最实际的就是将犯人发配利用,从事军事后勤工作。

这样一是不养这些闲人,不白给犯人吃饭;二是正好解决军队民夫奇缺的问题。


大家注意,水浒里面的林冲,后来就是看守军队草料场的,这是后勤机构,为马匹供应草料的。当时法度很严格,草料场被烧,林冲就是死罪了。

再看,武松发配孟州,本来也是作为军队杂务的。

书中写道:武松那日早饭罢,行出寨里来闲走,只见 一般的囚徒,都在那里担水的,劈柴的,做杂工的,却在晴日头里晒着。

看看,其实发配也是很惨的,民夫成日做苦工,没有一点人权,还要向管理人员行贿。

如果是女人,通常是被连坐的家属就更惨了,一样也要做活。而且,他们是很容易被军人或者狱卒霸占为妻的。

10

产生这个疑问,其实是对古代的刑法制度不了,用现代人的社会常识来想象古人造成的。对此主要解释两点,一是古代没有真正的监狱,只有看守所,所以没有牢可坐;二是大多数时候所谓的流放,也不是真正的流放,不会实际执行,当然不是犯了流放的罪不会被处罚,而是折算成其它的处罚形式。


一、关于监狱,事实上不是古代为什么不把犯人关进监狱,而是古代根本就没有现在意义上的那种“监狱”。现代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财富的增加,“自由生活”才成为一个人最宝贵的东西,在古代“生存”才是第一位的,失去自由不重要,所以从处罚“坏人”,让坏人害怕,不敢再犯罪,或者让潜在的坏人看到别的坏人被处罚而害怕,不再犯罪的角度来说,坐牢这种“失去自由”处罚没有什么震慑力。而且在古代社会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政府也养不起一大群坐牢的人,也修不起很多的牢房来关押犯人。事实上,古代的“牢房”不是我们现在的那种服有期徒刑的监狱,只是相当于现在的公安局或检察院的“看守所”,是嫌犯在提审期间暂时关押的地方,坐牢只是等待审判用的,它不是审判的处罚结果,判完之后,嫌犯轻的打板子,稍重的就是去做苦役,最重的就是杀头了。

二,关于流放,事实上流放的成本确实很高,而且关键是还不能“吓唬人”,所以在法理上古代是有“流刑”,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少真的那么弄。以我熟悉的宋代为例,判刑的时候,法官宣判的流放多少多少里,几百里,几千里之类的,都不会真的执行,而是按流放的远近距离“折算”为“打板子”,史称“折杖法”。比如按罪判刑“流放二千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用一根三尽五寸长、宽不超过二寸的板子打17下,然后就地为政府干苦力一年。并不是真的要把他流放到2000里以外的地方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