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既然是视同缴费,那么,就“视同”有个人账户。于是,处理办法也就很清楚了!其实,在2014年10月1日(临界点)的养老保险:-
其实,在2014年10月1日(临界点)的养老保险并轨的时候就说的很清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这里面讲的“个人账户”全部都是由个人缴费形成。也就是说,个人如果不交费,个人账户里面就没有存储额,而个人无论缴纳多少费用,也全部都是放在个人账户里,别人得不到也拿不走。
那么,在临界点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中人”,在“并轨”之前并没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既然如此,这个时候也就没有个人账户之说了,当然也就没有这方面的存储额了。
但是,视同缴费又怎么说呢?“视同”就是“相当于,算作”的意思,就是说,虽然没缴费,也就等于缴纳了。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为了让“中人”或者是养老保险并轨能够平稳过渡而实施的临时性办法。虽然相当于缴纳了,但是,实际上没缴纳,所以只能是以“虚帐”记账,里面没有一分钱,其实,也不需要有钱,或者说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让这个并不存在的个人账户里有钱。
那么,有的网友因此就有了疑问:不是说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以继承吗?假如某个“中人”有一天突然去世了,那么,他的子女所继承的个人账户存储额,有没有可继承的实际钱数呢?或者是出国定居时可以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存储额,这个时候有钱可以取吗?
我的理解是,既然个人账户是完全由自己缴纳形成,那么,出现上述情况时,视同缴费年限里的所谓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肯定是没有钱可以继承和取出的。因为这段时间就没有实际缴费。
这个视同缴费,可能就是当作职工已经缴纳了,不再让职工补缴罢了,其实呢,真的让职工补缴,也是不可能的事情了。只是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而如果退休人员不在了的话,虽然没有个人账户存储额可继承,但是,在一次性死亡抚恤金上还是有所体现的。
“视同缴费年限”里的“视同个人账户”如何处理,你清楚了吗?
视同缴费,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个人不需要缴费,就可以视同缴费的一类工作年限。
视同缴费并不是无人缴费,而是相关年限费用由国家承担。《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养老保险缴费,目前是本人负担一部分,用人单位负担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自己承担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职工本人缴费是缴费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是按照16%确定,但有可能是按照工资总额,也有可能是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一般按照20%的个人自选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数额。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部分。视同缴费年限,由于没有实际缴费也就没有个人账户部分。从国家层面来讲,养老金个人账户实际上属于个人的财产。万一没有领取完毕职工就去世,继承人可以继承。
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待遇。目前我们只要参保缴费,养老金待遇就包括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也就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那么相对而言就不公平了。因此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会额外发放过渡性养老金作为补偿。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全国是统一的,但是过渡性养老金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最初确定的公式却是不一样的。
一般都是跟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挂钩,乘以平均缴费指数或者一和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数,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过渡系数。
过渡系数是1%~1.4%,各省市并不一样。北京、天津是1%,黑龙江、上海、深圳是1.2%,山东、四川、山西是1.3%,浙江、云南等地是1.4%。
缴费指数指的是当年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按理说视同缴费年限,并没有缴费指数。因此,各地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的时候,很多地方都是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期间的减肥指数的平均值,作为全部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
不过,像上海等一些特别地区,直接规定了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就是1,大家都平等的按照社平工资的100%视同缴费。这种情况下,就不会因为后期缴费基数低而降低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也不会因为缴费基数高而过度提高过渡性养老金待遇了。
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指数。2014年10月国家实行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之前的缴费年限也是视同缴费的。不过,机关事业单位原先的退休金待遇,跟相应的级别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因此,过渡性养老金要体现出相应的级别因素。
山东省将视同缴费指数分为三部分:一是职务、岗位指数,根据级别确定。二是级别、薪级指数,根据级别和薪级确定。三是调节指数,根据各地2014年9月退休补贴标准,对应的相应指数。毕竟当时各地补贴标准并不一样。这三项指数相加,就是最终的视同缴费指数。
视同缴费指数,实际上跟退休时的职务和岗位有很大关系。只要级别够高,很容易达到1.5以上。因此,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务和岗位级别还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有视同缴费的待遇计算方法,绝对不会让大家吃亏的。
视同缴费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视同缴费实际上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是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或是新老退休制度衔接的过度过程中的产物,我本人就有23年的视同缴费年限,但总体算下来养老金水平并不高。
视同缴费,意思就是没有实际缴费,但是在单位整体纳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体系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或是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叫“视同”,但实际并没有缴费,所以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实际上是没有个人账户的,但是既然是视同缴费,按照社保法的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保费用,由国家财政来负担。也就是说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实际产生的社保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养老金待遇,是由财政来负担,但是采取的是记账方式,其统筹账户部分,由国家财政来减底,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没有钱的。
在实际缴费中,我们都知道养老保险是由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来承担的,其中单位缴费部分计入统筹账户,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但由于视同缴费,个人没有实际缴纳费用,所以个人账户除了个人缴费部分以外,视同缴费年限阶段个人账户实际上是没有钱的。因此在养老金的计算中,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为了弥补视同缴费人员没有个人账户而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情况,视同缴费人员还需要有一个补偿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在养老金的计算中,基础养老金是按照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工资之和的平均值来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的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在计算平均缴费指数之时,是按照100%到140%来缴费进行折算,我所在的重庆市就是按照140%来折算的。其计算方式是视同缴费年限按照140%乘以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缴费年限就得出了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在这个基础之上加上退休前一年当地职工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再乘以1%,就得出了计算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越长,基础养老金就越高,所以在基础养老金这一块,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并不吃亏;吃亏比较大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按照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来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但是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所以计算的结果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相比,差距非常大。
为了弥补个人账户养老金比较低而影响视同缴费年限人员的养老金偏低的情况,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还必须要建立一个过渡性养老金,而过度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差不多,也是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之和的平均值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具体的计算方式由于各地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折算缴费指数不同,过渡性养老金的高低也是不一样的。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年限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在计发养老金时,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可能会低于全部属于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因此增加了视同缴费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通过增发过渡性养老金作为弥补视同缴费年限的人个人账户养老金偏低的情况,使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养老金水平更加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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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如果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话,那么是没有个人养老金账户的,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它是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但是又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对于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那么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一般是需要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只有通过个人档案中的相关记载,才能够认定你个人视同缴费年限。
一般情况下,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个人那么才会拥有这个视同缴费年限,在1992年之前因为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所以说只能够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认定自己的缴费年限,那么这个缴费年限将根据你在档案中的招工表,包括每一年工资的变动表等相关的手续材料来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那么是可以单独获得一个过渡性养老金待遇的。
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最终累加到自己总的养老金当中去,那么我们最终就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养老金待遇,所以说往往要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他所获得养老金的总额要超过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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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养老金账户该怎么处理?首先我们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如果说你的是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实际上是没有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为什么因为视同缴费年限,它根本就没有实际缴费年限,所以说是不会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但是我们个人的这个视同缴费年限是按照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来给予计算的,所以说相对来说所拿到的退休金是比较高的,基本上也就等同于补偿你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的钱了。
因为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他的这个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式都是按照平均缴费指数140%来计算个人养老保险的,所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那么我们最终所能够获得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来说是比较高的,虽然说他不会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但是因为这一部分的平均缴费指数相对比较高,所以说等同于补偿了我们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在退休之前提供相应的个人档案,并且在个人档案中有着明确的记载自己的招工表,并且每一年的工资变更表等等之类的相关证明,那么才可以认定自己的视同缴费年限,所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对于自己办理退休,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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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保办理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这段个人帐户里没有余额,也就是说没钱可拿,但社保会有过渡养老金加入,来弥补个人帐户不足都分,具体操做是,视同缴费年限×1.4加入总缴费年限里,例:82年10月参加工作,92年10月全民参保,22年9月退休,缴费总年限=30(缴费年限)+10(视同缴费年限)+14(过渡养老金补尝年限)=54,也就是说退休时,做为过渡补尝,缴费年限会多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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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的概念,就有必要回忆一下城镇企业用工制度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历史。
改革开放之前,企业(只有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所谓的“大集体企业”、小集体企业“)职工都是固定工,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都是由企业发放的,职工在企业单位工作期间,是不缴纳费用的。
改革开放以后,1991年6月,国务院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发布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该文件规定“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职工个人需要交纳养老保险缴费”最根本、最原始的政策起源。
自1993年开始,部分城市开始试点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与之配套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就应运而生了。1994年至1995年期间,全国推广企业用工全员劳动合同制。各地的进展不完全同步,不过东北三省的开展稍滞后一些(因许多老国有企业困难较重)。
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该文件的附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之二),就确定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包括基本架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的账户分配、退休后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最低缴费年限的条件——即累计缴费满15年、等等)。此后,全国各地纷纷按照国务院的该文件,逐步建立各自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政策(基本模式大同小异)。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该文件就是要求各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统一(包括统一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参保等等内容)。这个文件中,特别强调了制度衔接的问题,即所谓的“老人、新人、中人”的说法(后述)。
1999年12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发布《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文件就是要整合各城市(主要是地级市)的各自地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改为省一级的统筹——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账户,要保证“基金调剂能力”,即保证各省内的地方政府的退休金支付能力。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这一文件,是国务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和总结东北三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的文件(特别说明:一开始时,东北三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展不顺利,国家在黑、吉、辽三省试点,东北三省试行了,诸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前补后延、不同的退休年龄按不同的除数计算退休金数额等等办法,相当一部分方案为国务院所采纳),主要解决的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等制度问题。
至此,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就算确定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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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规定了制度的前后衔接问题,其中,第五条规定——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指1997年7月16日以后参加工作,称之为“新人”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即所谓的“新人新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称之为“老人”的职工),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即所谓的“老人老办法”。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指1997年7月16日之前参加工作、以后才能退休的,称之为“中人”的职工),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即所谓的”中人过渡办法。
可以看出,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即过去的固定工),职工个人是不缴费的,核算退休金是需要计算工龄的,如果这些职工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后仍需要继续工作一段时间,才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暂不讨论特殊情况的),都已经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即职工个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这样,之前的不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称之为“视同缴费年限”——即虽然没有实际缴费、但是“视作为”缴费年限,而之后的工作年限——即职工个人实际缴纳社保费的工作年限,就称之为“实际缴费年限”。那么,在职工退休时核算职工的退休金数额时,就要把他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起来计算,也就是文件中规定的条件“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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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辽宁省是1999年5月27日通过并颁布《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而楼主是1995年退休的,应当是没有赶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假如是先行试点的地方或者单位,参保也不会很长时间的),应属于“老人”、按照“老办法”核算退休金的,因此,没有必要讨论“视同缴费年限”。确切地讲,1995年退休之前的工龄年限都是“视同缴费年限”,而“实际缴费年限”则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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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考虑“视同缴费年限”,或许是为了“现在养老金上涨了”,或许是要依据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核对自己的退休金数额吗?
2010年,国家要调整(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是一次“普调”(已经连续三年调整了),平均调整比例为10%,这与每一个退休人员的退休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任何关系。前已述及。“视同缴费年限”只在职工退休、核算退休金最初的数额时有用,对于“老人”来说,就是按照工龄核算退休金。以后再增长退休金数额,就是按照国发 [2005] 38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是“全国普调”。
查看了辽宁省《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也与“视同缴费年限”无关,也不涉及到楼主的退休金数额增长的问题。从辽宁省的这一文件来看,是为贯彻国务院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 38号),地方省政府出台的具体实施文件(其他各省也出台了类似的文件)。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二个,一是做实个人账户(企业单位的缴费全部纳入统筹账户,不再向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划转),二是退休金的计算采用新办法(例如,60岁退休,计算退休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是以139个月为除数的,而以前规定则统统为120个月为除数),并且,规定了过渡办法和过渡期限。也与楼主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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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演变及完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不了解这一段历史、演变过程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文件内容,难以说清楚(经常看到有很多人试图计算一下“缴费十五年以后能拿多少退休金”这类问题,这怎么可能算得出来呢?15年以后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现在谁又能说得出来呢!)
在此,为楼主解释的多了一些(有点繁琐,但是确实想尽量通俗一些),也就是想通过尽可能详细的解释,有机会告知楼主及对此类问题感兴趣的其他网友。不要误解误读,也提醒不要以讹传讹。上述政策文件,均可在政府及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查到文本,足以信赖!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并没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存在,那何来个人养老金帐户,更谈不上怎样处理呀?这是一个奇葩的命题。
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实际缴费年限,由于单位和个人真金白银缴了费,个人帐户按规定比例逐月划入,加上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也就是通过较高的记帐利率,从而使个人帐户储存额越来越多,最终通过个人帐户月领取额,得以给付并回馈给参保人员。
很显然,因实际缴费而使个人帐户养老金盆滿钵满,这是提出视同缴费个人帐户的原始动因。这个思路与对策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但不见得就是最佳的路径与选项。这实质上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这就是如何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合理补偿问题。
适应缴费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需要,参保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办法水到渠成,应运而生。具体讲,就是以参保人员的平均缴费指数作基础,用规定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系数为支撑,再通过加大权重的视同年限缴费指数进行调节,进而达到并实现对退休中人视同缴费年限的补偿目的。
总之,提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帐户怎么处理问题,从本质上讲,也就是期待按照缴费性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并达到对视同缴费年限,尚未建立个人帐户的无缝连接。而过渡性养老金的政策取向与计发办法,正是以此作为终极目标和根本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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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期间,个人帐户没有进帐额。这个有职工养老保险中视同缴费的先例。
存在“养老视同缴费年限”这一说,是历史遗留的问题,是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政策,是对当地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连续工龄作为养老视同缴费年限。
既然“视同”就是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
养老视同缴费年限是过渡性政策,有养老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就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即有视同缴费账户的人员领取养老金时比没有视同缴费账户的人员多了一个“过渡性养老金”。
视同缴费账户是实行虚账管理,不得继承和一次性提取,是为所有按规定享受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的一种账户,是计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基础数据。
养老视同账户分为补记账户和补齐账户。
一是养老视同账户补记额:
补记额是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记1993年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账户。
二是养老视同账户补齐额:
补齐额是对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参保人,补齐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底前,个人缴费不足8%部分的视同缴费账户。
视同缴费账户虽实行虚账管理,但每年会有一定的利率增长。
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根据人事档案材料对参保人的单位类型、用工性质、连续工龄等信息进行认定,从而判断参保人是否符合连续工龄视同养老缴费年限的政策要求并核实视同缴费年限。
当地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连续工作的工龄,只对用工性质为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和原固定工等人员才可能有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其他人员其养老视同缴费年限一定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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