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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

2020-10-25 19:32阅读(64)

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在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存在∶第一种是老旧宅子。也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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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

在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存在∶

第一种是老旧宅子。也就是祖上留下来的老房子,因年久失修现在已大部分没人居住,基本上都搬进了新房,老房子依然在其名下,形成了一户新旧两宅的情况。虽然国家一直有“拆旧盖新”的政策,但现实中的老房都存在有产权纠纷,故而政策也就难以执行了。



第二种是多贪多占宅基地。这些人大都做着“拆迁发财梦”,利用关系大肆建筑房屋,一户名下几院子新宅子。梦想着有一天农村拆迁,从中谋利。

为了应付国家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整治政策,挖苦心思将户口簿分户,与父母分户、与子女分户、甚至还有夫妻分户的现象。



现象国家对农村“一户多宅”的整治力度逐步加大,目前农村对闲置的老旧危房统一进行拆除,前期宣传已经开始。对于一户多宅没有合法手续的,山东、安徽等地也出台了征收占用税的政策,超出当地宅基地标准的部分按平方征税。

所以现在在农村多占宅基地,不但不会发财,反而最后还会是种生活负担,根本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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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邯郸的农村一户多宅,是很普遍的事情,多出来的宅基地,还真没有什么高招,归村集体卖吧,也的有人要吧,卖给城里盖楼的吧,太远了,中国的农村太大啦,太多啦,回想这事,在1993年时农村还真征收过宅基地税,大概征收有3年吧,也没有收了多少税,村民能拖就拖,不交税,或少交税,上级也没有什么高招,毕竞家门太多了,不好管理,都知道是人家的,总不能抢占吧,最多也就征征税吧。村民都是很现实的,农村还都是论家族的,相互都一个村住着,低头不见,抬头见,老一辈,中一辈,少一辈,少少一辈,长期也不动宅基地,也算祖先留下来的,大部分户都有县建没局,1984年下的宅基地使用证,盖了宅基地专用章,谁家也不愿意找麻烦,都愿意相安无事,还是以稳定为好,现农村不公平,是可以征税的,毕竞以前交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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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农村房屋必须遵循“一户一宅”的规定。当然现实当中,因为各种原因,往往农村里一户多宅的情况又很普遍。现在农村有很多农民都是一户多宅,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因此很多农民朋友都担心自己如果是有多个宅子的话会不会影响到自己家的拆迁补偿款的领取?会不会甚至拿不到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6]191号)提出: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明确了某些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存在的,并且可以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所以说,如果直接将所有的“一户多宅”都当做违法行为不予补偿,对于很多被拆迁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借机侵犯被拆迁户财产权利的嫌疑。


一、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比如一户农民有两块宅基地,但是两块宅基地的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也就是说没有超过当地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一户多宅”是合法的,确权时应当认定为一处宅基地来确权登记。

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比较混乱.现行立法对户的内涵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一户多宅\"现象较为突出.房屋继承后,\"地随房走\"原则的贯彻,促使\"一户多宅\"现象更加严重.宅基地使用权获得后,有时并不立即建造房屋,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与建造房屋的目的相脱离.作者认为,法律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房屋的建造之间规定一定的期限.农村因继承房屋而能否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体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农村一户多宅拆除怎么补偿?


1.现金补助

这个补助主要包括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和集体住房补贴价,一户多宅的情况下,房屋还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因此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获得一定的现金补偿。而宅基地补偿价格是按照法律规定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的,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


2.产权互调

这种情况是指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下,村民通常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


3.自愿退出

如果农户朋友自愿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和宅基地复垦等,国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当然这主要是针对通过合法买卖或者继承等原因产生的宅基地。

总的来说,农村“一户一宅”是现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一户多宅”现象是不被允许的。但事实上,“一户多宅”现象在大多数农村地区都还是属于比较常见的,这也算是一种农村常态,如果国家想全面禁止所有的这种现象,很多农友家里都会因此受到利益损失。不过,从上文中大家应该可以看出农村“一户多宅”还是有合法化的地方,如果你属于以上合法情形中的一种,那么你家的一户多宅就不算违法。

也就是说,这样的“一户多宅”进行合法确权后,在遇到征收拆迁时,应该按照正常标准进行补偿。


二、因农房继承、赠予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有的情况是因为上一辈去世了把农房留给了后辈,像这种因为继承或赠予而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权登记的。

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并不影响宅基地农房的继承。因为地随房走,房子可以继承,但房子不能搬走只能在地上,那么这块宅基地也只能跟随房子一起转移。这种情况拆迁时也不能一刀切认为是违法不予补偿。


三、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宅基地是不允许在村集体之外范围交易的,但是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比如一农户有多个儿子,儿子长大需要成家立业,但是又申请不下来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能从村里其他人手里买宅基地,这样的买卖是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一定要签订合同并及时办理相关的权证过户,同时注意跟子女及时分户并做确权登记。


四、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现实中不乏有因为宅基地管理工作衔接过程中出现问题,而造成农户发生“一户多宅”的情况的。比如王先生结婚时分户并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后来其父亲去世后留下宅基地,但是村集体并没有收回宅基地,王先生也同时在使用父亲的宅基地并且办理了审批手续对房屋进行了重建。

这种情况虽然不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但是拆迁时修建的房屋是应该给予补偿的。同时,如果王先生家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要求分户确权登记,登记后可以享受安置。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但是因为现实中产生的复杂原因而存在的“一户多宅”不一定都是违法的,对于可能是合法的“一户多宅”应当区分处理,甚至应当确权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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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农民小席,感谢提问!

其实,在农村一户一宅的相关要求及规定是土地确权政策的一部分。所谓的一户一宅,就是在农村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的一户人家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不能再有其他的宅基地。

所以说,自土地确权以后,一户多宅的现象不予发生,而多出来的宅基地就会被村委会收回,归为村集体所有。不过,有的地方可能会有点补偿,但绝大多数没有补偿,直接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土地确权政策是将农户的基本农田以及宅基地明确的登机造册,然后分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且禁止在基本农田内修建房屋。

所以,在农村往后对土地和宅基地的管理更加严格,再就不能有一户多宅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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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是指一户人家拥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的住宅情况。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主要有,合法继承、合法赠与、违规买卖、违法修建,还有一种情况是一户一宅规定实施之前修建的一户多宅合法宅基地等。

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

对于来源合法的一户多宅多出的宅基地。

《物权法》规定,房屋是个人合法财产。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处置个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合法房产占用的宅基地,在房屋具有居住使用价值的条件下,村集体不能无偿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居住使用多余的宅基地、可以有偿将多余宅基地合法转让、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不原转让给他人的多余宅基地,直到房屋失去居住使用价值时,按危房无偿拆出,并按规定恢复成耕地。

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合法宅基地应当给予确权登记,被依法征占的,权利人应当依法获得各项经济补偿。

对于来源不合法的一户多宅多出的宅基地。

违规买卖的一户多宅不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成员之间合法转让。所谓合法就是转让行为要符合一户一宅规定,违规转让的宅基地不得过户登记,不能办理使用权证书,房屋遇征占拆迁,一般赔偿房屋拆出损失,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违法修建的一户多宅多出的宅基地,对于违法行为不严重的违章建筑,一般采取罚款和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形式允许合法化。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违章建筑,有可能会被依法强制拆出,即使不被拆除,也无办办理确权登记,遇征占宅基地使用权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总之,无论是合法来源的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还是违法来源的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都允许通过合法转让形式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宅基地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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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怎么办?

在我们村,一户多宅很常见,一般都是老人和孩子分家住,但户口并没有分开,老人在路边盖个小房子,这样就属于违规的,对于这些房屋,村干部也做了思想工作,陆续将这些多余的住宅拆除了。

如果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因为家里有多个儿子的原因,此时就需要及时的办理分户手续,这样才能确保宅基地的合法化。不过分户也需要有一定的条件,首先就是年满18周岁,其次就是经济独立才行,这样的多子女家庭才能准许分户。

当然我们村也有一些人家则是因为建新未拆旧的原因导致的一户多宅。在其他的地方建造新的住宅,但原有的宅基地却没有拆除,反而让老人在其中居住,这样也就会产生一户多宅的现象。对于这些房屋,按原则应该要拆除,但很难实施下去,因此很多地方则是收取了一笔占用费,对那些多余的宅基地收取费用。

如果不想交这笔钱,那就可以将宅基地退还给村集体,此时就可以获得一笔补偿款,让农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或者将其进行转让。不过在转让的时候,需要确保对方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在村委会和2/3以上村民的准许下才能合法的进行。

当然如果是因为继承而产生的一户多宅,此时是可以合法使用的,不过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不然就会被收回。此外,如果是那些破损的危房,村干部也会做通农民的工作,对房屋进行拆除,这样才能避免宅基地的荒废。农民如果有处住宅,还是想办法将其转让或者退出,不然留在手里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大家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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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农村一户多宅的现象应该说不在少数,在现行的政策中,农村的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而且国家鼓励在农村房屋建设的时候提倡“拆旧盖新”以及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民们对这几种方式并不“感冒”,所以这种一户多宅的局面在农村依然存在。那这多出来的宅基地到底该何去何从呢?

咱们先一起来看一看农村一户多宅形成的原因。

农村之所以形成一户多宅现象,与过去农村宅基地审批不是那么严格,农民的手头宽裕了,就想重新盖座新房,改善一下自家的居住条件。或者是以孩子的名义审批宅基地,或者是以房屋老旧,重新建新为由,审批宅基地。这样一来,村民就会在新审批下来的宅基地上盖起了新房子,等到完工可以居住的时候,就搬进了新房。然而并没有拆除原来的旧房屋,时间一长形成了现在一户多宅的局面。

还有的村民是继承了上一辈老人的老宅,而这部分老宅大多属于建设年代久远,房屋老旧,无人居住。而自己已经有了一处或多处住房,于是老宅便空闲下来,这也是农村形成一户多宅最为常见的原因之一。

村民不愿根据国家提倡的有偿退出宅基地的原因

国家鼓励一户多宅的村民有偿退出宅基地,因为这些多出来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私人财产,而宅基地的使用权归村集体,这些房屋只允许修缮,不可以翻建,等到房屋损坏或自然倒塌之后,村集体将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些建了新房的村民,并未将旧房拆掉,一部分村干部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出于“老好人”,也并未监督执行。但大部分村民之所以不愿有偿退出空闲宅基地或者建新房后不愿拆掉旧房,就是看到现如今有的地方新农村改造搬迁,一处房屋置换一处楼房,或者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补偿。在这种形势下,很多人也希望自己空闲的宅基地将来能够为自己带来好处,舍不得退出。

如今,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而且农村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买卖方面也有很多的限制,只能卖给本村尚未达到一户一宅要求的村民,除此以外,其他的私下转让和买卖都是违法的。而且,国内有的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超出当地宅基地标准的部分按平方征税的政策,往后空闲宅基地留在自己手里只能成为一种负担。如果空闲宅基地实行征税政策,相信很多村民不会再保留空闲宅基地的。对于多出来的宅基地,你认为应何去何从?欢迎各位朋友留言参与话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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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农村宅基地政策是“一户一宅”,也就是说在农村一个户口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有多处宅基地那就是违法的,但也不是说全部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事实上,在土地确权过程中还是允许部分“一户多宅”合法存在的。那这些分别是什么情况呢?因继承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可以确权登记的,虽然说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属于遗产,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却是农民个人所有的私有财产,如果上一辈离世后,后辈继承上一辈财产,而继承房屋宅基地必然会跟随房屋一起,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一户多宅是可以确权登记的。

因成家立业就需要房子时,村集体没有多余的土地可以批给你然你建房子,这时候就只能通过私人买卖。而你的户口又和父母在一个本上,这种情况下就会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这个时候,就可以申请拆户,这个只要符合条件都是可以进行拆户的,拆完后,这个多出来的宅基地就不属于违规的,也是可以确权了。

还有就是多出来的几户的宅基地的总面积小于一户确权的面积时,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也是不违规的。这几处住所都被认为是合法,也会给予确权,但这和情况在农村不常见,大部分都存在超占面积。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的“一户多宅”多出来的宅基地是合法的可以确权,其他情况下的“一户多宅”,都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把多出来的卖给同集体成员,或者如果你不愿意买的话,这时候就要交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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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的存在,确实存在一户多宅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侵害了村集体和其他村民的利益,显失公平,应该抓紧解决。

产生一户多宅的原因。八十年代初期,农村兴起建房的热潮,多是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一个家庭能够建造一处房屋就已经倾其所有了,也就没有出现一户多宅事情的发生。

但到了九十年代,富裕起来的农民还没有到城里买房的意识,只知道在老家再建一处房屋,说是给孩子建得,其实就是把钱换成不动产。那时宅基地审批不够严谨,只要想建房,多少都会有办法解决。

有一些村民私下买卖宅基地,不管自己是否符合条件,只要给了钱,宅基地就是自己的,也不去做变更登记,随便签个合同就完事,有的甚至连个合同都没有。这种现象在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显得尤为突出。

有些村民是因为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变成一户多宅。父母去世,留下的房屋几个兄弟商量一下,其中一个儿子要房屋,给其他兄弟一点现金补偿一下。

解决一户多宅的方法。按现行政策一户多宅农户应该无偿退出多占用的宅基地,退出宅基地也就意味着拆除房屋,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农村工作的和谐开展,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现在农村宅基地开始确权,确权的宅基地必需符合一户一宅的政策,完整的宅基地使用证是集体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的统一体。

一户多宅的农户只能选择符合政策的宅基地办理使用权证,多余的宅基地因为缺少资格权,只能确权房屋和有限的使用权,就像是非本村村民的住宅户一样。

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意味着房子不能改建翻建扩建,等哪天房屋倒塌无法居住,这块地也就与你没有一点关系了。遇到村庄整体搬迁,补偿费也只是房屋的实际价值部分,没有土地使用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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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一宅这是政策上的,但实际操作并不是那样容易进行的。为什么呢?

一,政策未规定一户多少平方米

有的农户有五间房,加上围墙就达1000多平方米,可以继承他家好几代人建房。而有的农户因祖传原因,一家三四兄弟挤在一间房,人均不到十五平方米。但很难实现集体会分房,集体也不可能强行要别人的房来分给你。所以想有宽松充裕的房还是用钱去买。

二,集体大多没有空余的土地

自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几乎把集体所有的山,地,田都分给农户了,新增人口无法新增地,死了人口山田地仍归其家所有,那有什么房屋地呀,所以指望集体分房地可能还得等到候年马月才行。

三,广大农村大多讲道德

如有的人家其子女读书升迁到了外地,农村的房是空房,就是经风雨倒垮了,你也不能直接去建房,得经他家人同意才行,而同意就得支点钱的,否则你就别想进去建房,这就是农村的传统道德,也就是理,不讲理在农村是行不通的。

所以在农村大多是按地方习惯去做事,否则村里的矛盾很大,鸡犬不能还说什么美好乡村?所以在农村凡事要三思而行,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