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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十几户都同意了,只有一户不同意,我们的道路、其他一些公用设施能拆么?

2020-10-24 11:01阅读(70)

村里拆迁,十几户都同意了,只有一户不同意,我们的道路、其他一些公用设施能拆么?公共设施属于大家集体的财产,如果不拆,那我们走后,这个钱可定也要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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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是为了发展才进行,比如修建县道、省道等进行的一些征房、征地,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按程序原则进行依法拆迁,不能暴力拆迁。大多数人同意拆迁是因为拆迁补助标准达到你们预期的目的才同意拆迁,而只有一户不同意是因为没有达到其个人期望,所以不同意拆迁。现在村里其他户要按村集体资产的名义对其约束这是不合理,也不能以多数人的意见去侵害他人应享受村集体的利益,更不能做出断水、断电等行为。正确做法:

1.需要对其做思想工作。

2.告知拆迁后的好处。

3.告知其拆迁补助都是一样的标准。

4.政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总之,无论怎样不得强行拆,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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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是为了发展才进行,比如修建县道、省道等进行的一些征房、征地,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按程序原则进行依法拆迁,不能暴力拆迁。大多数人同意拆迁是因为拆迁补助标准达到你们预期的目的才同意拆迁,而只有一户不同意是因为没有达到其个人期望,所以不同意拆迁。现在村里其他户要按村集体资产的名义对其约束这是不合理,也不能以多数人的意见去侵害他人应享受村集体的利益,更不能做出断水、断电等行为。正确做法:

1.需要对其做思想工作。

2.告知拆迁后的好处。

3.告知其拆迁补助都是一样的标准。

4.政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总之,无论怎样不得强行拆,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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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为什么不愿意拆迁搬迁,考虑过农民的难处吗,农民还是回到原来的地方种地,往返十几公里,打的粮食放哪里?农机具放哪里?农民住楼房了,费用太高,水,电,暖,气物业等,都要交费用,新农合,养老保险,农民一亩多地,按一千元一年就是一千元,这些费用加起来是多少呢?住楼费用高,农民负担不起,在农村能过,住楼不能过,在农村能省吃俭用,住楼房不好过,所以有人可能不愿意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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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城镇化严重,各地都在大拆大建。这包括政府拆迁,开发商拆迁,不还在城市还是农村,要发展就得拆迁,单拆迁就难免会出现钉子户,这问题怎么解决呢?

参见我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不能通过村民会议进行解决,你们 可以去被告所在的区或者县(其实也就是你们所在的区或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法律规定是不能强拆的,只能协商解决,一切都得依法办事!但各地都有例外,强拆事件都屡见不鲜,原因不外呼就是钉子户不满意补偿,想多要个钱罢了,一个想多要,一个不愿意给,这就有矛盾了,当然能商量更好,商量不了了!你们懂得!各地新闻上这种事太多了,总不能为了你一家的利益,损害了全村人的利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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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不同意,翻不起好大的浪,只需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召开大会表决同意后,即可拆除公用设施。

这是曾在农村从事过征地拆迁工作的笔者,结合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的实际,给出的答案。

第一,村组里的道路等公用设施,不是私人财产,村民个人无权进行处置。

公用设施姓“公”,不姓“私”,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哪怕是具体到某一户的道路,只要集体出了钱、上级给了补助或是大家共同出资出力了的,不是完全由农户自己出地出钱出力修建的,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

公用设施姓“公”,其处置权在于集体,村民个人无权处置。比如,大家共同出地、出力、出钱或上级出钱修建的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不能因为主要是某个村民在使用或使用的效率较高一些,就成了该村民的私人财产,该村民就可任意进行处置。

第二,按村民自治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就可实施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即可,同时按要求作好会议记录。该条款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有法律在手,咱按法律的规定来,咱怕谁。表决通过后,要及时做好拆除工作,必要时可联系当地拆迁办、派出所进行拆除指导,确保拆除顺利进行。拆除后,及时按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做好拆除补偿的分配工作,只要分配方案一通过,不同意拆除的那一户领不领取补偿是他自己的事,大不了村里或社里将他那一份补偿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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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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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拆迁可能因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如果不拆迁的话,就腾不出工程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土地,所以工程项目要想尽快的落地实施,必须要先把征地拆迁工作给做好。

不过拆迁讲究的是你情我愿,一方不同意,拆迁工作就无法完成,有些农户觉悟高,为了发展大力支持拆迁,但是也有些农户思想认识不到位,不愿意配合拆迁,甚至甘当“钉子户”。

拆迁遇到“钉子户”是比较头疼的,他不愿意你也不能随便强拆,只能不断的给其做思想工作,尽最大努力取得他的理解支持,思想工作能做通,皆大欢喜,思想工作做不通,他实在是不愿意拆,就只能放弃,让他去当“钉子户”。

遇到“钉子户”没办法,但是对于集体的道路等其他一些公用设施还是很好解决的,一般不需要征求他人意见就能拆除,毕竟公用设施是属于集体的,集体在拆迁时连这点觉悟都没有就说不过去了,不过拆集体的公用设施也需要照价补偿的。

在日常征地、拆迁时,对于集体的资产好处理,比如在征地、拆迁时,会先划定一个范围,范围内属于农户的土地和房屋补偿给农户,剩下的都是集体的,补偿给集体,入集体账户。

“钉子户”不同意拆迁拿他没办法,因为房子是他的私有财产,不经他同意是不能拆除的,但是道路等一些公用设施拆除他同样无权干涉,公用设施不仅可以拆除,甚至拆除之后还可将他给围起来,就连断他的水、断他的电都可以。

总之,想当“钉子户”就让他当,对于道路等公用设施可以随便拆除,不过也得照价补偿给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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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按道理来说这些公共设施,是不会被拆除的。

现在拆迁国家有规定对拆迁区域内,有个别人难以与征拆方因补偿标准达成打协议,而坚持不拆房户原称“钉子户”。现称“钢钉户”。他们的怪持给征收方工作带来极大阻力,对征收土地的开发实施造成严重延迟。拆迁工作都由地方政府成立的征拆组织操作实施,别以为他有一定的威慑性和强力性,其实他们也不能对拆迁工作未完成区域,道路,水电等公共设施进行拆除。这是我们有过经历的。

对于我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和尊重应该高兴与感谢。

但有的地方好像有人会玩些阴招。趁你家没人时搞破坏。往锁孔塞口香糖啊,破坏个人供电线路和设备呀等手段。给你的生话制造纷扰,让你在不甚其烦下接受条件。

所以说公共设施按理是不会被拆除。

最后建设拆迁条件确实无法接受的话,可通过法律途征来解决。拆迀里这种流程也是有的。

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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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原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每次中央的重大文件和国策,都是以多数票赞成的形式,形成的决议。

村子里的农户都搬走了,就剩下一家农户卡在那里。占用那么多的公共资源,纯粹是浪费。难道他比党的组织原则还要高?



对于这类钉子户,现在是和平年代。假如是战争年代,根据军事需要征用的民房,如有胆敢违抗者可格杀勿论。任何一个军事指挥官,是不会因为你一户的利益,来影响整个战局的。

所以,对于这个农户要先做耐心的思想工作:以大局为重,拆掉不用的公共设施,可以恢复一部分耕地。挖掉不用的道路,也可以恢复一部分耕地。使大家都能多分耕地,共同受益。不要因为他一户的利益,而影响大伙的利益。



公共设施是为大家的生活方便而建立的。维护它的正常运转,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人们都搬走了,不在享受公共设施的服务了。而产生的那些费用由谁个来出呢?所以,对于那些公共设施来说,它们已经完成了使命,在那里已经失去了作用。把它们拆掉安置在别处,还可以继续为人们服务。

农村现在仍然有一些人,为了自己在拆迁的时候多要点钱。绞尽脑汁的找出各种借口,不惜用敲诈的方式敛财。什么不义之财,只要能装到衣兜里的钱就是他自己的了。象题主说的这户人家,有可能就是这类人。



村庄的整体拆迁,与征地拆迁是有区别的:征地拆迁含有一些开发商的利益在里面。

而村庄的整体拆迁,则可能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建设需要,要求村庄搬离到安全地带。比如:一些大型水库的建设,需要一些村庄搬离到安全地带。如果,一户不愿意搬离,为了你的安全政府会强行你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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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村集体投资兴建的道路和公用设施归全体村民共同所有并共同支配和使用,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对此都无权干涉和阻拦。因为题主并没有描述清楚村民为什么在拆迁后还要拆走道路和其他一些公用设施的原因,所以本人就以常规性的问题进行解答。

第一点,即然村集体已经决定全体辖区内住户一并进行拆迁,并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都同意了,道路和公用设施对于开发方来讲,也应该一并估价赔偿才合乎有关的法律规定,因为即使村民将这些拆迁走了也已失去了它们原有的使用价值,特别是道路拆除后的重新利用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村民同意了开发商的赔偿原则和条件之后,可以由开发商去自行处理而村民完全没有必要为此烦心。

第二点,退一步来讲,对于这个问题也可以有三个解决方案可供选择。

一是村民与开发商万一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可以请求政府出面协调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民事赔偿的诉讼。

二是如果村民与开发商达成了道路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赔偿协议,并且协议成功道路和公用设施由村民拆除重新安装使用,那么全体村民就完全有权利进行拆除,不同意拆迁的那一户人家可以留下他应得的那一部分供自己安排和使用,因为毕竟他也是集体的一员,集体财产也有他一部分使用的权利。

三是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并没有强制不愿意拆迁那一户人家拆迁的权利,开发商也没有要以此为要胁拒绝村民所有赔偿的理由,让全体村民去强迫那一家拆迁的权利,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必须要明确,只有通过向法院诉讼来寻求解决的办法。

总之拆迁问题是影响到居民之间安定团结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在这个事情的处理上我们已经吃尽了苦头,所以对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慎重而行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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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拆迁没有公平。必须一个愿卖一个愿买,双方同意才是交易。什么是自由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