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你有何评价?正因为如此,该公司所有员工上至总经理,下到前台接待,没有任何一个有无
你好,我是企业里面的HR,恰恰负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工作,你说的这种事情在我看来本来不应该是一个问题的。但从你的问题以及描述里面来看,这种事在你们公司是个大问题,我很理解但又想不通。
我理解的是,很多公司都这么干,不独你们一家。我想不通的是,你们公司上上下下那么多人,从员工到总经理,都不敢就两次合同到期续签一事表态,任由公司董事长决定怎么聘用,公司是有问题,但你们员工也有大问题啊。
公司的问题很明显,就是有关合同到期续签及辞退的事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涉嫌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你们员工的问题就在于,没有一个人敢于跟公司说不,敢于维权。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公司这么大胆也是被员工惯的,所以你们员工也确实自身有问题。
我这么跟你说吧,公司所有员工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程序和规定,应该是由你们员工向公司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也应该这么做的。
但反观你们公司的做法,或者看看你们员工的做法,都没有任何主动的意识,都是被动的等待公司的决定,结果呢,公司要求你们两次合同到期的员工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劳动法规的。难道你们员工都不知道吗?就算你们员工不懂法,但个部门的领导甚至总经理,他们不懂吗?肯定知道的。可那又怎么样,知道是一回事,敢不敢做又是一回事。
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一事的做法,我就说一点,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主动辞职再重新应聘,如果员工不辞职被公司辞退了,员工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这个事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律诉讼,员工铁定赢。
试想一下,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公司还敢这么大张旗鼓理直气壮的要求你们员工主动辞职吗,还敢对不辞职的员工辞退吗?如果所有合同到期的员工一起投诉公司,那你们老板就赔大了,我敢保证让老板赔大一次,终身都不敢这么对待你们合同到期的员工。因为公司对你们每个员工都要赔钱大几万甚至十数万,老板还不心疼死,绝对不会再这样对待你们员工的。
所以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我只能说公司和员工双方都有问题。公司是明显的违法,而你们员工又不敢跟公司叫板,助长了公司违法的气焰,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得了大便宜,你们员工吃了大亏,尤其是那些照着公司要求辞职还是失业了的人,简直亏得一塌糊涂。
总之,你们这个公司,如果员工不敢站出来跟公司大声地说不,不敢跟公司大胆地要求应得的权益主张,那么这种违法行为还将持续下去,一直持续下去。如果有任何员工不想这样被公司“牵着鼻子走”,那么就按照我说的方法去做。
首先,当合同到期的时候,公司要求员工主动辞职,然后重新应聘,这个时候员工大声、大胆地说不,不主动辞职,反而要求跟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员工要做好证据搜集的准备工作。有两份固定合同原件最好,如果没有合同,那就要收集其他的证据,比如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牌工服、考勤、工作照、工作群有关自己的工作事宜以及其他证据资料。
第三步,当员工跟公司表态了不主动辞职,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肯定会遭到公司的拒绝并且被强制辞退,那么员工必须收集被强制辞退的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者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然后去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指明公司违反的具体的哪些法律条款,然后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这个思路执行下去,就是你们员工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最好做法。如果有员工敢这么做,只要有第一个,就一定有第二个,当越来越多的员工敢于用劳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候,你们公司就不会这样做明显的违法事情了,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员工的行动倒逼公司的改变。
综上,我想说的是,你们公司对待员工合同到期的做法,指望老板主动改变是绝对不可能的了,唯一能改变公司的机会就在于你们员工。所以,公司的坏毛病是你们员工自己惯出来的,也应该由你们员工自己去打破和拆除。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经验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启发。最后我想特别说一点,跟公司对着干确实非常难,需要有精力和财力,也需要有胆略,如果员工不具备这些条件,那就接受公司的要求吧,不必“鸡蛋碰石头”,这种事留给那些有能力的“硬茬”去干吧。
先看一下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赔偿的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再看一下经济赔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和员工续约,还要求员工主动辞职,这显然是违法行为。
但是现实中违反劳动法的公司有很多,比如加班没有工资,辞退员工没有赔偿,不给员工交社保。等等。
企业之所以这么明目张胆,就是因为很多员工不愿意去走法律仲裁,因为担心自己一旦申请仲裁之后,即便拿到赔偿,也可能在所在行业圈子里被拉黑,不容易找到工作。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并不希望招一个与所在公司仲裁过的员工。
还有的员工明知道公司加班不给加班工资,不交社保等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也不愿意选择仲裁,因为担心因此失业。
而企业也恰恰是利用了员工这种心理及顾虑,因此更加肆无忌惮。
如果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要求员工重新辞职应聘。从企业角度来说,当然是希望员工始终保持工作热情,并且不断提升自身。并且如果说公司没有重新聘用员工,也因为员工主动辞职而免于赔偿。
这个时候员工一定不要主动辞职,哪怕被辞退,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如果员工都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企业就不敢再做违法行为了。
让员工有危机感这是对的,但仅仅只是通过让员工通过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危机感,这就是第一傻。
因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并不代表就是铁饭碗,就算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想要辞退员工,也同样可以辞退,唯一不同的是在同等条件下,会优先不辞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所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会让员工有在公司里万事大吉的想法。
讲求艰苦奋斗,不养懒人不养闲人,要的不是要员工辞职感念公司,而应该靠的是制度,公司用这样错误的管理方法,这是第二傻。
员工能不能艰苦奋斗,主要还是看自己的付出能不能获得同等的回报,任何制度上的设计都不足以撼动这一元素,让员工辞职只会让员工增加不稳定的因素,甚至有些员工还会产生逆反心理,以致消极怠工,反正都是要辞职的嘛,何必那么较真呢?
但如果让员工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挂钩,相信没有一个员工不会努力奋斗,因为公司好个人就会好,与其想着堵住员工,不是去引导员工。
单位用让员工主动离职,不离职就辞退的方法逼迫员工,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这是第三傻。
如果员工不主动辞职,那么公司就会辞退,这有很大的劳动风险,因为非法辞退员工,是要赔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碰上较真的员工,坚决不自己辞职,等着公司辞退,最后找公司讨要补偿,一个人如此,接着会有更多的人如此,到时候公司收拾乱摊子都难了。
所以,我觉得这样的公司挺傻的,可能老板是被一个不懂行的HR给坑了。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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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我是多年从事劳动人事的工作者,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公司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要求所有员工一律辞职后再重新应聘,不辞职的就辞退!其目的有两个:
一是员工主动辞职后再厂重新应聘,等于员工主动放弃了前面两次劳动合同工龄的经济补偿金权利。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员工主动辞职企业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员工主动辞职前面所有的劳动关系即终止。而重新应聘后则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又从零开始计算,很显然企业使用这种方法后,使所有员工前面的工龄自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以后因企业原因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也只需支付员工重新应聘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企业不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员工前两次劳动合同工作年限的补偿金。
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员工与企业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如员工无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后 ,就给未来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带来较大的麻烦 ,很有可能在合同期内造成违法解除而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鉴于上面分析的情况,企业在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会千方百计想办法,规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又为以后企业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增加主动权和合法性。站在企业的立场,对于企业来说的确应该是是一种万全之策!
但企业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侵犯了员工的利益,损害了员工的权益!员工在这种情况下:
一是向当地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反映此情况 ,要求劳动执法介入协调;
二是向当地工会反映,要求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个人建议员工切勿直接去找企业方谈判,否则 ,企业方极可能会即使给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也会不与带头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就导致带头的员工为其他员工争取了权益,而自己却因此失业的不利局面!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感谢关注!
这不能不说你们的董事长太“懂事”,而你们公司那么多人居然都没有一个人站出来发声,而是一味的任凭董事长胡作非为,这也真的太可悲了。
这也真是验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为了更好的分析董事长为啥这样做,它究竟又有何目的,我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通常是两三年一签。如果劳动合同连续签2次后,再连续签第三次就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为了避免和员工连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哪怕签的仍然是固定期限合同,但在法律上也将会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而且在与劳动者签订连续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公司应该明确告知员工,这次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否则公司便是违法行为。
当然除了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之外,否则即使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合同,一旦发生劳资纠纷,这份固定期限合同也会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所以,公司董事长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所带来的风险隐患,因此并要求员工签满两次合同之后必须辞职,然后再重新应聘。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连续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故意造成劳动合同的中断。
在第1点我已经分析了连续两次和连续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形成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关键。
那么固定期限的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在发生劳资纠纷的时候,在经济(补)赔偿上肯定是会有很大的区别。
在这里我为什么说的是经济补偿?
主要是因为固定期限合同,只要到期之后,用人单位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年1月的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因此通常来说,像这种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是不会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毕竟违规解除劳动合同将会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
举例说明一下,假如题主在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是三年期限,连续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与劳动者继续签订,那么用人单位只需为劳动者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假如题主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公司违规强制解除,那么公司就将为题主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用人单位白白的送劳动者一年的工资待遇。这样的好事情,没有哪个老板会心甘情愿的这样做。
所以固定期限合同通常都是等到合同到期,然后停止继续签订,只为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便可以合理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
为什么我说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通常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合同到期的时间限制,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者。
一旦随便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者,用人单位将会为其支付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举例说明一下,假如题主在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那么第3次劳动合同就应该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提出的合同依然是三年一签,假如公司在第9年底的时候想要辞退劳动者,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劳动者支付1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让员工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先主动提出辞职,然后再予以应聘,那么同样在第9年底的时候,如果老板想要辞退员工,那么老板只需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顺利的打发走劳动者。
这样一笔账大家应该很清楚的计算出来,就因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最后辞退员工的时候,会相差15个月的月工资的差距。
你说老板还不会算这样一笔账吗?
客观的说,老板这种做法并不违违反劳动合同法,只能说这种老板太“聪明绝顶”了,将劳动者算计得牢牢的。
那么作为职场工作中的劳动者,也应该理性的面对这个问题,应该反过来计算一下,自己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自己不辞职,等待老板不与自己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支付给自己连续两次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先辞职再应聘,可能被老板辞退的风险与经济补偿。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我在这里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题主的劳动合同是三年一签,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也就是题主工作了6年,等待公司不予自己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提出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假如题主先辞职后应聘,老板借机不与你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那我们岂不是白白的损失了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即使老板在我们先辞职后应聘时,签订了第3次劳动合同,如果老板在我们第3次劳动合同到期的时候,不在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呢?那我们岂不是只能得到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所以我在这里强烈的建议题主和你的同事应该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之后,坚决不予先辞职后应聘,而是等待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先支付给自己这两次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我们自己的经济利益。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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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两次合同期满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公司这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理念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很多员工很难接受这样的规定,很多企业都不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劳动法,贵公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有以下原因:
1.最大限度的降低用人成本。
一方面,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主动辞职,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对于工作能力有限或工作不努力的员工不再聘用,也不用为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留下得力干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人力开支。
2.规避用人风险。
公司铤而走险的通过违反劳动法来规避用人风险,签订两次合同后让员工辞职不需赔偿,如果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故辞退会支付更多经济补偿金。
公司这么做,的确非常不道德,劳动者也不能坐以待毙,也要理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主动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改善不合理的用人机制。
凡事都要先礼后兵,先心平气和去协商,如果协商后结果一致,皆大欢喜;如果协商后,公司不管不问,劳动也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2.如果公司有损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
向有关部门反应公司的真实情况,劳动部门核实后会责令公司整改,严重者会处以罚款或被记入失信名单。
3.找新工作。
如果有更好的去处,要远离这样的公司,找好工作后,办理离职。
总之,劳动者也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如果有更好的去处,也可以另谋一份好工作。
首先说公司之所以要求所有员工两次劳动合同期满时一律要求主动辞职重新应聘,不辞职就辞退,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和员工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其次公司之所以要求两次劳动合同期满以后,要求员工主动离职,原因就是为了不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这样的企业老板所不知道的有两个核心要点,第一就是只要企业和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包含两次)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就是如果员工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不主动辞职的话,企业方就予以辞退,而这种辞退企业方也是需要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方提出不续签的话,就需要给员工按照该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一年计算,在六个月以下的按照办个工资计算。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当员工遇到这类问题的时候,首先不要自己提出离职(因为你知道提出离职以后,下一步企业企业是否会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如果企业方不同意的话,那就让企业方将你辞退,同时如果企业方辞退你的话,有正式的辞退文件当然更好,你可以将这些辞退文件和劳动合同一起带着,直接去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仲裁,要求企业方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方没有正式的辞退文件也不要紧,带着劳动合同以及工作交接单和你的工资条或者工资卡中的银行收入流水证明,以此来证明企业按照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和认同到期以后,如果企业方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是必须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则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疯了,公司老板,高层都疯了,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该出面管管了,把他们都送到疯人院去算了。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和员工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后,再次签订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本题中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是为了规避与员工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采取的违法措施。
因此,您们员工最好不要自己主动辞职,否则是没有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辞退员工,被辞退的员工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从题主提出的问题和补充说明来看,贵司这样做确实不厚道,下面我们来分析用人单位这样做的原因:
就像题主的补充说明所描述的那样样,让劳动者没有一份终身合同,时刻负激励着员工为公司高质量付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类合同没有终止期限,只要不出现特殊情况,可以长期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这种劳动合同,企业很被动,员工的工龄会很长。
因公司所有员工都重新入职,劳动合同期限都不会太长(估计就2年左右的期限),这样用人单位如果想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因无法经营而破产清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方式,成本可以减少很多。
针对此种情况,作为劳动者的我们,可以怎么做或者能得到哪些补偿,汇总如下:
如果还想在公司工作,我们可以怎么做?
1、提前收集好相应的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单之类的证据;
2、如果公司有工会,可以匿名向工会提出企业这种做法存在的问题;
3、匿名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此类情况,由政府机关单位出面协调,改变董事长的这种思维方式。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我们劳动者能得到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五项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续签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可要求企业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
以上是笔者的个人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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