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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宁可把房产名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也不愿意落在配偶身上,意味着什么?

2020-10-21 18:31阅读(60)

有人宁可把房产名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也不愿意落在配偶身上,意味着什么?:如果这事放在2016年以前,确实有伤夫妻感情,但至从出现了”杭州女孩房产继承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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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事放在2016年以前,确实有伤夫妻感情,但至从出现了”杭州女孩房产继承案“后,这样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

继承之路太漫长

杭州女孩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10多年前过世,母亲在2016年也过世了,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了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

按理她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所有的财产,都应该由她来继承的,可是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房产原先是登记在父亲名下,过世的时候小丽还未成家,因此也就没去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母亲也走了,她的孩子那时已经两岁周岁了,在过两年也要上学了。

房管局拒绝办理

而父母留下的这套房子正好是学区房,她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结果她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人家说,仅凭这些东西没办法办理过户,要她出具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判决书,才给办理。

公证处遇到难题

公正处要她把父母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才能给办公证,可是她家亲戚全国各地都有,而且有的还出国了,这去哪里找啊。

带着这样的疑惑去咨询律师:

律师:小丽你是独生女?

小丽:是的,我爸妈就我一个女儿。(核心家庭关系很简单)

律师:你父母哪一年结婚的?

小丽:好像是1983年。

律师: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

小丽:2003年。

律师:房产登记是什么时间?

小丽:2004年11月。

律师: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

小丽:我爸爸一个人名下。

律师:你爸爸什么时候过世的?

小丽:是十年前过世的,应该是2006年年底吧。

律师:你爸和你妈过世时有没有留下遗嘱?

小丽:我爸没有,我妈生前跟我口头说过,她走后这套房子归我。(口说无凭啊,等于没有)

律师:你爸爸过世时,你爷爷奶奶是否还健在?(这个问题是关键,如果已经过世,事情就好办多了)

小丽:我爸爸过世时我爷爷已经去世,我奶奶还在,我奶奶是我爸爸过世后不到一年过世的。

律师: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几个?

小丽:我爸爸有四个兄弟姐妹。(咱父母辈的兄弟姐妹四个不算多!)

律师: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况,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况、子女情况跟我一个一个说一下。

小丽: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过世时已经过世,我大娘还在。大伯大娘有三个孩子,两个在上海,一个出国了。二伯还在,不过五年前离婚了。二伯二娘有两个孩子,一个在杭州,一个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龙江,有一个女儿。我爸爸和爷爷奶奶过世后,就没怎么走动,姑姑姑父家的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

律师:你妈妈在你爸爸过世后没再成家吧?

小丽:没有没有,我妈一直跟我过。

律师:你妈过世时,你外公外婆是否还健在?

小丽:都过世了。

律师:这套房子,要由你一个人继承,除非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到公证处或者法院明确表示放弃。

房子被分的支离破碎,传说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分房子!为什么会这样哪?

律师分析

1、这套房子是你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你父亲去世,这套房产的1/2属于你母亲,1/2属于你父亲的遗产。

2、你父亲死亡时,有三个继承人,那就是你母亲、你、还有你奶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那么三人平分1/2。因此你母亲在原有1/2的基础上再获得1/6,合计2/3,你分得1/6,你奶奶分得1/6。

3、你奶奶过世后,属于你奶奶的?本该由你爸四兄弟姐妹转继承,一人1/24,但这时你大伯和你爸先于奶奶过世了。根据法律规定,由你大伯和你爸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也就是你大伯的1/24由你大伯的三个孩子继承各1/72,你爸的1/24由你继承。加上前面的1/6,你现在有5/24。

4、你二伯的1/24,根据法律的规定,婚内继承的遗产除非遗嘱指定归个人,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从理论上讲,你二伯离婚后,这1/24应该分成两半,你二伯1/48,你二娘1/48。

5、你小姑姑和小姑父没离婚,因此共同拥有1/24。

6、现在你母亲过世,你母亲只有你一个继承人,因此你母亲的财产全部由你继承。所以你最终的财产继承份额是5/24+2/3 =7/8

如果父母在世的时候能立下遗嘱,或者把房产过户了,哪里还会有这么多的麻烦呢。

不要去计较落户在孩子身上,我们作为父母的,不管有多少财产将来都是留给了孩子,以防万一出现杭州女孩房产案的事,我认为落户未成年身上在合适不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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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孩子永远都是自己的,但配偶却不一定永远是自己的。

二,爱上别人了,配偶就是别人的了,这种现象很多,也很正常。

三,为了保护财产,把财产给予子女,有很多,尤其是关系不好的夫妻。

四,财产总是要给予子女的,只是时间的问题,所以,即使夫妻关系不好,这种做法也容易达成协议。

五,在互不信任的夫妻中,或一方不信任的夫妻中,这种做法更为普遍。

六,当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有异议时,把财产给予子女,也是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

七,离婚时,把财产给予子女,或许自己还可以享用,给对方了,自己就无法继续享用了,也是一种心态。

八,患有重病,害怕对方把财产给了接任者,也是一种心态。

九,害怕对方转移财产,不如提前给予子女。

十,给予子女财产,或是一种无奈,但是有很多,都有各自心态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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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的房产落在配偶名下,那便是对于配偶的赠与。一旦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那配偶至少将分割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而将房产落在子女名下,可能房产最后也是给自己的子女。所以,这个可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普通人的心理接受程度上自然不一样,给子女肯定更容易被接受。

配偶之间是姻亲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

姻亲关系可以因结婚而建立,也可以因为离婚而消亡。血亲关系是通过血脉建立的关系,生理上无法分割,法律原则上也禁止断绝。所以,从关系的形成(建立)或特性来看,血亲关系(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直系血亲)相比姻亲关系来说,血亲关系更加重要,更加亲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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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其实将房产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是有很多好处的,这并不意味着家庭不和谐等负面因素。当然处置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也有不少注意事项。下面将通过将房产落到孩子身上的好处、坏处和通常误区三方面分别叙述。

第一,将房产落在未成年子女身上的好处

1、后续不需要再花钱让子女继承,房屋产权清晰,并且也避免家庭纠纷

将房产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未来可以省去子女再过户的手续。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无论是生前过户、还是身后过户,都至少要缴纳房产评估价格的1%-3%的税费,如果按照一套房100万计算,也至少需要付出1万元以上的税费。特别是父母去世后,子女再继承的方式,不但操作复杂,还容易产生家庭纠纷。所以直接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 产权清晰,减少将来产权模糊、变更的可能性,这样可以降低经济成本,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家庭纠纷。

2、作为子女的个人财产,避免子女未来离婚,房产被配偶分走一半。

《新婚姻法》及《婚姻法补充》规定,不管是子女婚前或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其子女单方名下,都属于其个人财产。即使未来孩子面临离婚,配偶也无权分割个人财产。而如果先登记在父母名下,之后通过买卖或继承的方式再过户给子女,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执行的,没有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将房产落在子女身上的弊处

1、对子女自己购房的现金要求比较高

1)对于父母本次购房来说,只能全款买房不能贷款。因为银行目前要求贷款人和产权登记人必须保持一致,如果未成年子女作为房屋产权人和贷款申请人,银行会对其还款能力质疑,通常不会批贷款。也就是意味着父母本次购房必须全款。

2)对于子女未来购房来说,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了。因为子女名下已经有一套房产了,在购房就不属于首套房了,那么关于首套房的首付比例、贷款利率优惠都不能再享受了。所以子女未来购房的现金压力也会比较大。

2、若父母想要处置子女名下的房产,比较麻烦,甚至可以说无权处置。

1)如果子女还未成年的时候,父母很难处置子女名下的房产

《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父母(作为监护人)只有为子女(作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着想时,才能处分子女名下的房产,所以子女如果还未成年,父母很难处分房产(例如:卖房等)。

除非证明卖房款是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例如用于求学、治病等重大事项,否则即使卖房了子女也有权收回。在实际操作上来说,不动产交易中心会要求全体监护人在转让合同中说明转让目的,进行公证后,才能够顺利过户。

2)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了,父母想要处置子女名下的房产,也必须征得产权人(也就是子女)的同意,并由子女亲自办理所有过户手续。即使有部分手续可以由父母代办,也必须经过委托公证才可以。非常麻烦耗时。

第三,有些误区必须要澄清

1、很多人认为将房产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就可以规避父母在强制执行时,被迫卖房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如果子女名下,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但其名下却有大量价值财产,此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的,一般推定为家庭共有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同样,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父母为规避财产被执行,而“恶意转移财产”的话,父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2、很多人认为将房产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父母就可以多购房。

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通常限购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房产数量。除非子女已经满18岁,可以单独算一个家庭。否则在子女还未成年的情况下,不管房产是放在配偶名下,还是放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对于限购政策下,房产数量的计算方式都是一致的。

希望回答对题主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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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实际上是所有关系中最不稳定的一种关系,夫妻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变数最大,始于陌生人,终于陌生人。

认识一个人,他准备买二套房,为了享受首套房的优惠,他和妻子办了离婚,协议上写了房子归女方,并将房子过到了妻子名下。

结果过了几年,妻子移情别恋,不肯和她复婚,也不肯把房子再过户给他了。他落得人财两空,后悔莫及。为了省那几万块,老婆也跟人跑了,房子也没了。

所以很多人宁肯把房产过给孩子,也不愿过给配偶,其实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夫妻之间的情分,确实变数太大,今天亲密无间,可能明天就会反目成仇。而孩子,是有血缘关系的,打断骨头连着筋,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中国人的传统思想里,总是把亲子关系看得大过于夫妻关系,很多家庭对孙子万分宠爱,到对儿媳却十分提防,生怕儿媳觊觎他们家的财产。所以很多中国媳妇,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个外人。

小宝觉得,既为夫妻,则应互相扶持、互相信任,把对方放在第一位,夫妻关系大于亲子关系,这样的婚姻才是健康的。

那种建立在互相猜忌、互相算计、互相提防基础上的婚姻,并没有什么意思,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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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男的自私自利,

娶媳妇不想有彩礼钱,

娶回家要能干能挣钱,下班回家还要女的带孩子,不然说她懒得死!

全职在家的,带孩子搞卫生,伺候一家人。。然后说压力大,死女人天天在家懒不挣钱!

夫妻几年几十年,房子永远是丈夫的,老婆做的是应该的,呦,免费保姆,生小孩做家务,想离婚,说不定孩子抚养权都休想要。。!

这就是女的一生!

现在女方条件好了,

女的自己,婚前有房,结婚照顾家,上班挣钱买车。。。。

不比以往了,现在平衡的物质条件,要你们男的想不开了,觉得为什么男的做家务?为什么还要高额彩礼?为什么生小孩跟女方姓??凭什么不可以!要知道生活条件都好,结婚付出比你们多,就想不通了吧?!

这就是当代离婚率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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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居住的小区这样情况很多。已经居住近20年了。大多人家所有人名字都上产权证上了。也有一部分是女方和子或女的名字在产权证上。十年前,一个偶尔的机会,我发现我家房产是先生和儿子的名字。那么,我业主都不是,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我要求产权证上加上。加上了。但其中房产的份额还可以调整一次。先生说我俩占百分之一。我没同意。留以后吧。其实,30几年了,我知道了我拼命工作挣钱,颗粒归仓,结果是,对方不想让我占一分钱!没有任何信任!事实告诉了我,我的婚姻是什么质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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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这么做都是无可非议的,不论你我他,都会这样做。我也是一样,孩子只要是亲生的,我们做父母的为他付出啥都可以,啥都可以给他。配偶,和你过日子就是你的配偶,和别人过日子就是别人的配偶,孩子永远是自己的。可以绝对的讲,配偶可能会背叛你,但孩子,永远不会背叛你。我现在两套房子都有贷款,等我还完贷款之后,我就把房子过户到两个孩子名下,让他们共同共有,这也是我做妈妈的一份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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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可靠,今天的配偶尤其不可靠!

而对于子女,是一辈子无法改变的血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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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买房,宁可把房产登记在未成年盖子身上也不登记在配偶身上,这是为什么呢?

乍一听,感觉是夫妻感情不和,互不信任,防止被分财产,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这其中也有一定的法律原理的。

夫妻买房,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则这属于夫妻两人的财产,对于子女而言,如遇父母去世,则子女享有继承权。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如没有遗嘱,对于该房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同等继承。即是说,子女可能只能分到其中的一部分,并不能继承整个房产。从保障子女的角度来讲,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对于遇到突发状况,也能够规避一些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