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以在娘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吗?: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不可以分到土地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在83年分田到户,和92年
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不可以分到土地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是在83年分田到户,和92年第二轮承包之前的当口,在婆家因为没有户口无法承包到土地的,可以在娘家承包土地。本来第三轮承包是在2027年,但中央政策规定再沿长三十年,也就是说要到2057年才重新分配土地。如果你到那时户口仍在娘家,婆家因为你没有户口不给分土地,是可以在娘家分得土地的。也就是说,要等到国家政策规定的时间才能分到土地,而且只能在一个地方获得,要么是婆家,要么是娘家,不可能两处都能分到土地。
宅基地的申请,你必须达到分户条件才有资格。如果你娘家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大大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面积,理论上你可以分户。但是如果你出嫁后从未在娘家居住,在婆家有自家的房屋,是无法申请到宅基地的。
当你决定和丈夫孩子一起在娘家长期生活又够分户条件时,可以向村委会说明情况,申请宅基地,村委会会正常划拨的。有一个更简单的方法获得宅基地,就是购买本村村民闲置的房屋。等拿到房产证后,再申请房子下的宅基地就容易得多。
可以!
我们这里是82年左右分的地,也就是说82以前出生的都有自己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如果户口还在还在村上,地就是她的。
一般女子出嫁后,她名下的土地就归父母了,集体是不会收回的。而父母在老了以后,地就传给儿子。
但现实是,现在很多80年代左右的人不种地,即使女儿的户口在村上,或者她本人就村上生活,她的地还是由父母或者其他兄弟在种着,她最多在农忙时帮点忙。
这里面牵扯比较大的就是土地确权。如果在上轮土地确权种把地确认给女儿,那么这块地的经营权还是女儿的,即使不种,父母也不能把地分给儿子。
这个可以,但很难。
答: 作为出嫁的女儿应该清楚,分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两码事。户口在娘家,代表出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不代表可以分走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
1、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出嫁女来说,出嫁女户口落户在娘家村集体,在娘家村集体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并不是户口在本村集体,就可以随时分配土地,需要等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国家统一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时候,才有资格参与承包分配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是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
2、所谓宅基地使用权对于出嫁女来说,出嫁女户口落户在娘家村集体,有权在娘家村集体申请宅基地批建手续建房子的权利。这个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批准建房手续,并不是村集体免费分配宅基地给出嫁女建房子。出嫁女想在娘家建房,需要娘家愿意给出嫁女一处宅基地,或者出嫁女自己购买一处宅基地,依法向村委会申请批准建房手续,获得批准建设房手续才能合法修建,这就是宅基地使用权。
1、户口在娘家。户口在娘家就可以办理批建手续,如果户口迁到婆家,就不能在娘家申请批建手续建房。
2、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就是说,女儿出嫁后,如果跟娘家是同一个户口本,是不能申请建房手续的,只有跟娘家户口分开单独为一户,自己没有宅基地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建房手续。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法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娘家已经获得自己的承包地,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村集体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娘家也无权侵占女儿的承包地,这种情况,女儿出嫁后有权回娘家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2、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娘家错过了土地承包期,未获得自己的承包地,在父母有生产经营能力条件下,出嫁女是无权分走娘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除非父母自愿分配或者父母去世后有权依法继承父母的房屋和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父母年老不能再种土地,父母的承包地和房产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给儿女,但往往很多农村家庭都只分给儿,不分给出嫁女,从法律上讲这是不合法的。但从很多出嫁女不能跟儿子同等义务赡养父母的客观实际,父母把土地和房产分给儿子也是合理的,作为儿女,享受父母财产必须承担共同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做不到权利义务对等,出嫁女就没资格分走娘家的土地和房产。大家怎么认为呢?欢迎在评论下方发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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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乡镇工作的笔者,结合现行政策和农村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这原本也是不想回答的问题,但看到谬误不少,觉得还是有宣传一下相关政策的必要。
一、关于承包地的问题
由于目前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承包地的经营承包权不变,土地不随人走,土地也不随户口走。针对出嫁女来说,有关承包地的问题,便会出现下列情况,即“有者有之,无者仍无”:
原来有承包地,不管其户口是否迁出,在娘家仍继续有承包地,不能因为出嫁了且户口迁出了,就收回当事人的承包地。
原来无承包地,即使户口未迁出,在娘家依然无承包地,一般说来目前也不可能分到承包地。
二、关于宅基地的问题
宅基地是比承包地复杂得多的问题,既涉及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问题,也涉及“一户一宅”条件的问题,还涉及用地性质的问题。那么,具体到出嫁女来说,要想在娘家申请到宅基地,起码应符合下列条件:
户口未迁出且是农业户口。这样才能认定为娘家集体组织的成员,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身份条件。目前,部分女孩而就学等原因,其户口有可能虽在娘家,但已是城镇户口了,是城镇户口的,就不具备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了。
符合“一户一宅”要求。其一在娘家是独立的农村户口且是无房户,可以申请。其二在娘家是独立的农村户口现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可申请新增宅基地。其三与父母户口在一起,但随着家庭成员的增多(比如添丁进口),原有宅基地面积未达标,可申请新增宅基地。
上述两个条件都符合的,社员大会同意且村里批准同意。
当地有可用于建房的土地(如原有老宅基地、建设用地、一般农地)。不少地方有可能是前三个条件都通过了,临到头却找不到可用于建房的土地,这是因为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都是基本农田(一些荒地、坡地也大多是哟),能用来建房的土地极其稀缺。
最后,提醒一下,城市拓展区、园区发展区等农房建设冻结的区域,即使所有条件都符合,也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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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一.农村耕地调整和宅基地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农村土地确权已基本结束,宅基地确权也已陆续展开,随着形势的发展,尽管对土地政策有所修订,只是对其主要目标任务做了量化、细化和深化,其总体原则和方针没有变。
小结:
1.承包地问题。出嫁的女儿户籍仍在娘家,如果出嫁对象属于农民,且在出嫁对象所属地取得承包地的,不再拥有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不论出嫁对象属农村户籍还是非农户籍,未取得农村承包地的,应该具备户籍所在地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
2.宅基地问题。出嫁的女儿户籍仍在娘家,因出嫁地属于农村,搬迁安置、男到女家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农村出嫁地没有宅基地的,持出嫁地乡镇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也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宅基地;若出嫁地具有共同宅基地或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已经拥有实际宅基地或住房,加之娘家本身就拥有住宅,不论与娘家分户与否,按照“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不具备在娘家再次拥有宅基地的权利。
二.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籍在娘家,如果符合在娘家承包土地和申请宅基地政策,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障碍或问题
1.土地承包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实践中,由于基层干部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政策宣传不到位,造成对相关土地政策单纯化、条块化的曲解。农民群众受根深蒂固传统观念影响和小农经济的束缚,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少一个人的承包地,大家就能多分一点地。在户籍所在地的出嫁女,往往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借口,在耕地调整时,被随意剥夺或取消了户籍仍在原籍出嫁女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和使用权。而在被出嫁地,又以不属本地户籍为由,拒绝耕地承包权和使用权。有些因户籍成员户口迁出或死亡,需要消减耕地的农户,为多种一点地,故意歪曲耕地政策,千方百计阻挠耕地调整。问题出来了,不少责任心不强的村镇干部又怕得罪多数群众,不知是不懂还是强装不懂,往往用“土地归集体所有,由多数群众说了算”等推诿扯皮的话加以敷衍和搪塞。造成不少出嫁女两方都不认可,无耕地可种的尴尬局面。由于农业效益极低,被众多新生代逐渐放弃,农村耕地撂荒现象日益突现,加之农村耕地土地确权已基本结束。集体、农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确认之后,对耕地面积的调整已完全失去法律的支撑。土地确权以后的死亡人员,相关政策待遇会随之消失,而土地确权以后的新增人员,能否享受诸如农民进城、退出土地等等相关补贴政策则实难肯定和落实。否则,农村土地确权就彻底失去了意义。
2.宅基地问题
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籍在娘家,只要符合上述所说的宅基地申报审批条件,按照本人提出申请,村民会议通过,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层层审核、通过、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问题在于,除过国家控制十八亿亩耕地红线各级不能触碰以外,分配给各地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有限,批准可能是个较为慢长难熬的过程。另一方面,尽管举家进城的农户逐年增加,“空宅”、“空心村”逐年递增,整治、规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确权,集中搬迁居住等已是大势所趋,实际落实指日可待。再则,只要涉及到传统守旧的农村群体性利益,障碍和阻力绝不亚于农村的耕地调整。城镇商品房就没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和人为因素限制,只要资金准备充分,又何苦去趟农村那前景不明的洪水。这些实际问题的存在,除了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普遍低下,宣传力度不够,政策执行不到位外,农民长期相互刁难自虐,也是共同构成农村贫困落后,阻碍农村快速发展的又一大主因。
小结:
农村土地政策在向更优、更加完善的方向不断调整迈进,现实却总是不尽人意。过深层次的东西谈不了、也谈不好。何去何从,只有参考上述真实感受去自己斟酌权衡了。
这种情况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现在先说说以前农村外嫁女的事情,在农村大多数家庭都存在着重男轻女的现象,认为女儿迟早都要嫁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早晚都是别人家的人,所以在农村女儿出嫁之后,娘家所有的权益也不再享有,一般女儿出嫁之后,也不用赡养父母,父母的养老一般都是有儿子来完成,所以娘家的所有权益,包括父母的遗产都有儿子来继承,这个在农村人眼里看来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外嫁的女儿也觉得是理所当的事情。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现在男女平等,都享有一样的权益。随着农村发展越来越快,很多农村地区也面临着,拆迁征地的问题,自然也会有各种补偿款,以前因为观念的问题,外嫁女是享受不到这些权益的,现在外嫁女也同等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力。
1、同等享有娘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权利,宅基地可以用来建房子,解决住的问题,承包地可以种植农作物,获得收入,维持日常生活,宅基地和承包地都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外嫁女如果在婆家没有获得新分配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原来在娘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依然要为外嫁女保留,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村集体更不得收回外嫁女的份额。
2同等享有村集体各项福利和娘家房屋拆迁补偿款。现在因为城市的发展不断推进,一些离城市比较近的农村也面临拆迁问题,外嫁女虽然嫁出去了,但是户口如果仍然在娘家,并未迁出去的,依然还属于村集体成员,村集体所有的权益,外嫁女一样享有,同时娘家的房屋拆迁补偿,外嫁女也享有分配的权力。
3同等享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在农村,外嫁女一般是分不到父母的遗产的,因为外嫁女出嫁之后,一般也不用赡养父母,所以父母的遗产都会被家里的男性分配,这样的情况在农民看来是天经地义,外嫁女也觉得无可厚非,理所当然,现在男女平等,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也同等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力。
在农村,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可以分娘家的土地和宅基地吗?
这个问题如果放到头二十年前,那是个问题,因为以前在农村是重男轻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国家相继出台很多妇女保护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现在,还有人纠结这样的问题。
为了明确农村妇女权利,国家在承包法里特意写明。农村妇女与男子有同等的承包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依照自己在家庭成员中所占的份额取得相应面积的承包权。具有同样的继承权等合法权益。因征地给予的补偿也是按照自己的份额获取。如果思路理不清,就知道一句话就行,男女平等。
但在这里要明确一点,承包法有一个原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有承包权的还有,原没有承包权的就没有。如果户口落在男方集体,分得土地,原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
有句话叫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家务事牵扯的太多,所以在处理家务事时还是以情理为主,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不好了。这就需要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不管怎样,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农村女儿出嫁,就成了亲戚,除了血缘关系,说净身出户也不为过,娘家的土地、房子和出嫁女儿都没有关系了。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对于出嫁女儿的承包地和宅基地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该是出嫁女儿享受的,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享受,不能按照传统观念随意剥夺。
题主的问题,我们分两个部分来回答,第一是出嫁女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出嫁女在娘家的承包地,如果出嫁女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其娘家的承包地还是出嫁女的,如果出嫁女在夫家获得了土地,那么娘家的土地有娘家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和出嫁女就没有关系了。
在土地重新调整的时候,如果出嫁女的户口在娘家,而且也履行着娘家村村民的一个基本义务,村民大会也承认出嫁女村民的身份,那么在新的土地承包的时候,出嫁女也能获得一份承包地。但是,必须要清楚的是,在娘家获得了承包地,在夫家就不能获得承包地了,两家只能任选一家。
第二宅基地问题,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出嫁女户口和娘家人在一起,只能作为一户人家和娘家人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可能再单独给出嫁女分配一个宅基地。即使出嫁女和娘家人分户了,要申请宅基地基本上是没有可能的。
对于农村的女孩出嫁后,可不可以或应不应该分土地和宅基地这个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看:
首先,从农村的传统来说,当下还是有很多地儿即: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不享受娘家的任何财产继承和分配的。
我的妻子是农村户口,她家只有她和妈妈是,且有承包土地。自我们结婚至今,土地上的收益(修高速公路占了一点、修电信基站占了一点)一共十多万吧!没有分给我们一分钱,也从来没有人给我表示分一点的意思。当然跟我妻子是否有商量过我也不清楚,但在我的当面没有人提出过,钱都掌握在大舅哥的手里花着。这就是农村的现实,咱做女婿的也不能问。当然也有的家庭考虑姑娘的家庭财产份额,而且也越来越多了。
其次,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出嫁的女儿户口在娘家,按法律规定应该有女儿的份额,不管是土地还是宅基地,女儿和儿子应该享有平等的家庭财产分配权力的。但这就要看父母的开明程度了,来主持这个分配了。
在农村,一直有一个问题备受农村妇女们的关注,那就是他们的土地权益问题。农村妇女,特别是已经出嫁,但户口仍留在娘家的,那么的土地权益和宅基地权益又是怎么的呢?
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在分到户的时候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如果出嫁的女儿在出生后已经分到土地了,那么即使她出嫁了,原来属于她的那份土地承包权益仍然归娘家所有。如果她出生后一直没有分到土地,那么娘家的村上有机会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由于她已经外嫁,不在本村生活,一般情况下,村民是不会同意再分土地给她的,也就是在娘家在分得土地的可能性很小,但如果她在夫家也没有获得土地,那么这个土地还是需要给分配的。另外就是除非是出嫁后又离婚,现在又回到娘家居住的话,再次遇到分地时也是可以分得土地的。
农村宅基地是用来解决本村居民住房问题的,对于已经出嫁的女儿,由于户口在娘家,那么以户口来论集体成员资格的话,是具备分配宅基地的条件的,不过现在农村的宅基地都是比较难申请的,可以尝试的提出申请试试。
总之,遇到属于自己的权益问题还是多主动争取的比较好,有的时候就是好事多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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