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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包括哪些?

2020-10-16 11:34阅读(60)

目前国内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保险模式包括哪些?:保险中介渠道: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专业代理分为: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代理公司:代理保险公司产品进行销售,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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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渠道: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

专业代理分为: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

代理公司:代理保险公司产品进行销售,称之为线下销售。

经纪公司:代表的是投保人,进行保险选择的购买,称之为线上销售(也称为:互联网保险)。

就目前互联网呈现的模式存在如下几种:

1、微信公众号

成本低、产品不多、使用方便

2、APP

蚂蚁、保险师、大象、保险明星、创保、向日葵等等,可能是经纪公司自己做的APP


目前的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和代理人的模式,差异不大,从传统的纸质转入线上。几乎全部业务的办理均可以在线上操作完成,这对代理人和保险从业人员是一次技术性的改革,尽快使用才是对保险高速发展时代的最好迎接。

从新冠疫情来看,不见面,如何讲解保险产品?但是,健康险的是所有险种中增长最快的,说明人民对健康险的需求还不满足,这些成交量如何促成的呢,就是互联网的业务模式得到的极大的体现,所有近期监管就发文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需要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以,在监管的政策指导下,健康险业务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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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助力合规、创新、高质量发展-工保网

依据新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不同于传统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自主完成投保行为。这弥补了传统保险展业模式的不足,也有待创新监管。



如果说2015年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行业带入合规整顿期,即将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便旨在建立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规则体系。意见稿共5章83条,围绕近年来银保监会强调的“持牌、持证、依法合规经营”主基调进行了全面规范。






1、强化资质管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围绕“持牌经营”,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需在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一方面,意见稿放开两大类主体,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皆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另一方面,意见稿也明确将经营保险业务相关许可证(备案表)作为先决条件,如在第六十五条中强调“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为规范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私域流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销售咨询、产品推介等行为,意见稿围绕“人员持证”,一方面明确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以供公众查询;另一方面也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两相结合强化了持牌机构对本机构所属从业人员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此前,银保监会也就《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向社会征求了意见。相信另外在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双重规范下,近年兴起的朋友圈宣传保险、今年走红的直播卖保险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创新形式,都将在健康合规的前提下获得长足发展。





2、完善业务规则:系统规范,分类监管



在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则”中,意见稿分业务条件、销售管理、服务管理、运营管理四节,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规则体系。如意见稿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全流程可回溯”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这是对银保监会不久前印发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的贯彻,也突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的统领地位。





意见稿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还在第三章中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分别规定了“特殊业务规则”。通过明确各经营主体的总体业务要求以及网络安全、风险管控、监管评价、消费者服务等具体要求,意见稿构筑起了覆盖主体分工与协同的规则体系。



另外针对线上线下融合开展的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意见稿也针对三种常见的渠道融合情形规定了政策衔接适用方法,并强调其需同时满足本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且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不一致的需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执行。在此基础上,意见稿还鼓励保险公司做好互联网与其他渠道融合和联动,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3、提升服务质量:全过程保护消费者权益



为加大消费者保护行为监管、提升互联网保险服务质量,意见稿构建起了覆盖互联网保险交易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在宣传环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应规范开展营销宣传,清晰提示保险产品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区别;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避免虚假宣传等导致消费者误解。





在销售环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提高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的针对性,把合适的保险产品提供给消费者,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帮助消费者客观、及时了解保险产品和服务信息,不断满足消费者风险保障需求。



在售后服务环节,意见稿聚焦批改、保全、退保等客户服务以及查勘理赔、医疗协助、投诉处理等属地化服务,要求不断加强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建设,并建立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快速反应工作机制。保险机构尤其应强化投诉处理:此前银保监会印发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将银行保险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引导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中做好经营环节、人员职责和业务数据等有效衔接,提高保险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水平。





不难发现,意见稿在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规则的同时也旨在引导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通过鼓励保险与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相融合,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保险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将统领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域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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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B B2C 都比较成熟。

互联网的经纪公司也很多,小雨伞 惠泽 蜗牛等等 一般来说他们的模式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跟代销公司合作,提供销售端口。另一大类是直接吸纳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注册会员进行销售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