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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

2020-10-12 12:03阅读(70)

到底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西方以前总是讲天赋人权,尤其是中世纪时,总是把很多东西归咎于宗教里的神明,教人相信什么都是神给的、赋予的,人只能服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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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和人赋人权的差别就是天赋人权告诉你谁都无法剥夺你作为一个人的固有权利,正如《独立宣言》中所说的:“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谁剥夺这种权利那他从道义上就已经违法了。有了这一点人民起来反抗暴政就是天经地义的,因为从根本上说统治阶层和平民在人权上是平等的。这就是民主的基石。如果没有这一点那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权利是不平等的,一部分人可以享有高于别人的权利。那么这部分人奴役另一部分人也变得合理合法。 人赋人权,从字面理解,正好就是天赋人权的对立面。你作为人存在的权利,比如生存的权利自由的权利,都是某些人赋予你的,那么这些人当然也可以剥夺你这些权利,而且合理合法。哪个更先进更合法,题主可以自己体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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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是一个需要学貫中西的理论家来回答的问题。作为普通的人,我认为,人权就是生而为人与生俱来的权力,谁也不能随意剥夺,谁也不能康慨的赋予。贤明的君主,之所以能贤,正因为他们懂得,“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没有救世的神仙皇帝,人权要靠所有的人努力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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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天赋人权,还是人赋人权,人们在追求目标获得的同时,总要有个合理合法性。最好还要披上神圣的外衣,以示理直气壮,十分当然。不用复杂,不用多想,人权是从哪里来的,肯定是拥有人权的人,多年全力以赴争取到的。有了人权以后,心里还要踏实,自我安慰,自我肯定,便说出是天赋人权。古代过去的帝王,自称“天子”也是同理。为了得到天下,率领部下一路血战,几回生死,才做到了帝王。不说自己武功,不说沙场浴血,却说君权神受,自己是天的儿子,这是天的安排,自己做皇帝是应该的。实际上天赋也好,人赋也好,有了能够享有这个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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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是真理赋人权。具体来说,应是伦理学的基本道德真理赋人权。

伦理学中有一条最基本的道德真理,在东方,孔子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或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表达了出来。

无独有偶,在西方,在17世纪左右,人们将《马太福音》、《路加福音》中记载的耶稣的道德教诲“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郑重称为“道德金律”。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也论证了相似的基本道德准则应是:“要只按照你同时也愿意它成为普遍规律的那个准则去行动”。

这样的基本自然伦理法则,是构成我们人类社会形成种种契约规则的基础共识,实际上也是我们中国人日常所说的“天理良心”,或者王阳明所说的“良知”。

人权,也即人的权利,是在社会契约的意义下而论的。如果不存在社会契约,那么也就无所谓的人权可言,那么就只剩下强盗逻辑与丛林法则了。然而强盗逻辑与丛林法则,对于人类社会而言,从长久来看,必然是自我毁灭的;如果人类不愿意走向相互毁灭,那么必然的唯一的出来就是遵循“道德金律”,并且在道德金律的基础上构建起人类社会的契约体系,形成强有力的遵循平等原则的法律保障,从而才有可能切实而平等的保障人权。

一个社会的法律如果是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那么支撑这法律体系的基本伦理学法则一定是“道德金律”。因为只有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基本契约共识的指导下,人们才有可能建立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对于任何人来说均为平等的禁止性规定。

由此,可见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基本的伦理学真理所自然赋予的。我们不妨再简单重复一下前述论证:没有良性的法律的保障,人权则无从谈起;而作为社会基本契约的良性法律体系,一定是遵循平等原则的;而法律平等原则的实施,必然是建立在“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基本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从而证明赋予人类人权的乃是基本的自然道德真理。

由此可见人赋人权是不对的,因为事实上人权并不是后天人为而有的,而是先天的、本然的、应然之事,是人类基本良心的体现。而人人都有,乃至恶人都无法彻底泯灭的基本良心,是基本道德真理的自然体现。

而“天赋人权”也是不全然的,因为若将“天”理解为“神”的话,不管这“神”是否真正存在,都不是真正到达本源的。因为就像《道德经》中所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自然真理这种最根本的道德光明才是那最后的根源。

如果将“天”理解为基本自然法则,那么“天赋人权”才不失为一种正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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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天赋人权是指人权是人生下来就应该有的,不是天赋予人人权。

所谓人赋人权是指统治者准许人享有人权。

因此人权也是人通过斗争争取来的。

从奴隶社会到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享有的人权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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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为人就应该有人的基本权利。中国人讲究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既然是天人合一,那么天即是人,人即是天。我们可以说是天赋人权,也可以说是人赋人权,这二者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不存在矛盾之处。上天给了你人权,为人者当然要珍视自己的人权。如果有谁剥夺了你的人权,那么它一定是邪恶的,你应该站起来反抗斗争。最起码你得有这个觉悟,否则你就是思想上的囚徒。就如圈养的动物,它是不会意识到自己有什么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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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朋友邀请!

中国人习惯把天比成老天爷,认为天是公平的化身,人在做,天在看。然而,这不过是人类,对老天的遵崇和厚望。天地之大,孕育众生,会觉得老天能给人类带来万事万物的公平,做错什么就要受到惩罚。期望是美好的,可现实是被人类主宰着。


天赋予人类的,只是自然状态下的环境,天所赋予给人类的一切,人人都可以享受,而往往会被掌握人权的所剥夺。

古代君王的人权是谁赋予的?至高无上,让谁生谁死一念之间,是人权赋予别人的生死,是人权控制住人权,权利是靠争取得来的,不管你是什么人。


随着人类的不断进步,时代的变迀,人类在不断完善生存的权利,真正的人权是人类赋予,人类生存于天地之间,在生存中制定了游戏规则,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来维护和保障人权。


天地造化了人类,人类赋予了人权,人人在争取自身合理合法的权益,弃恶从善,和谐相处,共同创造和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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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生命从诞生之日起便有了生存权利!思维成熟身体长成后对基本人权的理解开始产生。

人作为生命自然个体,拥有天然生存权!话语权!这是人类权利的基础。

平等,自由是人权的基本表现。婚配,建立家庭,拥有私人生活资料与财产是现代社会基本权利!

社会种群活动中的立宪,制宪,选举与被选举,组建社会制定契约,监督管理,维护秩序都是人类社会建立主体国家的需求!因此产生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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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赋人权”一词,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混杂了神学背景,将“天”理解为某个(或某些)高高在上的人格化造物神,其在“创造”人类时着意规定(或者说“赋予”)了人类个体的某些基本权利;另一种则摆脱这样的神学背景,对“天”及“赋”仅保留其比喻与修辞功能,即人人“天生”应当享有某些基本权利,但这个命题并不依赖于任何关于“天神创世造人”的描述性假设,而是一个纯粹规范性的命题。

作为一个纯粹的规范性命题,第二种理解毫无疑问比(混杂了描述性的神学假设的)第一种理解更为融贯、更为合理、也更有意义。但许多人受一些经典文本的措辞影响,常常只从混杂神学假设的前一种角度去理解“天赋人权”命题。比如美国《独立宣言》中著名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一句,便常被人揪住“created(被创造)”一词不放,错误强调“上帝造人”假说对“天赋人权”命题的重要性,模糊了规范性的焦点。为了消除这种误解,后来其它许多重要文本都避免使用“created”一词,改以“生来(born; naissent)”等词代替。比如法国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称“Les hommes naissent et demeurent libres et égaux en droits”;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官方中文版本作“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官方英文版本作“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等等。

同样地,“人赋人权”也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纯描述层面的(也是题主对这一命题的理解):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总要通过制宪、立法等人类活动而得到实现,并非什么神明从天而降“赋予”的礼物。这种纯描述层面的“人赋人权”,和前述第二种意义上(即规范性层面)的“天赋人权”,其实是完全兼容的:前者关注的是权利实现的“实然”路径,后者关注的是权利证成的“应然”基础,二者之间并无任何龃龉。

反之,如果我们把“人赋人权”也理解成一个规范性命题而非描述性命题,它便又与规范层面的“天赋人权”发生冲突了;但这时“人赋人权”的含义已经不再是“权利的确立和保障总要通过制宪、立法等人类活动而得到实现”,而是“人类个体的基本权利并不具备任何先验的或客观的道德基础,最终只能在规范层面获得极为有限的相对主义辩护”。这个意义上的“人赋人权”与“天赋人权”孰是孰非,是从元伦理学到道德哲学、政治哲学的大争论,这里不能细表;但一定要注意的是,描述意义上的“人赋人权”命题,与规范层面上的“人赋人权”和“天赋人权”均兼容,并不特别支持其中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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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天赋人权。如果是人赋,那么赋别人人权的人的权力又是谁给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