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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2020-10-12 01:01阅读(61)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父亲在第二轮30年承包期间(也就是签了30年承包约15年后死亡),此次土地征收工作中,村委拒绝补偿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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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被征地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土地30年的承包期,这期间肯定会有死亡的人员。那么这种情况,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没有统一的具体政策。这些年征地时,各地都是参照本省制定的临时性政策执行。

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方应付给的补偿费用,基本有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应该是归集体管理,按照原意,是用这部分钱开垦荒地,补足被占的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经营者个人所有。由于现在已经没有荒地可以开垦,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款项,也都是在留足集体提留后,分给了被征地的农民。这是说的土地补偿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部分款项,比较简单,一说大家都很清楚,谁经营就归谁所有。

比较复杂的,就是安置补助费这一项款项的分配。也正是题主提出的,在承包期内,死亡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怎么补偿。多数人都认为,土地被征用,补偿的安置补助费,是安置人口的,人已经死亡了,不需要安置了,这部分费用就应该归大家所有。从表面看是这个理儿,但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30年当中,有死也有生。所以这个安置补偿费,征用谁家的地就归谁家所有,这也是政策的规定,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把我们这里征地分配的情况说一下,供大家参考。

我们这里征地,土地补偿费集体提留20%,作为村里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征用谁家的地,这些土地补偿费就归谁家所有。对于已经死亡人员,只给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这项款项,全部归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已经死亡的人员,只能得到整个征地补偿费用其中的一项,这就是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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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土地承包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转承包权,以及耕应该所具有补贴等。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益。这些权利在承包人去世之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合法继承的方法继续拥有承包权益。

所以承包人去世之后,承包人的后代可以合法拥有承包权。关键的问题是又遇到了征收土地。

从法律角度来说,农村的耕地宅基地只有同一个村集体的人才有承包权与使用权。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就没有权利拥有,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利又是合法权利。看似存在矛盾。

实则不然,宅基地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村集体可以随时收回宅基地,但房子不可移动,要收必须来房子一起收。所以村集体一般不会收,而是拖着等政策的变代。只要房子是你的,宅基地可以使用,房子可以拥有。但是如果要拆迁,所得权益肯定与村集体的村民有差别。因为你不是村集体的人,你只拥有房子,而不拥有宅基地。村集体的村民不仅拥有房子还拥有宅基。明显是比你多了一份权益。

耕地也是如此,你可以拥有耕地的承包权,可以拥有土地之上的所有物质,但是因为你不是村集体的村民,又会少一份村集体村民的权益,征地补偿肯定不一样。

当然,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政策,不尽相同。我有一个同事,他们是整村拆迁,赔偿的时候是以男孩的人数来补偿。在大人补偿房子之后,一个女孩的不补房子,而男孩要被一套房子,两个男孩要被两套。生女孩的家庭不补,生男孩的补,这明显是违法的土政策。但是你又有什么办法!竟然就是这样实施的,而且又真正施行的。

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各地的拆迁政策完全不一样,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方法与标准。遇到一个好的父母官,公平一点,遇到一个不好的父母官,只能认倒霉。毕竟一个钉子户在时代与大众面前,如蝼蚁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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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我国实行的土地承包体制是如何确定的。我们打开土地承包法看一下。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就从法律层面告诉我们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主体的。不是家庭成员单个独立承包的。父亲只不过是家庭承包中的户主代表。这次土地确权又进一步进行了完善,把所有土地共同承包人写入了土地确权证上的"承包共有人"一栏。这就说明承包土地是家庭所有人员共同承包。虽然你父亲去世了,但是并不影响其它成员在承包期内的继续承包。

既然你们有继续承包的权利,在自己的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法也作出了规定,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条,(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你的土地被征用村委会拒绝给予补偿,首先你拿上法律依据和村委会讲明,让村委会知道土地补偿的政策。如果村委会还是不给,可以找当地政府让他们给解决。如果还不给,可以准备好所有材料证件,写好起诉状,到法院打官司,走法律程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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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能回答这问题,其实这问题很简单,我门当地就是人死了就没有了只有青苗补助费,其它的是没有的,因其它都是按户口人头分。我四川农村人,我也是撤迁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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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村委会拒绝补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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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提得少见,却很现实,类似问题,在农村这儿日后会陆续发生。对此,仅说说个人意见与观点,欢迎与农民朋友,条友们交流,沟通,互动。

一,从我国现行土地政策及承包体制,方式看是稳定的,不变的,当然,有些小调整是难免的,小调整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

二,当前,我国城乡特别是人口结构发生一定变化,社会步入老令状态,60岁以上老人两亿多了,其中一多半还是农民老人。

当年与发包方签订土地经营合同的人即是户主,也是一家“法人”,而今,这些人年事逐步走高,不少老人们,先后走了,这也是自然法则,任何人不能左右,把控。

三,人类社会,说俗点是代代繁衍,传承,发展。

上代人未了,未尽的事要下代人来延续,传承,接力。如问题所问,当年的户主走了,签订的合同还在,白纸黑字立在那,因此,合同还要延续。

现在,有了政策补偿,依法,依理,依情有子女继承了。

上述继承等系列规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中有明文规定。

由上,而今是法治社会,对村委会而言,自治,德治,法治是核心。

因此,村上有意或故意刁难,肢解,曲解法的精神,本意有可能构成违法。

我建议这位网友,看看土地承包法,民法,物权法等法律,或许,对你有帮助。

若有兴趣可互动,关注,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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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我觉得你父亲在第二轮30 年承包期间(也就是签了30年承包约)15年后死亡,此次土地征收工作中,村委拒绝补偿所有费用,一分钱也不赔偿,真的是不合乎情理,你想你父亲给村委签30 年土地承包合同,缴有承包费,虽然你父亲去世了,派出所会把你家户口本父亲户籍注销和身份证收回,并开具有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应的,承包合同在承包期内不变,但是你妈和你是有继承你父亲承包土地的权利,你拿着你父亲的承包合同书及死亡证明及你身份证和户口本,到乡县人民政府土地所(局)司法所(局)信访办反映此事,或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解决也中;你还可以打当地县司法局律师法律免费热线12348咨询寻求律师帮助,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你只要按正常程序逐级反映,上级部门只有督促办理权,你要明白,你父亲土地承包权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部门征收土地按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制定有赔偿补偿款标准执行,最终解决权还是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只要你能拿到合理补偿赔偿款就中了。征收土地是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政策内的事,每个公民都要履行责任义务配合。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相信你的合法诉求会得到圆满解决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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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我是西门白甫话三农,我来回答题主的问题(题主描述不是很详细,所以,以下只能以假设方式回答)。

两种情况:1、如果你家户口本上只有你父亲一人;2、一种是你家户口本上还有其它家庭成员(包括你)。

一、如果户口本上只有你父亲一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农村土地被国家征用,补偿费有三种: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三是失地农民安置费。

从题主描述中看,你父亲应该是在征地前死亡的。如果你们家户口本上只有你父亲一个人,那么,儿女只能继承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因为承包者已经死亡,不存在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由经营者所有。如果是地还是你父亲耕种,青苗补偿费由你们继承,如果流转给第三方,归第三方所有。

二、如果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分配的,不是以个人为单位分配,所以,家庭所有在册成员平均使用所分土地。如果家庭户口本上还有其他家庭成员,户主死亡,原有土地面积不减少,其他成员继续使用。

那么,土地补偿费还是归村集体所有成员所有,包括你们家庭在册成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肯定归你们现有家庭成员所有,青苗补偿费归经营者所有。关键是安置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家庭其余在册成员享有安置费。有两种方式:一是货币方式,以现金形式补偿失地人员生活费;二是18周岁以上不上学的安置工作,还在读书的以货币形式支付安置费。如果征地单位给失地人员安置了工作,安置费归安置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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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因此,只要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且不存在弃耕等情况,就算承包方家庭成员死亡,其家庭成员仍依法继承和使用该承包地,不涉及承包地的退还问题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的耕地补偿包括三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对于死亡人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需视情况来定。

一是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按照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到10倍发放的,而不是按人口发放。因此,承包人死亡,不影响该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权益,该权益仍由其家庭成员法定继承。

二是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6倍。如果死亡人口出现在征地公告发布前,那是不计入安置人口的,该死亡人口不享有安置补助费。

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青苗类别价值制定征收标准,承包方家庭人口不影响该青苗补偿费。

在实践中,可以参考你所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有关征地补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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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的收益可以继承,所以归属于承包人的征收收益,青苗相关设施补偿费等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