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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擅自占用承包地建造住房,是否可以拆除?

2020-10-01 16:31阅读(60)

农村村民,擅自占用承包地建造住房,是否可以拆除?: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的承包土地是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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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的承包土地是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农民不得擅将自家承包地上改为建设用地,如确需在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被处以限期拆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下面由小编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刘某在办理任何用力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承包地上建造住宅,被村委会发现后多次制止,但刘某拒不停工,他片面地认为:“农民总是要建房的,我又是建在自家承包地上,只要我把房子盖好了,你又能把我怎么样,总不能拆除吧!”刘某在这样的思想认识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利用农闲进行的突击建设,仅用一个月就建成了一座两层住宅小楼。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得知刘某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对刘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那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刘某在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拒不执行,后土地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刘某非法建造的房屋实行了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刘某个人承担。

案情分析:

农民的承包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享有利用自留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不得擅自在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在本案中,刘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利用承包地建房,并且不听村委会的劝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该法第77条第一款和第83条的规定。

刘某不肯自行拆除房屋且不向法院起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违法者自行承担,为此,刘某由于不懂法律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大家要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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