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不服起诉可以申诉吗?:从理论上来说,对公权力机构的任何行为都可以申诉。但是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言,申诉没有意义,也不必要。
从理论上来说,对公权力机构的任何行为都可以申诉。但是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言,申诉没有意义,也不必要。你想申诉达到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比登天还难。因为检察机关要作出这样的决定,在内部也要经过繁复的程序。提起公诉后,法院马上就要立案进行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院立案后,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宣判有罪。现在又实行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认定。这样一来,审判的效果比申诉还好。你如果确实无罪,法官可以还你公道。在这样的情况下,与其向检察院申诉,不如与律师好好配合,在法庭上与检察官唇枪舌战一番,说出你的冤屈,就检察机关指控你犯罪的证据逐一反驳,让法官判断谁是谁非。
收到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不服起诉可以申诉吗?
现在只是检察院起诉,只是一个正常的程序,谈申诉还是太早。一个刑事案件正常的程序是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可能有一审、二审)。这个程序的时间则因案件情况而异,有长有短。
现在检察院起诉,并未对被告人作出最后的定论。被告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对应的刑罚,还是需要法院来判决。若认为自己没有犯罪,那尽快委托律师确定相应的无罪辩护思路和辩护方案。待法院判决生效之后,仍然不服的话可以依法进行申诉。
我是一个老检察官。过去经常在法庭上做公诉人。
我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被告人不服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决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条款。
当然,被告人不是没有说话的地方。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控辩两方之间,法庭是居中裁判的。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都要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最后,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许多的权利,如有权申请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等有关人回避;有权为自己作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也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等等。
在法庭上,举证犯罪的责任在公诉人。被告人可以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要求法庭传有关证人、鉴定人到庭作证,要求法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要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哪怕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也可以为自己申诉。
(图片取自网络,侵权必删)
你提出的问题,表现出你对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流程不太懂。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流程最常见的是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从这里可以看出法院是最后一个环节。
我个最简单的举例子,当一个犯罪嫌疑人的被抓住的时候,他总是说你不能抓我,因为我没有犯罪,如果他这一句话,警察立马给他释放了话,那么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会放掉,所以只有在查明的时候才能确定你不是罪犯,如果你有可疑之处,公安具有一定的执法权来保证查明案件。
在公安阶段不立案,在检察院环节不起诉,在法院环节判无罪,带代表着无罪。但是,公安和检察院不会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只有法院拥有这样得权利。因此网上有人形象地说: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而法院是吃饭的。因此对公安的侦查和检察院得起诉不可以申诉的。
其实公安刑事拘留错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拘留的期限不长,但是一旦检察院错误逮捕,那么不但错误逮捕的时间要赔偿,把前面的拘留时间也要加上赔,检察院错误起诉,那就是判无罪了,当然也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可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申诉,因为法院一旦生效具有确定性。如果没生效,那叫做上诉,用语不一样。
我们国家规制审查起诉的法律有:《6部委规定》、《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高检规则》。检索这几部法律,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赋予了被告人不服起诉,享有申诉的权利。相反的,如果你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倒是可以申诉。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这些法律条款,仅仅只规定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公安机关、被害人可以提出申诉。而没有规定作出起诉决定之后,被告人有申诉的权利。
其实,将你起诉到人民法院与你案件的结果没有实质影响。
这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待一起刑事案件主要工作是通过审理,确定你有没有罪、如果有罪触犯的是什么罪?也就是说,你有没有罪,最终是由人民法院在确定。 那么检察院的起诉行为,仅仅只能代表检察院认为你构成了犯罪,最终到底有没有罪,还是得看人民法院。
如果你原本就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之后,自然会宣告你无罪。如果你原本就构成了犯罪,人民法院当然会宣告你有罪。
根据《刑诉法》176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只要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应当起诉。检察院没有任何裁量余地,此时被告人也没有任何申诉的权利。
当然是否有罪由法院决定,被告人有任何问题,包括证据、事实、程序等,均可以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可以到法院,针对检察院的公诉,作无罪或罪轻辩护,通过法院庭审程序提出你的主张和抗辩。
现行法律没有针对提起公诉后的申诉程序;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你有权向检察院提出辩解,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你只能按照上面的程序到法院进行辩护了。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根本就不存在,也就是说一点可能性都没有。
因为法律从来没有这么规定过,当然你的这种想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对检察院的指控有不同意见,你完全可以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来。
当然你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将案件中所存在的问题或者瑕疵一一指出来,让法官给你做出一个公平公正而又合理的处理。
所以说尽管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是特别的完善,但是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大多数也已经被考虑到了。
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辩论,对一审不服可以上诉,对二审不服才可以申诉。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检察机关受理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的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服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如果
如果检察院因为不构成犯罪而不批准逮捕的,作为被害人您可以到检察院申诉。
扩展资料:
刑事申诉的要求:
(依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刑事申诉;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管辖规定;
(三)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四)申诉材料齐备。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五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十六条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二)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二)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九条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二)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五)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六)处理是否适当;
(七)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八)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九)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第二十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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