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律上有没有相互赡养义务?为什么?:这种话不能将,一母同胞,谁有能力谁就多帮助点,没有条件就少帮助点,什么义务不义务的,一提义务就没有
这种话不能将,一母同胞,谁有能力谁就多帮助点,没有条件就少帮助点,什么义务不义务的,一提义务就没有亲情了!也就显得远了。
我不是专业人士,没有仔细研究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
但从逻辑上推理,兄弟姐妹之间是应该有法律赡养义务的。
为什么这样说?
因为大家熟知的继承法中,兄弟姐妹之间虽属于非直系亲属,但却享有第二继承人的地位和权利。
也就是说,逝者如果没有第一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财产的话,第二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财产。
根据权与责对等的法律规定可以做这样的推定:如果失去了全部直系亲属而得不到赡养的话,那么兄弟姐妹就应该负起赡养的责任——注意,不是义务——这应该是法律上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我们也看到过在丧失了双亲后,许多成年甚至未成年的兄姐主动担负起了赡养年幼弟妹的重担。
当然,他们不光是因为懂法而是有情。
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照顾的。
亲情大无边!不可用法律规定的所谓“义务”來衡量兄弟姐妹之间的那种感情(亲情)。
一、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尽了抚养义务,在法定情形下,弟、妹应抚养兄、姐。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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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之间,在法律上有没有互相赡养义务?为什么?”
答:有。只要兄弟姐妹之间,有一方生活无法自理,其人又没有后代赡养,只是孤身一人,最亲现在只有亲生同胞兄弟或姐妹,在法律上讲,首先考虑的是最近亲,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
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赡养,是指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在物质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兄弟姐妹等同辈之间在物质和生活上的相互帮助。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丶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巳经年满18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丶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的,因为对子女的抚养一般是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只有当父母无法抚养或者存在特殊的情况时,该抚养义务才有可能落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身上。
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所以你这个问题只要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就好了。
有赡养义务,不过是有前提的。
1.父母没有养育孩子能力。
2.被赡养人未成年前。
记得有过一个文章说过,一个上大学的女孩子的父母身体本就不好,还不顾女儿反对硬是要了二娃,后来因无力扶养孩子,甩手给这个女孩。暂且不说这对父母做法是否负责任,就法律上来说,如果这对父母确实不具备扶养孩子的能力,还真就要把这个担子丢给这个女孩。
这就是法律,合不合情放一边,法理上就是这样。
无奈吗?换个角度想想,如果你是那个二娃,你能怎么办?爹妈不养你,只能靠姐姐。但如果你是姐姐呢?你会怎么想?你是父母又会怎么想?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想法,所以,法律乍一看不合理,想一想又觉得也还可以,再仔细琢磨琢磨 ,还是有点人情味儿的。
但如果我是父母,明知身体不好要什么二娃,。
如果我是这个大学生女孩,为什么不想办法好好和父母沟通,如果父母一意孤行,为何不约法三章。
如果我是那个二娃,只能默默祈祷了。
唉......
因在民政部门工作,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确实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确实有互相扶养的法律义务。否则,肯定就是违法行为。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看一下《婚姻法》的法律规定。从1981年起实施,并历经几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调整夫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从结婚这个起点开始,依次序规定了结婚的基本条件,从组成一个家庭开始,到夫妻之间相互的法律义务、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的法律义务等等,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当然也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毫无疑问: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各种各样、千奇有怪的特殊家庭,其家庭成员之间当然也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题主提到的兄弟姐妹之间是否应该履行扶养义务,就普遍意义来说,《婚姻法》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原因也非常简单:正常情况下,应该抚养兄弟姐妹的长大成人的人,就是他们的父母亲、以及其他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长辈。
现实社会是非常复杂的,具体到一个家庭之内,各种各样的不同具体情况的家庭都能见到。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亲因各种原因已经死亡、或者因病、因残、因年事已高,确实没有抚养能力,而在兄弟姐妹之间,兄、姐已经长大成人,而弟、妹尚未成年时,其兄、姐就必须履行对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义务,这是法律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规定。
对此问题,《婚姻法》第二十九条非常明确地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很明显:1)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当然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对适用条件也有非常严格的限定。即:A、对于兄、姐来说,前提条件是有负担能力;这预示着:如果兄、姐确实没有负担能力时,自然就没有扶养的义务。B、对于父母这一方来说,有两种法定情形:第一种是父母己经死亡;第二种是父母因重病、因重残、是低保対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时,父母亲确实没有抚养能力。这第二种情形应该引起特别注意,实际生活中,往往被许多人所忽略、忽视。3)经过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在有负担能力时,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也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扶养关系,是相互的,是对等的,很注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平衡。
这里应该特别强调的是:从2021年1月1日起,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被彻底废止,从此失效;与此同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全部统一编入《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中。《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被直接修改、移植为《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具体内容是: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如果注意详细地研究一下这两个法条,就会发现:增加了一个字“者”,把“或”修改为“或者”;删除一个字“的”,“未成年的弟、妹”改为“未成年弟、妹”;原来只有一款的法条,改为并列的两款。总之,只是立法技术上的修改,实质性的法律规定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改变。
推而广之,原来《婚姻法》中的法律规定,经过修改、直接引用、增加具体规定等方式,全部编入《民法典》的第五编中了。
其次,谈一下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毫无疑问的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法律义务,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在这种民事关系的规定上,实际上奉行最少干预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有特别的需要,一般不会对公民规定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但是,一旦法律作出了强制规定,任何公民就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以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律对兄弟姊妹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的规定,就是必须坚守的法律底线,当然不能置法律的规定于不顾,突破底线。这是基本的前提。
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兄弟姐妹之间,是一母同胞,是最亲的血缘关系。只要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兄弟姐妹之间当然应该按照中华传统文化的要求以及行之有效的公序良俗,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尽力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也就是说:实际生活之中,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做得比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更多一些,这才是现在应该大力提倡的传统道德文化和良好家风。如果连自己的兄弟姐妹都不管不顾,坦率地说:那绝对是人品有问题。
最后,顺便提一句:在亲属的相互法律义务上,父母以及其他长辈对于小辈,用抚养这个词;相反,儿女以及其他小辈对父母及其他长辈,用赡养这个词;夫妻之间以及兄弟姐妹之间是平辈,应该用扶养这个词。在婚姻家庭法中,抚养、赡养、扶养三个词,都有特定的含义,要严格地区分开来,不能混淆。
题主提出的问题,兄弟姐妹之间使用的是“赡养”一词,这种说法当然是完全错误的。
规律h没有?道义上有?因人而异,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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