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是多少?被拆迁人如何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另外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制定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是参照各省制订的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一、征收基本农田受到严格限制,征收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二、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是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10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发布征地公告)
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的申请。(村民有提出听证的权利)
征地公告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征收方需要主动公开的,通过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表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这些信息都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如存在被征地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附着物被损害,土地被强行征收占用,都属于征地部门的程序违法性,被征地农户有权提出异议。(京平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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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的关键步骤及解读:
一、地方政府对集体土地审批程序:相当于集体土地已转变性为国有土地,被征地拆迁人对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
(一)发布拟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征地通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解读: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未予明文规定有关拟征地内容,主要根据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国家政策规定。2、发布拟征地通告的意义,告知被征地拆迁人,其所承包经营土地因地方政府建设项目即将征收为国有土地;3通告后,被征地拆迁人若发生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可认定为违章建筑),不列入补偿范围,不给予任何补偿。4、发布主体,只有上述规定的机关单位才有权发布。
(二)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拆迁人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解读: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未予明文规定有关拟征地内容,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
2、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会同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拟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3、对于土地及其地上符着物现状调查及确认是对后期确定补偿安置的一个重要依据,这个环节农民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又慎,一定要保证所登记造册的每一个字都与事实相符,切记不要出现“空白协议”的情况;
4、现实维权实践中,地方政府已强性强制征占土地后,又以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发生补偿安置纠纷,告知争议的被征地拆迁人,若对土地权属争议,建议另行先提起土地确权诉讼,再依法进行分配土地补偿款。这一做法,典型属于本来倒置。土地权属现状及确认,必须在征地审批环节予以确认,否则不能办理征地审批文件,也是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解读:1、具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拟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民委员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拟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应将村民对拟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2、要求听证是被征地拆迁人很重要的权利,被征收农民人更应该着重行使权利。很多农民因为不知道或是不注重听证的权利,才让自己的土地上利益糊里糊涂被侵占。现实维权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村委会向征地主体出具放弃听证,严重剥夺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人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拆迁人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五)征地公告: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解读:公告以及后面的相关方案,是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的依据。这是拆迁维权的重要依据,被征地拆迁人,一定要对一份有关征地决定的公告取证,以便咨询专业律师时对征地决定公告有专业和深入的理解。
二、补偿安置程序: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解读:
1、从此步骤,进入地方政府补偿安置环节;
2、听证会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都是很重要的一个维权方式。若被征地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的标准不及时提出异议,相当于默认了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安置标准。若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即使地方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法、不合理,从法律上也是合法的。此规定是关系到被征地拆迁人最核心利益环节,再次提醒被征地拆迁人一定及时行使自己合法权力。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报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解读:关于报批时间问题,由于《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明确给予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10个工作日的意见反馈或者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即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针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不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形下,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应该充分保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期限利益及相关权益。因此,启动报批程序的合理节点至少应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后。
(三)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解读:
1、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2、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3、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即一律由批准征收土地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2010年11月30日修正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但该办法系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规章,据此而改变《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权主体,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为解决裁决机关层次过高、提高裁决效率问题,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法院政府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不再向批准征收土地的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而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的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裁决。《通知》将原本由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交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行使,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下放。对这一权力下放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
4、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同时,要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同时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暴力征地行为。
(四)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解读:
1、交出土地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对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影响最大环节。往往被征地拆迁人也是既得不到合法合理补偿,自己所享有土地又被强制性征占,产生维权纠纷。
2、判断地方政府通过司法程序作出交出土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其实被征地拆迁人只有记住一句话,无论地方政府是否有征地审批文件,只要最终土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被征地拆迁人手里,一切征占被征地拆迁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被征地拆迁人也是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的。
3、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强制性征占土地权力,通过其完成土地审批程序、按补偿安置方案足额补偿到位后,才有权力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通过司法程序让被征地拆迁人交出土地。
4、现实中被征地拆迁人往往忽略一点,由于法律意义淡薄,发生强占土地行为后,不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错失最佳维权时机。
谢谢!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无论如何最基本的原则是保障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针对第二个问题,如何审查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首先是针对主体的审查,征收主体、审批主体是否具有相关的权限;其次是针对征收程序的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合法,以集体土地的征收为例,征收前是否经过了调查与听证程序、征地告知、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公告送达、制定和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再者是对相关报批材料的审查。
国家征收基本农田一般每亩在4万至5万元,具体情况地方政府还会结合当地农田性质依法调整。拆迁户如何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看有无以下几点:1.应有省、市盖章“红头”文件和当地文件。2.因什么性质征收基本农田。3.征收区域和多少面积。4.被拆迁户房屋补偿和安置地。5.拆迁户基本农田征收后子女就业怎样解决。
宅基地被拆征收了,陪两万多不多?
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设基金。
审查征地拆迁的要点
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知道有没有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包含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排途径,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情况等以及告知土地征收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安置补偿方案;评估报告等文件。
其次还要看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的法律行为。如果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的土地,即便被征收人不同意也不能阻止征收的行为。
如果要查询当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在公告出台后,直接向拆迁工作人员询问或到拆迁办的办公室进行查询,如果受阻的话也可以从网上进行查询。
接下来为各位介绍网上查询本地补偿标准的具体步骤(以北京市为例,仅供参考):
第一步:在浏览器中搜索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征地公告等文件,基本都在各地的省、市国土资源网站发布)。
第二步:进入官网,寻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点击打开。
第三步:打开之后在搜索栏搜索征地补偿标准,之后从中寻找自己所在地区的征地公告。(注意时间)
第四步:之后就可以看到自己所在区域的征收补偿标准了
注: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网上搜索到本地的征地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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