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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废除连坐制度?

2020-09-23 02:32阅读(67)

应不应该废除连坐制度?:连坐法是指一人犯罪诛九族的做法。想想“倾巢之下岂有完卵”这句成语是怎么产生的。连坐是亲人与犯罪人同罪,一并杀掉。连坐法的:-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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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法是指一人犯罪诛九族的做法。想想“倾巢之下岂有完卵”这句成语是怎么产生的。连坐是亲人与犯罪人同罪,一并杀掉。

连坐法的原意是要把今后报仇的人也要杀掉,是典型的恶法。秉着“法不悖人伦,法不伤无辜”的原则,应该废除。

追责的方式很多,有追刑责,有追民事责,并非与犯罪人同罪,所以一并追责不是连坐,是各担其责。

对有罪有过的人一并追责,不是连坐。这通常对以下三类人实施:

1,与犯罪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人。

比如:未成年人犯罪,其监护人是有过的,应该一并追责。

现在有不少的家长认为:孩子强势一点不吃亏。而孩子自己也认为:我未成年不担责,而嚣张跋扈。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客观上是保护了少年罪犯。因此,应对其监护人应一并追责,才能真正管教好下一代。

2,不当获得利益的人。

比如贪腐与老赖,出现了“一人犯法几代人幸福”的状况,甚至有知情者参与鼓励、放纵、支持,理应一并追责。

3,公务员未监督家人。

家人犯罪,公务员不及时举报,就应引咎辞职。自家都没有管好,何以管理社会?这是官德政德。对于有知情不报或间接参与者,应一并追责。

管理社会,从管好家庭开始。

执法对社会的作用,远大于守法。或者说,只有在良好的执法环境下,民众才会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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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不应该废除连坐制度,主要是从几个方面来说:

一、连坐制度的历史,西周时期,宗法制是维系社会管理的主要途径,其实连坐制度和宗法制是差不多时期的产物,宗法制确实是周朝上层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产物,即嫡长子继承制,后世发展有比如什伍里甲制度、连坐法等等等等,那么,连坐制度倒不如说是与宗法制、宗族制对抗的制度;宗法制、宗族制的存在,用血缘的形式维系着社会稳定,家的观念深入人心,乃至到现在,在国内绝大部分地区,群居群体大都具备一定的血缘关系,修建祠堂等等,连坐制度的的存在,人人自危,使得人人可能成为普法的行为者。社会总是在不断的淘汰中进步,而专惩人情罚关系的连坐制度具有如此持久的生命力,这本身说明其具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进步合理的一面。

二、从现在我国的“连坐制度”方面看,我国现行的“连坐制度”,比古代要轻了很多很多了,比如秦朝“连坐法”要涉及邻居十几户人家,明清盛行的诛九族,而现在,影响到的相关人员,不过是与当事人有直系血缘关系的血亲而已,比如爷爷犯事,儿子一代和孙子一代也就与参军、考公务员、机关单位、法律类、企业法人等等国家明确规定的职业类别无缘外,并没有规定只可以做哪些事,像私企在这方面看要在意得少很多,基本无影响,而且行业范围比古代要多了不知多少倍;

三、从现实犯罪来看,“连坐”行为在刑事乃至民事都用得到,举几个例子:1,老赖欠钱不还,怕影响儿子考大学、公务员而把钱还了,那么连不连坐?2,年轻的时候不学好,影响到下一代,你想一下,成年人会那么容易改变的吗?这种情况下,教孩子会造成什么样子?3,同样的考公务员,能力基本一致,为什么我就不用家世清白而非要用有长辈坐过牢的人呢?

四、我国现在的政审制度,涉及的成员包括父母亲、配偶、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叔叔、姑姑、舅舅、姨、岳父母(公婆),不同部门单位有不同的删减,说句不好听的,如果你听到你男朋友或者女朋友的父母犯过罪坐过牢,你感觉会怎么样?我不相信没几个人会没感觉。

五、司法部早在2004年就统计过相关数据:当年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了70%。不过自此以后官方都没有公开这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都被司法部作为绝密资料进行保存,仅供内部人员研究使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忠宪曾于1992年至2006年间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任职,他表示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犯罪率大概维持在7—8%,21世纪初期上升到了13—14%。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教授翟中东则根据《邵雷同志在全国监狱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及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一组数据推算:如果按照全国在押人员150万人为基数,全国监狱中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达到15.98%。(摘自《方圆》310期)

六、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故意犯罪的刑罚要比无意犯罪的刑罚重得多。

综上所述,现在的连坐制度的存在,不仅有家庭血缘关系、文化的影响在里面,而且在社会司法实践起到积极作用,人人成为普法的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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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特么什么世纪了,还在用封建社会那套株连沉疴。一人做事一人当,是起码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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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

在此事件中直接受益和间接受益者皆应连坐。

贪污者因其贪污其家人会有更多本不该有的钱,其朋友得到好处如升迁,获利等皆应连坐。在一件错事上,不仅直接相关者有大责,其他相关者也有责任

杀人者其父母亦有罪,管教不严。

工人在公司出事等,其上级与老板皆有罪。

要正视连坐。在事件中一切相关者皆应为事件负责。当领导者须要对其管理下的事务负责。大领导应对其下小领导所犯错误负连带贡任?

连坐是必须的,可正视听,正言行,行正道。不可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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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好像有点笼统了:我只能对于老赖的这个连坐来说一下个人观点。所谓连坐制度我是支持的,不能让老赖的行为,形成了那种(痛苦我一个,幸福几代人)。如果不对老赖连坐,对广大的民众和受害者是不公平的,简单点就是;老赖用赖到手的资金转移或者其他方式留给自己的子女下一代亲人,对受害者的不公平;老赖的子女和亲人是真正的受益人,但是这些资金却是老赖不法行为得来的,同时老赖的行为他们是知情者却享受这些资金加以利用;老赖的行为给下一代子女亲人潜移默化做了一个榜样,附带遗传性同时又给社会埋下了一个极其危险不定时炸弹;社会群体的危害性;资金的黑话白话可能性;等等。连坐处罚感觉罚得轻了,应该再加强对老赖子女亲人五代以内的财产遗产控罚。坚决打击老赖行为,坚决支持对老赖的连坐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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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是一个封建法律,在那时的条件下,宗族、亲族一般不会分开,依照人的特点,有事无事喜欢和人分享,那么最多分享的就是亲族、宗族,违法事情发生后,宗族亲族一定有不举报的嫌疑,甚至同流合污,那时的封建权力也是很大的,比如项羽就是江东八百子弟,所以,对统治者来说连坐是必须的。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无论是社会形态还是经济关系都发生了根本变化,从法的意义上说,宗族亲族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政治关系,甚至兄弟们独立之后就往来稀少,绝对不会有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连坐关系。所以连坐应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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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是社会的丑恶面,现代文明社会,国家倡导的是依法治国,这个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方向,在宪法上中国连坐制度早已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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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意义上的连坐制度,大概是指一人犯罪,株连九族吧,这种连坐制度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治精神,故已在世界上大多数国的宪法和刑法规定中得到了废除。但在民事法中,当出现利益关系和责任连带关系的有实行类似连坐的制度,如人们所说的父债子还,在继承法上有规定的。另外,就一个单位内部或是上下级在某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对其相关人员实行追责制,有类似连坐的意味,否则无人负责,追责机制就会无法实行。以上仅为个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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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什么是连坐制度,连坐制度就是连带债任,每一件做错的事情,它都是有前因后果的。特别是牵连着刑事犯罪的案件,有很多就是有前后连带的责任造成的,没有前者造成的过错,就不会造成后面的冤错假案。

就象近两天大部分人的焦点注意到了张玉环的身上。如果要是当时不是刑讯逼供,会造成现在张玉环的冤错假案吗?张玉环会受到二十七年的不白之冤牢狱之灾吗?会造成张玉环妻离子散吗,国家会遭受到几百万的经济赔偿损失吗?作为张玉环冤错案件,不就是有以前的刑讯逼供,违背国家司法层续的某一个人造成的吗,这就是连坐责任,作为这种连带违法责任,应不应该去追责呢,该不该去追责呢,这两天不也是人们去探讨的问题吗?

所以关于是不是应该废除连坐责任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这完全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去决定的,如果废除掉了连带责任,就会造成以后更多的不良情况和事情,就象张玉环这样的情况下,还是不应该废除掉连带责任。因为没有前因就不会造成后来的不良情况,这也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良形为的制约,避免造成以后的不良后果和事情的出现。所以我认为对于现在的社会发展需求,和以后的社会发展更稳定,还是不废除连带责任好。就象山东顶替大学生的当事人,如果要是法律上没有连带责任的条款放在那,对于原来那些胆大包天的犯法人员,现在用什么方法去惩罚他们呢?按照什么理由去惩罚这些违法犯法人呢?因为就是我国的法律上有了连带责任的约束条款,才能够使以前的违法犯罪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人们才会感觉出来社会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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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制度是一种愚昧落后的历史垃圾。而且尽显发明者和使用者的奸险和私心。是对社会群体关系及个体人权的严重破坏和侵蚀!对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只有坏处没有一丝好处!是文明的倒退!彰显的是丑恶!对社会大众是侮辱而不是尊重!是社会恶俗的策源地。根本上不利于人性人格人权等个人和社会精神文化的发展!对整个中华文化的复兴是破坏性的!所以,凡是提倡连坐法的可以断定是小人和奸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