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多人入宅打人且没持刀,被打者可以“无限防卫”吗?为什么?:律师答疑:这位朋友的问题不够严谨啊,没持刀有没有持枪啊?棍呢?棒呢?剑呢?我理解你想表述
你的问题让我想起了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退伍女兵唐雪反杀一案,这个案子在开始的报道是被反杀的死者手持菜刀上门砍门,但是后来的报道改变了说法,即死者手中的菜刀在到达唐雪家门口时已经被他人夺走了(也有说自动扔掉的)。那么这种情况就比较符合你的疑问了。
结合你的疑问再分析具体的案情来看:
1、随同死者到唐雪家门的还有一大帮人,这些人虽然没有动手,但是对于唐雪而言很有可能是帮架来的;
2、死者手中虽然没有凶器,但是在一身材高大的壮男对一个身材娇小的弱女子,在体型与力量上显然占压制性的优势,两个人如果都赤手空拳打架结果可想而知;
3、唐雪开门后刚与死者打了一个照面,就被死者一脚踹到在地,这一脚导致其腹疼了半个月,还一直便血,可见双方力量之悬殊。
在这种情况下,唐雪可不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呢?
我认为应该是可以的,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符合“正在进行”、“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就可以适用“无限防卫权”,即哪怕造成死亡的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唐雪一案现在的案情还在云南省检察院的复核程序中,到底唐雪负不负刑事责任还未可知,但是我判断大概率最终结果是认定为正当防卫,除非真实的案情和报道的案情不符,还有没有披露的情节。
参考唐雪一案,你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即便多人入宅没有手持凶器,但是如果多人的殴打行为已经符合“正在进行”、“行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要素的,依然可以对其适用“无限防卫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在于认定,防卫过当中存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也就是说别人并没有“行凶”的意图,只是想吓唬一下你,给点教训就完事了,结果你拔刀杀人,这就属于你想象的行凶。司法实践中需要把这点区分开来,具体如何认定还是靠证据说话。
前阵子一个新闻能最好地说明。
王某猜到自己已经误入传销,想脱身离开,但那几名男子不让王某离开,几个人围上来想控制住王某,王某掏出随身带的小刀,一通乱挥,刺到一男子的腹部。
王某成功逃脱,后来被捅的男子死亡,警察抓到王某后,以防卫过当为由起诉,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后经检察院审查明,王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几年前,正当防卫要求非常严格,经过这两年不断的正当防卫案件发生后,被公安机关初步认定为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
这些案子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先初步被认定是防卫过当后,引起全国人民关注,再经检察院或公安局认定属于正当防卫。
这些案子,是推动正当防卫正常化的动力,让百姓相信还有正当防卫存在。让百姓有了跟犯罪做斗争的保障!
回到这个问题上,多人非法入宅伤人,不管有没有持刀,在人多势众的殴打下,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性非常之大,随时都会有生命危险,此时为了保护自己、保护家人,可以使用无限防卫权进行反击!
把这些人打伤打残打死,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谢邀。
很多现实案例告诉我们,正当防卫很难认定,无限防卫更难认定。
例如:张福林夺刀杀死入室行凶的妻子前夫王君一案
张福林陪着已经身怀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欢度除夕,武青的前夫王君在醉酒后持刀闯入卧室,张福林和妻子双双受伤。被王君压在身下殴打的张福林夺刀后向王君连刺三刀。随后,张福林感觉到王君打他的力量越来越小,于是便挣脱开王君。此时,张福林看到王君的身上有血,便赶紧进行抢救,并让妻子赶快拨打120急救电话,但这一切没能挽回王君的生命。此后,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并存在防卫过当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再例如:辽宁残疾人反杀醉汉案
2018年9月,辽宁抚顺一名醉酒男子,砸开残疾人已经关门歇业并休息的于海义足疗店大门,强行入室。双方在厮打过程中,于海义持水果刀将醉酒男子捅伤,对方被送至医院后,不治身亡。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以于海义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例如:河北保定王晓一家三口反杀案
26岁的黑龙江男子王磊带着甩棍、水果刀,深夜翻墙进入王晓(化名)的家中,与王晓及其父母王新元、赵印芝发生冲突,最后被反杀。王晓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侦查。
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最后一个案例最后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而不起诉。从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到最后不起诉,这是经过多少网友的关注,多少网友的努力,多个部门及单位的重视。
所以,这么多案件在前面,有的就发生在我们身边,你说对于入室行凶能不能实施无限防卫?这个确实很难界定。
当然,我个人是认为应当可以实施无限防卫。主要是考虑两点,一点是应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解释。正当防卫要求实施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程度相当,就如问题所述,对方没有持刀的暴力性犯罪并不是就不能造成人员伤亡,更何况对方人数众多实施殴打的情况,难道还要去防卫人去考虑对方的意图,显然不合理,而且作为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也做不到。另一个就是住宅神圣不可侵犯。不法侵害的发生场所与一般的场所不一样,这是在被害人的场所,这是私人的住宅,是社会公民自认为安全且稳定的场所,这样的场所肆意闯入并实施暴力,都应当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本人曾在法院从事一线审判业务,下面简要作答如下:
很难说可以!
无限防卫:对方要取人性命、取人贞操,那就可以将加害方置于死地,不用负责。
无限防卫最难的就是确认对方究竟是想打人还是想杀人,毕竟这个事情太主观了。
所以虽然情理上没问题,但是目前的法律适用存在太大困难。
但是奉劝一句,不管怎样,肯定不能在罪犯面前任人宰割!
该反抗的时候,无论如何都要反抗!
相信我们的法治体系,会越走越好!
在枪支泛滥,法律奇葩,人人可以对闯入“神圣不可侵犯”私人住宅打人行凶、采取无限“自卫反击”的米国,这估计根本都不叫问题和大事,恐怕这入宅打人的凶狠团伙,很快就被挨打的主人一怒之下“突突”了。
当然,在文明和法制日趋完善的国内,被打者因此采取“无限防卫”肯定属于“防卫过当”,触犯刑律之举。
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只有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即“特殊正当防卫”)。
但是,不少群众为此质疑和担心,多人入宅打人尽管没有持带凶器,但是这种打群架式的团伙斗殴,你一拳我一脚的密集型伤害,很难控制尺度和场面;众人冲动之余,情绪犹如脱缰野马、火上浇油,局势很容易持续升级,酿成大事。
记得在某个建筑工地就发生过类似、失控升级的群殴事件。
快到年终了,可工地的包工头仍然拖欠不少民工的工钱迟迟不给,甚至玩起了失踪的猫腻,有天晚上,多方打听讯息的数十名民工,终于打听到了包工头新买的一套偏僻住房地址,并且成功将他堵在家里,大伙隔窗质问他春节能不能兑现拖欠的工钱,并让他写条子签字保证,但是这名不识抬举、玩小伎俩的包工头就是只动嘴皮子,不签字,结果彻底激怒了讨薪的民工,大伙嗷嗷叫着踹开防盗门冲进房屋去,你一拳我一脚将这个包头打得浑身青紫、奄奄一息,最后因外部挤压打击引发心脏病,这名欠薪的包工头不幸意外撒手归西。
尽管事后,打人的民工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制裁,但是这起群殴导致的讨薪悲剧,还是引发了吃瓜群众的深深思考。
砍门有错,但保护财务,是不是可以无限扩大,包括去杀人?并且从照片看,铁门虽然被砍,但离损坏差很远,这个门,现在还在用。后面唐雪“弱女子”,主动开门,说明她还是不怕的。换位思考,我是一个男的,别人拿刀在门外砍,我是绝对不敢出门的,打电话报警。拿把刀守着,估计拿刀的手都在抖。真是女子不让须眉。
嗯,高潮来了。唐雪被踢一脚,这一脚很关键,因为很多人说受到致命危险,因此可以正当防卫,包括杀人。
如果这一脚力量很大,又是踢中腹部,估计当场就不起了,倒地呕吐,还有力量搏斗?并且后面也没有去医院?只是说下体流血。
有没有验过伤?腹部皮肤有没有青紫痕迹?我感觉都是没有,要不早就说出来了。因为下体流血都说了,没什么不好意思的。至于下体流血,好了,是不是例假,谁也不知道。(这到是一个好发明,女的一打架,就下体流血,就例假不齐,全是你的责任。既验不了伤,又有血,其它女性可以借鉴。)。
我判断这一脚,力量并不大。唐雪怒火上头,冲上去扭打。
最后,20秒,杀死一个壮汉。刀几乎刺穿胸膛,是反握,杀人手法。这把刀,至少20cm刃,现在已经不见了。如果是正当防卫,为什么要把刀藏起来?或丢掉?是不是管制刀具,甚至是军刀?
整体看,唐雪父女是脾气不小,且不能吃亏的,从口角,到打架,杀人,都是不怵。
反而李家,他父亲是愿意吃亏的。只是李某太年轻,冲动。从这点可以看出来,唐雪父女更像恶霸。
事情本质就是斗殴杀人,因口角引发斗殴。第一次,唐雪父女打了李某一顿。
李某上门,唐雪出门应战,她爸拿着长棍在后面跟着,只是没有来得及参战,唐雪就KO了。
我看不出哪里有正当防卫必要性。唐雪被踢一脚,只要不用刀,他爸已经拿棍子出来,肯定还是打赢的。只是没想到…
最后,据说唐雪姐姐是律师…
暴徒不断挑剔,手持凶器,来唐雪家采用暴力疯砍唐雪铁门,还扬言爬墙入内杀唐雪家人。唐雪打开门,就被犯罪分子李某一脚踢了腹部,如果唐雪没和犯罪分子做斗争,那么唐雪一家人有可能受到严重的威胁,李某的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唐雪为民除害,属于正当防卫。建议取消刑罚,无罪释放。
被打者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适用“无限防卫”,是需要条件的。我简要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一般认为,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严重妨害住宅成员的平稳和安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仅从多人入宅这一行为看,“多人”可能已构成犯罪。
我们知道,住宅有两个特征:
如果多人对被打人进行轻微的暴力伤害,被打者遇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这是一种私立救济的行为,法律不但不禁止这种行为,而且要鼓励这种行为。
如果多人对被打者进行严重的暴力伤害,被打者遇到严重的暴力侵害,当然是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对于“无限防卫”,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的难点是,如何区分轻微的暴力还是严重的暴力?以及轻微暴力可以随时转化为严重暴力,如何掌握这个“度”?在紧急情况下,法学专家不一定能有十足把握来区分这个“度”,何况未受过法律训练的老百姓?法学上有条谚语:法律不强人所难。在这种多人打一人的情况,被打者随时有性命之忧,我的个人意见,宁愿防卫过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不要被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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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无限防卫又称特殊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在该题目中,多人侵入他人往宅未持刀殴打他人,通常情形下不会构成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通常情况是不适用无限防卫的!
但任何事情均不能绝对化,侵入住宅未持刀殴打他人,并不等于任何情形下都不能适用无限防卫。因为殴打他人并不是一个只具有确定意义的词语,未持刀殴打他人在特定情形下也可适用无限防卫,因为不持刀同样可行凶、杀人等,在当犯罪嫌疑人不持刀侵入住宅殴打他人的情形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适用无限防卫的情形时,仍然可以无限防卫!而且,即便不适用无限防卫,对多人侵入住宅并殴打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一般正当防卫,只要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重伤以上)的,均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也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以上简要作答,希望能帮到你!严肃理性分析法律问题,欢迎关注点评!
多人入室打人,不管是不是持刀都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从理论上应该是可以适用“无限防卫”的。可是现实总是那么难,只要你防卫了那就很可能成了过失致人死亡。
现在有一个怪圈,那就是正当的维护生命财产行为很多时候都会带有很大的民事和刑事风险。然而,对于原本是侵害他人财产或生命的行为,一旦遭到权利人的反抗导致伤害,反而这些原本的违法犯罪分子却成了受害者。
其实导致这样的现象出现,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法律永远是公正公平维护社会正义的。有些人要成绩,为了说明保护了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也有律师为了出名,故意颠倒黑白。还有很多的是有人因为有关系,直接不管是非对错,变成“铁”的事实。
曾经在常州就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七八个人拿着钢管木棒等前往别人的办公场所,而办公室内的员工在看到楼下来势汹汹的人群时,办公室内的员工用椅子和厨房里的菜刀进行抵抗。结果外来行凶的人被打得落花流水,连忙逃跑。结果坏了,抵抗的办公室员工成了打架斗殴,并且是持凶器的,所有人都被抓了。
很多时候,作为普通百姓真的很想有一个权威的标准出来,如何才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保卫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无须担责。现在从上到下都是一头雾水,让普通人更加的是心有余悸。不防卫会被打死,防卫吧,又很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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