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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法吗?

2020-08-30 00:47阅读(322)

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法吗?比如吃熊猫(提前打的过)金丝猴(想不出什么很珍贵的动物了)等犯法吗: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捕食国家级保护动物,属于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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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捕食国家级保护动物,属于紧急避险,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后在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处于即将饿死”这一条件时有点麻烦,因为当时只有你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证人,但也会从轻处罚。“法外狂徒”罗翔老师就讲解过紧急避险这一条款,他的原话是:

“20天没吃没喝下雪,我就穿着一件短袖,我快冻死了,见熊猫杀熊猫,见东北虎杀东北虎,见金丝猴吃金丝猴,一天吃一只。客观上的确符合故意杀害珍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但这属于违法阻却。人命和熊猫命哪个更重要,当然是人命了!”

《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所以,在紧急情况下,捕食珍稀动物是可以的,但必须要到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办法的时候才能做。不过那时候你饿得手脚发软,抓到它们有点困难,但那是另一码事了。简单来说,法律是人类撰写的,是人类意志的体现,目的是保障人类的权益,人类这一物种地位最高,其余任何物种都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当人类与其他动物发生冲突时,人的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一个人蓄意杀害了另一个人,那罪行比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个人用同样的方式故意杀害了保护动物,那顶多是十几年有期徒刑,不会判死刑。所以网络上把一级保护动物称为“牢底坐穿兽”那都是开玩笑的。

我国发生过不少恶意杀害保护动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几年。

2009年12月,云南勐腊县非法猎杀野生印支虎一审宣判,被告人康万年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12年。这只被杀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认为是我国境内最后一只野生印支虎。2014年云南昭通杀害野生大熊猫事件,两名犯罪者分别被判决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两青年捕获了十几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两人均获刑10年。这件事被媒体歪曲为“大学生掏鸟蛋被判10年”,造成了恶劣影响。

可见,就算是主观恶意杀害国家级保护动物,最多也只判十几年,与故意杀人罪还是不能相提并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算比较严厉的,其他国家就更松了,所以偷猎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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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

人的性命还是比各级保护动物更重要的。快饿死了可以吃保护动物,受到生命威胁是也可以击杀它。

这种情况属于紧急避险。不过,事后很难证明自己当时正处于【快饿死】的状态,所以被处罚的可能性极大。

但是我认为人快饿死的时候是不可能有能力吃到保护动物的。

这是前八个珍惜动物:

NO1:“国宝”大熊猫

NO2:滇金丝猴

NO3:“海上大熊猫”中华白海豚

NO4:朱鹮

NO5:丹顶鹤

NO6:扬子鳄

NO7:北极熊

NO8:高鼻羚羊

大熊猫咬合力160公斤。北极熊450公斤。鳄鱼咬合力过千。海豚羚羊猴子你根本追不上。还剩两个鸟,没见过徒手抓鸟的,除非你会“雀不飞”。doge

所以,跟贝爷学一下,老老实实抓虫子吃吧,高蛋白,有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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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快要饿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猎杀、食用珍稀保护动物,如果确实存在紧急避险或没有期待可能性等责任阻却事由,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大熊猫

正确认识珍稀保护动物

有人说生命平等,动物不是物,这话从道理上讲固然没错,但在各国法律中,动物都是参照为物进行管理的,社会现实也要求我们必须这么做,因为动物不是可以承担责任的主体。

但很多人把野生动物当成无主财物,认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这是不对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非法猎杀珍稀保护动物损害的公共利益,侵犯的是国家野生动物管理秩序。

东北虎

如何才构成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针对现实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保护较大的权益,迫不得已损害较小的权益的做法,还不能超出必要限度。这几个条件同时满足并不容易。

人的生命权利当然高于国家的财产权利,因此人快要饿死的情况下吃个东北虎、大熊猫、朱鹮、穿山甲都不违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饿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经济损失。

有人说,我的鸡被猞猁杀了5只,我都没法过年了,把猞猁杀了算紧急避险吗?不算。首先,这不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其次,没有要饿死的现实紧迫性;最后,很难称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鹮

有人说,我就住在山里,不打猎就会饿死,猎杀珍稀动物算紧急避险吗?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没有现实紧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里出不来了。

顺带说句,西方国家有的会给一些传统狩猎民族一部分狩猎配额,如加拿大的因纽特人可以捕鲸,可以猎杀北极熊。而我国都不存在,目前我国立足于国情实行“一刀切”管理,对珍稀保护动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猎。

还有人说,我要猎捕野生动物作为中药材,治病救人,算紧急避险吗?还是不算。民间偏方缺乏科学论证,现实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种野生动物就会死的情况,没有一种动物器官那么神。

白鱀豚

上面几个例子其实都是涉及经济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权利无关,而私人财产权利当然小于公共利益。正确做法是,改变“靠山吃山”的陋习,现在不是茹毛饮血的原始人时代了,种地、打工,实在不行还可以向国家申请低保,怎么也不至于饿死;而国家保护动物损害了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顺带说下,有人说,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动物杀了我的鸡,我就是要杀了它报仇,行吗?也不行。这些人其实还是把动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双标,动物在法律上就是个“物”,不享受人的权利,自然也不用承担人的责任。正确做法是,谁的动物伤害了你,你找谁赔,是邻居宠物你就找邻居,是保护动物你就找国家。

还有一点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杀保护动物;杀一只保护动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杀两只。

普氏原羚

何为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一个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称为非难可能性,即过错的可谴责性。人应该守法,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动物就会饿死的情况下,我们根本无法期待他守法。换言之,虽然他的做法触犯了刑法,但他的行为不具有可谴责性。这点就不再展开说了。

提问者幻想了一个场景,一个要饿死的人,身边只有“牢底坐穿兽”,比如大熊猫,人吃了熊猫犯罪吗?答案是不犯罪,构成紧急避险,而且也没有期待可能性。但通过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扬子鳄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对其他生物予以掠夺,远古时代的人类就是如此。但现在社会,人类的自然属性已经大大减弱,更多的靠社会进行管理和调节。一方面,全球范围内人类是主导者,动物处在被剥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类不能再搞“弱肉强食”那一套了,要按社会规则(法律和道德)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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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快饿死的时候吃野生动物不算犯法,因为我国法律有一条叫紧急避险,也就是在人身受到安全威胁,在零下二十度下着雪,我没衣服了遇到熊杀熊去皮取暖这是不犯法的,但你杀不杀得了是你的问题了。但后期有一个取证你很麻烦,要证明在当时你属于紧急避险的状态采取捕杀野生动物。这就相当麻烦,因为当时就会你自己在场荒郊野岭的你咋取证,但也会从轻处罚。所以大家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这指的是生命收到威胁,而不是你没钱穷到万不得已去捕杀野生动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所以法律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下对人的社会意识的反映,法律是人制定的在社会当中人的生存地位肯定要高于动物,所以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人蓄意捕杀野生动物只能处以有期徒刑而不能处以死刑的原因,因为杀的是动物而不是人,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出狱后继续捕杀野生动物因为不判死刑。这就给了很多人一个空子,钻法律的空子,而我们又无能为力。但是有一种情况要是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就是因为利益问题,有人说我活不下去了杀几个熊怎么了?问题是你不是生命被熊威胁或者是处在极端情况下,那是你贪得无厌,你自己穷没钱,没钱你可以干别的,为什么要捕杀野生动物?干什么不能赚钱?有其他可替代的方式来解决你的金钱利益需要,你如果还捕杀野生动物就是犯法,而不是你穷你有理!所以在快饿死的时候杀了野生动物保命算上是紧急避险,如果因为金钱利益捕杀那就是犯法,你穷的活不下去了你可以打工赚钱,不是你无视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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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很显然是在考验大家对于人和动物区别的认识。

我们知道就算是狮子老虎在不饥饿的状态下也不会攻击人类,而且有调查显示其实动物攻击人类不是为了食物而是你侵犯了它的领地,因为人类在动物眼里毕竟也是不好对付的。

动物会处于动物的本能攻击人类甚至吃人。

但是,这里就要说到人与动物的区别了,人相比动物肯定是有着更高的认知的,当你身处险境时去捕杀动物吃这没什么,但是你明知道是珍惜动物却去捕杀它,那你跟动物有什么区别呢?毕竟在人的认知里与其捕杀动物还不如去找别的食物来的方便。

再者说到题目中,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吃珍稀动物犯不犯法。这个肯定犯法,因为你无法证明你是不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去捕杀一只动物,因为你是人不是动物,你有思想可以选择,有动物的情况下,必然也能找到别的食物。再说了,快要饿死,除非你捡到了已经死亡的,不然谁吃谁还不知道呢。

有的人说,人的生命高于一切,不好意思,真的要在这些珍稀动物面前你可能一文不值。特别是野生的珍稀动物,当然你吃了一顿之后,可能就要投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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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快饿死的情况下,能逮住什么先吃饱了再说,其中包括大熊猫,金丝猴,羚牛等等,因人的生存是第一位,它核心要素是保护人的生命,而不是什么动物。任何动物没有超越人的生命权的特权,再说了法律还专门赋于人,有紧急避险权。

人在快饿死的紧急关头,只有先保持住生命,才能体现人的重要性,才能体现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更能体现人命关天。

只有人保住了生命,才能向法律说明,是在快饿死,生命遭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下,才吃了保护动物,要不然自已被活活饿死,真是死不幂目,一个饿死鬼有何脸面去见阎罗?再有你宁愿死也不食保护动物,你死后法律并不会奖励你,或送扬你是个功臣,更不会为你立碑竖传。

所以生命至上,人权至上,保存自我才是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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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犯法,在法律上讲,这个叫做紧急避险

吃,可劲吃,只要能活下来。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熊猫或者金丝猴的利益。

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不管这个动物是不是珍惜动物,只要它能让你活下去,都可以吃掉它。

我很喜欢的一位法学的老师,罗翔老师,就就此问题做过解释。他说过,人是无价之宝,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

若让一个活生生的人饿死而去,为了保护珍稀动物,那可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本末倒置

我们人类之所以保护珍稀动物,是为了维护地球生物的多样性。而为了维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最终目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的活下去。

既然你已经快饿死了,也就是说你的生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只有吃到这个珍稀动物才有活下去的希望。

那你绝对要吃下去,完全不犯法,这是紧急避险

但是那些为了吃野味而吃野味,为了吃珍稀动物而吃珍稀动物的人,是严重违法的。

因为他们的生命安全并没有受到威胁,吃珍稀动物只是为了满足他们个人的贪欲,这并不属于紧急避险。

这样的人是要依法处刑的,并且随着我国关于珍惜动物保护的法律越来越完善,像这样的人受到的处罚也会越来越重。

而那些捕捉珍稀动物为他们谋利的人更是罪不可数,法律会给予他们严惩。

回到这个问题上,在你即将饿死的时候,吃任何珍惜动物都不犯法。这都属于你紧急避险下的无奈之举。

若是为了通过捕捉珍稀动物谋取个人利益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希望大家能够树立珍惜动物的法律意识,为维护地球的多样性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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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逗了,都快饿死了还有力气去杀野生动物,你那饿得快死有气无力的样子能打过熊猫?能打过东北虎?还是能飞起来抓金丝猴?除非你带着枪,但你这是偷猎嘛,是犯法的。

你说有力气杀熊猫,那你就没力气多找找杀非珍稀动物吃?就不能嚼嚼树皮吃吃土?你看我们大学生,月底哪个不吃土的?你都快饿死了,吃点土怎么了?喝点河水怎么了?就要跟珍稀动物过不去,这不是故意的吗?哪里来的不犯法呢?除非真的你运气差,周围除了一头熊猫就没其他了,你又拼死弄死了熊猫……这个情况我看可能性太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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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刑法中的紧急避险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损害另一个较小或同等法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中的关键是快饿死的时候吃珍惜野生动物是否迫不得已,在快饿死时有没有其他合理办法让自己不要饿死。如果在深山老林中孤立无援,野外生存能力不强,侥幸逮住珍惜野生动物,为了生存不得不吃,那就是紧急避险,如果生活在城市里,好吃懒做饥肠辘辘,不工作不乞讨,不吃流浪猫狗,非要吃珍惜野生动物,那就是没有以合理方法排除危险,不是迫不得已,不属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依旧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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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很多人都说人快饿死了吃珍稀动物不犯法,错,真的大错特错。就比如说,你快饿死了去偷东西抢东西,难道不犯法吗?这就是你犯法的理由吗?相同的道理,珍稀动物又是保护动物,你快饿死了去动物园去野外看见一个保护动物,就去打死吃掉,然后就说快饿死了,就吃掉了,这就是你犯罪的理由?你们都是一些营销号看多了,才会觉得不犯法。相同的例子,有野猪破坏庄稼,然后农民把野猪打死,还被判刑了。不要觉得快饿死了就不用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