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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将个人房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律师重新代书遗嘱!咋办?

2020-08-24 11:32阅读(90)

公证员将个人房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律师重新代书遗嘱!咋办?因其他子女偷住加盖违建一间,被继承人无法过户给指定继承人结婚使用,故委托律师代书遗嘱指定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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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几种形式:(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没有限定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公证员将你继承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按第(4)条为认定依据的,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继承和赠与所获得的收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因此公证员认定你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所以要求你找律师从新代写遗嘱,是要求在遗嘱中明确此房产由你一人单独继承,不给其他人继承。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此房产才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公证员才能给你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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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

1、案涉财产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个人财产。根据题主陈述的案情,法院已经认定案涉财产为死者个人财产,但是,由于遗嘱中只处分了一半的财产,因此,另一半财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海一粟认为,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公证处在公证遗嘱时存在过错。根据题主的陈述,公证遗嘱时,立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底稿是按照个人财产起草的,但是,公证处却认为通过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起草遗嘱底稿,并据此予以公证。如果前述事实能够被证据证明的话,那么,公证处于公证时在财产属性的认定上存在过错。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据此,法海一粟认为,题主可以请求公证处赔偿因未能继承另一半财产所造成的损失。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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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把您的描述先捋一下:

  • 当初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由于公证人员的错误,导致在遗嘱中将本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写成夫妻共同财产。
  • 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留有遗嘱的被继承人,只能处置自己的一半儿。另外一半儿,因为没有遗嘱,所以要法定继承。

我们分析一下其中的几个问题点:

遗嘱本身

遗嘱中写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遗嘱内容是如何表述的?是类似于“将其中我的份额由xx继承”么、还是“将xx房产全部由xx继承”?

  • 如果是前者的表述方式,从内容上,没什么大问题。
  • 但是,如果是类似后者的表述方式,本身遗嘱就无效(至少部分无效)。那么,遗嘱订立过程中,代书律师、公证处,必须要承担责任。

造成公证人员错误判断的证据

我们暂且以法院判定的结果为准:房产属于被继承人个人财产。那么,就意味着当初公证处的判断是错误的。

证据1,并不是充分作为开脱公证处判断错误的理由——

没有继承权利说明书、翻建时配偶还在,这些简单的依据就断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要真是这么容易,连法都不用定了。所以,公证处如果拿不出能够证明当初判断错误非其原因的证据的话,公证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

证据2,在“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前提下,没有用

也就是说:如果遗嘱是合法有效的,证据2是没法推翻遗嘱的:

公证员和律师出庭作证,能证明什么?证明老人生前的意思是把财产全给指定继承人?

但是遗嘱又是他们帮着订的,他们承认遗嘱有效么?

承认,就与遗嘱自相矛盾,他们如何自圆其说?

不承认,不就相当于默认自己工作失职了么?

所以,回到题主的问题和描述,给出这样一些判断和结论

  • 法院认定是否有错误,这个给不出结论。
  • 公证处、包括代书律师有责任。
  • 公证处逃脱不了干系。如果从遗嘱指定继承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可以考虑告公证处。有过此类案例,赢了,公证处赔了1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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