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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大学生帮老师搬家途中身亡,涉事教师回应称「没有实际动手

2020-08-21 22:01阅读(77)

江苏一大学生帮老师搬家途中身亡,涉事教师回应称「没有实际动手」,该教师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江苏昆山某科技职业学院一名大二学生仇某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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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根据媒体报道,江苏昆山某科技职业学院一名大二学生仇某暑假留在学校参加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时,被赛事指导教师薛某叫去给另外一名老师何某(2019年已辞职)搬家,途中因中暑引发重症,不治身亡。

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涉事老师回应称“没有实际动手”,该科技职业学院副院长则回应,涉事老师已辞职,学校没有责任。那么,在这场不幸的事故中,涉事教师和学校有没有责任呢?学校和老师又应该从中汲取什么样的教训呢?

涉事教师薛某和何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这次事故中,学生仇某是被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指导老师薛某叫去给该校一名离职的老师何某帮忙搬家的。虽然是义务劳动,但实际上也构成了劳动雇佣关系。按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在雇佣劳动关系构成中,如果发生了类似事件,雇主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即便是仇某在整个搬家过程中“没有实际动手”,涉事教师薛某和何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所在的某科技职业学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虽然学生仇某给老师搬家不幸中暑身亡的事情是发生在暑假,其他的学生都已经离校,但是,学生仇某是因为学校的无人机兴趣小组比赛留在学校的,而且,学校还给他配了指导教师薛某。这说明,仇某暑假留校并不是个人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他是以一名在校学生的身份留在学校里。

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有责任保障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况且,薛某是学校的在校教师,以仇某比赛指导老师的身份要求仇某帮助他的同时搬家,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是一个公权行为,他的公权力从何而来?当然是从学校而来。

涉事者何某虽然离职,但是直接导致仇某去搬家中暑身亡的老师薛某并没有离职,薛某不仅是学校的老师,而且也是学校比赛的指导老师。

就这两点来说,该科技职业学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和老师应该从中汲取什么样的教训?

过去,中国传统教育文化中有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说法,所以,向来有学生帮老师做事,徒弟为师父服务的传统。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如果老师利用公权力要求学生帮老师做事违反法律和师德的相关内容,只不过碍于师道,有些学生不会对老师说不而已。

记得上大学的时候,我们班的班主任搬家时就要求班上的男生去帮他搬家具,全班的女生(包括我)去帮他搬书。书搬完了,老师连一个谢字都没有对我们说,更不用说倒杯水给我们喝了。

当时还小,没觉得有什么。等到我做了老师以后,每每回想起来,都会替班主任脸红。在我任职高校的这十几年里,我都会把生活和工作分得特别清楚,在工作中,我会尽职尽责,在生活中,我会坚决对学生说不,不管是学生打听我的隐私,还是要到我家里去拜访,更不用说利用手上那点可怜的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做事了。

因为我知道,无论是基于现代法律还是师德要求,亦或者人情世故,老师都不应该把学生带进自己的生活,更不应该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服务。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学校和老师们应该以此为鉴,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早已过时,学生只是学生,并不是老师们的子侄;老师只是老师,并不是学生的父母。老师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学生为自己做事,学生也不必碍于过去的师道传统,不敢对老师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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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肯定承担责任,动不动手帮忙没有关系的,就是去老师家路上发生意外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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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大学生帮老师搬家途中身亡,涉事教师回应称「没有实际动手」,该教师是否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关于义务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是这样规定的: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这个规定,可以说是有这样几层意思:

1、一般情况下,因为帮工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一开始被帮工人就声明不需要帮工,他可以不用赔偿,但是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大学生帮老师搬家,属于典型的义务帮工,因此老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至于老师说学生没有实际动手,并不是不需要赔偿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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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昆山一大学生2020年7月27日,在帮老师搬家途中中暑,送到医院抢救了4天,最于7月31日死亡。看到这样的消息,真是让人悲痛,一个普通家庭培养出一个大学生多年,竟然因为搬老师搬家而出了意外,这让学生父母怎能接受丧子之痛,最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波事教师竟然推诿,说当事这个学生“没有实际动手”。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问题,该当事教师是否应承担责任呢?

只要涉事教师让出事的学生去帮忙搬家,就构成了法理上的因果关系,必须要担责任。

从事后得到的有关信息来看,涉事教师搬家,原本该教师并没有直接找出事学生,而是经由本校另一名教师找了几个在校参加完机器人比赛的学生,并由这名教师带到涉事教室家里帮助搬家。如果从法理上进行因果关系分析,如果涉事教师不找另一位老师帮忙搬家,另一位老师怎么会找几个在校参加比赛的学生呢?当把这层逻辑关系理清之后,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涉事老师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涉事老师狡辩称出事学生“没有实际动手”,他的话根本站不住脚,是想逃避责任的表现。

请大家想一想,几个学生去帮老师搬家,都是同一学校的师生关系,学生怎么可能同意去搬这了,到场后不动手搬家具下楼,而后装到拉家具的车上呢?涉事老师狡辩称出事学生“没有实际动手”,这种话纯粹就是想逃避承担后果表现,也根本站不住脚。如果他真是一个有担当的人,就不要推诿扯皮,而是主动承担起一部分责任,另一部分责任应归咎于涉事老师所雇货拉拉搬家公司。因为搬家公司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在封闭车厢里人货混装,就是为了防止厢式货车空气稀薄,导致坐人出事。

不仅涉事教师要担责任,该教师所在学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学生是在校参加比赛活动期间出的事。

虽然学生出意外是在暑假,但是由于学校组织部分学生参加比赛活动,并且为这些学生配备了赛事指导老师。最为关键一点,也恰是这位赛事指导老师组织几个学生去搬涉事老师搬家。从这层逻辑关系上来讲,学校负有相关责任。既然学生在校参加赛事活动,学校就有责任与义务保护好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他们出意外。出事后,涉事学校承诺对出事学生家长以抚恤,但是理由很让人费解:基于事情发生在校外办事过程中,且当事关联人包括出事同学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校方无任何法律责任,但本着以生为本及人道主义精神,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对家属提出抚恤方案。但是至今仍然没有达抚恤协议,看来学校也是在观望事态发展。


结束语:从一起学生帮老师搬家而导致的意外事故中,赛事指导老师由于组织几名学生帮别的老师搬家,必须要承担后果责任;搬家老师是这起意外事件的主要责任人;货拉拉公司因不遵守有关规定而让参与搬家的学生坐在封闭车箱里有责任;出事学生所在学校对老师管理不到位,导致赛事指导老师私自找参赛学生帮同事干私活,学校自然负有管理不善的后果责任。通过对责任的区分,这起江苏昆山登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因帮老师搬家而意外身亡事件,自然就容易得出结论——谁该负什么样的后果责任。这起事件如果目前有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涉事学生家属已经报警,警方正在调查;另一种是涉事学生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赔偿,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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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正值高温酷暑时节,题中未涉及此学生因何身亡?我估计可能与高温中暑有关,孩子没有社会经验不懂得劳动保护,也不知规避正午高温。但作为成年人的老师应懂得这些。不管此孩是否实际动手帮忙,总是为给你老师帮忙去的。我们公司每年8月上旬起都有半个月每天半天的高温假(或一周全天高温假),南京与南昌都有火炉之称,而且工作时间应尽量规避正午,南昌这边有的单位下午三点上班。防暑药品分发到每个人,冷饮送到工作现场。我估计此老师可能不象我们企业注意劳动保护,现在如何对学生家长?虽并非故意,但至少也得安慰其家长并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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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问题以后,我感觉到非常的愤恨与悲哀。

我是一名高中学校的老师,我对涉事学校和老师的言辞甚是不满,并且感觉到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的地方不少。



事件梳理——

【时间】2020年7月26日

【地点】江苏昆山

【人物】昆山登云职业技术学院18级学生仇某金、薛老师、何老师(据称去年已离职)

【结果】仇某金帮助何老师搬家途中因中暑导致抢救无效而死

【经过】

?仇某金因为参加创客大赛和互联网+两项比赛,在暑假留校参加培训和比赛。

?7月26日,负责比赛指导的老师薛某接到好友何某的邀请一起外出用餐(天上不会掉馅饼,估计何某打算让薛某找几个学生帮忙搬家)。在用餐前(或者中或者后)何某告诉薛某有一个二手衣柜需拆卸搬运。在运输过程中仇某感到手脚相继无法移动,遂送至医院抢救。



?吃人嘴短,仇某金和另一名学生开始帮着何某搬家了。搬家用的车是一个厢式货车,仇某金等人坐在里面。在运输过程中仇某金感到手脚无法移动,遂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初步诊断系中暑。

?仇某金死亡后,校方、薛某、何某极其仇某金围绕责任赔偿问题开始了协商、调解。

几个疑点——

?薛某称:仇某金没有搬运,只是帮忙按了电梯;4个人以及司机都坐在依维柯改造的货车里,车窗户都是开着的,不存在密闭车厢的情况;搬运时是晚上7点多,天气比较凉爽。

质疑:如果只是让学生负责按电梯的话,还有必要找学生帮忙吗?想一想都是假话。据查询江苏昆山天气预报发现,7月26日最高气温是30度,最低气温24度。晚上7点多的话,气温应该在28度左右。如果在体力劳动之后,会感到很热的。

?学校法律顾问称:校方无任何法律责任。我不知道这个法律顾问懂不懂法律?学生到你们学校的目的是干什么?是去读书的,还是去帮忙干活的?虽然是在校外发生的事情,但是薛某是你们的老师,学生是你们的学生,学校也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校方称:何某已在去年离职。即便这个是真的,那么何某邀请的薛某,薛某组织的学生去帮忙,这个怎么解释?

结束语

老师趁职务之便,让学生帮自己干私活的现象绝非薛某、何某,在不少学校是存在的。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前些年一个小学女教师让一名男生为其打伞的舆情事件当时在网上就炒的火热。



正是由于这种教师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这样的老师就是混入教师队伍的害群之马,必须清除干净。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学校就别再拿着法律顾问的话当成尚方宝剑了,别再一推四六五了,该承担的责任就要承担,该追究的责任就要追究。

希望这件事不要成为“悬案”和“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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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老师指定学生参加的,老师就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因为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劳动僱用合同关系。如果是出于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主动要给老师帮忙,那样老师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是学生自愿为老师提供劳动的义务。即使是老师指派的,老师也仅仅是无过错责任。因为老师並不能预见这种后果发生並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若属第一种情况,双方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就走司法途径。若属第二种情况,老师也应本着人道主义精神,适当的拿出一部份费用,对学生家长进行抚衅和安慰。这不仅能体现人的善良和情操,也能反映社会的和谐与文明。

此事提醒老师们,尽可能不要让你的学生为你无偿劳动,现在市场上有的是搬家公司。此事也提醒学生们,不要成天玩手机,玩游戏,不要吃饭睡觉没规律,把身体养好练好,以防各种不测和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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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一则大学生帮老师搬家,结果乘车途中,中暑抢救无效不幸身亡的事情在网络上不胫而走。


据悉,7月26日下午,死者还曾跟母亲视频,还好好的。在晚上9点左右家长就接到了老师的电话说孩子生病了让父母赶紧过来。


父母到达后发现儿子已经躺在重症病房里面嘴里插着呼吸机等各种维持生命体征的仪器。医生说是孩子中暑了,送来时耽误了时间。


7月31日,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而造成孩子中暑的原因是帮老师搬家,在货车车厢里,因不通风而引发的中暑。


但当事的老师坚称孩子没有动手搬运只是帮忙按了电梯,并且车厢内部通风,其他人都没事。然而真相到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


从孩子的照片来看体态发胖可能是他造成中暑的原因,但这并不代表老师没有责任。我认为该教师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可以看看网友对此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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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生自身身体可能有问题,学生也出于好心,帮老师搬家出一份力,加深与老师的师生感情,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老师真的很为难,赔偿真的是赔不起,希望学生家长与老师勾通一下,妥善处理好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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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抛观点,老师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什么是帮工?帮工就是无偿帮忙,现在的教材中都会拿农村办红白喜事,亲朋邻里互相帮忙作为帮工的典型例子。


这里学生帮助老师搬家也符合帮工的定义,即无偿性地提供劳务。

虽然有当事人陈述:

且仇某并未实际参与搬家,仅是帮忙开电梯门。


但个人认为也可以认定为帮工关系,只不过帮得不多。再者,这句话是薛老师的单方面陈述,具体死者提供了哪些劳务,还需要其他当事人陈述的佐证。


以上,既然认定了帮工关系,那么按照前述14条的规定,下面该怎么办呢?


条文的描述『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的表述。


即老师在这件事情中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只要学生因为帮工导致损害,老师应该赔偿学生的全部损失;另外根据一般的无过错责任承担理论,如果死者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老师的赔偿责任。


本来话说到这里就结束了,但眼尖的朋友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死者是中暑死亡的,这也算是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吗?别人都没事,就他一个人中暑死了,难道不是这个学生自己身体不好吗?


这两个问题其实问的是因果关系的问题,即,是什么原因导致中暑的发生。


目前的司法实务给出的回答,还是倾向将工作或者提供劳务中发生的中暑认定为因为工作而导致的损害,案例见:

本案中死者王伟在帮忙其岳父家脱粒玉米后应被告要求随其到养猪场帮忙装卸成袋玉米,双方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死者王伟在帮工过程中导致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而亡,死者王伟在帮工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孙亚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当天,死者王伟不仅帮助其岳父张立军家脱粒6亩地的玉米,而后又帮助被告孙亚东家装卸玉米,结合当日温度较高,从事重体力活动而中暑死亡。——(2014)固民初字第1255号陈明实在施工过程中中暑晕倒,欣宜劳务公司其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联公司、欣宜劳务公司虽辩称陈明实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2015)苏中民终字第05659号下午3点左右,李锦芳在干活的过程中突然中暑晕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李锦芳作为提供劳务方,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要求作为接受劳务方的被告太仓市林港农场专业合作社承担赔偿责任。——(2019)苏0585民初6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