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未续签但仍在继续上班,对劳动者有利还是有弊?应该找单位续签还是不找?:先奉上答案: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未续签但仍在继续上班,当然是
先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1)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自员工到正式上岗之日起必须签订书面性劳工合同,如果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性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员工上岗起的一个月之内签订书面性劳动合同。
2)如果企业自该员工正式上岗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签的自没签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3)如果不续签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2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4)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没有续签,但劳动者依然在企业继续工作,均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的话,企业方是需要向员工个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可以同时举证诉求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双倍赔偿都是只能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按照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对出现劳动合同到期但劳资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后,判定双方在事实劳动关系中所应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无意向解除劳动关系时,在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变更的情况下,视为双方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条件”包括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等内容,但不包括原劳动合同期限。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未续签,但员工仍在企业继续上班,企业方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以外,如果员工因为自身原因需要自动离职的话,企业方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这样的事情既然是对员工有利的,那就没有必要自己主动的去找单位要求续签。
第一: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企业方没有续签,员工如果因为自身原因离职的话,从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才能计算(包括双倍工资亦同)。
第二:劳动合同到期数月以后,企业方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经济补偿金时间则是按照该员工在企业的工龄时间予以计算的,具体金额标准按照我以上的标准计算。当然这里劳动合同关系是属于终止而不是解除。如果员工不同意终止已经形成的事实(到期以后的时间)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方单方面解除的话,经济赔偿金也只能从到期以后的第二个月计算,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能计算经济补偿金。
感谢邀请!
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未续签这种情况当然是对劳动者有利的,而且暂时不应该找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我来教你如何拿到经济补偿金以及如何跟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如果你这是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那么恭喜你,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的权限仅限于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
2、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又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需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如果一年之内还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也是我为什么第一句话说暂时不应该找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你应该等到一年之后再找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如果你不想在这家公司待下去,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想继续待下去也是一样的)。
3、如果你这是连续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你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司还是要向你支付你2倍工资的。
所以恭喜你中奖了。
续签这个工作主导方应该是单位。正常情况下,单位应该至少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就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或寄发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
如果员工明确不再续签,员工书面留下不再续签声明,到期后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员工明确续签,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不低于原合同条款待遇的标准与员工续签合同。
现在的情形是以过了合同期,双方均为对合同履约存在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目前的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是不利的,合同到期未续签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从合同到期的次月起,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员工工资标准的2倍予以支付工资,一直支付11个月,如果仍未续签,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按照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核算,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补偿。
楼主,你好,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单位未续签,即形式事实劳动关系。对你来说是好事,如果单位不主动发起续签工作,你就继续工作,装作不知道就可以了。
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图片源自网络)
一般应当是企业在员工合同到期前或者到期当天找员工,通知其是否续签,如果决定不续签,则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按工龄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工龄支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n,
劳动法规只提到需要按劳动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没有提到是税前还是税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所以由此推算出,经济补偿金是税前工资,如果是税后工资等于就提前扣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同时从该法条解读出,应当是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应发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指所有货币性收入都应当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和计件工资,奖金、提成奖、绩效奖、各类津贴等所有货币收入都算在内。
当然如果你有08年以前工龄,则企业不用支付,原因是08年前劳动法并没有规定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故企业只需要支付你08年以后至现在的工龄即可。
事实劳动关系好处如下:
一、你如果在公司服务满12个月即一年,也就是一年公司都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法律规定,你已经与公司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12个月后,你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只要你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出现不能胜任公司工作岗位,公司是不可以随意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在公司做到退休,再也不用担心失业问题了。
如果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实名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续签,也没有不续签,而是你还在原来工作岗位上工作,这样你与公司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你不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这点千万不要被其他人的回答误导。原因如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该法条读解如下:
意思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员工仍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反对,则视作公司与员工双方都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是事实劳动关系。这个时候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换句话来说,这个时候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公司都需要依法支付员工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则按上述说明执行即可。
三、《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二倍公司支付规定大家千万不要理解错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这里的用工指的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首次用工,所以不包括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6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应视为断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原来的劳动合同期限被自动延长了。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通过上述规定,应当知晓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公司没有通知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者还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那么实际上表示已是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相当于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了。所以劳动者没有办法主张二倍工资。
最后想说,你如果不想在公司做了,你可以以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或者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要求终止现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反正不管哪种情况,公司都需要依法支付你相应的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所以还是很划算的,当然这里要特别提醒,如果这种情况超出1年即12个月,你如果还想在公司长期做下去,可以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对你的保障性最大。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若有不当或者不妥之处,欢迎各位智慧网友补充。如果肯定本文观点,欢迎转发,让更多人了解这方面知识,从而保护自己。
你的题设有两个场景:一是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二是你与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但仍在继续上班。进而在上述两个场景下引出两个问题:一是对劳动者力利弊的大小,二是是否主动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下面逐一为你分析解答:
一、劳动合同届满终止情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也即劳动合同履行的时间段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
二、事实劳动关系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你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而用人单位未表示不同意见的,视为你们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按原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工作,单位仍按原来标准向你支付劳动报酬标准。
三、未续签劳动合同对你的影响。1、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2、如果用人单位与你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了12个月,那么,视为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3、如果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之内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4、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段内,如果劳动者自行离职,仍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如出现纠纷通过劳动仲裁去解决的话,劳动法律法规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前提是劳动者要有充足的证据。因此,是否真正有利于劳动者,还得以仲裁时提交的证据为基础,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一定对劳动者有利。双方有事实劳动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处理劳资双方关系的正确途径。
【大凡田职场e洞察】观点: 劳动合同期已满,没有续签,但仍在上班,总体来讲对劳动者是有利的。但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来讲,劳动者应该主动找单位续签。
这里所讲的原条件就是指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场所所提供的条件等,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同时,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可以终止的,用人单位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提出的不需要提前30天。
至于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是否支付双倍工资,遵从各个地方的司法解释,有的地方需要支付双倍工资,有的地方是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不是一概而论的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
到底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可以向当地的12333、向律师咨询,也可以查找当地高院的司法解释。
在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少你工资,也没有改变你的劳动条件,并且为你缴纳了社保,双方合作还是比较顺利的。
那么作为劳动者,要懂感恩,有必要提醒单位及时续签劳动合同,也能体现出一个现代劳动者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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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留够了证据,证明自己合同期满却仍在工作,就是对自己有利的。
如果想额外“捞一笔”,那大可不找公司续签,就这样“揣着明白装糊涂”,继续干自己的事。
其中,第七条关于“劳动关系的建立”的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关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如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超过12个月,依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从上面的表述来看,在工作,却没有签劳动合同,于单位不利,于自己有利。
既然没有签订合同,而劳动者又想证明自己确实在工作,“空口无凭”显然是不行的。
于是,自己就要多留心,有意收集一些证据。
比如,自己上下班的考勤打卡、发工资的工资条、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等等。
这些都可以作为自己在工作的有利证明。
如果此时还涉及到恶意开除,那么作为员工来说,就更应该注意这些事情,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劳动合同到期,但企业没有续签,很大一个原因就是企业忘记了。
有些企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并不是那么的高效,最开始签了,可能都没有做统一的台帐管理,因此容易出现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的情况。
如果说,自己还想在这里做下去,认可这家公司,那么最好的做法是友善的提醒公司,自己合同到期该续签了。
只要能确保自己正常利益不受损,双方有良好的沟通就行了。
除非说,企业就是恶意不签劳动合同,以为不签就相当于离职了,进行变相辞退,此时,才需要拿出“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毕竟,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对自己就是有利的。自己在这个沟通中,处于上风,并不怕企业折腾出什么“幺蛾子”。
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很多用工权益我们无法得到保证。应尽快找单位续签,否则起诉。
「红哥观点」劳动合同期已满,单位未续签合同,在继续上班的劳动者实际上与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只是有利的,但是单位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1、最高11个月两倍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又继续在单位工作,视同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在合同期满的一个月之日到一年之内,可以要求单位支两倍的工资。
比如:某公司的张三,月工资3000元,他的劳动合同在2018年11月30日到期,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与张三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张三又继续在公司工作。2019年11月份,张三可以要求单位再次支付2019年2月到2019年11月期间的另外一倍工资30000元。
2、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同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相当于获得了“长期饭票”。
小结: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没有续订合同,且劳动者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是获利方,无任何弊端!但是作为劳动者,不管是从诚信的角度,还是从因工资报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需求角度,个人建议,还是提醒公司续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些单位为了简化续订流程,或者是为了通过减少劳动合同订立的次数,以达到规避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目的,在初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会约定“劳动合同期后,若双方没有提出无异议,本合同可自动延续一年”等延续条款。劳动者在初期订立合同的时候,对该条款没有提出异议,且签了字、按了手印,那么就代表劳动者认可了该“延续条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1、来自于劳动者的“利益”。就是前面所提到的“最高11个月两倍的工资”、“视同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违规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赔偿风险。
2、延续条款的法律风险。对于初期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延续条款”在法律界有争议,而且不同地区的对该条款的法律效力也存在不确定性。
比如,北京、江苏、广东(不含深圳)地区“自动续签”条款一般属于有效条款,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
再如,广东佛山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的规定,就堵住了单位规避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漏洞。
小结:为了最大程度保障用人单位的权益,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签工作,切莫因为一时的粗心、忽视而给单位造成损失。
我是@Xiangyang红哥,谢谢品阅!个人观点,欢迎探讨。期待您共书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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