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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五十万左右,甲方却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

2020-08-20 23:22阅读(85)

工程款五十万左右,甲方却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工程款实际五十万,甲方要求我开一百五十万税票,我开完税票交给甲方后,甲方仍然拖欠大部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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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性质。

2、说明你还没有掮客赚的多。

3、说明发包方比你更会报价。

4、说明你关系不到位。

5、说明你要价比较合理。

6、说明你还很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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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就50万,甲方让你开150万发票,这是甲方用你单位走账,首先,你要清楚那100万的税金需要谁来承担?就按9%的专票来计算,这100万显然没有进项,你大约需要多缴纳14-16万的税金,你算一下,50万的工程款,你能赚多少?即便甲方给你承担这部分税金,你的账这不好处理,你永远有100万的应收款挂账,时间短还能说,时间一长,税务部门不可能不查你,一旦查到你,也很麻烦。退一万步讲,即便甲方给你走100万的流水,这个钱你怎么提出来还给甲方?

环环相扣,你几乎没有退路。

你问这个问题,说明你很嫩,没有经验,甲方也吃定你了,你也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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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你提出的问题是咱们国家税收征管亟需改革的地方,要不不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随时都可能为此而承法律担责任,自从营改增,尤其国地税合并后,从施工企业分包劳务等的施工企业非常头疼,先是找活,接着找人干活,然后是开票,最后是要工程款,后两者最头疼。甲方为了解决自己砂石料等发票问题,一般要求施工队多开10-30%,你这按200%的要求乙方虚开也忒多了。对于甲方来说,这是偷税(刑法上改为逃避缴纳税款)和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乙方来说,这是狭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如下:

一、虚开发票包括哪些

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

1、从广义上讲,一切不如实出具发票的行为、都是虚开的行为,包括没有经营活动而开具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作真实的开具、如改变客户的名称、商品名称、经营项目、夸大或缩小产品或经营项目的数量、单价及其实际收取或支出的金额,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种的税率及税额、增值税税率及税额,虚写开票人、开票日期等等;

2、狭义的虚开,则是指对发票能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数额的有关内容作不实填写致使所开发票的税款与实际缴纳不符的一系列之行为,如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却虚构经济活动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有关税率、税额予以填写;或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开具发票时,变更经营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及税额等,从而使发票不能反映出交易双方进行经营活动以及应纳或已纳税款的填实情况。主要体现在票与物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定罪的虚开是狭义的虚开。

二、实际工程款五十万,在甲方的要求下你给甲方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

(一)对甲方来说,《征管法》定义为偷税,《刑法》定义为逃避缴纳税款)和非法购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不缴或少缴税款,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偷税行为,对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补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2、从2009年2月28日起,《刑法》上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1996.10.17法发〔1996〕30号)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对乙方来说,这是典型的狭义的需开

问题中你没有提到开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按9%的税率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对方少缴增值税9万元,根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26号)第二条“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三、开完税票交给甲方后,甲方仍然拖欠大部分工程款,该怎么办?

找甲方负责人沟通,软硬兼施,让甲方把尾款一次性付清,你只要对甲方负责人软硬兼施,甲方绝对会把尾款给你们付清的,但可能会按合同要求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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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五十万,甲方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属于弄需作假,问题多开的一百万税收谁承担呢?而且票开完至今还欠大部分工程款,你问怎么办?欠款五十万肯定是有结算单的,首先跟甲方说明,看能否协商解决,协调不了,带结帐单,前期付款凭证,税票底单,去政府相关部门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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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曾在一家施工企业做过两年行政工作,把我的经验分享给大家!

当今社会工程款拖欠是普遍现象!很多施工单位与甲方都存在这这样的问题。这个如何解决只能双方协商。

发票问题,开发票这个任何公司都不会随便让你开的。工程发票必须与合同额对等不是想抱多少就抱多少的。国家对企业的规定也是企业财务的出入帐是需要对等的,花出去的钱需要对等的发票。发票金额多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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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但不涉及偷逃税款。甲方的行为属于接受虚开的发票,涉嫌偷逃税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责任较轻,甲方责任较重。但是如果乙方要诉诸法律,因为有了虚开发票的这一违法行为,已经上不了台面了。所以,双方已经被绑在同一条贼船上了。

建筑领域的乱象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只能分包,不得层层转包,但实际上,很多工程转包n次。

2011年吉林省一个投资23亿元的高铁项目被层层转包,违规分包给一家冒牌公司和几个完全不懂路桥的包工头,最后施工的是厨子!

伴随着多次违规分包,成本发票也开得混乱不堪,虚开层出不穷。

所以像题主这样的情况根本就不罕见,可以说比较普遍。

虚开发票承担的法律责任。

其实发票管理办法早就明确规定,收款方在开具发票时,不得根据受票方的要求随意变更品名和金额。

如果发票开具不实,其实就是虚开发票的行为。

乙方的责任

因为乙方在开具发票时,实际上已经把税款交纳了,所以不存在逃漏税的情节,但是行为上属于虚开行为,仍然要按规定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以虚开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接受虚开发票是行为,偷漏税是结果。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情节较轻的,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工程行业不好做,但不能没有基本的法律底线。

虽然工程建筑领域的乱象很多,甲方爸爸的要求各种各样,有的很奇葩,有的直接违法了。

作为乙方来说,当然要尽量满足甲方的要求,但是应当谨守底线,这条底线就是不违反法律。

如果违反法律被抓进去了,赚了钱谁来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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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主提供的资料,甲方应该是虚开发票性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⑴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⑵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⑶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题主提供的资料,工程款实际50万,甲方要求开150万,根据虚开的行为特征,甲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取得进行税额抵扣,同时虚增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的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这种虚开应该属于取得虚开型,虚开发票的违法主体认定中,是区别开票方和受票方的。

按照虚开发票种类,取得虚开型也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虚开其他发票两种。

很多人认为如果没有造成税款少缴就不算虚开。虚开发票案件稽查中,以虚开行为做为虚开构成要件,并不考虑虚开是否造成税款流失或者其他危害,虚开发票的行为特征就是没有业务而开具发票或者所开具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相符。

虚开发票的定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税发〔1997〕134号

?国税发〔2000〕182号

?国税发〔2000〕187号

?国税函〔2007〕12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甲方违法手段认定:属于票货不一致的虚开,即发生了实际业务,但实际发生的业务与票面记载的货物或服务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有一项或多项不相符的情况下,受票方让开票方为自己虚开发票。

违法行为主体认定: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有些虚开发票,虽然是以单位的名义,但实际可能是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也有的是中间人行为,需要核实清楚区别对待,认定单位做为虚开违法主体的,必须查实虚开违法行为属于单位的意志,或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作出的决定或者获得的非法利益最终由单位所有。

主观故意的认定:明知工程款50万,却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的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虚开型在认定其“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发票”并不容易,既有调查取证方面的困难,也存在事实认定的困惑,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仅是一种客观结果,并不能肯定的得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行为。但如果甲方取得虚开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论最后是否能够认定虚开,税务机关都要依法追回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最终认定为虚开,税务机关要依法进行税款追缴等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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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五十万左右,甲方却要求开一百五十万税票,属于什么性质?

出现这样的现象,可能有多种原因。

首先,如果对是一家民营企业,那可能是为了逃税或避税。因为,多开发票,就能多抵税。只是,开发票的公司,就要吃亏了,要多缴税。可是,题主还有工程余款没有收回,只能被对方“宰”。否则,余款就验收了。

其二,如果对方是一家国有企业,不排除有贪污的嫌疑。因为,多开发票的部分,如果对方是拿回家报销的,就50万变150万了。只是,真的要这样,胆也太大了,敢如此不顾一切地贪污公款,那真的是找死。

第三,对方如果是掮客,那么,个中也是搞名堂的,可能是与对方企业搞名堂,也可能是与对方个人搞名堂。反正是,多开发票的掮客不会吃亏,很有可能按照抵扣的金额给他多少好处。而为之买单的,则是工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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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几个开公司的,现在国家不允许欠钱。去找清欠部门会给你付款。只要付款就会按发票金额付款。你慌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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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剩余款较多,先找甲方协商,阐明利害,限期偿还,如果甲方执迷不悟,那只能与甲方摊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