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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要如何做账?

2020-08-20 12:51阅读(64)

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要如何做账?:企业当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会发生很多业务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但是没有发票我们财务就不做账了吗?没有发票难道在税法上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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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会发生很多业务存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但是没有发票我们财务就不做账了吗?没有发票难道在税法上就不承认你的支出了吗?

这都是错误的,会计上只要是企业发生的真实支出,不管与经营有没有关,都要作为作为企业的支出入账;而税法上,第一点也是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第二点经营是否有业务凭证及原始发票,这是作为所得税扣除的两大前提。

所以,税务上,如果与经营不相关,即使有发票,会计上可以入账,但是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与企业经营相关,但是没有发票呢?又该如何处理呢?是不是只要没有发票的支出,是不是都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呢?这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

我们看看最新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1、企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时可以在税前扣除,前提是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依据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发生的支出有相关原始附件、合法真实。

2、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个信息很重要,对于应税项目,也就是硬性规定,就是取得发票。基本涵盖了所有的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是对公打款,基本上说以发票为准,如果是个人,需要税务局代开发票。所有大家知道发票的重要性了吧。

3、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非应税项目,有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非税收入、政府罚款、经济赔款、企业实际财产损失等这些是非应税项目,简单点说也就是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支出,这类可以用其他有效凭证进行代替了,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4、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发生的境外的支出了,一般是以付款单据和结算单据作为原始附件,无需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

5、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开发票的,可凭证实的资料作为附件,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对方注销,吊销,无法开发票了,也不能怪企业了,没办法的事情,税务局也承认,可以扣除的。

所以,当企业费用没有发票的时候,你们看看是否属于上述几项中的一点,正常业务中第2点肯定是要发票的,除此之外的特殊业务可以无需发票。如果属于正常业务没有发票,当然会计上可以确认费用,只不过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该项业务纳税调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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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2个角度,实务中比较常见的3种情形来考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即:

  1. 没有开票到底是暂时性不开票还是永久性不开票?
  2. 相应的销售收款是最终回到了公司账上还是股东的个人腰包?

暂时性未开票,暂估确认收入

企业间交易不可能每项业务都是票随货行,实务当中,存在很多先发货,经客户验收合格后再开票,或者是客户先付款后再开票,到底收款与开票谁先谁后,主要看买卖双方到底谁处于相对优势。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不能以是否开票作为确认收入的依据,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这样基本原则,实务中转换为只要货物已发出,并且得到了对方验收合格反馈,就可以确认为收入。

然而往往想要拿到对方书面的验收单据,这样的程序难以实现。对于没有规范需求的中小型企业,可以简化的认为只要货物已发出,就可以确认为收入。

开具发票之前已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财务人员需要根据签订的正式合同或销售订单来确定销售单价,根据出库单(送货单、验收单)来确定货物的销售数量,两者的乘积来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0 1 根据多方资料,进行暂估账务处理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暂估——A客户 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做这笔会计分录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
  1. 销售暂估,并不需要暂估增值税(销项税额);
  2. 之前已经收到了客户部分款项,并非全额确认为应收账款,而是一部分计提的应收账款需要冲回预收账款。

0 2 后续开具发票的时候红字冲销相应的凭证(金额负数表示),并根据发票信息重新入账。

借:应收账款——A客户 -5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借:应收账款——A客户 58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5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万


永久性不开票,销售回款进股东个人账户

这种情形在中小型企业当中比较常见。销售回款的资金流无法在公司的银行账户中体现;也不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销售形式流无法在税务系统中追踪到;再加上不开票对应的货物销售过程记录不对外公开,相当于销售实物流也就也无法被检查到。三个角度来分析,对外都不可见,那么账务处理上,就可以完全不用确认为收入。

这一种不开票的行为只能是少数。不能一个公司的一大半业务都是如此,例如采购了500万元的原材料,经过料工费生产过程,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收入只有200万,那么财务比例上就很异常。

这种行为一般只会出现在中小企业,没有财务规范核算的要求。如果不对企业的财务数据进行仔细分析的话,一般是很难以发现这种不匹配的问题。

成本全额由公司承担,收入的一部分转到了表外,就会导致公司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相对较低,表外收入越多,这种差距越大。

对企业的产能进行分析的时候,可能导致分析的结果为产能不足,而与实际生产现场观察的结果,存在明显的误差。


不需要开票,资金回到了公司账上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公司的客户为个人较多,公司的业务多数属于服务业。客户即使拿到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或报销。

多数情况下,对方也就不需要企业的发票。客户接受企业提供的个人消费业务,获取的服务发票,也不能够拿到其就职单位进行报销,所以即使开票的话,这种发票对客户来说基本上没有任何作用。

不需要开票,可以根据服务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等条件来确认收入。虽然对客户来说,不需要开票,但是出于规范核算的要求,企业财务必须按照规定逐笔进行开票。增值税发票的三联,都留在了企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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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的前期,企业主没有聘请专业会计,都是自己记录流水账,所以,容易出现你说的这些问题。

一、

建议你,根据手里的收据,联系卖家,看能不能索要发票,只要业务是真实的,要发票正常,不过很多情况是,带发票和不带发票在产品售价上有所不同。

二、

如果实在不能取得发票,也不是不能入账。我单位有一些零星的运输需要,要找一些个人来运输,价格也不多,要发票是很难的。即使如此,可以自己准备一份收据,在付款后要求对方填写,写明收款事由,价款,以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样做的目的是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牵扯专用发票的业务,税局查的是业务真实有效,只要业务真实,没有发票只不过会影响企业的成本费用。

三、

为什么企业一定要尽量要发票呢?就是当企业正常经营后,收入大了,没有足够的成本费用会导致利润过大,没有发票的费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是要调整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根据手里的收据和购买到的物品的价值,能索要发票的去索要发票,哪怕补贴一点差价。实在没有发票的,那就用收据入账吧,企业的前期基本都是投入大,是亏损的,用收据入账不能说是假账,不过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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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票的收入怎样做账?这个问题提得太诡异!没有开票的收入和开票的收入一样的属性,您问这样的问题确实诡异!您在想什么?通过这个问答,昭然若揭!

现实工作中,确有部分中小企业将没有开票或者不开票的收入与开票的收入区别对待!直接的表现是,没有开票(不需要开票)的收入不申报纳税!这样处理的行为,有不懂法的客观原因,也有知法违法的主观动因!无论什么样的出发点,隐匿没有开票的收入不合理不合法,必须及时纠正!

一、纳税义务

会计主体的纳税义务,以开票的业务凭证形式、或不开票可划分为:没有开票的收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

因此,题中“没有开票的收入”和开发票的收入一样是经营主体的纳税义务,需要正常核算,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二、没有开票的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呢?

例:2019年4月15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企业向黑某销售减速器一个,对方不需要发票,支付现金1500元。

1、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1+3%)

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1500/(1+3%)

2、不含税的会计处理

借:现金1500

借:应收账款=1500*3%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3%

3、小结

如果按照不含税销售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K企业确认的收入虚增,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500*3%没有承担人,明显不合理!因此,没有开票的收入属于含税销售!

三、综述

当经营主体发生不开票或者不需要开票的收入时,应当视为含税收入处理,先将销售收入价税分离,账务处理如下:

不含税收入=“没有开票的收入”/(1+适用税率)

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

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或者银行存款等=没有开票的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开票的收入”/(1+适用税率)

待: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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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谢谢邀请。这个问题结合最近刚发的 国税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简答回答一下,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1.我觉得你把税法上的要求与会计上的搞混了;

2.在会计上,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真实做账即可;附上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凭证。

3.而在税法上,如果能够在税前扣除,必须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相应可以税前扣除的凭证,否则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就需要纳税调整。

4.需要关注的是,2018年6月6日,总局刚发了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哪些是需要提供发票,哪些不需要提供发票而需要提供其他收据等资料就可以扣除的进行了明确,你可以具体参考一下。

这个文件明确表明了,发票并不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满足相应的要求,提供其他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5.其中28号文件中,第九条中有一句话:\"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这句话说明,若满足条件(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那么可以不用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只需要提供收款凭证(需要载明上述要求的相关信息)及相关内部凭证,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当然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家有很多看法,欢迎留言,共同探讨。


今天就分享这么多,如果你觉得我的分享对您有点帮助,那就动动小手指,关注一下我的头条号:“红太狼聊财税”。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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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两个维度来看。

会计核算角度只要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按照实际真实记账,以跟这个业务相关的一些凭据作为凭证附件即可。

常见的如用公司产品给员工发福利,有员工签订的领用明细单,以及产品出库单,就可以记账。再比如,员工的费用报销,发票丢了或者没取得发票,按照公司的规定,有相关领导签字确定,财务也可以报销记账。


税法角度,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主要会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前扣除两种情形。

1、关于增值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毫无疑问,肯定是不能做进项税抵扣的。

2、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则重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有非常详细的说明。

其中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就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图片来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所以,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在实际做账时,要从会计核算和税法两个角度考虑,如果是发票丢失或者对方没开票,优先跟对方联系,补开或重开发票。如果是不能取得发票的业务 ,则要找出所得税规定的允许税前抵扣的凭证。

否则,费用发生了,但税前不允许抵扣,还要交所得税。


跟这个问题相关的,还有另一个典型的问题:以公司名义给公司股东支付费用。比如公司老板装修房子,相关的费用都开票给公司,从公司账上支出。这种情况要是查出来了,即便是有发票,也会视同不真实的业务,不能做税前扣除不说,股东还要补交个税。

总之,涉及到税的问题,都比较复杂啦,也非常考验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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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并不影响会计正常做账。

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只要企业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管取得的是什么样的凭据(这里面也包括了有发票或者没有发票),都应该按照会计准则或者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应该计入费用的就计入费用,该计入成本的,就计入成本。

至于有没有发票,那是税法的规定和企业财富管理的要求。

所以需要取得发票,而没有取得发票的,税法实施规定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或者不能作为增值销项税的抵减项,并没有说凭据没有附发票就不能做账。

只有企业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才需要取得发票,如行政收费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发现的赔偿款、违约金如果不需要交增值税也是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可以要求对方开个收据。

从个人购买的单次支出不超过500元的年薪支出是不需要发票的,需要对方开收据。

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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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上入账需要是真实发生的业务,税前扣除需要是经营相关,且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然而,会计做账的时候,必须要充分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问题,否则,老板最后找的还是你。但不管怎么跟员工强调,总会有没票的时候,以下分情况来讨论下。

1. 常见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

有些情况下,税前扣除的依据不是发票,这个要记好(虽然不要发票,但需要相应的其他资料,具体信息可以看我以前的文章)。

(1) 给员工的支出:工资薪金、现金福利、向家属支付的赔偿费等。

(2) 各项税、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3) 违约金支出,或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

(4) 税法上加计扣除的情形

2. 看起来不是发票,可以扣除的情形:

员工出差等去了国外,很多时候拿回来的是形形色色的票据。这个时候,一般就是以结算的单据作为凭据入账,其实在国外,人家这个就是正正经经的发票了。

3. 特殊的没有发票的情形:

(1)28号文件中的小额零星。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就是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载明相关信息的凭证来作为税前扣除的。

但是,这种情形肯定不会是高频发生。如果经常发生这样的业务,可以跟税务专管员确认下。

(2) 对方企业出问题。

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没法开票了,那么就用真实交易的资料作为附件,进行税前扣除。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要来了,所以需要对发票进行一波清理,对于之前存在疑虑的问题,及时与专管员取得联系和沟通,作为会计人员,不仅要保证经济记录的真实准确,还要把控好票据关,不让企业多交税。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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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请自来。

问老板,老板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可能有人不乐意了,怎么是老板说了算呢,不应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吗?这是闹的哪一出?别急,且让我慢慢道来。

对会计来说,我想,有一定会计常识的,对很多经济业务都应该会做账,交易异常复杂的除外。以本题为例,销售业务,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很简单的道理。一般的销售收入业务,十有八九都知道如何处理,包括提问者。

关键是,没有开票的这部分收入,并非常规操作,明显内有隐情,大家都懂的。咱们不讲虚的,对这样的一个业务,哪个会计敢随便确认收入?咱们不论正确与否,只谈怎么处理,好吧。毕竟,生活还要继续,饭碗还得考虑,不是吗?

个人的观点是,做会计,对于一些业务,既要坚持原则,也不能擅作主张。本题中,收入不开票,如果是企业或老板为隐瞒收入,逃避税收有意为之,作为会计有必要与有关人员讲明当中的利害关系,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此为前提,如果提出的建议能被接纳,按正常销售业务处理即可;相反,没人听取意见,事情较为复杂,账怎么做是其次,会计如何保护自己更为重要。

或许,对会计来说,现在税务和银行的数据信息共享是件好事,企业账户受监控。销售收入的款项流入企业,即使没有开发票,不承认有销售业务的发生都很难。因此,基本上可以说服老板要接受确认收入这一事实。

也就是说,没有开票的收入,老板认为实现收入,咱们确认收入;相反,咱不做!

对此,遇到这事,大家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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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发票的费用支出也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并记录企业的真实发生的业务。

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会分别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后,对应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



一方面,站在会计核算的角度,企业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时,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即便是没有取得发票,但取得了与实际业务相关的凭据来佐证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就可以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实际的会计处理中,有些业务处理就是只有内部凭单,而没有外部发票,员工薪酬和福利、企业各种统计凭单、产成品入库单、产品成本计算单、内部物料出入库单据、员工外出差旅费的各种补贴费用等都是企业内部自制的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会计核算。

另一方面站在税法的角度,如果没有取得发票且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不允许进项抵扣和所得税税前扣除。

1、增值税。增值税是以票控税,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允许进项抵扣的,那么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2、所得税。企业没有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有了明确规定。



如,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则只要企业满足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依据载明收款单位、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凭证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另外符合内部凭证标准的内部凭证也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而如果企业的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以及小额零星费用未能满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则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总之,企业没有取得发票在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也需要据实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否对增值税和所得税产生影响,还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分析后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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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