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有人干预公交司机驾驶,乘客把干预人一顿暴揍。打人的乘客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干扰驾驶员、抢夺方向盘、谩骂甚至殴打司机的例子好
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干扰驾驶员、抢夺方向盘、谩骂甚至殴打司机的例子好像越来越多了。
某些只顾及个人利益的人从不知道什么是换位思考,公交车上乘客众多,司机规范操作才能保证大家的安全,驾驶途中被干扰很有可能造成车辆失控,危害到车上所有人员的生命安全。
发生这样的不文明行为,后果严重,我认为其他乘客采取制止措施肯定得算做见义勇为,而且事后必须让闹事者受到法律制裁,也必须表扬见义勇为的乘客,这样才能使正义和正气常存。
这个问题没有讨论价值。因为无论谁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既然是犯罪,任何乘客都可以以各种方式制服他(她),哪怕打一顿都不为过。前阶段不是有过这种案例吗。某个中老年人抢夺正在行驶中的汽车的方向盘,被一个男乘客脚踹打了一顿,结果该男乘客被奖励十万元。由此可见,这属于见义勇为,没问题。
好!这个问题问的太好了!
过去乘客和驾驶员产生矛盾,司机是有责三千、无责八百;某市一驾驶员被无理乘客用车钥匙刺的满脸开花,还有一个站外下车没达到的老头,用拐杖把驾驶打的嗷嗷直哭,事后警方只对前者肇事要求道歉和500元药费,后者则不了了之,如此处理结果公交公司接受理由是“顾客就是上帝”,被打也不能得罪这些上帝。
随着重庆坠江事件的惊觉,大众一片惊呼!我的天啦!真正的上帝之手握在方向盘上,我们的生命是系在这双神圣不可侵犯双手上!那些对公交司机打骂者,是真真切切夺命公敌,对这样的人不严加惩处,还把他们当上帝捧着,那不是天理难容吗?看看瞧~公交驾驶员身份瞬间从卑微提升到高大。
回到主题:今天有人干预驾驶员正常驾驶工作,严重的就是犯罪,每一位乘客有权阻止警告和见义勇为,那么“干预”还要看达到什么程度?
第一种:对司机长时间讲话的人,要给予提醒和警告。
第二种:持续辱骂或者威胁恐吓,影响驾驶员安心驾驶的人,要及时警告和劝阻。
第三种:对驾驶员身体有轻微推搡举动,要及时制止并报警。
第四种:殴打驾驶员或者行驶中拉动方向盘,对这样的人要迅速采取有效手段果断控制和报警,防止悲剧发生。
第五种:驾驶员被暴徒猛烈攻击生命安全受到危险,此时大家要具有勇敢精神,果断采取有效手段给予抗击,让其失去反抗能力从而被制服转交到警察手中。
从以上几种情景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干预要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以提醒、警告、劝阻、控制、制服等有效手段,保护好驾驶员安安全全地为我们出行作服务;对于轻微干预公交驾驶员者,如果采取过激手段可能扩大事态,并不利于处理问题,甚至还要担负责任。
最后关于对我们公交驾驶员职责重要提示,对于出现有不良乘客妨碍正常安全驾驶时,心中牢记乘客生命安全要放在首位,必要时安全靠边停车并报警,防止重大事故发生,不知我的回答您是否满意?谢谢!!
这个责任大了 我个人的意见 必须重判 判到超市买一只烧鸡 两个猪蹄 三瓶啤酒 四条鲈鱼五两花生米 必须吃掉 否则就让被打的再买一个大肘子 看你以后还敢打我的??????????
这个问题出的一点都不专业,有人干预公交司机驾驶应该是在刑事犯罪,乘客上前阻止是制止犯罪,不叫一顿暴揍。也不能算正当防卫,应该叫见义勇为。是充满正能量的英雄行为。
首先,打人的乘客要负担什么责任我们不提,干预司机正常驾驶的人已经触犯威胁公共安全罪了。
抛开法律,扰乱司机正常驾驶的人就活该挨打,前阵子看过一个小视频,对于抢夺方向盘的男子,某乘客飞起一脚直接将之踹开。
说真的,视频带来了极大舒适。总结起来就四个字——太解气了!
因为一己私欲将全车人的生命置之不顾,这种极端自私的人真的就是小时候挨打太少,走到哪里都想别人为他服务。
在我看来,这种事情不但无需担责,更加应该受到鼓励与表扬。帅气的一脚,不但为车上的乘客创造了安全的空间,也真切教训了一下那群无脑巨婴们!
在网上查了好久关于“飞踢男”的报道,并未发现他把那个抢夺方向盘的弱智踹了一脚,承担了什么责任。反而是抢夺方向盘者被警察带走,依法拘留了。
这是社会正能量,应该鼓励与嘉奖!
抢夺方向盘在我国不是个例,只是重庆那起事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建议与总结:威胁司机正常驾驶,情急之下将其暴揍一顿合理合法!而且这种事应该普及,应该成为每个乘客应尽的本分。你若不出手,可能便是下一个巴山坠江、撞山、撞人的受害者之一。对于这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社会巨婴,坚决不能手软,踹他一脚已经算轻的了!
同时,希望相关部门痛定思痛,为司机设立防护网,以避免同类案件发生,为司机提供一个相对安静无干扰的驾驶环境。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11月6日,湖北咸宁一女子因为坐过站,不想多花1.5元做折返公交车,而与司机发生冲突。
遇到这种事你怕担责就可能没命,碰到这种无理取闹的社会巨婴,抬起你的大脚,踢他丫的!
当公交车正在行驶中时,如果有人干预公家司机正常驾驶,那么将会使公交车处于危险当中,从而危害整车人员的人身安全,甚至危害整条道路上川流不息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这时候其他乘客为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使用暴力阻止他的干预行为,该暴力行为应当定性为正当防卫。当然,如果该乘客已经被制服后,其他乘客为了泄愤仍然对他拳打脚踢,那么就会定性为故意伤害了。
如题所述,公交司机在正常驾驶公交车时,一名乘客不知道抽了什么风,突然窜到驾驶室旁边干预公交司机,让公交司机难以完全掌控公交车的行驶情况。因此,公交车随时可能会完全失控,整车人员的人身安全都面临威胁。因此,改名乘客的干预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其他乘客为了捍卫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使用一定程度的暴力去阻止该名乘客。因此,如果其他乘客是出于想阻止该名乘客的危害行为,才使用暴力的,并且该暴力也没有超出明显限度的,那么应当评价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该名乘客被制服以后,其他乘客仍不解气,出于泄愤继续对他拳打脚踢。这时候,因为已经丧失了“防卫起因和防卫适时”等构成要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这时候其他乘客的暴力行为就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是打人,而是见义勇为,他当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制止犯罪,才能保住一车人的生命。政府应予以奖励!
我认为不是正当防卫的事,应是见义勇为的事,因一班公交车上不只是他一个人,路上也不是只有这一辆车在跑,他这样做也经危害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我认为如发生这样的事同车人把他打死都不用负责,首先他是在保证自身安全的行为。
绝对的“正当防卫”,如果情况危机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殴打致死都属于“正当防卫”范畴,且不用承担任何形式责任。要知道干预正在公交车司机开车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轻了属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半个月很正常,重了违反了《刑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判个十年或死刑都有可能。不过题主所说的干预,要分什么情况了,与司机吵架对骂也是干预,动手殴打也是干预,具体后果要分具体原因和程度。总不能和司机吵起来,就被人打成重伤,如此便涉嫌故意伤害了。因此这个杠杠要把握准了,轻了不行重了也不行。
说来也怪,刚刚过去的2018年,光殴打公交车司机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有百起左右,大多数因为乘客与驾驶员言语上发生了冲突,最终升级为肢体冲突,其中最严重的当属重庆的“公交车坠河案”,因为乘客的殴打辱骂,最终影响了驾驶员的正确判断和操作,致使当事人在内的15人坠江遇难,15人死亡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两个罪名,也就是当事人已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判处其死刑也不为过,毕竟那么无辜之人成为他的牺牲品。
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对于干预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最少可处以三年有期徒刑,若情节较重的应该在十年左右,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你个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像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河案”,若当事人还活着,由于他的原因导致14人死亡,完全可以判处其死刑。所以,我建议对于类似的情况,量刑的力度应该按照上限来定。
法治社会的今天,凡是都应以法衡量。类似的情况不管你是出于正当防卫也好,还是想见义勇为也罢,出手前应该冷静判断事情发展的严重性,以及会造成哪些后果。随即视情况的决定制止的力度,否则就会造成“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变成事与愿违的违法犯罪。强烈建议基层司法机构多组织一些以社区为单位的“普法讲法宣传日”,着重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相关法条进行剖析,让好心人热心肠用法律保护自己,不至于反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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