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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

2020-08-18 10:02阅读(141)

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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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这个问题还需要辩证的看待才行,家庭户口上的人死亡,并不代表这个家庭就没有子女了,毕竟有一些子女已经将户口迁到外面了,这样的话土地是否回收还需要另外考虑的。

按照常理来说,户口上的成员全部离去,也就是整个户口的消亡,此时土地自然是会被回收,毕竟土地没有人种植,在那里也是浪费,发包方会将其收回去,然后将其分配给需要的新增人员,这样的话就可以解决土地缺乏的问题,不然就是直接将其承包土地,让农民种植该土地。

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五保户以及儿女户口没迁出去的农村家庭中,如果家里有子女的话,土地还是不准回收的,毕竟很多的农村家庭中,子女已经来到了城市里生活,户口也已经迁到了城市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家里的父母离世了,且户口也注销了,但子女还在人间。

在最新的法规中,国家指出了就算是农村人的户口迁到城市里,依旧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的好处,这个政策的目的其实就是让农民大胆放心的来到城市里生活,鼓励农民将户口迁到城市里。而在一个承包期间内,是可以一直享受土地的红利的。

当然这也是分时间的,如果是在2019年之前的话,可能户口消亡后,土地就会被回收,但在今年以后的话,有子女在就需要等到二轮承包结束才能将土地回收。因此大家今后也要特别的注意,别让村干部给忽悠了,要维护自身的土地权利,大家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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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户口簿中的成员全部死亡后,承包的土地是否集体收回,这个要分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比如,一个大家族,当初承包地儿女好几个,后来儿女长大成家了,另立了户,原户口就剩老两口了。老人死亡,户口消失了,但土地属儿女们共同承包的,这个土地要收回,是没有道理的,应由儿女继续承包着。像五保户,还有属于没有近亲的,这样的绝户承包土地就应收归集体另处理。特别是这次土地确权,权属问题应清楚,决不能含糊,否则今后处理起来是麻烦。

我们基层干部,一定要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准确地处理好存在的具体矛盾,让党的政策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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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采取村集体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村集体内部农户,农户家庭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如果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仍以户为单位,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

那么如果是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家庭承包的土地会不会收回?答案是:需视情况而定。

例如,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到了土地,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参与了土地承包,然后由于某种原因在村内进行了分户。比如,父母一户,儿子一户,分户后儿子又没有重新承包到土地,其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土地还和父母在一起,在此期间父母去世整户消亡,那么土地就不能被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还可以由儿子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到土地,然后分户,将户口迁入城市,农村父母去世整户消亡后土地会被收回吗?还是不会,因为国家保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所以在已承包到土地的前提下,将户口转入城市,虽然父母死亡消户,但是其所承包的土地还可以由进城的子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一户承包到了土地,儿子后出生没有承包到土地,然后将户口在村内和父母分开成为新的一户,当父母死亡消户,其承包的土地原则上要收回另行分配,儿子可以和其他没有土地的村集体成员共内参与承包,不过实际生活中一般不会收回,可以由没有土地的儿子继续承包。

如果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父母一户承包到了土地,儿子后出生没有承包到土地,然后将户口父母分开,并将户口转到城市成为新的一户,当父母死亡消户,其父母承包的土地会被收回。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土地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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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户口簿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

作为出生在生活、生长在农村的人,无论为什么是离开,还是坚守,想必大家都有一定的乡村的情怀,而这个情怀主要就是:乡土情怀,与之密切相关的就是农村土地。我们可能都很清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而承包权和经营权则归农村以户为单位共同享有。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该户全部迁出,或者全部过世,那么原有承包经营的土地如何处置呢?

原则上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其原有的土地会被村集体收回,成为村集体的集中储备土地。以待后期新增人口分配,或者其他的用途。当然土地需要被收回,但是土地的收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里面有两点需要注意的,一是农村林地,不论是否“整户消亡”或者“整户迁出”,都由家庭的其他人口继续承包经营,不过待到承包期满,按照当地的政策条件,可以由村集体收回。这主要是由于林地的收益期比较长,不会一时一刻就能被收回的。

二是农村宅基地的问题,不同于农村的耕地,农村宅基地权属关系虽然类似,所有权归村集体,资格权和使用权都归村集体成员的家庭所有。但是,区别之处在于,农村宅基地随着房子一起。只要房子不倒,宅基地可以随着农村住宅一起,由原有户的继承人继续使用。

当然,农村土地的问题,还和当地的具体政策有很大的关键性。比如还有这样的情况,那就是农村户口迁出,或去城镇购房,形成原有户口当中“整户消亡”的情况。这个和上文有所不同,因为各地政策都支持农村入城,有具体的文件说明,不得以农村进城为由,收回农村呢土地,所以这点可以放心。即便进了城,也可以继续经营农村土地。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的性质,决定了最终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至于说使用权和经营权都是以户为单位的,不存在个人占有的问题。所以,只要户口当中尚有一人,土地都不可能被收回。但是,如果“整户消亡”,还要看是否入城,以及土地性质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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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了,虽然说很多人并不愿意回村去种地,但是对土地使用权也是丝毫不会让步的。再怎么说,拥有农村土地即使不种菜种粮食,万一遇到村里占地还能有点额外收入,更何况现在有多少人就因为占地一夜之间暴富,所以农村土地的价值是丝毫不用怀疑的。在这一点上非农业户口的人就只能望洋兴叹了,只是现在有很多人虽然过去是在农村居住,但是如今都搬去了城市住,对于这各种各样的情况,到底什么状况下农村土地还可以保留,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回呢?

首先明确一点,题主的题目当中的表述就不对,农村家庭户户口本上的成员跟农村土地是否会被收回,没有什么直接关系。虽然说农村户口本上有谁的名字就代表着他有可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关键还是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谁的名字,谁就有经营权。

如果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的人员将户口迁去城市,只要自己不愿意将经营权转让,那么经营权仍可保留,即使是全家都将户口迁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当中明确表示“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过等到这个承包期到期,村集体就会对土地进行重新确权。

如果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人员去世,这种情况下也不影响对土地的使用,没有人会强逼着把去世人员份额内的土地交回村集体,不过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所有人都已经去世不在了,也就是“整户消亡”这种情况下,村集体有权将土地收回进行重新分配。

因此如果只是将户口迁去城市的这部分人是不需要担心的,因为不会影响到个人的权益,国家保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指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迁移户口的条件,在这里有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考虑,那就是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按理来说,外嫁女即使出嫁到别的村,但是她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目前为止,现实生活中却很难达到,一般的村子对于女孩来说,都是以是否出嫁作为是否享有原村的土地承包权来衡量,也就是说只要出嫁了,即使户口没有迁走,也不再享有娘家村的土地承包权,因为他自动就将这部分外嫁的认定为在婆家村得到了土地,理所应当的就将娘家村的土地收回了。

如果有村委会来收土地时,一定要学会用政策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要乖乖就把土地拱手相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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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双与三农同行】农村家庭户户口薄上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后,该户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呢?──整户消亡后,其土地是会被集体收回的。详情请看下文。

农村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是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证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只要户口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就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转包(转租)权、土地承包经营转让权等其他成员所能享受的一切待遇。

根据国家对农村土地的有关政策,从1998年起,到2028年止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了稳定农民的思想,从而加大对土地的长期投入,实行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总体原则,严令将土地打乱重分。

农户在土地承包期内,在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律的前提下,有权自主经营土地。如果土地承包的农户全家人死亡,即整户消亡,承包的主体已经不存在,则该户的土地应当由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另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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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的承包政策是在原有承包周期基础上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在2058年之前,农村土地不会有大的调整。

简单来讲,如果一有人去世就收回土地,有了新生儿就给分配土地,会造成很多更加严重的现象:

一、农民无法长期做农业投入。比如种果树,三年挂果,结果可能因为家里老人去世,不得不被收回土地,那果树种还是不种呢?

二、人口不可控。生孩子就有地,大家都想多生。但是有一个问题,土地资源是有限的,人多了,人均可分配土地就少了。可是,如果有的人就是拼命生,有的人家生不出来,也是不公平。对于那些可能因为疾病导致的家庭破碎,土地再被收回,这些人该怎么活?

1.农村承包地确权,死亡人员的土地怎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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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是确权到“户”,因此,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但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方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的田土经过国家土地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承包的期限,是不愿意把田土丢出来的。但是,根据国家土地法的管理条例规定:从女儿嫁出去当天之曰起,以及死亡人员去世当天之日起,村委会有权力停止死亡和嫁出去女儿人员田土的使用权,活着的人员不再继续享受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的土地使用权。虽说国家实行了土地确权,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但人走了,土地荒无,成了废墟,没有利用价值怎么办(停止使用权)?国家可以对死亡和嫁出去女儿田土确权后,没有达到三十年的使用承包期限,适当给予 ̄定的赔偿补足,让活着的人员不在为此事产生纠纷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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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里要注意的是,在现行的土地承包法中也说了如果户口迁入的未设区的城市,那么只要土地还在耕种,没有处于长期撂荒的状态,那么能不能收回还得看承包方自己的意愿。而在新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还未正式实施)更是取消了这一条,直接规定了发包方不能够以农户进城落户为理由收回其承包地,因此不管是根据现在施行的土地承包法,还是由于处在一个新老交替的过渡期,其子女不上交承包地自己来耕种,作为村集体一般是不能够收回其土地的。

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土地法》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就以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三十年不变,生不加,死不除“。并且把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都确权给了农户。农民土地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如若集体征地,应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青苗损失。

如果家中的老人去世,那这部分土地是不是会被回收?村集体有没有再次回收土地的权利?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随着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确权之后的土地将会随着家庭而长期拥有承包权利,而土地也不会存在被莫名其妙就回收的现象,毕竟《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只要符合土地的承包关系者,土地的承包权将会永远随着家庭成员而存在。也就是说即使未来家庭人口增加了地也不会增加,人口减少了那么地也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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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是绝对会回收比例的。毕竟整个户口内的人口都已经全部消亡了那么一个户口里面都没有人在继续使用这些土地。

那么针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是不是上去了呢?就这个问题我们来给大家说一下。

五保户

这一类户口基本上是没有儿女,所以他们死后土地多数都会回收到村集体当中。

除了这一类那么其他的基本上都会有不同的做法。

这一类土地回收呢,主要是针对于他们没有后代,没有人继承或者给他们养老送终。

所以针对于他们的土地宅基地,那么在当前还没有死亡的时候,可以通过合法的手续转让或者出售给别人。这种情况是被允许的。

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

面对这个问题来说,我们只能说不同的地方针对于土地的管理办法也会有不同的问题出现。

所以针对于不同的地方,针对这个问题来看,都会出现不同的做法,每个地方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从而制定出不一样的管理办法。

有的地方是可以回收,有的地方又不回收,或者说整合到其他的资源项目当中去,所以面对这个问题没办法统一给大家,列举出来一个标准唯一的答案。

一个户口并不能够代表没有继承。

对于现在分户口来看,不能够说,因为那一个户口里面死亡的之后就没有人再去继承使用这些土地。

所以针对于这个情况,你看我们这边具体的情况就是在直系亲属内可以继续留存使用下去更改,长发经营者的名字就可以。

所以面对这个情况,你看一个户口的时候,我并不能够代表他就一个族都已经消亡了。

有的会使得转让或者说经营承包者更改为侄子侄女甚至自己的后代等等。

多数农村里面的做法是这样子,但是每一处农村地方拥有不同,所以不能够给出一个唯一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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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策,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我们应该这样认为,这里的家庭成员是指在本村集体组织拥有户口的直系亲属,也就是儿女若与父母分户确权时,儿女在父母俱亡时依然可以继续承包父母的承包地。但是,儿女全家已脱离本村集体经济组成为市区人口的,可能无法继续承包父母的承包地。

如果该户确无直系亲属可以继续承包土地时,该户所承包的土地由村委会收回,并重新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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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家庭户口薄成员,不代表就是整个家族成员。农村儿女成家后,分户的很多。那么一个户口薄成员死亡后,只要有亲属关系的是可以接续承包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十年不变,指的是都不因新添、新进人口和死亡人口而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