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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票,对方不付款税务如何处理?

2020-08-17 13:16阅读(109)

开完票,对方不付款税务如何处理?:的确,做生意的人基本都碰到过这种问题。有时可能还不仅仅是开票的问题,有的甚至连货都被坑了。如果是劳务性质的收入,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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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做生意的人基本都碰到过这种问题。有时可能还不仅仅是开票的问题,有的甚至连货都被坑了。

如果是劳务性质的收入,就当白干了一场,认倒霉算了。如果是商品货物要不回来就亏损更大了。

老周不擅长处理这种债务纠纷问题,就说说怎么处理这个开票问题吧。

当月开票当月作废

如果你在月初按对方要求来了发票,快到月底时,你就得赶紧催账了,如果感觉对方月底前不大可能付款给你,就先把发票作废了,别等跨月后你的开票数据已经上传了税务局后台,就不能作废了。

那么这就意味着你在当月确认了这笔收入,就得申报增值税。可实际上你又没收到钱,是不是很冤?但是税务局可不管你这些,开了发票就得按期申报交税,哪怕你一毛钱都没收到。

尤其是开专票的时候,更得长点心,如果对方拿着你的专票回去认证抵扣了,你想作废都作废不了。

所以,开票时间尽量不要选在月底,因为稍微拖延一下就跨月了,就没法作废发票了,只得先交税,万一对方跑路了,风险就全在你这了。

当月开票跨月冲红

先说说能不能冲红的问题,如果是正常的发生销售,确认了收入,同时确认了应收账款,这个是不能冲红的,只能做坏账处理,增值税是不做处理的。

能冲红的就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还未确认收入。

具体怎么做账,就看会计的能力了。

现实业务中,难免要碰到开票后,跨月了不结账的问题,这会儿就只能开红字发票了。

先举个例子说说这红字发票是怎么回事吧。

假设老周食品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开发票1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当月应交增值税13万元。

在9月份发生销售200万元,同时8月份销售的100万发生了退货,开具红字发票1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当月应交增值税(200-100)×13%=13万元。

所谓开具红字发票,就是冲减红字发票开具当月销售收入的一种发票处理方式,是发票管理和税务管理的一种手段,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时都是开红字发票。

总之,没收到钱之前不要急着确认收入,发票尽量在收到货款之后再开,能作废就先作废,跨月了就及时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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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一笔销售,开完票,可能会想到三个问题。税务上要怎么处理,是不是要交税了?会计上要如何处理,是不是要确认收入了?后期收款怎么处理,对方不付钱怎么办。以下分别来说说。

1. 开票后的税务、会计和资金问题:

(1) 税务上的问题:

开票就涉及到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搞清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最主要的原则是:收到销售款项或者开发票。所以,一般先开了发票,那么就已经有了纳税的义务。当然,真正的税款划扣也是要等到申报以后。

(2) 会计上的问题:

是否确认收入,最主要的是根据新收入准则。关键是客户要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所以有时候,并不是跟增值税纳税的义务是一致的。

(3) 资金上的问题:

先开票,什么时候收钱的问题,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所以,在合同上必须要写明相关的条款,否则后期对方拖着久久不付,甚至变成坏账那都有理说不清。

2. 对方不付款,税务如何处理:

该确认的税款必须按期确认,对方不付款不能成为不缴纳税款,不确认收入的理由。

那么如果对方的欠款不能按时收回,而税款又必须缴纳,那么就有可能会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问题。

所以,企业要合理地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从事前的合同签订、到事中的应收账款监督与催收,到事后的债权保护,都要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同时,要结合应付账款和存货的协同管理来提高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率。

我是财会小童,与您分享我的观点,欢迎关注,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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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完票,无论是否收到款项,无论是否确认收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

一、财务处理

财务上正常的会计核算,进行收入、成本、相关税金的账务处理,督促业务上催收货款。

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

如果没有足够抵扣的进项税额,那么在次月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尽管钱没收回来,很委屈,而且还有可能涉及的企业所得税。

三、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

(一)开具的普票

如果是季度30万内,次月正常申报,增值税免。如果季度超过30万,按适用的征收率申报和纳税。

另外注意的是,即使季度收入超过了30万元,2020.3.1-2020.5.31期间的销售收入,湖北地区免,湖北以外地区征收率降为1%。

(二)开具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开具的发票未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是不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申报纳税即可。

在此也要注意的是,2020.3.1-2020.5.31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选择了3%的征收率开具的,那就按3%申报纳税;如果选择了1%的征收率开具的,那就按1%申报纳税。

赶紧催款要钱是王道!申报纳税是义务,但钱要回来才是自己的,才能回本,利润才不是趟在账簿上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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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首先要保证企业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开完发票,应该是真实业务基础上开具发票,而不是虚开。

一般销售流程是这样的:

  • 签订合同,初步订立购买意向。

  •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

  • 销售方生产,发货到客户指定地址。

  • 购买方确认收到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核对账务。

  • 销售方开具发票,购买方支付货款。

实际上,当销售方把货物转移给购买方,并开具了发票,确认了收入,纳税义务就已经形成,无论收不收到货款,都要按时纳税。对方不肯付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范风险:

1、选择客户时除了看客户资质,还要看客户的信誉情况,有坏账的就不要做业务了。

2、对方不肯及时付款,先跟对方沟通,尽量和平解决。

3、协商不成,保留好购销合同,货物交接记录,发票等原始单据,进行起诉维权。

4、如果实在无法收回,只能做坏账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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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按照实际销售的。

你已经开票或者是已经发货没开票,再或者是已经收了钱还没有发货开票,对于税务局来说都视为已经完成了销售。

至于你已经开了发票,按现在的金税系统看,只要发票填开完成,点击保存或者打印的一刹那,就已经上传到了税务系统,也可以说是完成了本次交易。

付款与否,那是你们两家业务单位的事,跟交不交税是两码事。

再简单点说,能不能要回来钱,跟人家税务没一毛钱关系。钱收不回来可以挂账,但是税该交还得交。

再比如说对方已经把款打到你账上,而你没开发票。这时候无论你的实际交易是不是完成了,都要看做是产生了交易。不开发票也要算作无票收入,税务报表也必须要显示这次交易。

就好比你到饭店吃饭,点完菜上了桌,你吃不吃的人家饭店不管,只要端上来就得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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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有关规定来看,一旦纳税人开具了发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与受票方是否按时付款无关。但是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简单等于就需要缴税,这是两回事。开票方应根据该项业务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


一旦纳税人开具了发票,就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就意味着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基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开具发票是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优先级。只要销售方开了发票,那么对不起,不管你收没收到货款,都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15日内如何申报。如果货款未收回,结果就是很可能是开票方背负资金周转的压力,替受票方垫付税款。

注意,我这里是说“很可能”,不是一定。因为发生了纳税义务,不等于要缴税。是否缴税还取决于很多其他因素。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还受到当期进项税额大小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如果在起征点之内,就不需要交增值税。

如果确实发生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如何合法合规处理?

如果该项业务实际上已经发生,符合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并且开具了发票,那么基本上是没有挽救余地了,必须老老实实申报。

除非可以退货。如果确实发生了退货,分为当月还是跨月。

如果是当月,可以在收回发票全部联次的前提下,作废该份发票;

如果跨月才发生退货,在开具红字信息表之后,销货方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额。

所以,基本上对于此类情况发生之后,在税务上的处理空间已经非常小了。

如何避免开票之后,收不回款项的情况发生?

纳税人应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尽早在税务方面进行筹划。

一、要避免未完成交易时,就过早开发票。要合理利用税法的规定,尽量避免过早开具发票,但是前提是不能故意延后开具发票。例如,合同上根据客户付款时间来分期开具发票。这就充分利用了分期付款销售行为,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分期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避免开了发票,不能及时汇款的窘境。

二、加强对客户的应收款项管理。一项应收款项拖的时间越长,发生坏账的风险就越大。所以要根据客户的信用情况,执行不同的催收力度。完成一项交易并开具发票后,要尽快对客户进行催收,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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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的纳税申报,与对方是否付款无关。

企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依据税法相关规定,不能以是否开具发票为依据,但提前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现实中不少企业有大量的未开票收入,比如商场、超市等,大部分销售收入客户并不需要销售发票,但作为企业同样需要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无论是否在当期收到款项。

所以,如果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及时申报纳税,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当然了,这边确认收入,那边企业不付款,的确影响到企业的资金流,使企业需要动用其他流动资金交税。这时候就需要依据合同等资料,看是否达到付款的时间节点。如果到了付款的时间节点,催对方及时付款;如果不有,对方不付款是正常的。

现实中,的确存在一些企业不开发票就不申报纳税的情况,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属于没有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申报纳税,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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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了发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就要缴纳增值税,不论对方是否付款,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对方没有付款,会计上也是确认收入的,借记应收账款,如果最后对方确认不付款了,那么企业就要作为一项损失处理,税法也允许其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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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该付不付,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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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不履行的后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