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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吗?

2020-08-17 09:04阅读(75)

你认为应该取消劳务派遣吗?:九十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为安置下岗职工产生了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即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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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为安置下岗职工产生了劳务派遣制用工模式,即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该用工形式使劳动者受到来自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双重剥削,大部分劳务派遣工从事着一线劳动却与用工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长期以来,劳务派遣工成为规避《劳动法》企业对员工责任的挡箭牌,很多国企用工中劳务派遣工竟然占职工总数80%,广大劳务工成为企业最底层的长期临时工。这样的用工制度一方面造成劳工权益被损害,一方面造成劳工对企业缺乏忠诚。实际上,企业节约了显性用工成本,但却因员工对企业缺乏认同感,造成技术人才流失严重,企业的用工隐性成本大大增加,基层员工队伍的不稳定制约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务派遣制用工打破了旧有的正式工、临时工二元用工体系,但却在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背离了其“临时性用工”的灵活性,演变成新的二元制用工,劳动者的称谓变了,但依然是过去二元制的老路。这样的用工制度加大了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矛盾最终演化为社会矛盾。

当今大多数企业都爱标榜所谓的企业文化,在大谈“感恩”、“忠诚”的时候,哪些企业的经营者们-你们是否扪心自问:你们让员工学会感恩,你们是否对那些为你们创造了财富的工人、特别是最底层的劳务工感恩?你们教导员工忠诚企业,作为企业管理者的你们,是否对广大基层员工忠诚?

劳务派遣制度是一切用工制度中最坏的制度,它破坏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信任,造成员工中三六九等的地位歧视,让“同工同酬”变为美丽的谎言,让“任贤选能”变成遥不可及。

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反动力,企业稳定的动摇力,此种制度已经到了不能不改、必须改变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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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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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遗公司实际上就是皮包公司,是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皮包公司联合起来从企业往出划钱和剥削外雇工的勾当。是腐败的温床,即保证不了外雇工的任何利益,又不能给外雇工人很好的关照,有事故时一放挺推脱一切责任。用工单位外雇工交保险直接去给交保险不就得了吗。干吗拐个弯另加15%的管理费才给交保险?而且皮包工司都是与领导有关系或亲属开的。他们蛇鼠一窝,狼狈为奸,没干什么人事。存在没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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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否取消,就看新的《劳动合同法》怎样写。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与《劳动法》是互相矛盾的。尤其是出现用工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都拒绝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说,员工是派遣公司的人,派遣公司说,这个员工从来没在我这里上过一天班,他不是我的人。

现在,2018年的新《劳动法》出来了,但是真正让劳动者们翘首期盼的是尚未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

在新《劳动合同法》尚未出台之前,我们今天就来细数一下,究竟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与2018《劳动法》有哪些矛盾的地方。

一、培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

这里说的很清楚,是用人单位培训员工,可是派遣公司收取的培训费又是为什么呢?派遣公司把员工派遣到各行各业,而派遣公司根本就没有能力做出各个行业专业的培训,他为什么要收取培训费呢?

二、管理费

当派遣工出现工伤或者其他劳动纠纷的时候,派遣公司说,你从来没有在我这里上过一天班,我为什么要对你负责?

请问,派遣公司不对他负责,他不在你这里上班,那你为什么要收取管理费呢?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了谁?做了什么贡献?为什么要收管理费?

三、谁才是用人单位?

法律主体的含义,是指在法条里面,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或者公司、企事业单位。

《劳动法》里面的主体有两个,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劳动者。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下,谁才是用人单位,这个问题至今一直困扰了无数个劳动者。

四、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是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做了很长很长的一段时间,突然被转成了劳务外包。劳动者的工龄要从0开始计算。这就造成了很多起劳动仲裁案件,忙坏了劳动仲裁部门。大大降低了仲裁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可是既然如此,当初为什么要签?

这个问题要这么看:劳动者不转签外包会怎样?不转签的话,用人单位就不会跟你续签了,就是这样。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这是[以不续签作为威胁,迫使劳动者转签外包合同]的行为。

《劳动法》规定,采取威胁的手段,迫使劳动者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这难道不是劳务派遣与劳动法之间的一个大大的矛盾吗?

所以说,劳务派遣跟劳动法处处存在矛盾。劳务派遣早就该取消了,没有中间商(派遣公司)赚差价,让中间商(派遣公司)改行,让他们也做一个真正的劳动者,让他们(派遣公司的人)尝试着用自己的双手丰衣足食,这样不是比无所事事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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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当立即撤销。因为,这样的劳动派遣,已经造成相当部分的派遣机构钻法律空隙,达到侵吞被派遣人的劳动报酬的违法得利的目的,例如,据我的调查了解曾经遇到了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约1640元,但是,这个报酬并没有全部支付给劳动者,而是只支付给劳动者每月500元总额报酬,余下款由街道居委会主任\"代领\"后由她拿去处分,直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资纠纷上庭质证时才由用人单位举证出其每月实际支付劳动者是不少于164O元而暴露真相。而法官又基于这个居委会主任威胁说其表哥是区政府秘书长身份,就枉法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劳动关系而驳回。最后两个月的劳动者报酬也被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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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务派遣公司发展到今天,的确存在很多弊病,劳动派遣更助长了畸形的劳动形态。但据统计,近两年全国的劳务派遣工数量已达到4000万以上,可见其市场之大。

所以与其说是要取消劳务派遣公司,不如说应该严格规范劳动派遣公司,使用人单位、务工者和劳务派遣公司三者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一、当前劳务派遣公司常见的弊病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定力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

1、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

2、从合同签订来看,实际接受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属于第三方;

3、劳务派遣公司的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的服务费,和我们常见的中介费差不多。

基于这三点,在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的操作中,会出现很多钻空子的情况,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1、侵吞劳动者部分工资福利,同工不同酬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企业利润,除了收取企业的服务费以外,还会在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上打主意。比如用人单位开出的工资是3800元,但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工资变成了3000元,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很多劳动者也知道,自己的的工资或者福利以及社保公积金都多多少少的被劳务派遣公司搜刮过,到手的工资缩水。社保少交、漏交甚至也有不交的情况存在,但大多却敢怒不敢言。

2、对工伤事故等意外踢皮球,劳动者艰难维权

劳动者在用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意外等,往往会被踢皮球,陷入“维权难”的境地。一方面,很多劳务派遣公司会以“企业才是真正用人单位,出事了他们负责”为理由,拒绝劳动者的索赔请求;而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也会以“我们只是用工单位,并没有和你签劳动合同,意外赔偿应该找你们的公司”这样的理由拒绝索赔。

3、被非法辞退,却得不到补偿

劳务派遣安排得工作,大部分是辅助性,临时性的。有时候单位不需要人了,也会非法辞退劳务派遣工,导致劳动者立马失业,却一分钱的补偿都拿不到。

二、使用劳动派遣公司的好处

像前面提到的,近两年全国的劳务派遣工数量已达到4000万以上,撇开劳务派遣公司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来说,它的存在是具有合理性的:

1、大部分行业都需要劳务派遣工

从行业分布看,绝大部分行业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电信、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像机关单位、国企因为编制所限,也需要劳务派遣工承担辅助性、补充性的工作。

2、方式灵活,适合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

企业对劳务派遣工的态度是“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用人单位只需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劳务派遣谢意,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把合适人员派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负责对工人的使用,不与工人本人发生任何隶属关系。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那些非公有制企业、国企改制企业和那些经营发展变化比较快、不同发展阶段或不同发展时期对人才需求又不尽相同的单位。

3、时间灵活,匹配企业旺季和劳务派遣工的闲暇时间

能被派遣的员工一般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比如有的工厂到了旺季,需要招聘大量的临时工。据笔者了解,很大一部分的临时工是农民,平时在家里种田,农闲时会到工厂当临时工挣钱补贴家用。

如果取消了劳务派遣公司,单位对于这“三性\"员工的雇佣就很难了,必须自己招聘员工,一来麻烦,二来辞退的时候成本高,三来自行招聘也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找到如此大批量的员工。

三、与其取消,不如规范劳务派遣公司

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有着各项明确的规定,但为什么劳务派遣公司一直为人诟病?究其原因,是因为一部分不正规企业借着劳务公司的壳,打着劳务公司的名义来承接业务、派遣员工,并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去实施各项工作,所以导致派遣工怨声载道,也有部分派遣工怕丢掉工作,选择忍气吞声。

· 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劳务派遣工要与同岗同级的“正式工”同工同酬

·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能且只能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条规定对劳务派遣工很有利,因为劳务派遣的工作很多都是“临时性”的,在两次派遣中间一般会出现空档期,短则几天,长的也有几个月,而这段空档期即使员工啥也没干,派遣单位还是要照发基本工资。

· 社保:《劳动合同法》第59条明文规定: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必须要给劳务派遣工交社保,至于由谁交,交多少双方要在《劳动派遣协议》中约定好。

四、求职者应擦亮双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着力保障劳务派遣工的权益,所以作为派遣人员,在和派遣公司签订合约时,应了解合约条款、用人单位给出的待遇等细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大胆质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选择忍气吞声的话,就只能吃哑巴亏了。

综合上,劳务派遣公司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取消劳务派遣公司治标不治本的选择。唯有整顿派遣环境才是更好的方法。相关部门在劳务公司出现违法行为的时候,及时处理处罚,取缔不规范的黑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维权。举报;劳务派遣公司严格的执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各项条款,这样劳务派遣市场才会得以规范,大家的利益也能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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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务派遣起源于国外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用工方式,90年代初传入我国的,其实劳务派遣的本意是为了减轻企业用人负担,把企业人力资源交给专业的公司来动作,只是这种用工形式转到我国后,慢慢的被企业“玩坏了”变成了企业节约成本、转移风险的一种手段。

其实国家也意识到劳务派遣的一些问题,所以2013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号施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也就是说,从派遣总量上控制了企业派遣人数。

但是“智慧”的国人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以就出现了劳务外包,简单点说,就是企业把一个生产线或是某一个部门,以项目的形式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公司,这样就突破了派遣人数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10%的限止。

劳务派遣该不该取消?

客观上的讲,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所以不能单纯的用取消来解决劳务派遣中的纠分,而是要进一步的完善劳务派遣制度、法律条款。我国现阶段是根本没办法取消这种用工制度的,这跟我国的体制有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中,包含着大量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如:大家常见的,协警;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作,但是没有招人的编制,只有通过这种派遣、外包来完成。

派遣为什么这么多套路呢?

其实,主要还是这行业的历史原因有关,人事局、劳动局没合并之前,人事局管人力资源公司,劳动局,管人才中介,两者合并后,统称人力资源局,大量的人才中介摇身一变,成了人力资源公司,看着派遣来钱,就都进来做派遣,然后这些中介主动给客户宣传,通过我们用工,可以不给员工买社保这种负面宣传,一些小企业一看,能节约不少成本,自然就一拍既合。很多人才中介,本身就在干中介的时候就经常干这种骗中介费的勾当,所以从事派遣后,每月看到企业到账大量的员工工资,就总是想法设法的要在工资中做做手脚。

取消不了,那么我们怎样防止被劳务派遣套路呢

其实,随着法律意识增强,很多劳动者有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下面我们提几点不被套路的方法。

1、看实际用工单位:派遣用工规不规范其实和实际用工单位本身有很大的关系,比如,有一些企业,想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目的都是不单纯的,那么这种单位肯定就是找一些不是太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所以,合法权益自然就没有保障,有一些人力资源公司,收到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后,跑路的事也时有发生。

2、看派遣单位:从事人力资源行业,最早只需要人力资源取可证,后来人社局又增加了一个劳务派遣证,所以,首先要审核这两证是否齐全。要问清楚,派遣公司是否签合同。是否买社保等,正规的人力资源公司,根本不会跟不交社保的用人单位签定派遣协议。

3、是否同工同酬:派遣员工和正式员工必需是同工同薪,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本身就是违发用工,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要留意。

4、是否能转为正式:通常比较好的用人单位,都会有一些福利,就是每年有一定的派遣员工转正式员工的比例。这种单位可以优先考虑。

目前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确实还有很多问题,国家对于这一块也在慢慢完善,在这个过程中,大家在入职的时候,也要了解一些相关知识,本人这个头条号中,也发过很多类似的文章,关注可以看的到。另外,如果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事情已经发生,不要怕,收集证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或向劳务监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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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如今已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几乎被所有相关的就业者唾骂,这种用工方式确实已经演化成为一个怪物。站在一个劳动者的角度,我内心深处认为劳务派遣已经丧失了原有存在的积极意义。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公司的保安是外派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的财产、消防安全工作。就在十分钟前,我特意去问了两个保安小兄弟一些情况。据他们亲口说,每月工资是2600元,没有五险一金。但是我知道,我们公司支付给他们公司的每个人工资是3800元!这种差异不可能让派遣制的员工们内心接受。

劳务派遣制度作为用工形式的一种,对劳资双方的供需起中介作用,也许曾经有益于社会的就业形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制度已经成为让劳动者极度反感的怪胎。因为劳务派遣现在只对用工企业有好处,同时派遣公司有钱挣,劳动者的利益却得不到体现。

派遣员工得不到尊重感。

由于那些派遣公司大多数都不是什么很规范的企业,招来员工后往用工单位一扔,基本上就不再管了,员工们感觉是寄养在别人家的孩子一样。他们由于不是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任你做的再好,表现多么优秀,人家都不会有奖励补贴给你,缺乏归属感的派遣员工对工作不可能长期保持内驱力。

想想看,住在别人家,跟大家做同样的事,却永远只是个低人一头无足轻重的外人,这种感觉明显没有劳动尊严。

最让人吐槽的是同工不同酬。

不论怎么高大上的宣传和粉饰,我相信派遣员工在国企和私企中都会有很多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因为对工和酬的解读永远会有新的创作。在私企中或许因为市场竞争,派遣制员工的薪酬与用工单位职工相差不太远,但国营企业或单位的待遇就会天壤之别了。

随处可遇到的协警、协管、协税还有国企中的派遣工,他们内心深处的不平感估计比海还深。这种不公平的工作待遇只会加大劳动者对派遣制度的反感。

不能只看到对企业有利的一面。

不可否认,派遣制对用工单位具有灵活用工、节约用工成本、避开劳动纠纷、扩展招工渠道、解决编制不足等好处,但对劳动者的利益保障却明显是种伤害。劳动者往往为了生存不得不低头接受这里面的种种不平等,但内心的愤懑却在不断积累。

随着社会竞争以及法制意识的提高,劳务派遣公司也要面临经营与法律方面的风险。一旦整体派遣制员工的不满加剧,派遣员工、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三方之间就会产生纠纷,若是牵扯到巨额经济责任时,将是派遣公司无法承受之重。

劳务派遣本来是解决人力供求双方的一种渠道,好经最终却被那些贪婪者念成了歪的。不管这种方式对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公司有多少好处,我觉得都不应该建立在对劳动者的不公正对待之上。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尊重,这才是社会真正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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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取消,虽然说劳务派遣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但是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使很多的公司钻空子,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上周和朋友一起吃饭,朋友还在抱怨说想换工作,说现在的工作真的干部下去了,一周七天班,每天还是10点下班,而他所在的就是劳务派遣公司,被派到了别的公司。我当时还问他,这么强度的工作,正式工也是这样的吗?他说是的,但是正式工的待遇好啊,那是不能比的,我这待遇就这样,真的没奔头。

正式工和派遣工的待遇差别

像我朋友这个强度的加班,表示真的很难接受。公司这么加班是给员工买的有保险,而派遣工呢,什么都没有,派遣单位还是按照最低标准缴纳五险一金的,另外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出现劳务纠纷,两家公司就是踢皮球,都不负责任。最终受害的还是员工自己。

派遣工的不稳定性

像我朋友这样的,在这家派遣公司两年了,我一直都听他抱怨,工作都没闲过。在这家公司忙完了,立马派到了其他公司,真的是一个小时都舍不得了浪费的那种。这样的情况相对还是好点的,忙着不担心失业。但我有其他的朋友就是因为劳务派遣,在最后公司倒闭的时候,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没发。仲裁无果,因为只能仲裁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找三方公司,两家打官司消耗时间,最终还是员工受害。

所以说派遣公司如果可以的话真的应该取消了。或者是完善相关制度,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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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该不该取消?这要看市场需不需要?不能从它的背面看问题、要看其正面,存在就有存在的理由。有需有供,是存在必然。

劳务派遣的正面性:

(1)劳务派遣以批量、保姆式的向用人企业派遣劳动力迎合了企业的用工难题,企业乐意接受这种派遣形式的劳动力。是因为用起来方便,管理起来省心,企业免去为招工的审批、培训、人事、后勤等一大堆麻烦。劳务派遣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了批量的用工难体题,辟免了招用、辞退的麻烦。

派遣工的组成:

(1)派遣工多为文化水平低或无一技之长的人员,他们在劳动力市场上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2)高级人才或有一技之长的人,不会也用不着加入到劳务派遣行例。

(3)保安服务公司就是一派遣形式存在和运营的,它的运营方式就是向用人单位以派遣形式派出劳动力,并收取一定数额费用。

(4)派遣工、企业用起来方便,可随时增加或调换某一人员,无须考虑善后。

劳务派遣的负面性:

(1)劳务派遣业务没有高大上的办公场所,业务、十管理几个人就能搞定,看起来就是一皮包。

(2)派遣人员组成复杂,管理分散,无聚合力,人员流动性大,无归属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是派遣工的天条。

(3)保安队伍是庞大的,人员是复杂的。下岗职工、内退人员、年龄大、文化水平低,年轻人只能作为落脚点。

劳务派遣的营利点:

(1)劳务派遣单位的营利来自派遣工的抽点,这就是人们所说扒皮。扒皮一称,是有一定道理的。高收费,低支出是劳务派遣业务的一大特点。就连国家规定的(社会基本保险)、是都不会缴纳的,其福利更无从谈起。

(劳动法)之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指的是派遣工所在同企业的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相同的劳动强度或相同的工作量,同工、同酬。法律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社会基本保险)的缴纳,无论是外企、国企、还是私企。劳务派遣发生不缴纳(社保)和扒皮、搾取价值的现象、多发生在散户身上,整建制、批量使用派遣工的企业,派遣工的(社会基本保险)是不会发生欠缴现象的。

劳务派遣该不该取消?

劳务派遣,是用工形式的一种补充,有需有供,存在是必然的。万恶之源,不于在劳务派遣的本身,而在于为获取利益的人,是人为的设置了扒皮、榨取、价值的这环节。万恶的是人,而不是劳务派遣之本身。本人认为劳务派遣是不该取消的,应该的是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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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该不该取消?应该,但是很难。

正常来说,劳务派遣也是有它的优点的。

比如说给用人单位提供了简单、高效的用工,降低了用工成本。要不企业还要成立一个人力资源部,对职工进行管理,现在很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把这个任务外包给了劳务派遣公司。

但是目前来看,劳务派遣虽然成功的做到了给企业提供劳动者,但是远远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同工同酬。

广大的机关事业单位大量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都是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比如辅警。虽然有效避免了编制的问题,这些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的同等权益却难以保障。

不过大家也应该看到,我国是在不断进步的,国务院已经出台了辅警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于公安部门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科学管理。

怎么来说呢,存在必有其道理吧。 如果劳务派遣在社会上混的人人喊打 ,没人给劳务派遣提供劳动力,他也就会没有市场了 ,自然也就消亡了。但是,现在它还能活得这么潇洒, 并不仅仅是我们为执法机关监察力度不够, 也跟我们劳动者维权不够彻底有关系。

所以呢 ,期待着我们社会的进步吧,劳务派遣总会有真正规范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