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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要自己承担责任吗?

2020-08-16 11:07阅读(103)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要自己承担责任吗?为什么?:非法集资行为被查处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当追缴非法集资犯罪赃款赃物,按规定退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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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被查处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应当追缴非法集资犯罪赃款赃物,按规定退还非法集资受害者。如果追缴回来的款项不足以返还全体受害者的,相关部门要按比例返还,未返还的集资款由受害者本人自行承担,国家不会救济或赔偿受害者。投资本身有风险,投资亏本不能怨天尤人。集资诈骗上当者拿不回来投资款,与自己投资经营失败实质上没什么区别。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犯罪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利息。普通百姓觉得投资利息要比存款高几倍,争先恐后地投入自己积蓄。哈尔滨一起轰动全国的集资诈骗大案,有的受害人亲属在非法集资诈骗单位工作,不愿意受害人参与,受害人认为亲属六亲不认,还有的受害者为了能获得集资机会请客送礼甚至向非法集资单位工作人员行贿。国家大张旗鼓地宣传非法集资危害和分辨方法,众多非法集资参与者置若罔闻。他们觉得自己选择投资的公司值得信赖,自己可以避免上当受骗,有的集资参与者,为了担心他人搅了自己好事,欺上瞒下,连亲生子女都不告诉。有点理智的人都会明白,如果投资利息真比银行存款高几倍,还没有风险,社会有关系有权势的人早就蜂拥而至,怎么有你们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士机会?集资诈骗受害者,就是太贪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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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非法集资“受害人”不愿意听的话。严格讲,非法集资不存在受害人。非法集资活动中只有非法集资的组织者和非法集资的参与人。非法集资投资者因为非法集资遭受损失,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对此,2019年两高一部的相关解释性文件也予以明确,是非法集资参与人。

主要原因是,根据98年国务院发布的“两非金融取缔办法”(国家行政法规),非法集资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活动的组织者(非法集资人)和参与者(非法集资参与人)都是在参与非法金融活动,两者都具有非法性。就像赌博这种非法活动类似,赌博的组织者是违法,参赌者也是违法的。非法集资人的违法性容易理解,但是集资参与人的违法性却不好理解。法律的本意可能在于国家对非法集资集资禁止的所有法律都是公开颁布的,集资参与人在做出投资的决定时有义务学习法律,并识别出集资人募集资金的非法性,从而拒绝参与。包括集资诈骗,实质是诈骗方法实施的非法集资,法律本意认为集资参与人虽然无法避免诈骗,但是应该识别非法集资。比如利用虚假项目实施非法集资,虚假项目因为诈骗无法识别,但是未经许可的集资是不允许,是不能够参与的。即使用虚假批准文书,也有必要到批准部门核实。

当时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或者故意“法不责众”,只是对非法集资人进行处罚(刑事和行政都有),而没有明确集资参与人怎么处罚,其要负的代价就是自负盈亏。亏钱了,法律不保护,这个就是应负的“代价”吧。如果不了解这个渊源,就无法理解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什么无法取得受害人的诉讼地位。非法债权和利息,法律也不予以保护(不能提起相应民事诉讼)。

不同于上面举例的赌博,非法集资这种单向惩罚机制(只处罚集资人)既不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非法集资(双方行为,一方担责),客观上也给集资参与人行成了“恍惚”,我又没有违法,为什么不保护我的利益,“受害者”情绪越发浓烈,以至于感觉很委屈。

我说的这些,非法集资“受害人”肯定不愿意听,因为在掰扯他们的责任,但是这就是当前的法律现状和事实。不论你是否愿意,他就在那里,不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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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析什么称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具备条件有那几种情况,参与者不一定了解非法集资的行为情况和社会非法集资危害性,集资者和参与者是两种情序而不同,有自愿的有被骗的甚至被利益拉拢的等等,所以非法集资是组织或个人挖坑等你跳下去,参与者不一定明确这样的集资是非法的,两种情况差甚远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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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我出借点融网是普惠金融,让小微企业能够贷到款从而发展自己的企业,也让我能够得到比银行高一点的利息,是利国利己的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