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与股东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为何未被税务局要求缴纳个税?: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大量资金往来,不一定是要缴纳个税的。一、如果股东是法人股东比如股东为
企业与股东之间的大量资金往来,不一定是要缴纳个税的。
比如股东为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这个往来,不会涉及到个税。
比如股东是合伙企业,如果该企业与其非法人性质的股东存在往来,对该非法人企业来讲也不会直接产生个税(若将视同的分红再分配给合伙人)或不产生个税。
这种情况下,企业与自然人股东的往来是有可能被要求缴纳个税的。但至于是否缴纳还要看具体情况。
(一)与往来有关的几个科目
在准确会计核算的情况下,企业与自然人股东的往来一般计入6个会计科目: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二)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如果往来款可能涉及个税,上述6个会计科目中,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有此可能,其他4个科目不涉及个税。
(三)是否涉及个税还要看往来款项的性质
如果往来款同时符合以下三点,则有可能视同股东分红,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这个往来款是股东欠企业的款项
这个往来款,无论是反映在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的借方,都是股东的借款,经济性质上需要归还或实际业务产生的票据冲账。
2、这个款项不是用于本企业的经济活动
股东借支的这个款项没有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或者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3、年底没有归还
股东的借款年底没有归还。
可能的原因,罗列一下,大家补充:
(一)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中的1、2、3三小条内容。报销款、备用金或者暂时的资金拆借等。
(二)税务上通过财务报表和所得税汇算清缴等也了解,但或太忙或不作为管理的重点或对企业有恻隐之心,暂时不处理。
(三)涉税系统没有预警,没预警就暂先不处理。
(四)没人举报。
(五)涉及的金额小,养养再说。
(六)税局获取的信息滞后
......
企业如果与股东的往来涉及视同分红、缴纳个税的往来,作为财务人员一是要通知公司和股东,二是及时要求公司和股东配合处理,三是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少交税,也不交冤枉税。
虽然股东的账户相对比较敏感,但也不是所有资金往来都是要缴纳个税的。
企业与股东之间的款项划转,有可能不属于缴纳个税的范围。比如属于投资款,报销款、备用金或者暂时的资金拆借,那么就不属于个税的征税范围,不会被要求缴纳个税。当然,如果借款时间长了,被视同分红了,那么可能就需要交个税了。
如果涉及到个税的征税范围了,那么应当是需要按规定交税的。
是否缴纳个税,取决于股东的性质。比如是一笔分红款,个人股东,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股东,还要看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1)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那么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2)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且合伙人为个人的,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还没有实现税银联网,银行会关注并问询企业的资金动向,但税务并不能即时地获取这些信息。并且即使有了这些资金流动的信息,也未必就意味着一定要交税。因此,仅仅有资金流动,不会引起税务的关注和查询,也不会要求缴纳个税。但是,如果涉及到需要缴纳个税的,股东也不应该抱有侥幸心理,该交的还是应该主动交。
总之,企业与股东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可以有,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随便跟其他企业进行类比,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责任。
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包含: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根据其用途划分为经营、投资及融资三个大类。
以经营为例。个人股东向公司购买商品用于消费。个人股东无纳税义务。个人股东为公司提供商品劳务。可作为临时工商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代征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以投资为例。个人股东缴交投资款,不属于个税征税范畴。
以融资为例。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无利息收益无需申报纳税,如涉及有偿融资。应按20%的比例计征个人所得税。征税方式比照经营性往来。
综上所述,资金往来不是计税依据,是否需要纳税主要看资金性质用途。个人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如果涉及到需要个人股东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那在开票的同时就已经履行了纳税的义务(当场按次计税缴纳),除此以外,如日常性的工资薪金收入,公司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股东按主体身份,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寥寥数字不能涵盖一家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多方面的,作为经营者应该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这是理论上税务风险,实务上普遍存在反没有风险了
现在中国的市场主体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占大多数。不知道为什么,这些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们总觉得公司公户不安全,所以,公户收到货款往往也要转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上,从而出现题主描述的现象,公司公户和股东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但是存在资金往来是事实,虽然不规范,但并没有多少企业给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啥?
资金往来不一定就是股东收入,也不是股息红利所得,所以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过,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商业法人,既然是法人,就好比股东是爸爸,而公司是儿子,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意思是公司的钱是公司的钱,不能因为股东是老子就随便转来转去,如果资金往来密切,容易被认定为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如果当公司有债务的时候,股东就不是以认缴出资额为限额的有限责任了,而可能成为无限责任。
所以,除了正常的工资薪金,报销费用,股东借款等正常资金往来,最好不要随便转账,的确会有风险的,没有问题不查流水各自相安,公司一有问题,银行流水可不是一两年就能消除掉的。
当然,如果公司挂其他往来超过一年以上长期不还被税务局查到的话,会认定为向股东分配的股息红利,不管公司是否有利润,这部分会让企业代扣代扣股东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大部分公司在年底会把其他往来处理掉。
企业法人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只有当公司有利润向股东分红的时候,才涉及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不过大部分公司不会向股东分配利润,而是会通过其他的形式把资金转移给股东,比如给股东发高工资,股东本身的扣除项目,可能公司到10000也不用交个税,即使需要交了,最低3%的税率也比企业所得税5%的税率低。
商业非法人,指的是那些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的公司。既然是非法人,虽然名义上也是公司,但是并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以这些公司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查账征收的企业,要自己根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这种公司的投资者本身承担的是公司的无限责任,所以在公转私问题上并没有有限公司那么严格的限制。
实际上经济发展以后,个人收入增加,必然会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可能成为继增值税之后的第二大税种,所以很有必要做个税的筹划了。
不仅仅是个人所得税的风险,若继续追查下去麻烦更大。
首先,税务局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依据,并且会厘清来源,分别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目前从政策层面的规定时间有两个:“纳税年度终了”和“期限超过一年”,税务局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防范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股东通过私人借款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事实。
其次,追溯股东个人往来会涉及营业收入隐瞒等系列质疑。这是重点重点重点。
最后,我要强调,股东个人往来与公司往来混同,是典型的混账,直接导致有限责任公司变成无限责任公司。
股东或者说老板以借钱的名义从企业拿走分红是很多非上市企业惯用的套路,因为根据税收政策,个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此高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一些老板们就以借钱的名义从企业拿走分红,说是借钱,但实际上就是长期借钱不还。
很多不懂税法的老板认为这个办法是天衣无缝,作为股东从企业借钱总不违规吧。殊不知税务局早就一眼看穿了他们的套路,根据财税2003年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意思就是作为股东从企业借钱,最多也就只能借一年,超过这个时限不归还又不投入企业运营,那么就视同分红了,就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首先是企业太多,国地税合并后,一个区县税务局最多也就300多人,除开非业务部门及领导,真正在一线负责税收征管的不到三分之一,经济发达地区的专管员一个人要管上千户企业,一天检查一户企业这一年都看不过来,想一想就知道管不过来了。
再就是这税务局确实没有先进的监控手段,我们知道,税务局是不能随便监控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的。股东从企业借钱后,税务局除了去企业查账根本发现不了,这是天量的工作任务。
最后就是股东确实有规避手段,这借钱不能超过一年,股东可以提前把钱还上,第二年又再借出来用,反复的借钱还钱,你税务局能管得着?
1.以公司名义买车给股东开。以公司名义买车的好处还是挺多的,车子可以折旧让公司抵扣企业所得税,买车的进项税额还可以抵扣增值税。
2.股东去公司挂职领工资。这个是很多企业的一管套路,关键是这个操作还真是合规。工资薪金所得是可以扣除五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每年6万基本费用的,税率也是远低于股息红利20%的税率的。
所以,股东跟企业资金往来不是避税的万金油,税务局不来查是因为忙不过来,如实申报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应尽义务。
股东从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要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个人长期占用企业资金,在该年度终了既未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经营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是否需要交纳个税,要看收入性质确定。
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只要属应税所得,企业必须扣除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期向税务机关解缴。因此企业与股东之间资金往来,是应税项目的,应主动扣缴并上交。否则将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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