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 > 股权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股权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2020-08-13 20:15阅读(166)

股权代持人擅自处分股权,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你的提问涉及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

1

你的提问涉及股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此你要弄清楚什么是善意取得。

第一,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出售给他人,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为无权处分的,那么,该财产所有权归受让人所有,该财产的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我国物权法规定了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财产处分人无处分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了合理对价;转让的动产已经完成交付,转让的不动产在房产部门已经办理了登记。因此,构成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

第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

股权代持制度的核心是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订立的协议,用于明确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公司股东的股东名册登记的是显名股东,一般都办理了工商登记,而股东名册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股东在工商局进行地登记是认定股东权利的外部标准。因此,我国法律上是肯定了股权代持人的股权的,实务中,在法院执行显名名下股权时,如果隐名股东以其对该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都会被驳回,隐名股东的权利主张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主张。

第三,参照适用善意取得

既然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是财产处分人无权处分财产,而股权代持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人,股权代持人并不是无权处分股权,因此,善意取得如何适用呢?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

总之,在发生股权代持人处分股权时,受让人的权利归属参照适用善意制度,此种情况并不是构成善意取得。

2

看你是否知晓或者当然知晓他们之间的代持关系。

如果实际持与人没有证据表明你应该知道代持关系,那么构成善意取得,你可以变更登记后生效股权转让。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股票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比如股票按照市场价格,股权不低于净资产份额;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完成了股权变更。

如果满足上面四项条件,那么善意第三人合理取得。

而实际股东可以起诉代持人追讨股权交易款项,根据的是代持协议的合同相对人原则,并要求违约赔偿。

3

股权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以维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公示的信赖、保障交易安全;原所有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向无处分权人主张赔偿责任。

一、对于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股东来讲,显名股东或股权代持人因工商登记而拥有股权的所有权外观,容易出现其股权被持有人无权处分的风险,所以一般情况下避免采用股权代持;确有必要股权代持的,隐名股东需要对显名股东进行一定的限制,比如在代持协议中增加持有人无权处分时的责任承担,防止其股权被无权处分,并由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对于受让人来讲,股权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买入、变更登记等要件,其中价格是否合理是容易评估判定的因素,因此一定要合理定价,不能贪图便宜,以不合理低价买入。善意的判断取决于受让人知情与否,知情即为恶意,不知情即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