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一大妈捡了一只纸箱被判赔三十万的事情?有人在路上把一纸箱从车上搬下,史大妈捡起就走,那人呼喊阻止未果,骑车去追,不幸发生车祸被撞身亡。法院宣判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先要搞清楚捡这个字的含义,就像我们经常说,捡废品,这个捡一定是别人自愿抛弃的,或者是无主之物,可是这里大妈捡的纸箱并非无主之物,也不是抛弃之物,而且这个纸箱一定是价值不菲,或者对当事人很重要,否则,当事人就不会如此的拼命去夺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假如是有主之物,那么就不能说是捡,可以不客气的说是巧取,既然如此,当事人的死亡,就与这个大妈有绝对的关系,法院判罚大妈三十万是正确的。
这里还有一点,就是失主是把箱子从车上搬下来,而不是丢下来,这一个搬字,是本案中的关键词,如果是丢掉的,大妈有过失,但是责任不是太大,如果是搬下来,这就说明,失主并没有放弃这个箱子拥有权,这个箱子,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依然属于失主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财产。从这一点来看大妈的责任就很大了。
从过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管做任何事情,都要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做人不要太贪,还是那句话,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该事件发生在2017年9月,江苏宜兴的史大妈骑电瓶车经过路口时,捡了一个纸箱,失主马某为了要回纸箱拼命追赶,不料途中遭遇车祸导致不幸死亡。
事情发生后,死者马某的女儿认为史大妈贪小便宜捡走箱子后,明知父亲在后追赶并喊道“那箱子是我的”,但依然不管不顾的往前走。因此导致父亲前去追赶出了车祸,史大妈应该对父亲的死负责任。
而史大妈则认为,自己发现一个箱子在马路上,为了消除路障,她才捡走箱子,之所以没听见失主的叫喊,主要是因为耳朵不好,并非故意不停下。双方各执一词达不成协议,为此死者马某的女儿把史大妈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马女士败诉,不服判决的马女士随即上诉至无锡市中院。二审改判史大妈捡拾行为与失主死亡存在因果,史大妈需赔偿32万余元。
这个判决让史大妈措手不及,她又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但就在日前,江苏省高院维持二审判决结果。也就是说,史大妈最终败诉,需赔偿马女士32万余元。
这个判决让史大妈很不满意,她坚持自己是做好事清路障,并非是贪小便宜;但马女士却认为,史大妈到现在都不承认自己有错误,连一声“对不起”都没有说过。
大家对该事件怎么看呢?史大妈该不该赔偿这32万呢?她到底和死者的致死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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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河北唐山,我的小区里也有许多大爷大妈,为了一个纸盒子,或者是一个矿泉水瓶子,在烈日炎炎,或者是寒风刺骨的大冬天,不眠不休,你争我夺,有的时候,还打起架来。这两年,纸盒子又贵了,一斤能卖五六毛钱了,更是见了就拼了,疯了似的抢!有的大妈大爷,还有退休工资,也一样会过日子,当仁不让的捡破烂,多卖几块钱!小区里一个马姓大爷,才六十几岁,整天捡破烂。他信奉千捡不如一偷。一次,看见有个小伙从车里刚刚搬下一个纸箱子,里面有十斤猪排骨,还有个大榴莲。这个小伙和另一个小伙说了几句话,转眼之间,被他手急眼快,拿到手里,飞快的藏在树丛里,然后假装无事人,慢慢悠悠的继续捡破烂了!
小伙子一掉脸,发现失窃了,几乎才三两分钟,只有个捡破烂的大叔经过了,立刻跑着找他,还好在垃圾桶旁边见到他了,像他寻问,拿没拿东西!大叔急了,跳脚大骂,说他拿了如何如何,谁缺赖也会怎样怎样。并且,聪明的让去查摄像头!因为那天发生失窃的时间是黄昏,大叔自以为是,他避开了摄像头,侥幸心理,认为会瞒天过海,万无一失。可是,调出了摄像头,正好发现了大叔作案的整个过程!他又磕头捣蒜的认错了!
江苏大妈,分明是捡了东西,占小便宜,没有想到,却惹上了人命案。捡破烂,是不犯法的,可是,人家在后面追要,就应该给人家,不要找任何借口。箱子有价,生命无价,尊严也无价!
退休了,本来有工资卡,生活也充满了希望,,捡破烂,适可而止,不要去拿人家的,有主人的东西。这样的事情,希望大妈大爷们引以为戒,好好吸取教训!
这个事情要从几方面来判断:
箱子的主人把箱子放到路边,但是客观上自己并没有任何看护箱子的行为,可以判断大妈捡这个箱子时这个箱子是处于无主状态。一个大妈,如果是有主状态下去捡那个箱子等同于去抢,这个是不可能的!在大妈捡起箱子的时候并没有人阻止!
马路口声音十分杂乱,箱子主人对大妈喊时客观上来说大妈是可能听不见的!大妈是否听得见,不但取决于喊时双方的距离,还有大妈耳朵的听力!最简单的判断就是箱子主人喊的时候大妈有无回头动作!通常情况下听到有人喊自己都会下意识的回一下头的!
很显然,大妈在这里说谎了。捡箱子的动机正常情况下就是为了卖钱,这无可挑剔,路边上没有人看护的箱子捡了也不犯法。不过这个谎言才是导致大妈败诉的真正诱因!
至于所谓因果关系,我们换个角度来看,如果大妈因为箱子主人叫喊追逐出了车祸,这才是真正的因果关系。箱子主人首先没有看护好自己的箱子,导致箱子被大妈捡走,这才是最大的原因。作为一个成年人,箱子主人去追大妈出了车祸是一个意外,这个意外是箱子主人自己造成的!至于车祸问题,有交警定性,这里就不多说了!
我认为,这个判决毫无道理。是一起冤案
一、判决没有任定史大妈取得纸箱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说明史大妈取得纸箱的行为是正当的。反过来,又印证了死者置放箱子的地点和看护上的缺失。不管史大妈的道德如何,史大妈从法律上不存在缺失,责任全部归死者一方。
二、判决是按因果关系认定的。而此案的起因是死者将纸箱没有放到合法的地方,而且没有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才导致案件的发生。假如货物的置放,不容易导致他人误判为废弃物或丢失物,假如货物有人看管,一切都不会发生,所以,此案说到底,责任在死者,而不是史大妈。判决从史大妈取得纸箱开始推论,又没有任定史大妈属于盗窃行为,明显属于半路强截性的认定,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判决结果必然是冤案。
三、死者作为一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对自身可能发生的危险具有预见上的责任。而史大妈对死者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负预见责任。所以,死者的死亡责任在死者或第三方,与史大妈无关。
综上所述,我认为,这是一起冤案。至于史大妈的道德问题,死者的同情问题,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另当别论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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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这个发生在宜兴的史大妈的照片。为了捡到一个纸箱,人家看见了,呼唤你纸箱不要捡,你听到越跑越快。嗨!
就是因为史大妈不良举动,失主拼命的追赶你要回你纸箱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发生重大车祸失主,失主死亡。结果法院判史大妈赔偿失主32万元。
我认为法院判决是对的,是公正的。但是看了史大妈照片,白白胖胖怎么看都是丰衣足食的大妈,失主已经在喊你不要……你还跑得越来越快,就这行为,法院判32万少了,至少要65万,让一个人白白离开了人世间,一个家庭就这样毁了。另外司机终身禁驾。害了两家人。
如果没有这大妈举动,人家是一个多么幸福的家庭。说实话,我看了非常生气,生气这大妈这样举动,太不检点了,这样举动让他们子孙后代看到了,会怎么想?
现在是数字化时代,监控十分健全也十分清晰,你做了每一件不良的事情,大家一查你都非常清晰,希望大家多贡献点为社会增加正能量的事情,不要干昧着良心事情。
人性是多面的,有正面有负面,有内在的有外表的,有一个好的社会环境,一个好的时代风尚,每个人显现出来的正面的外在的也就是美好的东西会多一些,反之,丑恶的就会占据主流。大妈是否真的为了收拾路障,这要看她平时是否曾有过这样的事例,有没有参加过志愿者,如果从来没有,那就是借口无疑了!而如果是借口,她对死者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判三十二万也不多!本人曾亲身经历过,多年前骑自行车在街道行走,手里提一铁板,很沉,拿不动了,就下车找个墙角抽烟,自行车支好了放那,铁板依靠在自行车上,突然过来一邻居,拖了铁板就走,我高喊那是有主的,你赶紧放下,她头也不回,直拖进院里,六十多岁,和她男人双双都是党员,平时在村里在人前人后给大家的印象都是不错的,然而,在利益面前,她展现给世界的,是赤裸裸的贪婪和自私,这就是人性吧!感觉大妈和这个女人是一样一样的!
史大妈哪里是捡了一个纸箱?分明是抢了一纸箱。明知纸箱的主人在身后追赶,偏偏就是不停下,不归还,致使纸箱主人发生车祸被撞身亡。史大妈最终被判赔三十万,一点也不冤枉,这三十万应该是民事责任部分。另外还应该有刑事责任要她承担。因为这种行为真的不叫捡,就是抢。最起码也算得上是偷,怎可无刑事责任?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会不经意间因为一个举动惹上麻烦,甚至吃上官司。就如江苏宜兴的史大妈,她因为在路口(路边)捡了一个纸箱,不曾想就惹上麻烦了。
这件事发生在2017年9月份,就在史大妈捡到路边无人看护一个纸箱后,她放在电动车上就往回走。而这时纸箱的主人发现纸箱被人拿走后,骑着摩托车就着急追去。结果发生了意外,被一辆货车给撞到身亡。
尽管史大妈第二天把纸箱送往派出所,但是这起事件并没有就此结束,史大妈吃上了官司,最终被法院判赔32万元,史大妈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果江苏高法维持二审判决结果。面对这一结果史大妈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没有错,但是寒石冷月则不这么认为,下面我来分析一下。
一、凡事有因果,如果没有史大妈捡路边无主纸箱,不可能造成失主追要而出车祸丧生。
史大妈尽管给自己开脱说是捡纸箱是为了避免阻碍交通,并且她还当成是废品,但是这种说法本身就站不住脚。纸箱里明明装着东西,并且就放在路边,虽然主人并不在旁边看护,但是并不等于丢弃物。如果史大妈真是把纸箱当废品,至少要检查一下纸箱里的东西。如果她稍微懂一点法,发现纸箱并不空的,就绝不能随意拿走,否则,就会被视为不当得利行为(是否有贪便宜心理,大家自己领会)。也恰是因为史大妈没有意识到这点,把纸箱拿走,才导致后面失主急着追而车祸的悲剧。
二、史大妈第二天才把纸箱送到派出所,说明她已经知道自己不该占有,从行为动机上本身表明她知道自己错了。
史大妈为什么在第二天要把纸箱送到派出所呢?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她可能知道因为这个纸箱闹出了人命,她不敢再私自占有这个纸箱(包括里面的东西);二是她知道如果不送到派出所,自己可能会被失主报警,到时自己可能会违法。这两个原因都说明史大妈心里非常清楚自己随便拿走纸箱是不对的。但是直到江苏高院维持二审判决后,她仍然没有认错,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是无辜的。这就不能不说史大妈不仅认知存在问题,还对法律缺乏了解。
三、法院判史大妈赔32万,这里涉及到两个家庭,一是被撞身亡的失主家庭,二是货车司机家庭。
法院判史大妈赔32万完全正确,因为史大妈是导致失主身亡的主要责任人,如果没有她随意捡走失主放在路边的纸箱,就不存在失主急着追还而遭遇交通事故。既然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对于一个家庭失去主要劳动力,造成家庭解体,当然史大妈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出了交通事故的货车司机家庭,也被卷入这场悲剧之中,尽管货车司机没有和史大妈有直接关联,但是有间接因果关系。货车司机因为这起交通事故被吊销驾驶执照,影响了家庭的正常收入来源,也是非常让人同情之人。
结束语:如果我们还原史大妈这场官司,原本不应该发生,在她发现路边有纸箱后,如果嫌阻碍交通的话,出于好意可以把纸箱往路边移动一下,就在她移动纸箱的过程中自然能发现纸箱里有东西,绝不是有人随手扔在路边的。在这个时候,史大妈如果真是出于好意,她可以暂时守候在纸箱旁等待失主来取。如果失主长时间不来,史大妈还可以交给警察。按着这种正确思维处理问题,自然不会发生闹出人命,吃上官司,并被判赔一大钱的后果。
这一起案件判决结果炸一看感觉有点不可思议,明明只是捡了一个纸箱子,为什么要判三赔30万呢。
仔细分析一下案件的经过,大妈捡了别人放那儿的纸箱,纸箱主人便急忙去追,追着赶过程当中被车撞到身亡。
再看后期的案件分析,大妈绝不是捡了纸箱,而是听到后边有人喊,这纸箱是我的。大妈不但没停反而加快了速度逃走,这就让这起事件变了性质了。
大妈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这场车祸的发生,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虽然这种结果是大妈搬纸箱的时候无法预料的,但是产生的结果不会因为无法预判,就会降低大妈该付的责任。
这个就像你在路边随手丢一个香蕉皮,结果后边的路人因此摔伤,你觉得我只是丢个香蕉皮而已,但是实际上你得承担路人受伤的这个责任。
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大妈因为捡一个纸箱而赔30万,看似很冤,但是为了追这个纸箱死于车祸的那个人,冤不冤呢?那个被终身禁驾的货车司机冤不冤呢?
在我们小区有很多大妈都会捡纸箱的,但是他们在捡之前都会先确认一下是不是被人扔掉的,有的时候我站在附近,她们都会问我一下这个纸箱还要吗?
莫以恶小而为之,有的时候小恶也会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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