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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2020-08-13 04:32阅读(65)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是因为开放包容吗?: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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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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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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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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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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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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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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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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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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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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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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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中国古代最强盛的时期,也是最开放的封建社会,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这是真的吗?

历史的年轮已转过太多圈,身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无从考证其数量多少,但是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古代的强奸案肯定少于现代,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从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据着社会主流,即使在相对开放的唐朝,女性社会地位也是低下,社会对女性“贞操”的要求却极高。

在遇到被人强奸这种事后,别说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来,也会使家族蒙羞,为此,受害女性几乎都会选择隐忍。

二、 从古代社会的特殊状态看。

首先,古代是男权社会,虽是一夫一妻(正),但社会也是允许男性纳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为强奸案少发,奠定了基础。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从四德”,尤其是在出阁前,就算是寻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门抛头露面,试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爷们,也就减少了犯罪的机会。

最后,从强奸的犯罪动机来看,古代的青楼是合法营生,也是权贵们常去的风月场所,如果男人们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楼解决,而不用冒着犯罪的风险去强奸。

三、从刑罚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对强奸者的处罚很严厉,在唐朝时期亦是如此。

唐朝对强奸的处罚不是一视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强奸罪的,一般量刑标准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奸之类的则要罪加一等,如果强奸未遂的话,则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强奸五服以内的,则要判绞刑。而唐代官员若犯强奸罪,则处以绞刑。

先来看绞刑,就是将绳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两边各有一个侩子手,然后反方向转动,使绳子越勒越紧,最后将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种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让人浑身颤抖;如果未遂的话,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后拖着重度残疾的身体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现在社会,如今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现在,对罪犯更是讲人权,我国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处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执行,“死”起来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与现代刑罚比起来,古人犯强奸罪的代价要比现在“疼”上一百倍。

通过以上分析,有书君认为,唐朝的强奸案并不多。

有书君语:对此问题你有什么不同的见解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别忘给有书君点个赞哦~关注有书君,私信回复句子,有书君送你一句特别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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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像今天那些时而发生的罪行,盗窃、抢劫等早就是普遍发生的了,而且还远远超过现在,毕竟我国封建社会大多数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底下,法律健全度也不及今天。

那么强奸案呢?古代的强奸案发生的非常多,不过能够立案的并不多,说白了在我国古代,就像是今天的印度,强奸案发生频率很高,女性的地位很低,还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

但是,在我国众多王朝之中,的确有强奸案发生比较少的朝代,那就是唐朝,可以说作为我国最强盛的王朝之一,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开放的王朝,但就是这样一个开放的王朝为何却相对来说比较少强奸案呢?

是因为法律体系相当完善吗?我们先来看看唐代法律。在唐代史书中有强奸法的记载,所谓的“唐朝强奸”,需要妇女自始至终都要反抗,或者男子被女生打晕,男子失去了反抗能力,在这种前提下,女子前去官府报官,官府才会将男子按照强奸罪来处理,不然的话就构成两个人通奸了。

从这条法律内容来看,似乎让人觉得很别扭,一个弱女子无论什么时代反抗成功的情况都非常少。我们可以简单想一想,当一个男子拿刀威胁一下女子的时候,她们很容易就会妥协,毕竟性命重要,一旦男子和女子发生了性关系,不管是不是被男子强迫,用唐朝的法律来说已经不算强奸了,构成了通奸,就无法再报官了。

那既然唐朝的法律无法避免强奸案的发生,那么唐朝强奸案少的真实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唐朝男人普遍喜欢胖一点的女人,这是当时的审美观造成的,来自草原上的习俗。追溯一下李唐皇室的血统,有些源自鲜卑族,就连李世民自己都有四分之三的鲜卑族血统,而鲜卑族男人就普遍喜欢熟妇。唐朝建立之后,皇室的这种嗜好也在民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当时更多男人是对寡妇和丈夫远离家乡的少妇感兴趣,对于那些没嫁人的黄花大闺女们反倒没有什么兴趣。

本来女人们也存在生理上的需求,上面说的这两类女生,长时间身边缺少男人,她们也会觉得非常寂寞,每当这些图谋不轨的男人来到她们身边的时候,往往是她们自愿和男生发生关系的,所以,唐朝“通奸”的发生率远远超过了强奸。


其次就是唐朝的制度了,唐朝真的是我国历史上福利非常多的朝代之一,大唐王朝的强大,说白了就是打出来的,常年的征战,大量男人前往边疆或者战死沙场,所以,唐朝的年轻男子闲在家里的并不多。

当这些士兵们打仗归来之后,政府要做到奖励他们这些人,而奖励的方法是什么呢?就是给他们发“老婆”。

李世民要求,全国各地的所有官员或者富豪、商人们,要把自己府上的那些成年侍女们交出来,由官府统一给这些服过兵役的男人分配老婆。

当年为了推广这一政策,李世民带了个头,最先把自己的两千宫女交了出来。所以,唐朝的光棍不多,有了自己的家事,很多男人也不至于去犯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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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期间和平时期的古代,强奸案本来就很少。

为什么?

因为强奸案都是重判,强奸犯基本都是死刑。而且古代妇女一旦被强奸,事后大多都会自杀。既然横竖是死,妇女通常激烈反抗。

其实如果妇女拼死抵抗,强奸犯并不容易得手,甚至可能自己受伤甚至死亡。

犯罪成本比较高。

另外,古代的伦理道德,即便盗亦有道。中国的盗贼土匪,可以盗窃抢劫,甚至杀人放火,但一般不会随便奸淫妇女。奸淫妇女被认为是欺凌弱小,有违伦常,是下三滥的流氓才会做的事情。所谓古代土匪头子,多会正儿八经娶压寨夫人,而不会随便做这种事。


更重要的是,古代的中国历朝历代,大部分像唐朝一样是宵禁的,夜晚城镇是无人上街。

而农民一般天不黑就会睡觉,妇女更是不可能上街。

强奸案这种东西,极少又在青天白日下发生的,大部分都是在夜晚的野外。

所以古代夜晚野外基本没有女人出现,所以这类案件不多。

唐朝强奸案较少,除了唐朝搞宵禁以外,原因主要是两点:



第一,唐朝刚刚经过五胡乱华的混乱时期,北方受到胡人长达300年的影响,所以有一定的胡风。

众所周知,胡人大多没有什么贞洁观念,女人只要今天属于我就行,不管她之前属于谁。

比如五胡乱华时期后赵的皇帝石虎,大量抢夺民女进入后宫。有意思的是,之前或者之后皇帝都要求宫女必须是处女,羯族人出生的石虎却不在乎这方面,大量抢夺有夫之妇。

这导致很多已婚妇女不堪抛弃孩子和丈夫受辱,直接自杀而死,搞得家破人亡。

所以,唐代的性观念较开放,风月场所也比较多。

既然可以花几个钱就找到女人,何必犯死罪去强奸呢。



第二,当时还没有严格的礼教。

中国真正严格的礼教,主要是宋明形成的。

所以唐代礼教并不太夸张,男人很多通奸被当做风流韵事,不被追究。

虽然名义上,通奸是犯罪,通奸的男女双方各判刑一年半,但实际上很少执行。

那么,说通俗点,男人可以通过诱奸得手,又何必强奸呢?

其实,看看唐朝妇女装束就知道。

虽然普通妇女不会穿电视上的那种低胸服饰,但确实是有人穿的:初唐欧阳询《南乡子》中就有“胸前如雪脸如花”的句子。 还有其他文人“长留白雪占胸前”,“粉胸半掩疑晴雪”等诗句。


如果后面宋明的妇女敢这么穿,恐怕直接游街浸猪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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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到今,强奸案从来就没有少过,但真正爆出来的强奸案并不多,而被律法定性为强奸案并受到严惩的就更少了。说到底,女性还是弱势群体,即便是现在社会,很多强奸案也只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发生,很多女性选择沉默,独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对外说人,更不会选择报警。现代社会女性的权益逐步得到保证还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在古代,女性社会地位低下的情况下,强奸案被爆出来的就更少了。

实际上,在先秦时期,性观念比较开放,那时候的私通、通奸事件特别多,真正受到惩罚的很少,而到了秦汉时期,奸罪逐渐被纳入律法中,不过这一时期更多的是对和奸罪的处罚,强奸罪反而很少会有出现,强奸罪的处罚也由重到轻,起先是“腐以为宫隶臣(受宫刑)”,后来变成了“髡以为城旦(剃发去参加繁重的劳役)”。但是这基本就是摆设,因为很少有强奸案真的被定性为强奸罪,更多的到最后就成了和奸罪。

和奸罪和强奸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奸是在女性同意下进行的,而强奸则是强迫女性进行的,这两者区别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权益是可以被忽视的,而夫权则是需要保证的,所以和奸也好,强奸也好,大多针对的是人妻。

很多强奸案一旦案发,最后往往就被定性为和奸,而和奸虽然也有律法明文规定,但真正执行的却并不多,或者说处罚的力度远没有律法规定的那样,倒是乱伦性质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会被处以重刑,一般都是被处死。

即便是和奸罪,随着历史向前发展,处罚的力度也在减小,到了唐朝时期,强奸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议》对奸罪的处罚还是比较详细的,最轻的杖打九十,往上还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绞刑,强奸罪的处罚都比和奸罪的处罚要严,但总体来说,强奸罪的处罚实际上并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实际又是实际,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都让强奸案变得很少。而在唐朝时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样,强奸案很多,但爆出来的很少,被处罚的更少,而人们之所以关注唐朝的强奸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唐朝的性开放程度比后来的几个朝代都要高,后来的朝代被礼教束缚的程度是很高的,与唐朝的开放程度完全不在一个等级上。

认真说起来,唐朝上流社会的开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没有受到律法的处罚,我们熟知的李治和武则天最开始也算是私通,高阳公主和辩机和尚也是私通,还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儿、韦后、安乐公主等等,还有武则天的母亲杨氏和外孙贺兰敏之等,这都是私通的例子,严格来说都是和奸,理应受到处罚,但无一例外的,他们都毫发无伤,并没有被处罚。

那么强奸案是不是受到处罚了呢?实际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时候带着宫女去外祖父杨氏家玩,贺兰敏之就强奸了太平公主的宫女,但因为杨氏的庇护,贺兰敏之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当然也有强奸案被处罚的例子,宋朝郑克的《折狱龟鉴·议罪》中记载了唐朝的一个强奸罪案例,唐德宗时期的宰相窦参在做奉先县尉的时候接到一个案子,北衙禁军中的曹芬兄弟俩在喝醉了的情况下后强奸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们实施强奸的时候,他们的父亲闻讯赶来阻止,但兄弟俩并没有停下来,这个父亲实在承受不了这种打击,投井自尽。

窦参接到案子后,直接判处兄弟俩死刑,并且是立即执行的那种。实际上我们看这个案件,倘若这兄弟俩强奸的不是他们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么这个案子多半不会成为一个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这个案子同时又是乱伦案,而且他们的父亲还因此自杀,这样的案件瞬间就变得不一样了,是必须严惩的一种案件。这保护的并不是女性的权益,而是当时的社会秩序以及礼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多少强奸罪会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强奸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女性还要受到谴责和羞辱,很可能后半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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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流传着这样的一种说法:唐朝很少有强奸案。那么,这种说法是否真实?个人感觉,这需要从多个角度来看待。

法理方面

当代全世界的法律体系,以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为主。古代远东奉行中华法系。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华法系也随之寿终正寝。不过,在任何时代,法律的制订和落实,都是十分严谨的工作,古代中华也不例外。

当代中国法律认为,强奸的构成要件,需要有“违背妇女意志”这一点,否则,则不属于强奸。在我国古代,对于强奸的认定也不例外。古代司法认为强奸的成立,也需要具备“违背妇女意志”,否则就是通奸、和奸。

在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中国,很多女子在遭到强奸后并不敢于报警,原因无他,因为在当时,被强奸的女子非但得不到舆论同情,反而会引来嘲讽,比如会有人认为:为什么强奸犯不强奸别人偏强奸你?苍蝇不叮无缝蛋。受害女生所遭到的迫害,可能要比强奸犯还严重。

因此,虽然唐朝有开放之称,但作为一个封建王朝,再怎么开放,其开放程度,也不能和上个世纪90年代的社会相比。并且,封建法权和封建夫权对妇女压迫很重,因此,唐代女子在遭遇强奸之后,大多不敢声张。因此,导致唐朝强奸案较少。

社会结构方面

事实上,唐朝的社会结构以及管理制度,也在客观上遏制了强奸案在唐朝的发生。

唐朝奉行宵禁,平头百姓想在晚上搞活动,是十分危险的事情。在没有近现代意义的夜市环境下,大多数百姓在晚上只能在家里,从而让强奸案件变得较少。

此外,在我国古代,富者田连阡陌,有钱人三妻四妾,私生活方面只觉得时间不够用,没精力去做那些蝇营狗苟之事,并且自古以来,婚姻不过是交易,女子对于富贵者也是投怀送抱,这些因素,也有效降低了唐代的强奸事件发生。

案例

不过,即便这样,唐朝著名的强奸事件依旧存在,并且,案件的主角,还是唐帝国的上层人士。

唐高宗的情妇武顺,有个儿子名唤贺兰敏之。伦理上,贺兰敏之是武则天的外甥。

武则天的长子,是太子李弘。李弘本来打算娶大臣杨思俭的女儿为太子妃。不料贺兰敏之居然糟蹋了这个女子,最终李弘只能另娶他人。

此外,贺兰敏之还利用身份的特殊性,多次糟蹋太平公主身边的宫女,有说法认为,太平公主也曾被此人糟蹋——从敢于强奸公主这一点来说,贺兰敏之算是中国历史上,胆子最大的强奸犯之一。而这个强奸犯,偏偏是出现在很少有强奸案的唐代,让人感到五味杂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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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从来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并不敢肯定唐朝时强奸案就比较少。也不知道题主想要问的参考的对象是哪个朝代或者哪个历史时期?但就古代历史上为何很少见到有关强奸案的历史记载,珞珈山的猫勇敢的给大家做一下推测:

女性为了贞洁名声使得曝光率低

强奸案自古以来便伴随着人类的社会发展一直存在着。而社会上实际发生了强奸案与曝光出来的强奸案远远不是一个数量级,无论是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是现代。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几千年历史进程中,所被赋予的贞洁意识。

正是传统文化中对女性的贞洁做出了很高的要求,这一要求与社会规则相结合之后,便形成了社会上对于被强奸女性的歧视。然而被强奸的女性是无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他不该受到任何的指责,不该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镜看待,更不该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语中伤。

然而这一切都已被男权社会所忽略,人们只会去在意女性的贞洁名声,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伤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时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强暴之后,大多都会选择忍气吞声,不敢向家人和亲人公开这一事实真相。更不要说将事情捅到官府,闹得妇孺皆知,满城风雨。因此古代的女性,并不是缺少强奸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兴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强奸率

纵观整个中国历史进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时期,中国的娼妓教坊文化达到了顶峰,无论是朝中的皇亲国戚、朝廷大臣还是地主商贾、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钱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场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将诗词书画引入到了歌妓场所,美女相陪,歌舞升平,吟诗作对,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没必要冒着危险和牢狱之灾去做强奸他人的事情。因此,我们熟悉的很多唐宋诗人文学大家的许多作品都是诞生于青楼烟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楼女子有许多佳话,流传于世。

唐朝特色:女性权利空前高涨,谁强奸谁还不一定呐!

唐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女性权力最为高涨的一段历史时期,因此才诞生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则天,这时期的女性不仅可以外出做官经商,研习书画,甚至可以在社会关系中起到主动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会资源和地位的女性在两性关系中常常扮演着主动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给驸马之后,很多都会在挑选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当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乐享用。一代女皇武则天更是在自己的后宫之中养了许多面首。前期的薛怀义,后期又有张易之张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时候女性为了得到喜欢的男子动用各种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为了当时的受害者!你说气不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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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很少有强奸犯,这是与时代文化有关。

唐代性文化比较开放,女性在婚姻制度方面比较自由,上至皇族下至黎明百姓,对于性看得比较开放,不像我们现在,谈性色变。


性代表涉伦理,如果一个国家伦理淡薄的话,那么意味着发生红杏出清,乱伦的事情吗,比较常见,那么强奸犯就会少很多。

唐朝恰恰属于这样的国家。李渊乃是属于少数民族,对于性、伦理没有那么强烈意识感。所以,整个唐朝上下,自由之风非常盛行。


李世民的女儿嫁给了房玄龄的二儿子,但是公主不甘于寂寞,每天想着寻花问柳。一日在寺庙中看到一个小和尚眉清目秀,一下子喜欢上他,于是不顾及自己是皇家身份直接拉入车中,云雨一番。


事后,小偷偷了庙里的东西,被官差抓到,搜查屋子的时候发现,居然有皇家之物,经过审讯,从寺庙偷来,于是就把这个和尚抓到。这个和尚禁不住再三逼问,只好说出了实情,乃是高阳公主的物件。李世民知道之后,直接判和尚腰斩,发誓再也不见高阳公主,尽管如此,依然未能抵挡高阳公主寻花问柳。

我们熟知的太平公主,也是一位爱寻花问柳的女人。自从武则天当上皇帝之后,两人还分享过面首,即专门服侍女人的男人,两人还相互交流经验。

▲武则天


凭借自身做到宰相的上官婉儿,也是一位喜欢男人的女官,故意对武则天投其所好。武则天60岁的时候,还养着数十个面首,那时候,女人都这么强大,怎么会有强奸犯呢


武则天母亲和自己的外孙发生乱伦,当时武则天的母亲都80了,但是看到自己的外孙风流倜傥,有潘安容貌,于是主动地勾引,两人做出乱伦只是,后来武则天被举报给唐玄宗,事情才众人皆知。



除此之外,唐朝有离婚习俗,就是说,如果两个人过的不舒服,可以选择离婚,继续他嫁。这样习俗在唐朝非常神行,远离长安的甘肃就实行这样习俗。


综上所属,在唐朝时候,对于强奸犯很少,毕竟生活在那好样的时代之下,衣食住行有着基本保证,不会因为生计而发愁,女人有选择婚姻的去哪里,甚至为了选择嫁给一个好夫婿,主动地试婚,现在男方家里住上几个月,看看男方的人品,生活习惯,如果可以则择日晚婚,要么选择拒绝,在当时也颇为流行。所以,强奸犯肯定会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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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男女关系混乱,法律不认为男女性行为是强奸,比方唐明皇杨贵妃,当时谁敢说乱伦,太平公主将自已的男友介绍给武则天,当时谁敢说啥,有很多文人和雅士头削尖想给女皇侍寝,哪个官员敢判男女关系是强奸?上行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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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对在这方面知识有限,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不止是唐代,古代女子贞洁比命重要,受害者反而被指责,所以很多都不报官。

唐朝的确很开放,好像隋唐演义里有一段,唐代得了状元要骑马挂花在京城转几天,三藏的父亲就是就是得了状元,在京城转悠时被绣球砸到的,有个状元游街时被掠到一个很富丽堂皇的地方,有一个自称仙女的女子来跟他寻欢作乐。他也就醉倒在温柔乡。

过了几天突然想起,还要回皇宫复命,过了时间是大罪。女子跟他说了实话:她本是一个外放官员留在京城的家眷,看到状元美貌就掠来。然后给状元画了一幅画,里面是一座小楼,叮嘱他说,皇帝问你为什么回来晚了,你就说被一个仙女掠走了,你还记得仙女宫殿的样子,并画了下来。

状元复命时,皇帝跟生气,状元就按照那个女人说的,说了一遍,皇帝看了画就没在追究。原来皇帝认得画上那个地方。皇帝(应该是唐玄宗)把杨贵妃的三个姐妹封为夫人,她们喜欢把好看的少年抢回去玩弄,皇帝一看是她们家的样子,就以为是被她们掠走,也不追究了。

从这个故事也能看出,唐朝的确很开放,路上看到小鲜肉,都可以掠回家玩几天然后放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