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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犯的区别在哪里?

2020-08-12 04:31阅读(67)

嫖娼和强奸犯的区别在哪里?:嫖娼和强奸犯的区别在哪里?先打一个比方。这两个行为和到饭店吃饭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嫖娼就是吃完饭后给饭店老板付钱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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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犯的区别在哪里?

先打一个比方。这两个行为和到饭店吃饭既有相同,也有不同。嫖娼就是吃完饭后给饭店老板付钱了,没有什么后遗症;强奸就好比你吃完饭不付钱,吃的“霸王餐”,饭店老板一旦报警,你就有到警局的“污点”了啊!不同之处,付钱吃饭仍然是合法的,嫖娼就是付钱了还是非法的,哪怕你是单身,而且付钱了也没有什么用。

一,嫖娼就是一种非法交易,但是因为已经付钱了,只是一般违法,并不是犯罪。但强奸就是违反妇女的意志,强迫妇女发生性行为,这种事情就属于犯罪了,这个在改革开放初期,属于“流氓罪”,严打期间是要枪毙的。现在判六年左右就差不多了。当然强奸幼女和轮奸是要加倍判刑的,除非你是王振华那样的土豪,另当别论。

二,嫖娼越是高档会所越是不易被抓,即使是小巷子,只要没有人举报或者是“严打扫黄期间”,被抓概率也很低。但是,强奸的话,犯罪成本虽然不花钱,但是受害妇女很少不报案的,仅满足一次生理需要,却至少要丧失6-10年人身自由,一般只有脑残粉才会干这种事。而且,在牢友中,强奸犯的地位最低,也最不被人当人看。没有钱,你哪怕借50-100啊?

只是小编也奇怪,这两种违法犯罪行为只有男人被抓?难道富婆就不嫖小白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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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虽然都是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但是性质却不一样。嫖娼是以金钱交换为基础,是一种非法交易。而强奸是违背妇女的意志,是一种犯罪行为。

先说一说嫖娼:嫖娼是一种社会的丑恶现象,虽然我们国家经过多次严打,但是如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那样,总是死灰复燃,难以绝迹。

在一些高档会所、洗浴中心等场所仍有许多挂羊头卖狗肉的。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市场有需求,有买就有卖。另一方面是一些人为了谋取巨额利益,钱来的快,才敢做如此的勾当。

当然,在一些街头的美容美发室,还有一些出租屋内,也有一些嫖娼的场所。他们一般偷偷摸摸,只要没人举报,很难抓到他们。

嫖娼行为是一种以金钱交易为目的的性行为,女方为了赚钱,男方为了自己的性需求,是一种非法交易,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如果发生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抓住,主要是以罚款和拘留的方式。罚款在3千至5千元。如果拘留的话,时间为15天之内。

当然,在一些国家里,嫖娼行为是合法的。比如在日本和泰国,有专门的红灯区。但是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明令禁止的,只能在暗地里进行。

再说一说强奸:强奸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以违背妇女的意志为前提。如果女方报警的话,强奸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强奸行为越来越少了,但是仍然没有绝迹。这种行为遭人不齿和唾骂。

即使是监狱里的犯人,也是看不起强奸犯的,因为这种人实在太可恶。

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犯了强奸罪,要判五年以上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性质严重的话,还要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总之,嫖娼和强奸行为,一种是非法交易,一种是犯罪行为。但是两种行为都要收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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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嫖娼是以付钱的方式征得对方同意,征得对方同意的方式不合法,为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强奸指未征得对方同意,违背了对方的意志,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嫖娼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是罚款、拘留。

四,强奸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刑事犯罪,通常都会被判刑。

五,不仅要征得要对方同意,而且在征得方式上也不能违法,如实时支付、强迫、威胁等。

六,即使陌生人之间,没有实时结算,就不是嫖娼。

七,以前同意,不代表这次也同意,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关系,本次未同意,就是强奸。

八,即使对方是不良妇女,本次未征得对方同意,也是强奸。

九,以同意作为谋生手段的,才能认定为不良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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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慨念,一个是为了生存出卖肉体,越多越好,一个是违背妇女意愿釆取强暴胁迫乃至杀人,前者百分之百完全出于自愿,而且有拉郎配的“强奸”性质,后者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奸淫,性质不同,情况各异,咋能混为一谈,不过男性为中心的社会,妇女更加筹高一码,如若朝鲜俄国越南等女多男少或国家最高领导人是女性的话,男性相对会向好的方面发展,主要是中国封建时代的男尊女卑造成的后果,最过就是女人是出嫁而非是迎娶等传统观念所造成社会的男尊女卑,不过国家如处于战争,男性会成批减少,而女性会成批增多,因为战争的对象是男性,那么战争是残酷的,命儿吊在裤带上,只要男性少了女性多了国家的法律马上就要修改,总之自愿卖淫与强行奸淫是天他之别,还有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制度所造成的性别歧视男尊女卑的传统古老封建观念是造成女性弱视群体的根本原因,女人在当今社会地位相对已经提高了不少,各行各业都有女同胞参与无论是政治军事经济等各种领域男女同工同酬地位普遍有所提高,这是社会的进步,对于在性的方面除了结婚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尽夫妻义务外,所有违背妇女意愿的都是犯罪行为,致于以出卖灵肉的妓女则是另当别论,因为是以此为职业的女人不在此类之列,总而言之除了妓女和婚姻框架内,任何与妇女发生关系的只要有人告发就是立案调查这是国家保护妇女的最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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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根本不同。动机不同,性质不同,后果不同。嫖娼是一种平等交易,是男女自愿以金钱为基础的性交活动。男女互利互惠各取所需,非暴力合作互助。

强奸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强制进行的暴力性行为,违背女性意愿,危害女性人身安全和侵犯女性人格,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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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和强奸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这也是我国立法禁止嫖娼,甚至嫖娼组织者的刑罚往往比强奸犯要重的原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的协助者(例如提供卖淫场所),需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他人卖淫的嫖娼组织者,需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判处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相对比之下,一般抢劫犯(非公共场所、无身体损伤等严重后果、非幼女等)仅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严重者才会加刑。

从我国的刑法规定来看,组织嫖娼的罪恶性要高于强奸,这背后其实隐含了“嫖娼和强奸没有本质区别”的社会性内涵。很多人说,强奸是用暴力手段进行强迫,而嫖娼是双方自愿,两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从根源的角度来说,嫖娼是一种社会性的强迫,其衍生的犯罪行为高于单纯的强奸行为。从整体性的角度而言,嫖娼是整个社会对部分女性和男性的奴役,不仅是对个人的强迫性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良俗的极大破坏。

什么是社会性的强迫,就是别人采取了强迫行为,但当事人却一无所知。笔者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比如在职场当中,上司以裁员为理由威胁女性员工,要求女性员工和自己发生性关系,这明显属于强奸行为。可与常识稍微不符的是,此类强奸没有任何肢体上的暴力,但这依然如属于一种非自愿的强迫。嫖娼也属于同样的性质,由于种种间接的社会性原因(好比上司威胁),个体以嫖娼获取财富,这就是一种社会性的强迫。

笔者再给大家举一个更加贴合的例子,黑恶势力给女子设下圈套,让该女子欠下巨额的债务,要求女子还债,给该女子一个“卖身”坏债的主意,这时第三方给出一个很有诱惑力的“购买”价格,这是嫖娼还是强奸呢?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这是社会性强迫。

除此之外,嫖娼还容易引发很多其他的违法行为,例如赌博、吸毒、暴力伤害等,这就要说到嫖娼的收益性。与强奸不同,嫖娼是可以获得巨额的收益的,围绕嫖娼的违法以及软性违法行为络绎不绝,例如诱骗幼女进行卖淫,这些行为对社会的损害远远比强奸要大。也正因如此,我国一直禁止嫖娼行为,对组织嫖娼者更是严厉打击、从重处罚。

不过,具体到个人身上,强奸者和嫖娼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者以及购买的个体并没有违反刑法,往往只遭受治安处罚以及少量罚款,这让很多人误以为嫖娼不是大罪。笔者再次提醒一下,组织以及协助组织嫖娼是必然会被重罚的大罪,嫖娼带来的社会性危害远远大于强奸,尤其是有组织的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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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最多处以劳教(现在已经取消劳教了),一般都是治安拘留+罚款,后者是刑事案件,要处以刑罚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或多人以及强奸幼儿的,严重的可以处以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