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名下没车没房,法院会如何处理?:最近几年失信被执行人不断增多,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当事人不
最近几年失信被执行人不断增多,每年都有数十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当事人不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各方面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所以一谈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多人都是谈黑色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规定,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我国实行失信被执行名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震慑那些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的老赖,并不是所有欠款不还的人都要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欠款不还的人有多种类型,有的人有能力偿还但是从主观上拒绝偿还,而有的人在欠款之后确实没有任何能力偿还。所以应不应该将欠款不还的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
不过目前有些地方在执行政策的过程当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而是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将欠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来达到执法的目的,这种做法明显有违政策的初衷。
欠款不还的人并不一定都是不讲诚信的人,有些人向银行借款去做生意,因为行情不好导致投资失败没有能力还钱的大有人在。对这些投资失败的人来说,并不是他们不想还钱,而是他们确实没有能力还,但只要还有机会他们还是会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去偿还所欠下的债务。
因此对这类有意愿还款的人,不能简单粗暴的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为一旦把他们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他们的很多行为都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工作生活都受到很多限制之后反而不利于他们的还款,因为他们想做很多事情都做不了,这样他们连赚钱的机会都没有,那又怎么去偿还所欠下的债务呢?
在意识到这个问题之后,最高法院在2017年发布了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被执行失信人名单若干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删除失信人名单的规定。
其中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和网络查询,最高法在两次确认,被执行失信人却无财产可执行,而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最高法应该在3个工作日删除被执行失信人黑名单。
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个法律文件,如果大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没有房产没有车产,也没有其他任何可供变卖的财产,那法院在经过两次核实之后,就应该在三个工作日之内解除你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你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执行,但是法院仍然没有把你移出失信被执行名单的,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抗诉,要求法院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现实当中,有些人名下确实没有任何房产车产,但这并不代表他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很多人在自己欠下债务之后,在被债权人起诉之前就通过转移或者藏匿财产的方式,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卖出去了。
如果在债务延续期间,借款人刻意把自己名下的相关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给别人,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法院对不合理的财产转移做出相关的查封,而且借款人也不会被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没房没车,没财产可执行,普遍性的执行难问题。
这种情况,法院所能做的事情也不多。一般来说,法院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公示,并限制其高消费。然后告知你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看下图,这个是我经办的一个案件,法院出具的告知书。
这个确实很无奈。根据法院公布的数据,有将近40%左右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并以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从我实际碰到的情况来说,感觉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比例可能还远不止该比例,甚至应当是更高的比例。
但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是客观执行不能,即便再怎么执行,采取什么样的执行措施,也没有办法让申请人是债权得到清偿。所以,这种情况也就只能接受现实。
没车也没房,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来说,无异于重大打击,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胜诉,胜诉后能拿到钱,而这个钱好多时候就是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各种财产来进行的。
进行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会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供核实,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交自己掌握的财产线索给法院去核实。
法院通常会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对工资卡,企业的基本卡之类的冻结,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信息,车辆信息,股份信息等进行查询,如果经查询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会采取终结执行的措施。
通常的执行案件立案后,需要在六个月内执行终结,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法院结不了案,只有终结本次执行,如果被执行人重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所以,如果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有转移财产等行为,需要申请人查实情况后,向法院汇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和撤销转移之诉。
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说,自己也有义务去主动调查和关心被执行人存在的这些问题,如果查实了,是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但是不能全把希望放在法院身上,法院有许多案件要调查处理,不可能也不会对不能确定的财产线索主动进行侦查,除非申请执行人主动提供这些线索。
因而,申请执行人要努力的做好一些前期工作,为自己的权益尽力吧,不能把希望全放在法院身上。
执行难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有时候不是法院工作不力,确实是对方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来看,几乎有接近一半的案件卡在了执行关,对没钱的被执行人,法院最多是限制其消费,有过者上失信名单,但这些惩戒并不能改变他没钱的处境。
首先,这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很多时候,都是属于什么都没有,然后没办法去执行,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也多了很多可以被“执行”的项目: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3)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可以执行
现在对“老赖”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严了,出行交通什么的也会受影响,这些举措都会让“老赖”无处可逃!
希望上面的答案会对你有帮助!
失信人员名下没车没房并不意味着不能继续执行,法院还是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直到法院查询无财产且并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的财产线索后,法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等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所以并不是失信人员名下没车没房就不能执行,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债券;支付宝、微信余额;工资等等财产都可以被执行,就连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债权等无形财产也有可能被执行。
可能有一些申请执行人自己就对“可执行财产”有误解,认为只有房、车、现金、银行存款这些常见财产可以执行,从而没有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是未对被执行人可能转移的财产进行吊车,导致执行陷入困境,最终只能终本执行。
申请执行人需要了解,在填写执行申请书时,可以将自己所知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全部罗列其中,财产线索并不是财产证据,所以申请执行人提供房产的具体地址,车辆的车牌号等线索即可。
没有房子,没有存款,没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以为法院就不会执行了?那就大错特错了,法院还可以通知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等,行政单位还可被执行财政资金。现在法院对执行难问题比较重视,力求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的财产,可以由个人支配,个人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由上文的答复意见可以看出只有当被执行人符合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时(如购买住房、离休退休、丧失劳动能力等)执行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由此可见离休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账户也是可以被执行的!
告诉所有人:我是老赖,房产、现金早转给离异配偶,使用别人银行卡,车、公司挂靠别人名下,生活一切正常。就是不还钱,法院能奈何与我。[耶][耶]胜利?是属于我们广大老赖一族的。
感谢邀请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会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财产的,会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依据本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经听证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至少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执行法院所属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能够完成的调查事项;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完成的调查事项。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京悦所周娜)
既然称之为失信人员,那么就一定是已经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代表其所负的债务就自然消失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是对失信人员进行的一种信用惩戒,被执行人仍然必须切实按照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积极主动地履行。失信人员名下没车没房,法院会依法查询其名下是否还存在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除非失信人员被法院认定为永久地丧失偿还能力,否则仍然需要清偿债务。
【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存款,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没有固定收入的,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和不动产;按照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一遍后,被执行人仍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放弃权利的,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院在执行无果后,会暂时终结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无时效限制、无次数限制地申请法院再次执行。
【第三人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名下没车没房没存款,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如果该第三人承认到期债务的存在,但是拒绝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或者未在通知期限内按时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只要被执行人一天没有履行债务,其负有清偿义务就永远不会消失。但是若出现了法定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会直接终结执行案件,以后也不再启动执行程序。
举个例子: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名下没车没房,同时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又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这个时候如果法院仍然采取铁血手段,要求其砸锅卖铁偿还债务就显得不近人情,违背了执行有限原则。出现这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就会认定被执行人永久地丧失了偿还能力,从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的,必须以出现法定情形为前提。详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上所述,失信人员名下没车没房,法院会一一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放弃债权或者请求继续执行;继续执行没有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当被执行人永久地丧失了偿还能力时 ,人民法院可能会终结执行案件,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这是一种非正常的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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